社區停車位違規增設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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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1-0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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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民法第350條定有明文。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353條定有明文。
擅自增設停車位已違反建築法之規定,可以嘗試補正程序,就可以繼續使用停車位,若無法補正,則要回復原狀,否則主管機關會連續處罰。
若當初不知道停車位係違規設置,可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及買賣契約之約定,對出賣人主張權利,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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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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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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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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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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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賣該車位的賣方已知道車位是違規增設有被拆除可能,但仍然告知您車位無問題並賣給您,對方可能有詐欺的問題,若非如此,則要看賣方當初賣給您時與您的具體約定為何,可能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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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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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管委會需根據主旨內回覆;通常處理是根據原設計圖復原或是增設停車位部分需符合建築法規。
2.可主張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之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建商賠償。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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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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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管委會有義務回復原狀
2、買到該車位的住戶,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並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要求賠償。
3、如果建商不理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4、本律師擅長買賣糾紛問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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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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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1-0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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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須釐清建商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倘有,可向建商請求,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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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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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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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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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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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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