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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吵架後,利用報警為由強迫對方刪除照片

  • 聲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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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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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友雙方利用通訊軟體互相交換照片(不雅照)原本該約好出門後,因A封鎖B,B因A突然消失,B轉而用其他軟體聯繫對方詢問為何封鎖(B因此截圖先前通訊軟體聊天內容 內含不雅照)傳給A,以此表示他是B。

    並B以表示原本的邀約應該履約,但A因不滿B截圖聊天內容(內含不雅照),A表示約幾點到OO處集合,宣稱等不到即報警,而B不滿對方語氣問題不赴約,因此A旋即報警。

    B尚未外流照片及"外流字眼"逼對方赴約等實情,反倒A恣意覺得B要外流,並利用報警為由要B進行刪除動作,

    1.如上文A利用報警為由強迫B刪除照片(截圖)或是聊天內容或是雙方"合意"傳的照片,A會有妨礙自由問題嗎?

    2.A報警進而以恐嚇+妨礙秘密控告B,指稱有外流嫌疑即恐嚇、截圖不雅照,B有符合罪嫌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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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17:03 最後編輯日期:113-04-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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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透過報警要求對方刪除,不構成恐嚇罪、妨害自由,或者其它刑事犯罪

     

    2、以外流影片照片威脅對方,是可能構成恐嚇罪、個資法等犯罪,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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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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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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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9-1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是本件倘您要提出告訴,須舉證行為人確實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最後刑法罪名均需有否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有構成要件該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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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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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原則上對方宣稱報警之行為不構成恐嚇或強制,但尚需釐清雙方對話前後文及完整事實才能提供最適切解答,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辯護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提醒對方違停遭訴恐嚇罪及強制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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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誣指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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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妻誣指性侵女兒,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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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趁機性交之3年以上重罪,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同意判減刑、緩刑及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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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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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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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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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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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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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17:47 最後編輯日期:113-04-1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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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上文A利用報警為由強迫B刪除照片(截圖)或是聊天內容或是雙方"合意"傳的照片,A會有妨礙自由問題嗎?---對方本來就可以要求刪除,且揚言要報警並不涉嫌恐嚇罪。

    2.A報警進而以恐嚇+妨礙秘密控告B,指稱有外流嫌疑即恐嚇、截圖不雅照,B有符合罪嫌嗎?---要看對話內容才能知悉是否涉嫌恐嚇,對方給的照片,您私自截圖將違反刑法有關於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建議您應該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並被免被對方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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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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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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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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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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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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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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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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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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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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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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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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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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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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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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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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