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用肖像貼文在臉書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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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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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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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有可能個涉及違反個資法,以及侵害肖像權,可以先截圖保留事證,以利將來提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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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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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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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對方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侵害等,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完整截圖為取證,並與律師討論後續權益保障採取方式。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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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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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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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受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又肖像權之侵害,包括肖像之製作、公開及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於逾越上揭合理使用之基準,即屬肖像權之侵害。
- 若需律師提供援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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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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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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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截圖蒐證後,委託律師提出刑事著作權法、個資法、刑法妨害名譽等告訴
2、另外,也可以跟對方求償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刪除貼文跟照片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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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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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8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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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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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本件需釐清該資料有無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有無意圖不法為自己會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倘有,方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您可以對方下架撤回,倘對方不願意,可以具狀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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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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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 對方未經過您同意,即將您照片公開發布在臉書上,同時有公審資訊,後續又將照片隨意修改,已侵害您的肖像權、著作權,並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妨害名譽問題,建議您可依民法規定主張侵權行為,請求人格權被侵害的精神慰撫金,並可針對違反個資法及公然侮辱或誹謗之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 建議您盡速蒐集證據,並與律師協商後續應如何應對、保全自身權益。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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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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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準備提告。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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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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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無邊無限 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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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無邊無限,無遠弗屆,顏寧律師0988706305房佑璟律師0910638932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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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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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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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行為涉犯了個資法、刑事公然侮辱、民事侵權行為,更有未經您授權使用您照片違反著作權之行為…..,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的律師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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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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