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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母告夫妻生於財產分配請求權.

  • ayu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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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18:04 最後編輯日期:114-11-3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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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父親有再娶繼母,我父親過世,父親留有遺產,我則是父親和前妻生的小孩.

    我和繼母無血緣關係,無認養關係.就是陌生人.

    父親過世,繼母可以告我求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分更多我父親遺留的遺產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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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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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配偶死亡後,婚姻關係即消滅,所以生存之一方,若婚後財產為較少之一方,是可以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完後才進行遺產分配,至於婚後剩餘財產可以主張多少,則有複雜的計算方式,在訴訟上爭執甚多,要注意應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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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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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繼母可以就婚後財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時依多數實務見解會從遺產中先扣除繼母可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剩餘部分再按照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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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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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部分需釐清您父親與繼母間何者現存婚後財產較對方少?較少方者,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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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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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繼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然而,能夠主張多少,就必須一一檢視、盤算,無論如何,要有心理準備,不見得會是繼承人平均瓜分、這樣子的鐵板一塊;所以,這裡就牽涉到計算、談判、折衝等等方面的進一步問題層次了!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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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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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父親過世的時候,婚後財產比繼母多,繼母除了繼承遺產之外,確實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備妥相關資料尋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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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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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繼承問題

    1、您父親過世後,繼母依照民法規定,是有權利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剩下的遺產再由您跟繼母平分

    2、如果擔心對方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合理,或者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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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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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司法實務上有依國稅局最後核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准予配偶請求子女返還遺產,但被請求時還是要審視有無逾越時效及金額範圍的問題。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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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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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當夫妻關係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生存的一方(繼母)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沒錯,待繼母取得其應得的部分,後續的財產才會由您與繼母分別繼承。
    2.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非常複雜,需要清算您父親和繼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排除特有財產等,如果遺產金額較大或繼母的財產狀況複雜,建議您委託律師協助,評估繼母主張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合理,並協助您處理後續的遺產分割事宜。

    如需進一步諮詢,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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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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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理論上,若繼母的婚後財產較父親少的話,則繼母可以先就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請求剩餘夫妻財產分配。被分配後剩下的財產才會再以遺產的方式分給所有繼承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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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6:1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02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繼母之請求準備答辯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LINEID:0910638932/@snc5740c

    WeChatID:fang0910638932

    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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