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您自身的法律責任就是欠繳房東的租金,至於說因為房客欠繳您租金導致您付不出租金的話與房東本身並沒有任何關聯。
2.基本上若未特別約定的話,房東是可以拒絕以押金抵扣租金的。在民法規定裡,押金本來就不是用來擔保房客不付租金的,所以基本上只要房客欠繳2個月以上租金,房東不須以押金抵扣就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3.若房客仍不搬走,房東可提起訴訟,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答
在麻煩請教一點,就是那如果說 我的房客積欠兩個月以上 我就有權利可以終止合約囉!?
如果兩個月後我的房客依然沒有繳房租 我中止這邊的合約,但合約上有註明違約扣除兩個月押金
我可以提出告訴向他討回賠償嗎?
也中止和大房的合約的話,我仍須繳房租嗎? (我大房那邊也壓2個月押金 ,我也壓房客2個月押金)
抱歉我表達能力不好,
我的意思是兩個月後,我房客和我都沒付租金的話
我和我大房 就有權利直接扣除兩個月押金 然後請房客搬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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