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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及優先承購 等問題

  •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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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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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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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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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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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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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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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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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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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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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