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 還可以辦理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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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1 15:4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2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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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 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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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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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不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 許隨譯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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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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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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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若已超過三個月,則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不會損及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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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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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1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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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您好!
「知悉繼承」之時即會起算三個月期間,並不是等到「知悉有債務」才會起算三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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