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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 101-12-05 02:50

99年10月我先生跟朋友合開公司,我先生沒錢所以對方說先借我先生100萬當資本等公司賺錢在從紅利中慢慢扣回。而對方拿200萬當資本,共300萬成立公司,股份分配為我先生佔30%,但由於對方認為我先生在行業中有多年經驗加上商標知名度(有專利商標借公司用)所以自動讓出10%股份給我先生,最後持股以我先生40%定案(這些在股東名冊中都有寫明)

這段期間我先生跟對方(簡稱A)以及對方的一位朋友(簡稱B)經常往返大陸因而認識了我先生在大陸開餐廳的朋友,因餐廳生意很好,所以B就也想在大陸開一家,B一直遊說A跟我先生一起合股。於是他們在100年一月在大陸開立了餐廳,然而生意不如預期的好,因此B就去買賣黃金(台灣買大陸賣/經由小三通金門至廈門)賺取價差來填補餐廳的虧損,第一塊黃金(1KG)我先生有經手所以他知道有小賺,後來B又提議再買2塊(各1公斤)黃金,因當時黃金價走低所以B提前單獨一人將黃金帶回台灣賣給原來的賣家(賣家是B的朋友)這次的2塊黃金我先生只看到一塊,B說黃金貶值所以虧了因當時買黃金的錢是跟他人借的所以本金加上利息每個人各要賠155000元光是投資餐廳加上往返大陸開銷花費及黃金虧損共計175萬(每個人),這些費用全是他們2人先拿出來的

公司經營期間,因2人無心在公司業務上,導致公司一直虧錢,因此100年10月-11月間對方曾多次要求我先生跟他要各增資100萬,但我先生跟對方說他沒錢,而對方卻在101年1月時匯了200萬到公司帳戶,於是他個人認定其中的100萬是我先生跟他借的(但我先生並未同意,股東名冊中也沒做任何變動)公司從開辦到結束所有的帳目明細都是對方做好後再給會計登帳(我先生從不看帳,所有支出他也都未簽名,直到100年11月看帳,才發現其中很多都是跟公司業務不相關的私人帳)而我先生因對方跟他的朋友一直跟他催討那175萬,因無力償還的壓力下,我先生在100年的1月就在也沒進去他們合開的那間公司,所以那200萬的帳目他從未看過,直到後來公司結束營業清算他也都未簽名蓋章。

在這期間他為了逼我先生出來還錢還告我先生業務侵占,但事實並無此事,所以起訴不成立

101年1月他們2人逼我先生簽下175萬元的本票(往返大陸期間因我先生在那邊有包2奶,所以他們2人就常拿此事威脅我先生,若不簽就要跟我說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所以我先生簽了,後來對方覺的不妥,所以有到調解委員會那邊做調解,要求我先生每個月要還33333 (債權是雙方共有但指定匯款帳戶是我先生朋友的朋友)這期間我先生都只匯了16666到指定帳戶中(共匯了161328)

101年10月他們又逼我先生簽下200萬的本票,直到他朋友打了我先生並要求我先生簽下60萬元本票(逼他簽我的名字),當時還有跟我先生拍照說要把照片給討債公司。後來他們就叫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當時我有報警處理這件事,我先生也因此告對方傷害(有驗傷單)及恐嚇取財。現在對方請討債公司的人來要200萬+175萬,後來我先生就離開台灣去大陸避風頭

希望律師們能幫幫無助的我,幫我找到對我們有利的方法:

公司結清部分對方應該是從會計師那邊拿到我先生的印章並自行簽名做公司清算的動作,所以這部份我們是否能告他偽造文書? 這將會有什麼結果? 公司清算後是否雙方將依清算結果做債務確立? 賣掉辦公設備的錢也都沒從債權中扣除對嗎? 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做來保障權益? 是否這憑空多出來的100萬我們可以不要給他? 也就是說我們要如何證明這張本票無效? 當初逼簽本票時對方不讓我先生寫日期,所以上下日期都是空白,請問這張本票將對我先生有哪些不利? 我先生能做什麼保護自己? 對於這張200萬的本票若真的具法律效益,我們是否有辦法申請上訴,因為金額不是事實 關於黃金買賣無憑無據是否真有那黃金,是否真虧錢都不知道,有必要還那155000嗎? 有這方面相關法律保障自己嗎? 但之前有調解過也確立了還有救嗎? 對方說我先生只匯一半的錢給其中一人,另一人未拿到錢所以要告他,請問告的成嗎?若可以能告什麼? 我先生如何自救? 我先生因被打告對方傷害,但對方因打人受傷也說要告我先生傷害,這告的成嗎?警察那邊有他們打我先生當天的在場證明(人及車在我家附近)對方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先生打他 公司結束營業之前有搬遷到其他地方,當時因新辦公司有空調,所以對方同意將冷氣給我先生,因此公司裡的同事幫忙把冷氣搬回我家。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先生竊盜,請問這告的成嗎? 之前因他逼我先生簽下我名字的本票,當時做筆錄時有告他恐嚇取財,但現在他們都未拿那本票跟我要錢,也就是不承認又逼他簽那張票,因此這個提告是否就會不成立? 要如何做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法?

sunny 101-12-04 12:51

之前與人合資成立有限公司, 現因營運與財務問題想退出, 但公司負責人(股權占45%)均不予理會,請問可以寄存證信函強制要求對方回應嗎? 可以要求公司暫停營運、清算資產或暫時凍結公司帳戶等法律行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是要股權轉讓,或者是要解散公司,才能再進一步回覆,您可mail來信,以免遺漏,謝謝 

DAVID 101-11-21 08:31

請問律師..合夥盈餘.合夥人不願意分配

到底是假處份比較快還是走清算程序比較快(如果合夥人就只有2ㄍ)

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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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1-11-01 22:29

與朋友合夥動產數間.因他目前不承認合夥有意私吞盈餘.但有一間他是有將盈餘分配給我的(但目前不承認)這間以分配我手頭上有1.購入(買賣合約) 售出(可以當時信義房屋提出買賣合約)

2.該房屋銀行貸款繳息明細...完整無缺

3.合夥協議書...雙方簽名

4.錄音內容+譯文(很清楚的承認合夥且雙方對帳)

請問律師:我可以用已經分配的那個物件..去佐證他未分配盈餘的物件也同樣為何夥關係嗎?

如果可以的話因為已有一件分配完畢我還需要主張清算ㄇ?

謝謝律師感恩!

 

DAVID 101-10-31 14:33

我跟(a)有合夥數間動產..目前尚有2間未售出,因為目前我再跟他要已經受出的盈餘分配,(A)打死不承認與我有合夥關西

我手頭的資料上有(A)與我談話錄音內容中都有承認是合夥還在清算已受出的盈餘多少(1)

(2)雙方簽訂合夥協議書7份(包含未售出2間)

(3)10份貸款銀行繳息明細表(售出的物件比方說96年買100年賣出明細完整且有(a)當時傳真給我對方傳真電話公司名

請問律師對於未受出這2間我目前該如何主張我的應有權力..(所有權一間是人頭,一間(a)名下)

(a)名下這間貸款名義人不是(a)是前屋主,當時是我在買賣合約附件簽名保證之後繳息一定正常否則我全權付則前屋主才同意的,(a)目前我猜應是沒錢才會睜眼說瞎話.所以我才想如何降低傷害這2間我該如何做保障我..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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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8 23:08

狀況陳述:

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
(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

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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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17:55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101-07-29 17:57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那對方明知給商店的進貨價還高於原廠公開零售價,甚至有客戶都知道回店裡講了…這樣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及一幫營業常規?沒有告知股東也不算損害合夥股東利益?

 

那與原廠洽談(使用通迅軟体,因原廠在國外)之談話記錄得知只有開放加盟而無開放代理,這樣可以證明是虛假詐欺,主張合約無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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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這應該和公平交易法沒有太大關係,縱使有公平交易法情事,也只是行政上罰鍰。

     2.建議主張退夥,就現有財產清算並歸還您三分之一。若有不足當初出資額部分再另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可考慮對乙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101-07-30 19: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熱心解答,已多次協商退夥不成功,現應如何主強退夥較好? 退夥後要用什麼理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要用什麼理由可主張乙背信?
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Jenny 101-07-27 17:26

請問各位律師,(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和監察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

林智群 (klaw) 101-07-27 17:34

法條並無明文,不過從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裡,可以看出兩者有利益衝突,應該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沈恆 (沈律師) 101-07-2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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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101-07-16 10:03
因一合夥糾紛合夥人有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等數人,甲因合夥事業賺錢想向我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因談不攏而自已作清算分配合夥剩餘價金後,將合夥事業占為已有,並在兩年後將合夥事業賤價賣掉,期間刑事在審理中,民事也依當初簽定的合夥契約書判決解散程序未完成。目前情況是這樣:
(1)甲自已作清算後,乙即向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並起訴審理(即起訴案號A)。
(2)刑事民事審理期間甲又將合夥事業未經其它合夥人同意就將其賣掉,並將賣得所得占為已有(比先前自已清算分配金額高),乙再向甲提出告訴,檢察官以"與罰之後行為"併案處理(即起訴案號B)。
刑事判A案無法構成犯罪,並將B案退回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期後,乙針對A案提上訴因無新事證而駁回,那是否意謂B案也不用審理了?因為B案事為被告甲又進一步未經解散即將合夥事業設備賤賣結束營業,並將賣得所得據為己有,實足以構成侵占罪吧。那檢察官是否會再開庭審理B案呢?是否需另再針對B案部份再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所謂另適法之處理是否檢察官就不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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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同一個案件僅能併同處理,而不能分別起訴。但檢方認為對方後面作的業務侵占行為是與罰之後行為,所以A案與B案便是不同的兩行為,當A罪成立便不處罰B罪,然而A罪既然不成立,檢方就會另外獨立辦理B案。原則上會再開偵查庭。雖然您不需要再另外提告訴,但您仍然可以提出告訴補充理由狀,舉出對方犯罪的事實與證據,請求檢方詳查。甚至也有可能調查B案時,發現對A案的新證據,這時候甚至還可要求重啟調查程序。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斌 101-07-04 16:11

請問一下!

假如公司要解散了,目前還有之前承作外包單位的保固金尚未到期領回,

請問清算過程中要清算完畢才能解散公司?還是可以先解散公司後再選清算人代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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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登記解散後,原則上就要開始清算。所以是先解散公司,之後再由清算人處理清算程序。但是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仍然視為尚未解散,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由於清算人之職務包含「收取債權」,屆時清算人如果保固期限屆至,依職責是要去收取承作外包單位的保固金的。

(參照公司法第24、25、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揚碩 101-06-29 00:56

房子是93年買的跟中信全額貸款470幾萬.房屋是跟妻子共同持有2分之1.貸款帳戶是妻子名字.前3年不用還本金只繳利息.本人於94年投資生意失敗.欠銀行共約150幾萬(共有五家銀行包含信貸+信用卡+現金卡)因育有2名子女及生活開銷.又要負責繳房貸
無 力償還債務.於96年將房屋持有2分之1贈與給妻子.又於97年與妻子離婚同居.其中現金卡部份欠7萬多.目前收到簡易庭判決書被萬泰銀行民事訴訟請 求撤銷贈與債權行為及塗銷有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目前房子還欠420幾萬.目前正積極辦更生清算.7月中要開庭如何跟法官說

 1.這問題應該已經發問過了

 2.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  房子全部所有權其實都是老婆的

    當然要提出相當證明

阿斌 101-06-22 21:07

我跟朋友合夥開了一間公司,從事外包公家機關招標委外的工作,最近要解散了,

請問一下公司目前有一些公家機關尚未到期之保固金尚未領回,是否能在公司解散後於保固到期後領回?還是要在未解散才能領回?有什麼方法可領回呢?(假設未清算完畢或已清算完畢的處理方法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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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 101-06-21 22:43

想請問一下,假如已清算完畢之公司是否還能領取之前承作委外工作之保固金?

假如有,是有那些方法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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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建 101-06-16 01:08

在目前租屋處已住了八個月(簽約一年),因申請到公司宿舍故已提前於一個月前告知房東要提前解約。我們簽下的租屋契約第七條:乙方中途解約租約期滿後如不繼續租賃,同意於解約日前三十一日或租約到期日前三十一日前主動告知甲方,甲方於解約日或到期日前壹週內有權帶有意承租此房間者看該套房,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將於乙方遷空後一個月(清算水電費後)無息退還押金

房東卻要扣一半押金並要我留下契約寫上我的轉帳帳號及鑰匙,搬走後他檢查完沒問題剩下的一半的押金扣掉水電費再匯還給我。想請教律師:1.依契約規定,房東可以扣我押金嗎?2.是否可要求當面點交鑰匙並退還押金(否則新房客入住,若有損毀屋內東西如何釐清)?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6-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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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建 101-06-16 10:12

感謝許律師的回答,但房東是要扣我一個月押金(不退還),另一個月的押金清算水電完後退還(這部份我認為合理),我想問的是房東可以扣我一個月押金嗎(押金共兩個月)?

KK 101-05-30 12:52

你好:想請教一下,岳母因從商失敗導致卡債清償,近日台x銀行向法院聲請夫妻財產變更,要求夫妻至法院協商清算財產,想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岳父年已60幾歲,已退休,名下有一筆房子但正在繳房貸,銀行查封方子嗎?

林智群 (klaw) 101-05-30 13:10

等到法院裁定准予分割後,銀行查封你岳父房屋向他求償

文志榮 (阿照) 101-06-0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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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 101-05-13 10:05

甲.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由A.B兩人共同經營,多年後B發現財務有問題。A以500萬買下B的股份,但未進行清算,而股份退出書有註明"A買下的只是B的股權"。

之後,兩人有私下在另紙契約說明公司的所有貨物皆為共同所有,而且B依然有持續在共同分擔A的公司的水電費與房屋稅,皆有留下收據或繳費紀錄。

而現在發現A未經同意便私自處理掉部分貨物,B要求A解釋,也要求他必須把所得拿出進行分配A卻說B的股份已被他買下,B無權過問和分配

而現在B想問若提告,能否主張清算未完成(程序未完成或瑕疵)

乙.

同上關係,A與B多年合作下皆為A主導公司走向,而在B的股份被買走前都未將紅利進行分配,B可否請求歸還公司歷年的紅利所得

沈恆 (沈律師) 101-05-1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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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元 101-04-26 18:53
您好,我想請問因96年時因年輕不察而答應擔任公司負責人,為人頭負責人,背後金主另有其人,金主因涉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觸犯刑事案件,該案件已經判決,我因是人頭負責人,顧無罪釋放,於是我著手清算人頭公司,後因公司尚有欠稅70幾萬元,因金額龐大無力償還,接收到國稅局的支付命令後,攜帶判決書及債務金額一覽表後,國稅局同意緩徵,當時窗口與我告知說,可攜帶判決書,經由?確認訴訟?一民事訴訟而卸除負責人債務,懇請律師指教,確認訴訟該如何進行?收費多少?是否有勝算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4-27 01:13
意思就是要你提出一個民事確認訴訟,確認你不是負責人,律師費約為6萬元(具體仍須是你案情繁複程度而定),至於勝算部分,既有前述的刑事判決佐證,是有相當大的勝算。
阿元 101-04-26 18:53
您好,我想請問因96年時因年輕不察而答應擔任公司負責人,為人頭負責人,背後金主另有其人,金主因涉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觸犯刑事案件,該案件已經判決,我因是人頭負責人,顧無罪釋放,於是我著手清算人頭公司,後因公司尚有欠稅70幾萬元,因金額龐大無力償還,接收到國稅局的支付命令後,攜帶判決書及債務金額一覽表後,國稅局同意緩徵,當時窗口與我告知說,可攜帶判決書,經由?確認訴訟?一民事訴訟而卸除負責人債務,懇請律師指教,確認訴訟該如何進行?收費多少?是否有勝算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確認訴訟首先必須要有確認利益,法院才會實質審理,而本件確認訴訟,是否有勝算,需進一步檢視您現在所有的資料才能進一步分析,至於收費會以一個審級算一次,通常為五萬至七萬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元 101-04-26 18:52
您好,我想請問因96年時因年輕不察而答應擔任公司負責人,為人頭負責人,背後金主另有其人,金主因涉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觸犯刑事案件,該案件已經判決,我因是人頭負責人,顧無罪釋放,於是我著手清算人頭公司,後因公司尚有欠稅70幾萬元,因金額龐大無力償還,接收到國稅局的支付命令後,攜帶判決書及債務金額一覽表後,國稅局同意緩徵,當時窗口與我告知說,可攜帶判決書,經由?確認訴訟?一民事訴訟而卸除負責人債務,懇請律師指教,確認訴訟該如何進行?收費多少?是否有勝算呢?
1.準備好起訴狀向法院起訴即可 訴訟費用計算原則上約為標的金額百分之一 2.是否有勝算 還是要看你可以舉出多少證據 不過就算刑事案件認定你只是人頭名義人 民事部分還是可能須連帶負擔公司債務 可以拿相關資料請教專業人員
Kristin 101-03-28 07:52

您好.今年2月台灣戶籍地收到15年之前3人合夥但已於5年前解散清算公司的公司車的98.99年使用排照+燃料稅3萬催繳通知.至監理站查詢才知還另有違規125件/7萬左右.(因負責人將車抵押給地下錢莊而未付完款.地下錢莊報復所至). 車牌已被警方扣押.車體已私自解體. 由於我長期在國外, 非負責人, 未參與經營10年 未分紅等直至解散. 甚至不知這台車的存在. 棘手的是, 負責人現在在加護病房為植物人.請問1. 如何與其劃分責任關係或將來更多陌名的債務? 律師費用大略為多少? 2. 我在台名下無動產, 但會影響我台灣的家人嗎? 我現人在台灣訪親, 會影響我出入境的限制嗎? 謝謝您的回答,感恩

公司為有限公司

沈恆 (沈律師) 101-03-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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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1-03-08 12:20
律師您好, 長輩近年來陸續借款予朋友(累計340萬),此借款朋友皆用於其公司之設備擴充,然借貸關係並無簽立借據等文件(其中250萬有匯款至公司帳戶單據,90萬則以現金交付)。今朋友公司經營不善,目前正進行清算程序,但有半數股東不願承認此借貸之事實,請問長輩該如何做才能保障債權?若進行訴訟,如果自行謄寫起訴狀,請問應依據何法條?或者應該以請求支付命令方式進行呢?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3-09 22:32
你們當然可以先試試支付命令,不過對方如極可能異議的話,你們還是免不了訴訟程序。 實體上,因看起來你們舉證責任可能會有問題,所以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你們或可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擇一請求法院判決。
mokki 101-02-20 12:56

Dears

目前遇到狀況如下懇請先進們指教,

我岳母被朋友公司冒名擔任公司董事

目前有兩個事件需要處理,

1.收到國稅局之欠稅通知,

2.收到欠債的支付命令

現在有申請經濟部成立公司時的文件的確有列名在上面,

公司清算時也有列名在上面,

想請教各位先進要如何正確處理冒名的部份,

以及我岳母的母親、丈夫、子女、孫子女部分如何不被這件事牽連到,

拋棄繼承權是否需等親人過世才能辦理?

感謝各位先進!

林智群 (klaw) 101-02-20 14:21

 你這個案件必須由岳母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與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

如果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經濟部才會撤銷你岳母的董事登記,國稅局才會放過你岳母,

如果失敗的話,你岳母就是清算人,

當然你岳母去世你們要辦理拋棄繼承,

但有時候法院還是會指派你岳母的近親作為清算人,

而這樣的指派是沒有任何拒絕的空間,所以根本之道還是直接切斷你岳母跟公司間的關係

 

 

林智群 (klaw) 101-02-2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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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明 (allen) 101-02-2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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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有一個問題須先釐清,就是您岳母朋友的公司是無限公司、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正常來說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並不需要負擔公司債務

另外,據您所描述內容觀之,公司目前應該是已經解算或是在清算中,所以包含您岳母在內,所有股東都是法定清算人,此時為公司職務上代理人,是以欠稅會找法定清算人要。建議可以對公司法代理人及其他法定清算人(即其他股東)提起一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訟,確認您岳母並非該公司之股東,以避免國稅局的欠稅通知。

 

mokki 101-02-21 19:56

 請問一下您所說所謂股東,亦即我所稱之為公司董事

需要把該公司對他人欠債以及對國稅局欠稅完全解決便是要與公司脫勾證明非公司董事

如果如此就便要在刑事提起偽造文書民事提非公司董事訴訟

感謝各位先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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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求您救救我 101-02-16 19:47

我們與甲合夥經營一間店面,書面約定股份比例並共推甲為經營負責人,且甲需按月將配盈分配給其它合夥人,但因店面穩定獲利,甲卻自行作價清算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並將合夥事業認為已屬個人所有。後因變易持有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我們另外提民事告訴要求甲在侵占後近二十個月的紅利分配給我們。民事宣判後甲需付給我們近二十個月的紅利,但甲早就脫產了。試問:是否可以依該民事判決書,就甲這二十月將屬於我們的紅利占為已有,再向法院提出侵占告訴 ???

林智群 (klaw) 101-02-16 20:27

你朋友侵佔的事情已經被起訴,不能再告了,

紅利部分對方不支付,是民事求償問題,告侵佔不會成立

 

您好,刑事侵占罪規定於第335條,本案應屬業務侵占罪,規定於第336條第二項。主要構成要件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以本案內容看來,甲持有應分給全體合夥人之紅利卻占為己有,如可證明甲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占告訴的。

 

alan 101-02-14 00:44

請問各位先進
六七年前在我姐夫的勸誘之下,我姐以她自已的名義辦了幾張信用卡給我姐夫使用,而當債務築台時,才告訴我姐說無法還款了,,當時債務狀況高達四百萬,二人只好選擇逃避不還款.

一直到最近我們才知道,,我姐夫近來一直以莫名的理由要逼迫我姐和他離婚,,
但我們都知道,一旦離婚了,債務全都會歸我姐所有,,但不離又一直會被逼迫簽字,
搞得我姐天力過大都快精神崩潰了..

倘若我姐同意簽字離婚,,那債務問題可以申請協商或清算嗎?
己經過了六七年了,銀行或法院會同意嗎?
我姐夫真的都不用負擔嗎,畢竟當時都是他去刷,去借的,
我們可以向銀行提出不承認嗎!!

請各位先進幫幫我們吧!!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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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1-02-14 21:36

再請問,,因我姐現都沒有工作,也可以申請協商然後更生清算嗎?因為就算協商成功也未必繳的出費用..但決非不繳..而是目前根本無法外出找工作..

協商不是都要付薪資證明的.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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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1-02-15 00:17

請問,那到底要怎麼辦,繼續被追討,被追殺!

背債己非所願了(自已又都沒享受到),又怕債務被爆力催討和信用不良而導致沒有工作,

正常人沒有人願意這樣,協商若無法成立(開證明嗎?),不是就會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嗎?

反倒求個痛快.

倘若門檻這麼高,無法協商,那債務人根本也還是求助無門啊!!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1

符合須前置協商之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程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9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8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6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6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5

債務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3

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2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1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1

債務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0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9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清算。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5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通知書: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mintaa 100-09-27 20:18
公司狀況現在是去年底送市府申請註銷~原來狀況是停業~為有限公司 但後續不知為何就沒再繼續辦理下去了~有申報99年營所稅 老闆最近突然想到要用這間公司營業~才發現這種情況~ 現在有要著手辦國稅局那塊結清算了~但老闆還是想用原名 所以才需要法院結清算這方面的資訊~  上網找尋後知道 聲報有限公司清算人~有兩各階段~ 就任聲報->完結聲報~這兩個階段是同時送還是分次? 另外清算聲報需附資料有~不懂其說明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不懂其意思)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因法院已下班又很急所以才想來這裡問問看~希望有好心人士可以替我解答~拜託拜託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A:需實際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再製作股東會會議記錄,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宜。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A:選任後,由清算人依經濟部網站格式填載同意書,作為同意擔任清算人之證明。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A:就是選任清算人後整理公司當前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通常是請會計師或公司會計主管製作 。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A: 前述文件,清算人必需送監察人審查,由監察人出具證明書證明已經看過前述文件。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不懂其意思)A:監察人審查後,清算人要再召集股東會,請股東會承認,就像每年公司承認財報的程序一樣。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A:就是將公司要辦理清算的狀態,在報紙上公告,以便債權人行使權利。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以上意見不代表對任何個案成立委任關係,亦不得作為任何個案所提出之建議,讀者請另行委任律師辦理。

 這整個程序很繁瑣,你最好還是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你辦理。

QQ 96-05-30 10:00

本人向A先借140萬並承諾頂台北店給他一直未移交清楚,從去年10月到現在A向我以取貨方式來抵借款,目前還有70幾萬貨款未清算,我從4月份開始不給貨,A強行同夥一男一女來取貨,事後有到派出所備案,請問我應怎麼辦?

李耿誠 (李耿誠) 101-09-14 21:44

如果你們就頂店有打契約的話,要先看契約如何訂,訴訟時法官也會先看契約,不過仍以重新協 議或調解比較快、也比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