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阿華 101-03-07 23:17

      甲、乙二人共同簽發三張金額各100萬元的本票向丙借款借款當時並無約定每人需承擔多少債務)    
   甲並提供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擔保, 後來債權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了甲的土地,以及乙的土地房子(乙的部份未設定抵押權),
         
 甲的土地被拍賣100萬元,乙的土地房子被拍賣了250萬元,
         因甲另外還有積欠丙100萬元,當時拍賣所得350萬元全部分配給丙,現在乙可以請求丙返還溢得款項50萬元嗎?
        
        還是必需由甲主張返還25萬、乙也主張返還25萬呢?但是這樣一來,丙又會主張甲的25萬需抵銷甲另外欠丙的100萬部份,那麼乙豈不就只能要回25萬元了嗎? 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請好心的人幫幫我。

       借款當時並無約的如何分承債務的情況下,現在乙如果要請求丙返還50萬,乙需要舉證內部的約定嗎?還是由主張抵銷債務的丙舉證呢?
   

yvan 101-03-04 20:18

律師您好…

我想用債權憑證參與一件強制執行拍賣案件,該拍賣標的物我為抵押權人,但我手上只有債權憑證,沒有他項權利證明書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請問我能參與拍賣分配嗎?以上謝謝律師

 您好:聲請參與分配須有執行名義方得為之,您執有債權憑證即表示您之前對該債務人己取得執行名義,且曾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債務人無資產而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倘今您已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可資執行,且已有他人聲請強執時,自得執債權憑證聲請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參照)

yvan 101-03-05 07:16
回覆 吳錫銘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聲請參與分配須有執行名義方得為之,您執有債權憑證即表示您之前對該債務人己取得 ... (恕刪)

因我是該拍賣標的物土地抵押權人,該土地共多位債務人,所以法院寄來一封通知函,告知我為抵押權人,請我準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債權證明。我只有債權憑證作為債權證明,但沒有他項權利證明書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請問我撰寫參與分配狀時須檢付這兩樣文書嗎?謝謝律師百忙抽空回覆,感謝。

 您好:您是該動產抵押權人,對於該動產之拍賣具有優先權人之地位,所以法院依法須通知您參與分配,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可知您是抵押權人,當初必定與地主間有抵押設定,然該他項權利證明書是否有交給您收執就要先確認一下,倘您曾收執而目前找不到,則可至抵押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然因申請補發權狀須公告一段時日,所以請您先將當初之借據債權契約書或債權憑證等文件,連同申請補發權狀申請書之影本呈報法院,以利法院分配表之製作,以上供參

yvan 101-03-06 10:23

謝謝吳律師的回答,感謝…

雪婷 101-02-24 00:30

律師您好: 我在這個月的某一天的下午有接到一位自稱說她是網路上某家店店家..她是說當時我是簽收所寫的收貨單寫錯了..寫成就是每個月都會訂購同一件商品然後會自動扣款!..我就說那如果要取消這些設定的話要怎麼辦!店家就跟我說..那你當初訂購所交易的銀行是哪一家的..我就說是郵局的.結果店家就說那這個要問郵局的人才知道這樣怎麼取消唷然後店家也問我提款卡後面有寫郵局客服電話叫我念給她!!..結果沒多久郵局的人就打來電話號碼也真的是提款卡上後面的那支..

跟我說我是郵局的專員...我是不是要取消每個月訂購網路上的商品呢?我就說對阿..結果她就說要我把裡面提款卡的錢全部領走..我就去領走了..後來她就說要把那張卡寄送到台中的郵局才能作取消的這個動作..後來我就也傻傻的把那張卡寄送到她所說的那地址了...重點是那張卡是我老公的結果去報案做完筆錄之後我也變成詐欺嫌疑犯了..我明明也是被害著為什麼我卻變成嫌疑犯?那我到底會不會被關阿?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若有相關資料(比如匯款,郵寄等資料)

先把相關資料整理留下

以便日後偵辦時

可以證明自己是被騙

而且本件您也未因此而受有利益

所以被當作詐欺共同的可能性不高

訴訟程序進行中仍須注意應對

至於您先生的郵局帳號

可先向郵局凍結避免錢被領出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老張 101-02-17 14:00

律師您好!

     我的房屋座落在2個地號上,雖然擁有1個地號的持分,但因不完整,所以無法用權狀向銀行做低利貸款,但我想向另一地號原地主買一部分的土地持分,但是該地主已將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向私人公司,非銀行)借錢了,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才有保障,是否一定要原地主將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借的錢還清後,才可辦理土地持分的買賣?然後再向銀行做低利貸款?

 

林智群 (klaw) 101-02-17 15:18

 還有一種變通方式,

就是跟債權人講好由你概括承受債務,簽訂三方契約,

你取得的是一個有設定抵押的土地,

不過在跟原地主談價錢時,要把你概括承受債務的部分考慮進去予以折抵

老張 101-02-17 20:5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還有一種變通方式,

就是跟債權人講好由你概括承受債務,簽訂三方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準備花個50-60萬買一小部分持分(約2-3坪),而該地主的抵押金額有400多萬(地主所持有土地約15坪,可有比較的好辦法.

 您好:

        因欲購買土地係經私人設定抵押權,是可以與地主及抵押權人商議,將土地持分過戶時,在土地買賣契約書(即送地政之公契)表明不承受抵押權,嗣後再將取得之持分部分,由原抵押權人為抵押權之權利範圍變更(即減少土地設定持分)之同意,由地政士送地政事務所登記,此時過戶取得之持分即無抵押權存在。

志仁 101-02-01 15:38

A以年邁為理由,說服B將房屋過戶給我,使用我的名字來貸款

本人因為有債務尚未還清,因而接受A說服,並將車子借貸,資金交付A使用

於是B以買賣(350萬)將房屋過戶給我後,我向銀行申請貸款

其中房貸200萬,消貸40萬,設定房屋抵押權240萬

另以我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借貸53萬(無設定抵押權)

然後助我將車貸償清後,再交由高利貸借貸(30萬,月息17110)

後來又以我名義向另外一個人(C)借貸30萬(每月償還31480)

所有的貸款金額,都交付給A使用了,而起初的房貸,A也有按時匯款入帳

 

但近一期,A卻沒有入款,以致於銀行開始催繳,避免被假扣押,我只好先行繳款

而後來也才知道朋友B也是受害者

另外,另外一個人(C)由於A也還在負債並未償還,知悉後已向A提告

請問,我該如何向A進行提告呢?

還有,我不想因為這樣,被扣薪水,是不是該找受害者朋友B協商?

另,房屋雖然原本是B的,但因為過戶給我,我也去查了,的確是在我名下

意思是我可以將房屋賣出(目前B仍在住),然後償還債務嗎?會不會出問題?

 

至於車貸的部分,以30萬月息17110來算,是否觸及刑事責任重利罪?

我可以提告嗎?若不行,又該如何檢舉呢?

 

感謝^^

阿國 101-01-16 20:58

律師您好:

我名下有一台車是父親約三年前過戶給我的,但我從未使用過該車(因父母離異多年,我與母親同住,而父親已失聯一年多),目前這台車有32張罰單約三萬多,被做了動產設定九萬元以及牌照稅和燃料稅未繳納,我今日去監理所將罰單全數繳清後,監理所人員告知我100年牌照稅要六萬五...因為去年年初車牌被註銷後在年中有另外掛牌行駛所開罰的金額(我去年有去監理所詢問,當時監理所人員告知因車牌已註銷故不會有100年的牌照稅及燃料稅)。

我原本打算將罰單繳清然後辦理拒不過戶將車子處理掉,但現在演變成有動產設定9萬元及牌照稅+燃料稅七萬多要繳清才可以辦理,以我目前的經濟狀況完全沒辦法處理,因這台車除了當初父親過戶給我時我知道外,其他動產設定等使用上的問題我完全不知道,不知這方面是否能透由法律途徑解決...謝謝您。

PS:父親三年前曾偽造我的簽名簽本票30萬,有申告債權不存在勝訴...

101-01-15 15:01
你好: 是這樣的朋友在網路上請人家代買東西 東西朋友也拿到了 但是這個東西需要代買人的email資料才能上網查到東西的餘額剩多少 於是代買人給了朋友一組當時購買留下的MAIL 但朋友下意識就拿這組MAIL去註冊一個帳號(因為要有帳號才能查 朋友一開始以為只要有MAIL就可以) 也就是說帳號是用代買人的 密碼是朋友設定的 之後會傳一封激活此帳號的信到代買人信箱 後來朋友也有告知代買人是否可以幫忙激活 但代買人有點不高興的說為什麼在註冊帳號之前 沒有告知他 說:要不要註冊是他們的權利 朋友這樣是侵犯到他們的隱私權 但我認為朋友下意識認為這樣才能查到(也是唯一方法) 也只是想拿這組帳號去查餘額而已 但代買人認為這樣有了他們的資料 那之前代買時裏面填的資料就會被看光 對我朋友很不能諒解 (但帳號其實也沒被激活 因為他們不答應) 所以從頭到尾我朋友根本就只填了代買人的mail和自己設定的密碼 來註冊帳號 完全也沒成功登入過(因為沒被激活) 代買人權益朋友應該算沒侵犯到吧! 畢竟我有看過隱私權相關:是說在非公開或無授權情形下 洩漏出去 才算 但MAIL這個部分是代買人提供給朋友的 所以應該算授權給朋友了 總結就是:只拿對方的MAIL註冊 但沒成功 (註冊帳號到激活之前也有告知買方 只是代買方不答應激活) 全部過程朋友都有清楚交代給代買方 唯一朋友可能有缺失的是 直接先註冊 後來才告知幫忙激活這段 這可能比較有爭議 那如果是這樣對方不高興提告 我朋友算違哪些法呢?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5:07
在概念上來說,比較像是一般侵害民事私權的行為,畢竟EMAIL是屬於他人獨立使用,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可能會對EMAIL之人造成困擾,這可能是民事的問題,但是否屬於民法上保障的權利,還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一般應該認為該EMAIL而非屬於個人之屬名,形式上還不是以該EMAIL之名義製作私文書,所以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不依定會有。
101-01-14 17:41
瓜 分享 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1-01-14 10:08  文章人氣:12 個人積分:2 你好: 是這樣的朋友在網路上請人家代買東西 東西朋友也拿到了 但是這個東西需要代買人的email資料才能上網查到東西的餘額剩多少 於是代買人給了朋友一組當時購買留下的MAIL 但朋友下意識就拿這組MAIL去註冊一個帳號(因為要有帳號才能查 朋友一開始以為只要有MAIL就可以) 也就是說帳號是用代買人的 密碼是朋友設定的 之後會傳一封激活此帳號的信到代買人信箱 後來朋友也有告知代買人是否可以幫忙激活 但代買人有點不高興的說為什麼在註冊帳號之前 沒有告知他 說:要不要註冊是他們的權利 朋友這樣是侵犯到他們的隱私權 但我認為朋友下意識認為這樣才能查到(也是唯一方法) 也只是想拿這組帳號去查餘額而已 但代買人認為這樣有了他們的資料 那之前代買時裏面填的資料就會被看光 對我朋友很不能諒解 (但帳號其實也沒被激活 因為他們不答應) 所以從頭到尾我朋友根本就只填了代買人的mail和自己設定的密碼 來註冊帳號 完全也沒成功登入過(因為沒被激活) 代買人權益朋友應該算沒侵犯到吧! 畢竟我有看過隱私權相關:是說在非公開或無授權情形下 洩漏出去 才算 但MAIL這個部分是代買人提供給朋友的 所以應該算授權給朋友了 總結就是:只拿對方的MAIL註冊 但沒成功 (註冊帳號到激活之前也有告知買方 只是代買方不答應激活) 全部過程朋友都有清楚交代給代買方 唯一朋友可能有缺失的是 直接先註冊 後來才告知幫忙激活這段 這可能比較有爭議 那如果是這樣對方不高興提告 我朋友算違哪些法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無侵害隱私權尚有疑義 且對方也須先舉證其有受到損害 才比較可能在民事訴訟上取得勝訴 所以可能需先確認對方之請求為何後 才能再進一步擬定對策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utana 100-12-21 10:56

因故數年前名下動產設定抵押給父親..要牽制我不能任意買賣動產
所以才作抵押設定..並無實質借貸

近期父親有意塗銷抵押權..請問若提清償證明書.會有2親等內繳付贈與稅的問題嘛?還是可以直接提出拋棄權利證明書直接拋棄抵押權.而達成塗銷目的而不會產生日後稅務上的問題?
因為剛剛在寫土地登記清冊時
抵押權塗銷的原因有一格是"拋棄"
我父親又很擔心有贈與稅的問題
所以要我特別問清楚...

 國稅局對於是不是贈與會以主觀的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你們最好是有一筆錢移轉給作為清償證明,否則國稅局會認為你們的拋棄本身屬於贈與,而可能會要求你們繳稅

紀先生 100-12-17 10:10
請問大律師: A為債務人B之連帶保證人,因B逾期未繳納房屋貸款,相對人國*保險公司竟在未對主債務人B為執行求償之前.逕行對A.B之分別共有財產聲請拍賣裁定. 請問 1.A應如何救濟? 2.何時應提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提抗告.還是執行程序開始時? 3.保險公司適用銀行法之規定嗎? 狀況條件說明: 1.自用住宅貸款 2.契約(借據)簽立時間民國92年11月12日.借款85萬.並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156萬元 3.以房屋一棟分別共有(A.B各1/2)市價600萬 4.B同時為物保(義務人)及人保(連帶保證人) 4.出借人國*保險公司
連帶保證人通常是說保證人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債權銀行可以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你這個案子,除非當時有偽造文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契約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存在,在法律上沒有救濟的空間。
施威廷 100-11-28 23:3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 那我是不是可以不需要理會他 因為我錢都有按時繳款 所以我不會有詐欺背信罪這個問題是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23:31
理論上,當然可以不理他,等他來告以後再上法庭上說明,只是還是勸你如果能和解時還是盡量談。
施威廷 100-11-28 23:3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 那我是不是可以不需要理會他 因為我錢都有按時繳款 所以我不會有詐欺背信罪這個問題是嗎?
你只是單純的借貸,繳款也正常,不會構成的詐欺背信罪。
施先生 100-11-28 16:48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16:48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
施先生 100-11-28 16:44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你和她之間有借貸債權債務關係,你沒有行使詐術,也沒有和他有委任關係,所以不會構成詐欺背信,他想要嚇嚇你,讓你自己配合他做汽車擔保的登記罷了。你可以不理她,或者回函告知你和她之間有借貸債權債務關係,沒有詐欺背信的問題。
施先生 100-11-28 16:43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許文玟 100-11-17 14:57
律師你好: 我的姪女是這一間的轉學生,在這次得畢業旅行當中,被同學得惡作劇,利用她在遊覽車休息時間偷拍她的睡覺的姿態,傳到臉書上,讓所有的同學看,並在照片上嘲笑她,語言上的侮辱她的照片。 臉書上的對話有:〈幹 水啦 頭香〉〈..幹這張碧旅3天最經典.〉〈.哈~~~每次都我當壞人!〉..〈 鑑ㄝ〉 〈哈 無言 我還怕車上那隻昌贏跑到他嘴巴去〉〈還有人說蒼蠅從他嘴巴裡跑出來了〉〈可惜拍完他就醒了 醒了還來個自拍 〉〈..哇哈哈~~~ 這張也太經典了吧!!〉 〈爆表囉..她在睡覺?..他會不會被他口水噎到阿 〉〈還蓋著李奇期的外套. ..哈 分享給大家看經典照.〉〈~ 他有FB喔.〉.〈我以為他只會讀書,不會玩電腦.〉.〈屙...超誇張耶!〉 〈可惜沒打呼 不然就錄影〉..〈..這張很經典~~可以放在畢冊上嗎〉..〈放的話他會哭吧..哭死吧〉.〈~好可憐喔!呵呵 沒形象ㄝ〉. 〈在我們班沒形象可言〉〈我覺得他看到可能就轉學了〉〈好醜喔〉〈為啥他的嘴唇好蒼白??〉〈應該是卡到那隻蒼蠅缺氧〉〈哈~~所以他後來醒了就是因為那隻蒼蠅跑出來了〉〈哈哈哈~~~ maybe 那也卡太久了吧〉〈不管看幾次都覺得很好笑〉〈 我有點反胃〉〈很"讚"啊!! 塊叫大家來按吧! 哈〉〈這是秘密〉〈對阿~ 那照片能驅邪嗎〉〈想到那照片因該會睡不著〉〈其實他第一天在車上就這樣睡了!只是我想說不要告訴大家好了, 結果今天是誰發現的?〉〈 欸~我把這個設定成他看不到喔〉〈一定會ㄅ一ㄚˋㄎㄤ〉〈給他看也沒差阿! 是他自己要這樣睡的欸〉〈為啥阿ㄅㄧㄚˋㄎ〈〉ㄤ就ㄅㄧㄚˋㄎㄤ〉〈好阿~~那我改回來〉〈哈哈 這樣他惱怒可能告你〉〈越看越可怕~ 我要逃走了〉〈如果是我一定會哭死啊〉〈其實每個人的手機都有照片了:))你要我可以傳給妳!!〉〈靠背你們講話都好賤 〉〈哈哈 我知道很醜 但也不用這樣 :)) 等等他發瘋很難處理〉〈他的嘴巴好乾燥喔-.-.〉〈看的真仔細,哈哈ㄏ... 有點像死人噎,超蒼白,超乾襙...〉〈死人都比他睡的好看〉〈哈哈哈~ 你好狠毒〉〈他這個臉不知道是在夢甚麼〉〈我有種想要標籤的衝動~這樣他絕對會看到,因為FB會通知他:)〉〈你們真的不想讓這篇被洗調捏 哈 好壞〉〈哈,我還想標籤他欸! FB會寄通知給他~〉〈不好吧 哈 等等右轉學〉 以上就是那群孩子的對話,後來我姊夫生氣了寫了一分文章給那依全孩子看,請他們停止動作吧,文章如下:〈謝謝大家對玅廷ㄉ評論..這一則照片及文章她是不知情...因為帳號是爸爸的,你們可能不知道帳號明雖用她ㄉ名子卻是爸爸再使用ㄉ.....看了你們對她的睡姿及長相,討論ㄉ沸沸揚揚.....我也將存檔了......也如你們所願....家長知道ㄌ..。...........所有人的對話我也拍下及存在我ㄉ電腦硬碟中.....感謝你們這麼多人一湧人群ㄉ批評與指教,你們無知ㄉ好玩,就這樣到此為止吧,沒事的......你們喜歡她可以當作朋友問問功課,不喜歡她可以不當作朋友不理她就好了.....別再做人身攻擊,否則我會降這些資料拿到校長及老師的手中,並且我會報警處理這個事件......想一想好玩ㄉ後面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的,你們就如同我的小孩...別再犯錯了,適可而止.....往後我將陪他上下課.....有問題,可以找老師一起討論吧!她很開心ㄉ都說學校老師及同學都對她很好....不知道妳們私下ㄉ攻擊她....不過他還是當你們是好朋友......希望你們可以成為朋友吧...祝福你們這些孩子們..加油吧....考試要到了...把所有的力氣用在書本上會更好....討論別人的是非是不會成就自己的未來.....是賠了自己的未來!祝福你們〉,...........這群學生如願看到了並回答說:〈罵人的話,我也沒指名指姓為何妳要對號路座?〉〈請搞清楚狀況 在來罵我~ 小心法院見... 懂?〉〈不客氣囉!〉〈你哪位〉〈 呵呵 是自己跳出來假裝不是本人嗎〉〈位啥只是一個轉學生都能那麼囂張?!啥年代了!〉〈讀書已經不流行了!!嗆老師才是潮流!屌〉最後說,若是他爸爸就到學校一趟...... 請問律師,這些學生.公然將私人的照片傳在臉書上讓所有人集體的汙辱言語傷害,是否構成罪嗎,我已將這些照片及對話都存檔....深怕這些學生在囂張下去,以備不時之需,......請問律師幫幫忙,孩子已經過著痛苦每天又必須上學,該如何幫助她.......這些學生夠成犯罪之行為嗎?....若是有,是什麼罪? 煩請律師幫幫忙......謝謝您!感恩!
這些同學中部份人的用詞,發表的方式及場合,可能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此外,民事方面也你們也可以向對方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對方的家長連帶賠償受害人的損害。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2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甄 100-10-25 14:50

請問:

1.曾祖母留有土地.最近才得知(政府寄單子來請我們辦理過戶).調?本得知被人拿去作營利使用.他們有453坪我們有64坪我們已經辦理過戶給我爸爸.這土地分別共有.

2.他們跟銀行借款設定3840分/3360.並沒有把我們設進去.我想問如果他們還不出錢來.我們的部份也會被銀行收走嗎?他們設定難到不須經過我們同意嗎?

3.長期佔用23年了?我們可以跟他們要什麼樣的賠償不當得利.或租金呢?那期限又多久呢?(他們一年營業稅約4仟萬

4.刑事部份我們可以告他竊佔.侵占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0-25 22:09

 依你所述內容,對方(是誰?是共有人嗎?)應該是拿應有部分(俗稱持分)去設定抵押權借錢,果是如此,是合法的。

不過所有共有人員則上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屆時可能會實際的影響你們,例如分割方案及分配位置、有無地上物地上物如何處理?

有否刑事責任民事不當得利?其實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如是共有人的話,比較不容易成立,反之,如是第三人無權佔有,那就很可能有問題。

liao 100-10-21 09:32

請問如果對方只有我的土地權狀他能拿去設定抵押嗎?我並無簽署任何關於土地的文件給他或是任何債務的文件.我最近發現我的土地設定了.請問土地設定需要什麼條件?他這樣是否有違法?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4

只有土地權狀並不能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如果本件又未經過你的同意或授權,對方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責。

liao 100-10-21 09:17

請問對方只有我的土地權狀他如果要拿去設定需要有什麼條件?我之前並無簽署任何文件給他,最近發現對方已將我的土地設定了.如果這樣做他是否有違法?

 對方的行為或已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小冬瓜 100-10-17 10:52

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由於被前任老闆陷害. 我的朋友在未知的情形下成了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共有3個.)  目前我的朋友的房子已被設定拍賣. 因為是房屋所有權只有持分三分之一. 所以那房子也沒被拍賣出去. 據說那叫做[查無實益]的房子. 事情發生至今已8年了。 目前前任老闆名下的房子已被拍賣。我朋友也剛找到工作幾個月了. 請問一下:

1. 工作會被要求扣薪還債嗎, 請問銀行是如何得知我朋友是否有工作?

2. 他剛買了一台摩托車車. 有可能會查到然後再被設定拍賣嗎?

3. 因為前任老闆的財產已被拍賣了. 也不知道是否已還清了銀行貸款. 如果已還清了欠款. 那我的朋友被設定拍賣的封條. 何時能解除?或是要如何查詢呢?

 

麻煩律師幫幫忙. 解答疑惑. 感恩喔

 

 你們可以打電話債權人詢問債權是否已經得到滿足。

你的朋友如果有工作,而債權人也積極查債權的話,大概明後年對方就會(由國稅局收入清單)查到他的收入,並且向法院提起扣押薪水的請求。

小華 100-10-14 16:51
前一陣子我因資金上週轉不靈 拿了房子現民間借了2胎 另一方面又請房仲業者幫我把房子賣掉 哪業務看我資金上有困難就問我需要幫忙嗎 於是我就跟他說了 沒多久他就找了一位金主說願意把錢借我只告訴我利息1個月要多少其他都很膜胡的帶過去 心想祇借短期的而已 直到他們把我的房子設定好了 要把錢交給我時 卻發現被他們扣一堆費用 不過也沒辦法房子已被他們設定 總共借了3個月我要還他們錢 他們又跟我多收一條違約金2個月的利息 (我已付了因為我要他們圖消設定)因為之前借據上也沒這一條 現在我要跟他們要這1萬多元他們卻推給那個房仲業務 說他們又跟那房仲業務講好 要我跟他要 現在我不知道要怎麼辦 循法律途徑可以幫我嗎 又要如何做
你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請調解委員幫忙疏通一下。
東坡 100-10-13 18:25

題目:這個案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會被判罪多久?

說明:

一、汪先生和他太太原本向我借款400萬元,為供他們所投資之有望公司(汪先生為董事長,汪太太為董事)購買網路電信設備使用,汪太太並提供1間房地產供我做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借款400萬元,汪太太為設定義務人,汪先生和汪太太共同為此借款債務人。

二、大約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表示:他和他太太因為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14天,以利其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來還給我,汪先生答應14天之後恢復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給我。隨後我答應他們,也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設定

三、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和他太太對我均不理、不睬,並且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給石女(即許太太),並且於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後第25天,將系爭房地產借款抵做買賣為由過戶給石女(即許太太)(註:汪先生和汪太太與許先生和許太太,均有參加或同意上述抵押權設定及買賣過戶,並是透過地政代書代為辦理。)(註:許先生表示他借給汪先生450萬元,他是用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石女(即許太太)只是他的人頭而已。但是石女(即許太太)表示她借給汪太太250萬元,她是用2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

四、但是後經本人查証結果: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本案係由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共同設計,以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來剝奪我原來的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之應有權利,讓我無法回復原400萬元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

問題:

一、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這個案子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以下簡稱: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二、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4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5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三、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2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7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四、以上3個問題,請網路上有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之前輩,提供你的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給我應用,可提供相關法院判決案號更好,本人將感激不盡!謝謝、謝謝!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東坡 100-10-14 17:2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1.我已舉出對方欺騙我塗銷登記的事實,已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完成,文中汪先生已經受到法院判刑6個月確定。

東坡 100-10-18 12:37

 這個問題會太難嗎 ?  請各位 "法律高手" 指點一下吧 !!!

東坡 100-10-18 12: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我提出的問題 ?  請  "法律高手" 陳俊溢律師  指點一下吧 !!!  謝謝了!

張先生 100-10-10 20:39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我的朋友最近要賣房子清償債務房子成交價560萬,銀行房貸約315萬,另外二胎欠了約170萬,因他買方的自備款僅105萬,二胎的債權人又要求需先還錢才願意塗銷設定,因此友人希望我先借他65萬好去塗銷二胎讓這筆買賣能順利成交,待交屋時尾款再還我錢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借他錢去塗銷二胎設定房子能順利過戶,會不會在塗銷二胎後立刻有人拿出另一張本票聲請查封假扣押???雖然說目前房屋權狀等過戶資料都在代書那控管,但還是會擔心他是否有隱瞞其他的負債,萬一其他債權人突然出現,那是不是房子買賣無法順利成交,連我借他的錢或許都會血本無歸,是否有安全的方式,讓我可以更放心的借他錢,讓他的房屋順利賣出,我就不必擔心錢要不回來了!! 另外,如拿本票向法院申請查封,作業時間要多長呢?? 目前調閱房屋的謄本,除了本身的銀行房貸,私人設定就只有我所描述的那170萬二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任何設定!! 還麻煩陳?師給我一點建議!!
你可以請對方先以房子作為擔保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然後偕同買方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進行塗消第二順位抵押權的程序,這樣你就會變成銀行之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這樣你的朋友及買方就會想辦法處理你的債權,且因為你有優先權,也不怕其他債權人出現。
Jue 100-05-29 20:15

父母想將其房屋一間移轉給我,

但為了避稅,能否將房屋所有權分割,每次移轉一部分給我?

贈與稅是一百萬元以下不課徵?

而這房屋市值約六百多萬,要怎麼設定?分六年六次移轉嗎?

謝謝

應有部分贈與登記,僅需與所有權人共同簽立契約書1式2份並填寫1份申請書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贈與稅證明書).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清證明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等文件於立約後1個月內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 換言之,你只要控制贈與的額度在免贈與稅範圍內,即可向國稅局申請發給免贈與稅證明書,另外繳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即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lc301 100-05-10 12:03

對於我爸某個朋友,我爸有一筆55萬債權,(最近爸爸被裁員沒工作所以急需這筆錢看病)
最近我爸朋友又被另一債務人告還錢,正在打官司中,
而我爸朋友只有名下唯一有一棟動產,除了房貸第一胎以外,我爸可以設定第二胎嗎?
我爸朋友的房子估計應該有320萬,扣除房貸290萬,還有三十萬可以清償,目前房子
沒被查封,我爸可以設定抵押權嗎??

hakkai 100-05-17 16:49
回覆 lc301 的發言內容:

對於我爸某個朋友,我爸有一筆55萬債權,(最近爸爸被裁員沒工作所以急需這筆錢看病)
... (恕刪)

當然可以設定抵押權,也就是俗稱的二胎,問題是首先要欠你爸錢的人願意去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再者即使願意登記給你爸,你們還是得去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等法院准許後,再拿這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與其這麼曲折,倒不如直接對你爸的朋友發支付命令,然後請他不會對這個命令提出異議,一定這個支付命令確定了,它還享有如同確定判決的效力,亦即既判力,不但確定你爸的朋友欠你爸錢,還有中斷借款債權的消滅時效的效力,如果你只是去弄個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根本沒這些效力。

所以我的建議是去聲請支付命令比較能夠徹底解決問題!

對方欠你父親一筆錢,只要對方願意拿房子設定抵押,還是可以設定的。設定了之後,房子未來若遭拍賣,你們會是第二順位債權人,比起完全沒有擔保的人來說還是比較有利的。而且,如果對方努力償還銀行貸款,例如在拍賣之前多還了三十萬,那拍賣後除了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部分甚至可以清償你父親的55萬元債權。換言之,有設定總比沒有設定的普通債權好。 此外,如果設定了,對方應該會比較有還款的意願,慢慢一點一點還,雙方都有喘息的機會。

John 100-05-03 18:11

1.有一土地,甲、乙共有持有1/2現該土地左邊有一房子屬於甲,右邊為空地,甲可否主張其土地所有權為右土地?
2.乙若將土地設定地下錢莊,甲該如何處理?
3.乙若私自允諾第三方(買方),右邊為其購買標的,甲該如何處理?可事先預防嗎?
4.有兩方口頭約定(內容:這塊土地是祖產所以各分1/2,甲在左,乙在右),如今乙的法定代理人及乙都執意要賣地,當初的口頭約定是否仍然有效?(P.S.口頭約定的人共有四人,甲、乙的法定代理人及上述兩人的父母。
5.有沒有背信的問題?

昨日突然收到一封由某南部警局寄出的"涉嫌刑法詐欺通知書"(經165查證後是真有此分局,也已聯絡到其辦案員警)。

該員警表示目前在我們名下的一支市內電話為"詐騙電話"(應有人受害)需要我們到局說明。

我們的情況:
電話我們已向中華電話租約3年,平日多為上網使用甚少拿來外撥。但近2個月來常常接到陌生人表示有接到顯示此電話的未接來電,所以打來詢問。原本我們懷 疑可能是電話被偷接,擔心會收到巨額電話費所以也曾向中華電信抱怨此情形,但經中華電信查證後表示我們的電話並沒有被偷接,也沒有被設定轉接,之後收到的 帳單也都是基本費而已,因平常工作忙碌所以也就沒有再繼續追查此事,但為免困擾,我們把市內機拆除以保安寧,畢竟平日我們並不使用這一支電話。沒想到,突 然在昨天就收到這一封通知單。我們並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可以不透過我們的線路來進行詐騙!!

目前我們想到並能提供的有:
1.通話明細(表示我們並沒有用此電話撥給受害人)
2.當初的申請證明(表示我們已使用3年)
3.中華電話也許可出示我們當初打去抱怨的紀綠。

但是畢竟到南部警局很遠(我們是台北人),所以希望如真的必須親自到局說明的話也可一次解決,而且我們也是無辜受害人,不是嗎? 我們不希望到時候還要到地檢署等等…一次一次出庭往返,然後重覆一樣的話。

在此想請教一下貴司專業:
1.我們也算是間接受害人,我們的權益是什麼?
2.是否需要貴司幫忙書寫一份正式的聲明,清楚表示我們的情形和立場一併給其承辦員警? (我們擔心員警的筆錄如果寫得不完整到時還要一直出庭說),貴司如何收費?
3.其他建議?

謝謝幫忙 !!

合合 100-05-03 17:35

想請問以下問題
1.有一土地,甲、乙共有持有1/2現該土地左邊有一房子屬於甲,右邊為空地,甲可否主張其土地所有權為右土地?
2.乙若將土地設定地下錢莊,甲該如何處理?
3.乙若私自允諾第三方(買方),右邊為其購買標的,甲該如何處理?可事先預防嗎?
4.有二口頭約定(內容:這塊土地是祖產所以各分1/2,甲在左,乙在右),如今乙的法定代理人及乙都執意要賣地,當初的口頭約定是否仍然有效?(P.S.口頭約定的人共有四人,甲、乙的法定代理人及上述兩人的父母。
5.有沒有背信的問題?

故鄉 100-04-25 22:00

房地產法律問題】屋主入獄,如何完成點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透過永慶房屋購屋,要辦理點交房屋時,屋主失聯得知(上網)可能入獄,要如何完成點交房屋(註一)?

【解析】

按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 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受任人受概 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 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 動產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 贈與。四 和解。五 起訴。六 提付仲裁。」分別為民法第528條、第531條、第533條、第534條定有明文,是動產出賣人與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苟有出賣該動產之書面特 別授權,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非不得為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 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分 別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06條所明定,是動產出賣人苟有許諾代理人;該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亦得為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故本案,動產 出賣人(屋主)雖入獄,亦得依前開說明完成點交。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1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房屋點交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男人總是在找一生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而妳,就是老公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故鄉 100-04-25 21:35

【行政法律問題】私有土地供公用之無償同意書,可視為「行政契約
嗎?

【問題】

如果私有土地所有人與行政機關間簽訂無償使用同意書,供行政機關設置公共設施用,此同意書之法律效力為何?如果土地為數人所有,需全部共同持分人之同意,該同意書方為有效嗎?裝設路燈究係民眾之權利抑或是反射利益(註一)?

【解析】

按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非不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 務(註二)。行政機關苟無相當之給付,自非行政契約(註三),私有土地所有人與行政機關間簽訂之「無償」使用同意書,即為無償,當非行政契約,僅具單務契 約性質。又「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 算。」分別為民法第817條第1項、第819條第2項、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有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設定負擔,除「設定地上權、永佃權、 地役權或典權,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外,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以外之負擔,自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至於請求裝設路燈之權利,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而公法上之請求權,係以法律明定者 為限,是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請求裝設路燈,則視法律是否明定而定。法律苟無明定「請求裝設路燈之權利」,本案中的提問人要難據以請求,但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是本案中的提問人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亦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 94年6月3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私有土地供公用之無償同意書,可視為「行政契約」嗎?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1月16日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 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國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 保健服務,以增進國民健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參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以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業務,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 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以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保 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 解釋闡釋甚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 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 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 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 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 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37 條第1項:「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我好愛妳

故鄉 100-04-25 18:50

【行政法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可以回答我何謂「行政處分嗎?還有該如何去判別?可以用比較生活或釋白話一點解釋~因為行政法裡面的文字太文言文了?例如: 1.農產品行情報導 2.節育宣導 3.准許新藥上市 4.租用辦公大樓上面哪個是行政處分呢??適用什麼樣的原則去判別的呢(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行政處分,乃指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第1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2項)。」規定下之行政處分(註二),其大致上區分為第1項之行政處分,第2項前段之一般處分及第2項後段公物設定、變更、 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等3者,其要件亦有不同,甚難僅以少許篇幅予以詳盡,但從提問人所舉例「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導」、「准許新藥上市」「租用辦公 大樓」等4個例子來看,其涉及者為第1項之行政處分,其要件為「須為行政機關(註三)所為」、「須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註四)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註五)」、「須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等4項要件。換言之,實務上之個案須同時符合前揭4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 (註六),始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果欠其一,即非行政處分,亦難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註七)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前 揭「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導」、「准許新藥上市」「租用辦公大樓」等4個例子中,「農產品行情報導」與「節育宣導」,雖可能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 為,但並非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亦無直接發生法律之效果,當非行政處分,僅為資訊之公開或可能為行政指導(註八)而已;至於「准許新藥上 市」,符合前揭要件應為行政處分;但「租用辦公大樓」,係行政機關基於私人之地位所為之私經濟行為,原則上應屬民法租賃,非行政處分,惟因政府採購法採兩 階段理論之關係,在契約成立前所為之招標、審標及決標,非無成為行政處分之可能(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2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請詳細說明何謂”行政處分”~跟列舉許多生活例子。
註 二:訴願法第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亦同義。
註三:此稱行政機關,行政 程序法第2條第2項至第3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 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參照。例如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一級局處固為行政機關,但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則非行政 機關,是其欲為行政處分時,應以臺北縣政府之名義行之,始符合「須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要件。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44年12月13日判字第70號判例: 「臺灣省各縣耕地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依其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係以縣政府之名義行之,其對外發表之文書,如含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自應視為縣政府之 處分。人民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自得提起訴願。」可資參照。
註四:就此,最高行政法院60年12月09日判字第819號判例:「訴願法及行 政訴訟法上所謂之處分,係指行政官署本於行政權作用,就特定事件對於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處分而言。如官署為貫徹某種行政上之設施,本於其職權,在法律規定範 圍內,以命令實施一種辦法,限制不特定人為某種行為。此項命令,不得認為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參照
註五:就此,最高行政法院44年 08月23日判字第34號判例:「訴願法第一條所謂官署之處分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係指該項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損害該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本件被告 官署 (臺灣省政府) 之該項命令,係就其與原告間關於私權爭執之事項,命令所屬機關為某種處置,其命令之對象,為台南市政府,雖曾將此項命令之副本送達與原告,但此並非本於行 政權對原告為何處分。此項命令,僅係指示台南市政府對於原告為行政處分。必待台南市政府遵令為塗銷登記,變更為國有之登記後,始有損害於原告之權益。原告 如認台南市政府依該項命令所為塗銷登記等處分行為為違法或不當,有損害其權利,則依司法院院字第六一七號及第一一六五號解釋,應以台南市政府為原處分官 署,而向被告官署提起訴願。」、61年04月04日裁字第61號判例:被告官署受民事法院囑託丈量系爭界址,係屬鑑定性質,其鑑定結果之取捨,權在法院, 與行政機關本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行為迥然不同,而該官署對原告複丈之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其向管轄法院請求依法處理,此項通知,於系爭界址並不 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亦難認為行政處分,原告對此通知遽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自為法所不許。」可資參照。仍須注意的是,所謂法 律效果不以公法上的法律效果為限,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亦屬之。
註六:其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86年03月21日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 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 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僅 係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詮釋,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
註七:最高行政法院44年06月14日判字第18號判例:「提起訴願,以 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 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參照。
註八: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參照)。
註 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 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 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參照。

故鄉 100-04-25 18:50

【買賣法律問題】使用權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爸跟朋友借10萬,但欠了2年多尚未還 ,之後爸的朋友,要求土地底押23萬,於是簽下契約書。但是土地不是我爸的名子,我爸只是土地使用權,他能取回這塊土地嗎?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註一)?
【解析】
抵押權係他項物權,除法定抵押權(註二)外,依土地法第43條(註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註四)之規定,須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登記完畢(註 五),始具有絕對效力,對抗第3人;雖約定設定抵押權,但尚未登記完畢,其僅為債權契約,尚不生物權之效力,債權人尚不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況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3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註六),僅具使用第三人動產之權, 當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題意中的「底押」,恐非「普通抵押權」,僅為確保償權清償之擔保,倘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債權人除「請求返還相同借款,及依約請 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外,至多僅生「該使用權得否讓與(註七)」、及「債權人得否請求該使用權移轉予已」之問題,是本案,若該第3人與提問人父親間並無任 何保證關係,亦無其他情事,本案中的提問人尚不須擔心該筆第3人所有之土地,為債權人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但仍請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以免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 名義聲請債務人之財產薪資強制執行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爭取土地
註二:例如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抵押權,就為法定抵押權,是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件所附之定作人之動產,有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最高法院61年05月26日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參照)。
註三: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參照。
註四: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六 抵押權。」參照。
註五:此稱登記完畢,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參照。
註六: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參照。
註七:民法第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參照。

故鄉 100-04-25 18:47

【行政法法律問題】違法之行政處分,訴願中得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不服行政處分,下一步當然是訴願、行政訴訟。請問各位於訴願中是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分?依據之法條為何(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行政處分,乃指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 使用者,亦同。」規定下之行政處分(註二);其違法撤銷,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第119條(註三)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其中之一情形,不得撤銷」外,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註四)後,原處分機關非不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註五),惟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註六)。
至於於訴願中,得否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 分?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提 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分別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是訴願中或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 定,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非不得自行撤銷行政處分。惟仍受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21條除斥時間之拘束,且該違法行政處分,在未經有關機關 依其法定職權撤銷前,不得否認其效力(註七),更應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8月3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行政處分是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改寫而成。
註 二:訴願法第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亦同義。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參照。
註 四:有關法定救濟期間之計算,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 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15條:「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至遲誤前條之訴願 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第16條:「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 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17條:「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 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 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參照。
註五: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參照。
註六: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參照。至於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效力,除「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外,乃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參照),其與行政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參照),及合法行政 處分之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參照),均有所不同,此點應予注意。
註七:行政 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最高行政法院63年09月12日判字第558號判例: 「行政處分除經有關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撤銷外,不得否認其效力。故已成立之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對於人民與國家雙方均有拘束力,不因法令變更而有所影響。」 參照。

故鄉 100-04-25 18:43

政府採購專欄:
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 那在OT的模式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的問題存在?

解析

一、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

按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 稱)第8條第5款所明定。申言之,若係促參法第3條第1條:「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 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 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設施。」所稱公共建設,且係由政府投資 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者,機關自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本案所稱OT, 即屬「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者,若其又為促參法第3條第1條所稱公共建設,機關自得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註一)。

二、那在OT的模式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的問題存在?

按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者,適用該法之規定,而促參法對於公共建設甄選投 資廠商之程序,業另有規定,故機關辦理公共建設之OT案,得以促參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與政府採購法第99條並無衝突(註二)。

【註解】

註 一:工程會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工程技字第0九四00二七一八八0號函:「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略以『…(一) 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及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技字第 九○○四○八四二號函:「凡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其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應 適用促參法」參照。

註二:工程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工程技字第○九三○○二三四六四○號函:「一、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 參法)第二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交字第一二一一 七號函示:『促參法公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二、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如下: (一)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 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 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2、適用促參法者。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三)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 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 (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三、本法規適用原則已將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 九二○○○五○四五○號函所規範之內容予以納入,另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五○號函停止適用。四、各機關於規劃設計公共建設委 外經營使用時,應妥慎斟酌民間參與之合理規模及期間,以激發民間機構發揮最佳營運效能,創造公共建設最大經濟效益。五、另公共建設依促參法辦理委外經營使 用者,促參法定有相關獎勵措施,例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收益等,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 制,且得享有出租地上權租金及融資之優惠;其屬重大公共建設者,並得享有租稅相關優惠,併予?明。」參照。

小芳 99-10-06 17:38

已經離婚好幾年,但前夫只要喝醉,就打電話騷擾,不接手機就直接打家裡,曾經想過要換手機門號或者乾脆設定拒接,但覺得很不甘心~~做錯的又不是我,卻要 犧牲自己權益來拒接他的電話,現在我想試著寄存證信函看有沒有嚇阻作用,目前手上握有來電明細以及錄音,這樣可以發存證信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為意思通知,所以本件您仍可把您所欲表達之意思,發存證信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e 97-02-21 15:15

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麻煩您,謝謝!
我是被告,與原告同為甲某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不知道怎麼演變,後來變成甲某欠聲請人錢,因為我與他同為保證人,對方要求我得跟他同負保證人責任,要求我償還甲某的債務
因為甲某沒有財產,而我的房子卻被假扣押。因為房價高過這筆告訴的金額,我只好認賠了事。我們在法庭上已經達成和解,現在也收到法院的調解筆錄
和解講好的條件是我用分期支付,但是聲請人需要撤銷假扣押房子則要供聲請設定。我已經把資料送去給代書辦理了,聲請人卻要求我需要支付全部的費用(筆錄上沒有寫誰要付費用)。
因為保證人身份而挨告,房子假扣押還得揹債的我已經覺得很倒楣了,現在連設定費用還要我出.....我只不過是甲某與銀行的擔保人,卻也可以讓聲請人要求我償債。辦理設定是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利卻要我付費,我已經替他分擔了110萬的虧,而他還要我付這一兩萬。
我已經開始分期支付調解的金額了,對方卻可以因為這樣遲遲不撤回假扣押。如果我不付,對方可以用和解筆錄要求執行,所以我只能吃虧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若您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的話,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10-09 20:52

房地產法律問題】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因先父向共同持分人於54年買2分地,因賣方一再敷衍至今尚未辦理過戶土地雖一直由我們管理,但賣方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拒絕過戶。請問有其他法令確保 我的權益嗎?又買賣契約代書撰寫(代書已作古)但僅有蓋章沒簽字,賣方表示已忘記此事!請問該契約還有效嗎(一)?

【解析】

按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 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其以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應經二人簽名證明,否則法定方式有欠缺,依法不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31年01月01日上字第 3256號著有判例,是動產物權移轉設定,雖應以書面為之,惟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或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 經二人簽名證明者,即生效力。
是本案中的買賣物權契約,雖由代書撰寫,但即經出賣人及買受人親自蓋章,除有其他無效情事外,當屬有效;換言之,移 轉登記請求權雖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因買賣物權契約仍有效,買受人自屬適法占有已交付之土地,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註二)。故本案中的買 受人,自不須擔心,出賣人依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更甚者,占有被侵奪時,買 受人亦得以占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其妨害。」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
註 二:最高法院85年02月15日台上字第389號判例:「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 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 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參照。
註三:惟所謂占有人,必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最高法院64年09月12日台上字第2026號判例、42年08月14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6-30 18:15

【行政法律問題】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否申請退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代理代理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事務所開立補正通知書,告訴我們要繳逾期登記的罰鍰,而代理人為求案件過關也就繳了,案件也辦完了。但是申請人知悉後不願意繳納罰鍰,可否提起訴願,要求退還原繳的罰鍰(註一)?

【解析】

按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註二),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 行政處分。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3條定有明文,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訴願法第3條 所稱之行政處分(註三),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換言之,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須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且未確定為前 提,苟無行政處分之存在(註四)或行政處分已確定(註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自不得提起訴願。
而所謂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係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50條:「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所 為之行政處分,倘該行政處分未確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非不得提起訴願「撤銷該逾期申請登記罰鍰 之行政處分」。至於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否申請退還?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1項業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是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3月22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地政事務所的補正通知書可不可以訴願?
註二:此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云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其自己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最高行政法院24年01月01日判字第66號判例參照)。
註三:何謂行政處分?請參拙文,【行政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刊於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註 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0號77年08月05日解釋:「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固為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惟行政爭訟之進行,仍應依有關法律之規 定。訴願法第一條前段:『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第二條第一項:『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二項:『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係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有行政機關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處分 或視同行政處之情形存在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57年06月04日判字第178號判例:「行政官署就其主管事務對所屬機關所為指示處理之命令,係屬上級 官署對下級官署,本於職權所行之指揮監督,既非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行為,更不因而對人民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訴願。」、59 年06月02日判字第211號判例:「訴願法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且以該項處分損害其現實之權利或利 益者為限。若恐將來有損害之發生而預行請求行政救濟,則非法之所許。原告就兩商標是否近似之疑義請求釋示,被告官署之通知解答,顯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不能謂為行政處分。縱如原告主張為免其商標侵害而提起訴訟時,該管法院必將徵詢被告官署之意見,如被告官署仍持原見解,則原告權益屆時將受損害,亦係將 來可能發生損害,非現實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不得預行請求行政救濟。」、59年06月23日判字第245號判例:官署就法令所為釋示,並非本於行政權 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參照。
註五:最高行政法院59年05月21日判字第197號判例:「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處分如已確定,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
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
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法律急救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熱
賣中
5.【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6.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勞工權益法律急救
站2,另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