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土地公廟佔到我家土地,拆屋還地問題請教!
- NA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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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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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的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的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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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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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寺廟就算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該非法人團體為被告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要先釐清土地公廟興建時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就要也只是債權契約性質,無從拘束你(此部分實務有爭議,可能會考量誠信原則),仍然可以訴請拆屋還地。若無,則為無權占有,直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刑事上會構成竊占罪,但可能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 會拆占用之部分,另一半會做結構補強,以免影響安全,費用最後都是由對方負擔。 還要考慮是否有越界建築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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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2:32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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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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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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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到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之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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