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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房屋 出租租金問題

  • dom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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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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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有一份 共同持有的透天

    親戚目前持分3/4 我方持分1/4

    對方雖然口頭有告知過 委託房仲出租

    可是簽約並無通知我方到場 契約書我們也沒有看過

    現在還以押金為由 每個月扣部份租金給他(實際押金是上一代出的)

    對方現在還以上一代贍養費為由

    再將租金扣除一半 給另一者.實際剩下金額還要由這個第三者轉交給我

    現在我方持有人 對此情況感到不滿意 也覺得非常不受尊重.

    請問此情況 可否有相關法律可反制?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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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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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共有物之出租屬於典型之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處理,原則上親戚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可以具有出租共有物之權限,惟你仍可依持分四分之一分配出租租金押金由上一代出就何所指,目前不明,若非管理共有物所生之費用,無權要求你負擔。 上一代贍養費(應該是扶養費)只能由上一代向你請求,親戚無權從你應分配租金中扣除,可以拒絕親戚無理之要求。 若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行為,但目前看不出來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惟可依照持分四分之一分配租金之利益,若親戚拒絕,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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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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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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