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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客夫契約廢除 換房客妻重簽

  • mo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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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00: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7-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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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 我的房客通知我她因為私人原因,如果困難沒有解決。她可能只租兩個月。今日,她call我,說她要繼續租,不過不要再租車位,原本與她丈夫簽的契約,要重新簽。而且簽約人換成她(房客妻). 她先生將不會與她同住。她的堂姐會來跟她一起住。

    那麼,原來的契約 要如何處理?如果他先生來說他跟我租的房子我怎麼又租給別人怎辦?是不是應該要求房客妻,在原契約寫上,本契約因故雙方同意終止,并且注明押金已返還。并且簽名。還是一定要房客先生寫?他們可以互為代理人嗎?

    如果,我要求終止文字及押金已返回旁需有房客夫簽名,她也照辦,但事實上,房客妻自己簽的或自己蓋章的。以後房客夫來找我說并不是他蓋的章,那我是不是又會有麻煩?

    再來,房客妻說她的親戚要來跟她一起住,但是租賃契約上有說不可當二房東。那麼界定她是不是轉租不是會有困難嗎?民法上也有說,如果明定不可轉租分租但發現她轉租分組房東可以終止契約?這樣的狀況界定算不算分租的點在哪呢?

    謝謝。

     

     

  • 陳明彥 (陳明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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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08:50 最後編輯日期:105-07-2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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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若您擔心原承租人更換問題,建議您還是請求承租人兩人皆到場,再進行終止手續,如確有困難至少與未到場先取得聯繫(視訊最佳),並請求到場方出具委託書,較為穩妥.

    租賃契約已明示不得轉租,您發現承租人有轉租情形即可終止.認定轉租方式通常已有無收取租金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