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原有兩段
婚姻,其第一段
婚姻育有三子一女,在第二段
婚姻除
收養岳母前一段
婚姻的一子一女,並生下我老婆為老么。原本他的長子之前並無來往,但約在九年前,因故與岳母
離婚,獨自住在鄉間農舍後,自後也因而利用各種機會回岳父家,而我也才知道岳父還有第一段
婚姻的四名婚生
子女。由於岳父本有
佃農身分,而長子數次要求岳父將
佃農身分
移轉給他,但岳父擔心因失去農民身分而失去老農津貼等,也因第一段
婚姻並非平和結束,擔心其長子日後不願負擔其生活,故期間也不同意而發生幾次爭執。
約四年前,因即將換
租約,地主與岳父商量願以現金補償方式,終止
租約,最後岳父同意以現金250萬元及生前不收回居住的農舍為條件,與地主達成協議。然而岳父擔心其長子因喪失
佃農繼承權,深怕遭報復,也怕長子聯合其他
子女佔有其現金,加上老婆自岳母搬離後,幾乎每天送餐、載他看醫生、繳納各項單據等;即便
懷孕大腹便便仍至於生產後,也帶著幼子前往探視,亦復如此。
故岳父與地主辦理前述書面協議、
手續與取得現金補償時,皆為老婆會同前往。此外,老婆第一段
婚姻所生女兒,因顧忌其前夫家族反應,迄今與我並無
收養關係,但也自幼
撫養至今,形同親生父女。故自
結婚後,岳父不時以
金錢或物品贈予或補貼,包含現住
房子之部份頭期款約40萬等。
岳父長子獲知其岳父與地主達成協議後,隨即至岳父住處搬走其所有物品,之後便不再探視聯繫。而後岳父將地主補償金交付老婆,並囑咐其中240萬贈予其孫女,作為日後嫁妝等運用,並共同前往
銀行存入孫女帳戶(時為小學生)。同時,將其存摺、印鑑等物,交付老婆
保管,而老婆仍繼續照料日常生活,並有幾次應岳父要求,返還部分金額,或至農會提領岳父
戶口內現金。然而,隨著年齡遞增,岳父記憶已不復如前清晰,加上兩次小中風與糖尿病,幾次暈倒於屋中,或自行亂服成藥或服錯藥物等,最後只得請岳父好友一起勸說住進安養中心。
前稱現金贈予行為雖無任何書面約定事項,而岳父約三年前住進安養中心後,概由老婆自獲贈資金內與代管岳父戶頭內(因每月有老農年金撥付)支付各項
費用,包含其安養中心
費用2萬、零用金、
醫藥費、
計程車資、營養品等,每月少則2.5萬,或多至3萬元。此外,由當中受贈資金內支付現住
房子貸款一百萬本金等。
遲至最近一年,扣除掉前述支出與
費用後,老婆衡量所剩不多,擔心最終無法支應安養
費用,是故老婆幾次商請岳父僅量節省不必要請客支出、自費看醫生,或避免與安養中心同住老人發生
糾紛等未果,亦使老婆身心承受極大壓力,雖尋求心理專科醫生看診,仍然無法紓解,也致使
家庭氣氛因財務支出而緊張。
直到101年7月,岳父在安養中心協助下,外出將原本交付老婆應用支付的其帳戶存摺予以作廢,並將戶頭金額提領若干金額並交由安養中心老闆
保管,至此,老婆已無法忍受,只得商請安養中心先行扣除
保管金額,而其老闆也允諾減收1000元為1.9萬元。
1、 前述岳父贈予孫女行為並無任何書面表示,而孫女因
未成年,老婆為其監護人應用其資金於在
法律主張為贈予上有無瑕疵,或需注意事項?
2、 老婆自岳母離家後獨居,乃至於搬進安養中心,至上個月約9年時間,綜合岳父帳戶與我們家計帳戶,支付岳父各項
費用,目前其戶頭每月老農津貼7000元,扣除安養中心
費用(1.9萬)與零用錢(2000元),至少需1.4萬,而目前岳父次子、長女及仍有
收養關係的姊姊偶有探望,但無任何共同支應安養
費用行為;倘若最終無法獨力負擔,可否讓安養中心依法向所有
子女催告,或讓社會局介入處理?
3、 岳父因終止
租約害怕其長子報復,故將存摺與提款卡等,交予老婆
保管,由於政府每月撥付該帳戶老農津貼,故每三個月提領2萬元以支應岳父需求,而上個月已將託付
保管存摺與提款卡作廢另重新辦理,是否可視為終止
委任,目前已返還作廢存摺與提款卡等?
因為我們在今年12月付完安養中心的
費用後,實際上已後繼無力,是否我們在付完12月後,就明確跟安養中心說無力再付錢,讓他們向社會局通報?但有以下幾點情形,請您斟酌是否會單對我老婆一方不利,如被控
刑法上的惡意
遺棄?
1.當初送安養中心的
契約,因無其他
子女願意到場處理,所以是書面
契約是我老婆簽字,倘若社會局或安養中心追訴,會不會特別不利,或成唯一的相對人。
2.因為我老婆負責支付安養中心
費用,故留有匯款單據或轉帳資料。只是明年起,再也付不出全額的
費用,那是否我們需要以
子女平均負擔後的金額如3,000元,逕支付給安養中心,以表示
撫養善意。
3.岳父其他
子女(含養
子女),除我老婆的同母姐姐有聯繫外,其餘鮮無聯絡,所以我們也不清楚其他人的年籍資料,而我問過社會局,他們說他們只會先聯絡可以找到的人,所以是否到最後還是我們獨自負擔。
4.據我所知,岳父長子
次子等不僅為企業老闆,且皆任某縣運輸產業公會理事長,顯示其經濟狀況遠較我們富裕,而我們只想讓岳父得以在安養中心度過餘年,故僅希望之後平均分攤,而不是要求其他
撫養義務人,返還過去支付
費用。
5.我最近幾週曾單獨去安養中心探視岳父一次,知道他身體還算康健。但我也提及我們經濟不好,希望他能跟偶有探視的次子聯繫,希望能聯合負擔安養
費用,但岳父以次子有「兩個老婆
家庭」負擔很重,予以拒絕,然而之後他就不停打
電話到我家與
手機,甚至半夜口出恫嚇,說我老婆不孝,要叫人
查封我們
財產。然而,岳父也僅會對我老婆言語恫嚇,卻並不會如此對其他偶爾探視
子女,故對老婆造成很大心理創傷,只得
設定為拒接
電話,更遑論接回奉養共
同居住的可能。因此,也曾告知安養中心,如有重要狀況,請先聯繫我老婆的姐姐,再由她聯絡我老婆。
6.我們曾錄下約今年8月間去探視他時的談話,有提及他是
贈與孫女的內容,是否可屆時成為
贈與之佐證?但不是在他授意情形下。
7.從安養中心提報社會局至
訴訟定讞期間,在何階段或情形下,我們
財產是否會面臨
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