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人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爺爺過世後你母親當然取得繼承權利
其他人沒有權利禁止登記給誰
你母親不簽字他們也不能登記
拋棄繼承只會讓你們權利受損
所以建議你們繼續爭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之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之不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不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不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不動產?
2.假設不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的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到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你好:
繼承順序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你如果要領取帳戶內金額,郵局跟農會可能會要求全部繼承人都要到場,並持除戶戶籍謄本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辦理程序如下:
一、期間
二、管轄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1.繼承人違反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追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 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的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所占之部分不大,則建商請求拆屋還地也不一定會成立,就看將來如何主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難逃政府的查封拍賣,所以您們可以在拍賣時,推派出代表來承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寄件人:(拋棄繼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繼承人) ○○○
(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前項書狀應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後附樣式)、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本院例稿備索)、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以上均一份)等一併向法院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 承 順 位 :
第一順位
(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被繼承人○○○
配 偶 ○○○
○○○ 孫○○○
○○○ 孫○○○
○○○
○○○
○○○
○○○
○○○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呈法院。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四、 拋棄繼承的效果: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 費用:
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小弟遇到了大問題!想請高手解析一下,
我跟弟弟跟2位叔叔共持分一塊土地,
(我跟弟弟55/ 2位叔45)
但地上房屋是我跟弟弟跟奶奶持分
(我跟弟50/ 奶奶50)好複雜!
2位叔叔有繼承另一棟房子所以這棟我們才會比較多.
之前我們只停一台車,房子只有奶奶住,其他地方都被叔叔堆雜物,或停車子,現在我弟弟要使用再停台車子,?被阻擋,說要我們前一台車子移走才可停。其實房子四周空地有快20坪。我們不理他們,結果一堆小動作如輪胎消風等。
最後還說我們使用沒經過他們同意……。
我們原本想說全賣給他們,?說持分的不值錢.要便宜才買,換我們說那我們市價買,卻說不賣或要高價才賣,因為我老爸早走,奶奶偏心,所以這問題一直無解,車子也一直會有小損害……
現在另一位叔叔中風了.竟說要搬來跟奶奶住...我心想有經過我同意嗎?到最後我是不是要拿一筆錢請他搬走?
抱歉文長……請求幫忙,快精神耗弱了。
先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若有違反,該遺囑恐無效之,可主張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亦即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之規定,尚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無法單獨辦理。 你前夫死亡後,子女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優先於前夫之父母,所以前夫之母親並無權利主張繼承前夫之遺產。更何況前夫之母親早已與前夫之父親離婚,更無可能主張對遺產有任何權利存在,根本無法聲請預告登記。 再者,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你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但若你行使親權有不當或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對方可能會聲請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聲請改定監護人。



你好: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對被繼承人部分(你母親)你可以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對你外祖父母部分你母親已經繼承,無法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你這方辦理拋棄繼承後(你的子女部分也要辦理),已非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債務,債權人無法對你主張權利。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後,可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債務狀況不嚴重仍然可以繼承到遺產。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的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不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如何寫 [ 自書遺囑 ] ?
某法院訴訟輔導提出一份遺囑做成方法,其中針對自書遺囑部分程序十分繁瑣,除須自書三分遺囑外,還須帶印章、證件、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而某人於病床臨終 ( 但意識清楚 ) 前字書遺囑,排除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財產,原因為該不適格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要件等情,但僅自書一份遺囑,寫後由家屬保留,床邊另有遠親近戚在場知悉此事。由於是病床前自書的情形,寫後隔兩周病逝,是以根本無法自行走到哪個可以具有公正信的機關處所進行公正,試問該遺囑是否具有效力 ?
另有一種情況是某被繼承人於臨終前 ( 意識清楚 ) 於多名遠親面前 ( 非直系血親二親等 ) 言明以口述遺囑稱無須預立遺囑,該被繼承人於多位 [ 見證人 ] 面前所言即算數,稱將唯一一棟不動產產權留給其兄弟姊妹其中一人1/2,其餘1/2留給其子,為其子在被繼承人離世前即已佔有該屋,至今已二十年餘,如今其妹有意爭取該屋權利1/2,但外觀上繼承人雖為該子,不過,依該被繼承人之遺願,其妹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才對,由於其妹孤苦無依,又已近遲暮,處境堪憐,是當年多位親戚主張站出來為其妹討回公道,試問,這位被繼承人的 [ 口述遺囑 ] 在多名親戚的見證下是否具有效力 ?
望專業律師撥冗答覆,感激不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口授遺囑請餐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3.應注意口授遺囑在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如不符合法律規定之遺囑要件,則遺囑有沒有效力就會發生問題

我爸在大概8年前的時候有跟銀行借錢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歸還
由於我媽是我爸的擔保人
所以他們兩個現在都是處於信用破產的狀態
我媽說如果她開戶存錢的話
銀行查到 會馬上把她帳戶的錢扣掉
所以她現在都把她的錢存在她非常要好的一位朋友的帳戶中
(由於我爸跟我媽在十幾年前就離婚了,所以我媽雖然有存款,但是她不可能替我爸還錢的,至於我媽幫我爸做擔保人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
但是現在我媽已經有幫我用我的名字在郵局開戶了
所以有想要把存在她朋友帳戶的錢轉到我的帳戶來
畢竟把錢存在別人那裡真的很不安心
而且她和我爸都是信用破產的狀態
她一直很怕銀行會查到我的郵局帳戶
然後把我帳戶中的錢扣掉
但是根據我的瞭解
如果父母親還健在的話
所以我的帳戶應該不可能會被扣錢
除非父母親過世的話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我的認知有錯誤嗎?
而我爸我媽信用破產然後被扣錢吧?
因為我媽真的很怕她把錢存到我的帳戶後
會通通被銀行扣掉
拜託各位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了
真的非常感謝!!
也謝謝你們看完我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