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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葉 104-09-06 23:23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這個故事共分為ABC三人以及兩個土地甲乙

ABC為兄弟姊妹,A最大C最小,甲為C自住房子,乙為BC共有

但因ABC的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導致欠債。

為了避免房子法拍

而找A來做一個假設定

設定在C名下,假裝C欠A 400萬。但實際上是沒有的。

但因為A在上禮拜過世。但沒有做到塗銷的動作。

而A的家人沒有人繼承A的財產。因為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負債。

所以問題來了。

1.如果都不繼承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2.如果要塗銷一定要繼承財產才能塗銷嗎?

3.如果不用繼承就可以塗銷,那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呢?

再麻煩律師團對替我解惑。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葉葉 104-09-07 00:02

律師您好~您第二條的清償除外是指?

這個部份我比較不了解~~

在詢問一下~如果做第三步驟的話  成功保住房子的機會大嗎?

我是指在不接受A的任何債務下就能塗銷這部分

 除非A的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倘若只是消極未辦裡繼承,依法仍屬繼承,且為限定責任,故A的繼承人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如A的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之後可直接對A的繼承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QWQW 104-09-06 12:07

外婆過世多年,外公有1男3女,兩年前舅舅過世(舅舅有3名子女),最近外公因病突然走了也沒立下遺囑,只有口頭要大阿姨處理財產問題,結果舅媽馬上要吵著分財產,還說財產,土地要分成5等份(等於外公3名女兒,舅媽與大孫)還一直找外人來打聽外公剩下多少財產,現在舅媽每天都會去問大姨錢怎麼還沒給他

我想請問外公繼承優先權是不是外公女兒跟舅舅兒子才有繼承權?那繼承比率怎麼分?

還有舅媽有權力要求分舅舅(亡)那一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該由被繼承人的子女共同繼承,舅舅的那一份由其子女及配偶繼承(就您所述的情形就是各1/4)。

2、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依照您的描述,妳外祖父遺留遺產,已經由他的三個女兒及孫子(代替您舅舅繼承)共4人平分繼承他的遺產,您舅媽係無權要求繼承

2.  建議盡快清查相關財產,因為除財產外,債務亦會繼承,而拋棄繼承係有時間限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您外公財產應由外公女兒及舅舅兒子均分,即一人四分之一,舅媽非繼承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9:08

您好!

外公過世,法定繼承人是外公的子女四人,遺產均分各四分之一,但其中屬於舅舅的四分之一由舅舅的子女三人代位繼承,也就是舅舅的子女每人有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沒有男女之分,大孫也沒有更多權利。 舅媽本人不是繼承人,不能分得任何遺產,舅媽只能受其子女委任協議處理應繼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heng Wen 104-09-05 20:50

大綱如標題,

細項:本人自父親那得知,當初購屋是父親所購,登記登記在祖母(奶奶)名下;迄今,祖母已過世一段時日,無任何遺囑及其相關有效力之影像、文件....等,證明房屋該由誰繼承??

但是多數親戚都不願蓋章(父親輩的兄弟姊妹,約有數十人,自祖母過世迄今,也有已過世,這又該如何算??)

想請問各律師,本人對繼承之條文不甚了解,煩請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有權人為何人?倘若是您父親所有,而借名登記在祖母名下,則應該提起返還所有權不當得利訴訟

2、反之,倘若屬於祖母所有,則為遺產事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且又無簽署任何文件,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困難,所以應朝分割繼承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5 23:27

您好,若未有任何證據想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點困難。

可能只能主張繼承了。

建議還是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釐清可能之法律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鼎 104-09-04 14:44

請問 我繼承一塊農地,約五分之一,其他是家族的人共有的,已經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拿到地權證明,現在給一個親戚耕種如果沒跟他收租金也沒有簽租約以後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貸關係或是遭到對方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的問題。

 

王鼎 104-09-04 15: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 ... (恕刪)

 如果是時效是20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容易,為了避免此爭議,您們可以以書面約定無償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薇薇 104-09-04 14:16

請問,爺爺過世後手邊有塊土地,但因為長輩們不想讓媽媽辦理繼承,所以媽媽想要由我來繼承他應繼承財產(媽媽不辦理繼承),這樣是可行的嗎?
如果可行的話,應該要怎麼做呢?
我在網路上爬文到?棄繼承的部份,如果我媽?棄繼承的話他的部份會不會被長們們吃掉呢?我媽超煩惱這個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爺爺過世後你母親當然取得繼承權利

不去辦繼承登記也是一樣有權利

其他人沒有權利禁止登記給誰

你母親不簽字他們也不能登記

拋棄繼承只會讓你們權利受損

所以建議你們繼續爭取

或者登記你母親名字後再贈與給你也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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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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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4-09-03 18:43

各位大律師好:由於親人於今年6月往生,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並公告中,由於生前我們代墊了醫藥費看護費及辦理喪葬的相關費用,請問要如何追討回這些費用呢?是否有須特別注意之事項呢(例如時間、手續等等)?謝謝各位的指導!!

你好:

相關費用繼承人均知悉係由你支出,你應該於公示催告期間報明債權(通常為6到10個月),並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除優先債權外,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現階段因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尚不得清償債務,所以還需要等候。

Angel 104-09-03 00:39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Angel 104-09-03 00:05

你好:

想請問,繼承人若巳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未賣出前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 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04:26

您好!

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對繼承債務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因此,繼承而來的卡債仍應以繼承所得之動產的價值範圍內來償還,否則,債權人可能聲請拍賣該繼承動產。 超過六個月申報的債務,仍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只是債權人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而來的卡債並非繼承人自己刷卡所欠,並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信用卡的信用情況。 債權人只能查扣繼承動產,不能查扣繼承人自有的動產或其他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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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my 104-09-02 19:52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動產

2.假設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做遺產分割(以遺囑分配,但是我方主張特留分的方式處理)

2、討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就被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歸扣。

3、討若出售恐有違約問題,恐遭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與母親均可以主張特留份,若生前有特種贈與,也可以主張歸扣,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後續,家人可協議要儘量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協議不成而對方持遺囑過戶,可先辦假處分再提訴訟

三、我幫你查了兩個裁判,假處分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11號。訴訟部分可參考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Jet Chung 104-09-02 10:41

媽媽上個月過世了,身後留下了兩本存摺,一本郵局的有設定密碼,無法領取,郵局的人告知要辦理繼承,另一本是當地農會的,農會的說如果沒有設定密碼可以直接領取,因為金額不大。想請問,因為最近要辦限定繼承了,如果郵局的錢不先辦理繼承領出,我直接辦理限定繼承,兩本存摺的錢會直接給第一繼承人嗎?!還是?!

還有限定繼承的辦理方法跟流程。

謝謝各位解答了~

你好:

繼承順序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你如果要領取帳戶內金額,郵局跟農會可能會要求全部繼承人都要到場,並持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陳報遺產清冊辦理程序如下: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

         1.繼承人違反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追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               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九 104-09-01 20:31

小弟祖父於去年過世,過世前兩年房屋交代房屋交代父親拿去過戶,父親最後用買賣的方式同時也給與祖父一筆錢。並過戶跟小弟我

原本舊家嬸嬸跟姑姑兩家人住著

現在小弟一家希望他們搬出,他們死賴著不走

一直吵房子是屬於繼承,我們無權要他們搬

請問我先寄存證信函,然後是可以做什麼動作呢?

可以換門鎖嗎?還是請法院強制執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2: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其搬遷,之後就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且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2、倘若強制換鎖等,恐發生強制罪等刑事爭議。

Alice 104-09-01 10:04

請問若自己的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土地房子也有被法拍,目前父親目前還健在,母親是保人(因還健在無法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但由於母親的帳戶會不時被凍結無法提領現金,因此擔心自己是否銀行也不能存過多的錢? 因此想詢問如下問題:

1. 我的帳戶或個人資產是否最好別超過多少錢?有無門檻?若被凍結有無方法搶救?

2. 我能否購買儲蓄險? 若購買儲蓄險是否最後欲領出的保險金會被扣押?

3.我能否做一些投資?例如外幣/黃金存摺/股票/基金? 外匯帳戶是否有被凍結的危機?

謝謝!

一、母親被扣是因為她是保人,並非因為她是配偶。若母親並非保人,你父親的債還扯不到她身上。

二、是以,若你並非父親的連帶保證人則不需太過擔心。

三、你父親的債你無義務代償,除非你自願擔債。

四、若為卡債一般不會找黑道,若對方找黑道你找警察處理即可。

五、不要亂簽名或蓋章,保證人就是亂簽名蓋章的結果。

六、還有就是投資理財還是靠自眼光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若您非父親債務之保證人,則父母之債權人並無法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應無任何帳務上之問題。

您好,您父親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您沒有為父親簽署保證人等作保行為,父親任何債務您皆不用負擔,所以您的帳戶、個人資產、儲蓄險等等或是想做其他投資街都可以,不用擔心會被凍結。

 

小胖 104-08-31 09:23

律師您好:

請問律師:被保險人沒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初保險單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也沒結婚,沒有子女,被保險人往生了,誰可領取他的保險金,叔伯舅舅有繼承權嗎?,如果有,誰有優先繼承權,誰的順位在前,又他的遺產誰有繼承權,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您!

你好: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變成遺產,此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決定繼承順序,叔伯舅舅不在繼承順序裡面,由於被繼承人無上開四個順序之繼承人,此時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辦理,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會歸屬國庫。
保險法第112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反之按同法第113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列入遺產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miki 104-08-31 00:49

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你好:

建議你先在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內,趕快攜帶完整資料(包含租地建屋契約、給付租金證明)及第一審判決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權益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地建屋與能適用民法426-1條規定還是有差距,應該綜合判斷我方權利來源為何?

2、上訴屬於我方的權益,與執行拆除的費用無涉,不應該受到對方的影響。

3、不過有關於案情的部份,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又此類案件不宜自行處理。

 

 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可以討論研究看看。

阿德 104-08-30 21:46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你好:

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你必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這是提請訴願的先行程序,必須要作才能提起訴願。  若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則需要向地政事訴所提起訴願,無效果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之行政處分(就是你認為地界在哪邊比較正確)。 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30日內為之,切勿遲誤訴願期間。
阿德 104-08-30 21:25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21:4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此類糾紛,現行法制下沒有救濟方法。 與臨地關係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所占之部分不大,則建商請求拆屋還地也不一定會成立,就看將來如何主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德 104-08-30 21:13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John 104-08-30 20:28

母親本身積欠政府巨額的罰金及稅金,無力償還。母親的祖先有幾筆小土地因為偏僻且年代久遠沒人知道,直到最近才被親戚發現,母親被通知要和數個有承繼權的親戚一起繼承分割過戶。我的問題是:若土地過戶到母親名下,會不會馬上就被政府扣押?有什麼方法,能躲過政府的扣押而過戶到兒子的名下。

你好:

繼承前沒辦法直接過戶到兒子名下。 繼承後可以將應有部分或分割遺產所得部分過戶到兒子名下,但稅捐稽徵機關可能會提起詐害詐權請求撤銷債權物權行為。 建議在分割遺產時不要分配土地,改以價金分配遺產,但稅捐稽徵仍有可能會採取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或移送行政執行由行政執行署以管收方式請求債務清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難逃政府的查封拍賣,所以您們可以在拍賣時,推派出代表來承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摸摸 104-08-30 17:36

如題,同順位有人好像先辦拋棄繼承,但其他人未收到存證信函,其他同順位人是否也可去辦呢?如果真的先辦了,會影響其他繼承人辦理拋棄嗎?

若這樣還來得及辦理限定繼承嗎?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收到存證信函,也是從三個月算起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30 17:50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二、 拋棄繼承的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

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繼承人因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通知以郵政存證信函

寄件人:(拋棄繼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繼承人)  ○○○


(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前項書狀應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後附樣式)、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本院例稿備索)、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以上均一份)等一併向法院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 承 順 位 :

 

第一順位

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繼承人○○○

 配 偶  ○○○

○○○ 孫○○○

○○○ 孫○○○

○○○

○○○

○○○

○○○

○○○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聲請狀附交或另補呈法院。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四、 拋棄繼承的效果: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 費用
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摸摸妳好:

拋棄繼承的要件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的話必須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後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具狀辦理。

若於被繼承死亡時即已知悉,則三個月的期間就已經開始了,並不以收到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而有影響。

以上供參。

沈恆 (沈律師) 104-08-31 00:44

您好!

順位的人拋棄繼承可自行為之,也只自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仍應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並不是自收到同順位拋棄繼承者的存證信函起算,逾期即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若不想拋棄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同樣為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因此若已逾拋棄繼承期間,應也已來不及陳報遺產清冊。但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曾小心 104-08-30 06:18

小弟遇到了大問題!想請高手解析一下,
我跟弟弟跟2位叔叔共持分一塊土地
(我跟弟弟55/ 2位叔45)
但地上房屋是我跟弟弟跟奶奶持分
(我跟弟50/ 奶奶50)好複雜!
2位叔叔有繼承另一棟房子所以這棟我們才會比較多.
之前我們只停一台車,房子只有奶奶住,其他地方都被叔叔堆雜物,或停車子,現在我弟弟要使用再停台車子,?被阻擋,說要我們前一台車子移走才可停。其實房子四周空地有快20坪。我們不理他們,結果一堆小動作如輪胎消風等。
最後還說我們使用沒經過他們同意……。
我們原本想說全賣給他們,?說持分的不值錢.要便宜才買,換我們說那我們市價買,卻說不賣或要高價才賣,因為我老爸早走,奶奶偏心,所以這問題一直無解,車子也一直會有小損害……
現在另一位叔叔中風了.竟說要搬來跟奶奶住...我心想有經過我同意嗎?到最後我是不是要拿一筆錢請他搬走?
抱歉文長……請求幫忙,快精神耗弱了。
先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0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訴請法院進行共有分割

2、屆時可以以變價分割的方式處理。

曾小心 104-08-31 00:51

 感謝回覆.

再次請問.要變價分割有限定持份比例嗎?

因為房子的部分比例是50/50.還是沒有限制比例?

再次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31 10:50

您好:

針對車子毀損的部份,若確實是他們所為,您可以向您的叔叔請求損害賠償或控告其毀損
共有物的部份,確實建議訴請分割會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不管是要原物分割變價分割皆可,亦不限制持份比例,因共有人本得隨時訴請共有分割。 

曾小心 104-09-01 21:49

 最後請問.

現在人已搬進來住了.我要如何預防長久住下去.

或以後還要拿錢拜託他搬走.

謝謝

 

More 104-08-28 13:27

 因為父親買了台車 還有貸款中 保證人 是他的女友

 父親因車禍過世後 保人貸款續繳中 車子在案發時

 被拖到派出所[自撞] 然後 家族的人都辦理拋棄繼承

 後續車子放置所內 3個餘月 派出所說 車子貸款銀行

 不肯轉交給保人 一直推拖說要把車子移交到生前戶籍地

 因為再推測 是否 銀行故意跟保人 聯合要我們簽收車子[放置在家裡的空地]

 然後讓債權轉給到我們 盡速清償這台車的尾款 請問派出所 有權根據條例

 把車子強制移交給我們嗎? 

小雅 104-08-27 19:40

律師們好,請問外婆在媽媽小時候就改嫁很少連絡,十年前過世了,最近媽媽卻收到債權公司討債的信函,說是外婆以前辦現金卡欠的,當初外婆過世我們都沒去辦放棄繼承,現在去辦還來的及嗎?(因為我查到的資訊是寫"知道繼承的三個月內辦理",不知道這樣算嗎?)謝謝!

你好:

拋棄繼承跟陳報遺產清冊都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97年1月2日修正前為2個月),你母親已經超過辦理的時間,但還是可以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主張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遺產以無剩餘,可以不用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小雅 104-08-27 2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拋棄繼承跟陳報遺產清冊都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97年1月2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再請問如果要提出那些主張,是否需要請律師呢?依目前的狀況,我們收到債權公司的公文需要先做什麼處理呢?謝謝!

你好:

等到對方提起訴訟再來請律師都還來的及,如果要未雨綢繆可以先發函給對方說明你的情況,自己寫或請律師寫都可以。 另外10幾年前的債務可以主張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金15年、利息5年),主張時效抗辯。
小胖 104-08-27 16:10

請問律師

代筆遺囑的三個見證人,其中一人為繼承人的女兒,此份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嗎?又遺囑內容違反了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

2、倘若違反特留分特留分遭到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若有違反,該遺囑恐無效之,可主張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17:35

您好!

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因此,繼承人的女兒不是合格的見證人,若剔除繼承人的女兒後僅剩不足三名合格見證人,則代筆遺囑無效。 若遺囑無效,則不需考慮特留分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是不可以擔任遺囑證人的,所以該遺囑必須認真的思考,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不能當遺囑證人,所以該代筆遺囑可能無效,應回歸一般繼承方式。而若遺囑侵害特留分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權,以保障其特留分

XIN 104-08-27 11:28

我是先生再婚對象~育有兩子~丈夫過世~因內在因素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因兩名幼子未成年所以也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部分~夫家兩位老人家都健在~先生在世前在財產的部分有被分配到~但沒有經過法院公證~假設小孩以後有遺產部分可以繼承的話~會不會因為我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喪失掉他們應得的部分及權力呢?

P.S:先生上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女兒目前也尚未成年~其監護權在親身媽媽身上~她們辦理的是限定繼承~這個部分會有影響嗎?

你好:

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後,未成年子女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你先生之遺產。但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時,法院會認為是濫用親權,不予准許。 先生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對其他繼承人都會發生效力,可以享有責任限定之利益。 雖然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但是將來祖父、祖母死亡後,仍然可以主張代位繼承所留之遺產
Mimi 104-08-27 00:55
您好!限定繼承登報後,該如何平均分配遺產債務人?是在六個月後才能行使償還動作嗎?遺產有一台車子,該如何評估車子的價值?車子是否已可過戶?這段期間的牌照稅、燃料稅要繳交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8-27 09:43

您好:

1.要等公示催告期間過後,才可分配遺產

2.汽車鑑價可找中古車行開立鑑價報告。

3.稅金繼承人還是應繳納。

以上 謝謝

貝兒 104-08-26 21:05

請問:

我與前夫已經離婚,前夫於104/6/10意外過世,目前兩個小孩未成年監護權在我。

房子土地繼承人為小孩登記後是為孩子名字,現在小孩奶奶說他要去法院升請孩子的特別代理人來跟我簽協議,說他要預告登記,由於房子土地是前夫從公公那繼承,現在又留下給孩子的,前夫媽媽已經跟我公公在很久以前就離婚了,他還有權利回來干涉嗎?他有權利當孩子的特別代理人嗎?

 

去法院,法官會讓他當小孩的特別代理人嗎?會讓他預告登記嗎?我該如何阻止他的這些行為不被法官答應呢?

你好: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亦即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之規定,尚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無法單獨辦理。 你前夫死亡後,子女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優先於前夫之父母,所以前夫之母親並無權利主張繼承前夫之遺產。更何況前夫之母親早已與前夫之父親離婚,更無可能主張對遺產有任何權利存在,根本無法聲請預告登記。 再者,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你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但若你行使親權有不當或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對方可能會聲請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聲請改定監護人。
貝兒 104-08-30 0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答,你所提到的他可能去升申請變更監護權,孩子奶奶之前有去申請,但是在去法院開調解庭的時候他又不要了,所以現在孩子是我帶回照顧…他要求要看孩子我也是有讓他看。

現在孩子的奶奶百般阻擋我辦理過戶勞保還有保險理賠的部分,前夫公司要我提供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謄本,我跟他要他都不給,戶政事務所說我也不能用孩子名義去申請除戶謄本,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嗎?

房子貸款繳清的塗銷他奶奶也不給我,在他去申請特別代理人開庭時,我能跟法官說他奶奶的這些行為一直阻擋我嗎?能要求他拿出來嗎?

 

 

 

 

kenny 104-08-26 09:36

我姐已離婚未有子女,家族只剩大哥二哥及我,郵局繼承順位理應兄弟姊妹,但我大哥及二哥都幾乎沒有跟我及我姐保持聯絡,連我姐104.08.06過世及104.08.26火化都沒來現場協助我姐辦理後事,驗屍有請警察到大哥住處敲門,但無人回應.二哥有電話告知及簡訊通知,但也無來送屍,請問我要如何幫我姐將錢領出支付喪葬費用

律師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14: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前往辦理,倘若無法,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裁判之後才有辦法辦理。

Amber 104-08-25 20:44

請問  母親未往生,請律師寫 放棄繼承是有效用的嗎?

或者什麼做法(EX:公證嗎),會達到放棄繼承的效力?

沈恆 (沈律師) 104-08-25 21:26

您好!

繼承權不能預先拋棄,不管找誰寫,都是無效的。 若是不想讓某人繼承,可朝預立遺囑、生前處分財產信託等方式規劃。 若是不想繼承某人的遺產,則等知悉成為其繼承人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5 23:18

拋棄繼承一定要在被繼承死亡後寫才有用唷!

生前遺產規劃比較常見的方式有遺囑,信託等均可考慮。

似初非初 104-08-25 19:22

各位律師好:昨天我們家收到家事法庭寄送來的單子,由於我媽剛走不久,那我媽那方的人,算是我媽的爸爸媽媽因為積欠銀行債務,但是人皆已死亡約四年之有,那轉成繼承就是我媽那方與我們這方,也有列每個人應負擔多少債務的項目,我想請問的是,我們這方/不是我媽那方,我們可以選擇不繼承放棄嗎?  

你好: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對被繼承人部分(你母親)你可以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對你外祖父母部分你母親已經繼承,無法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你這方辦理拋棄繼承後(你的子女部分也要辦理),已非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債務債權人無法對你主張權利。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後,可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債務狀況不嚴重仍然可以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8-25 20:41

您好!

您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債務,而您又是母親的繼承人,因此外祖父母的債務可能會轉由您承受。 您可選擇拋棄繼承,就不需要承受任何債務,此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或者不要拋棄繼承,您也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最好也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azel 104-08-24 22:00

我阿公生前有替別人當保證人,那人趁我阿公酒醉時叫他簽名和壓手紋.但他目前已往生且我們家已辦拋棄繼承,但對方一直用私人好碼和來我家討錢,想問一直被對方追討錢該如何做?且我們只辦拋棄繼承還有缺少啥麼沒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並且沒有債務承擔的話,則無需負擔債務

倘若對方持續騷擾,可以報警處理。

DONNA 104-08-23 15:23

大哥繼承一個9分之1的土地,向農會抵押借款。現在農會的借款還沒還完,往生爸爸欠上百萬的債權人向大哥執行土地假扣押後拍賣掉了。

請問大哥向農會借款的錢有任何影響嗎?他還要繼續還嗎?

親戚說,拍賣掉的土地還是債權人自己買下來的,請問他持有後是否會影響其他9分之8親戚的土地買賣呢?

 

你好:

民事執行處如果將最高限額抵押權除去,農會應該已經先獲得部分清償。剩下來的部分大哥還是要按時還款,否則農會會請求大哥清償借款,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保留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是要按時還款,否則農會會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不足部分再向大哥請求。 債權人取得九分之一應有部分後會變成共有人,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處分應有部分,至於共有物之處分,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理即可。
沈恆 (沈律師) 104-08-23 18:26

您好!

農會貸款設定抵押權,因此拍賣所得金額應先清償農會貸款,並塗銷抵押權,農會貸款是否已完全清償?應先調閱執行卷宗才能釐清。 如果拍賣後農會貸款已獲分配完全清償,當然就不需再還款。但如果拍賣後農會已獲分配部分未能完全清償貸款,則餘額還是應由借款人還給農會,此時應依貸款契約約定方式還款或與農會協商還款方式。 債權人成為1/9的共有人,原則上不會影響另8/9共有人權利。但債權人可能提出分割共有訴訟,或主張應有部分的使用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3 20:27

抵押貸款若魚拍賣抵押物後,不足清償債權債務人還是可以就剩餘部分向哥哥請求並執行。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00:16

您好:

一、向農會之借款,應視拍賣土地後,是否已使農會獲得完全之清償,若農會未受完全清償,農         會仍會就餘額繼續要求清償

二、債權人取得九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持分),僅成為該土地分別共有人,不會影響其他親戚         之土地買賣。

Joy 104-08-21 20:18

想請問一下

先前已經拿到了分割遺產判決書確認遺產由五位繼承人共同均分

但是要到銀行辦理分割繼承銀行人員卻說要五位繼承人同時辦理才可以

要怎麼做才可以提領個人部分就好?需要再準備甚麼文件嗎?

你好:

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可以對銀行提起返還存款訴訟,並請求5%之法定利息
Joy 104-08-21 21: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覆!

另外想請教的是 對銀行提起返還存款的訴訟請求五%的法定利息是針對所有遺產的5%還是個人分割到的5%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針對您個人分割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死亡後,遺留有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屁呆 104-08-19 21:28

如何寫 [ 自書遺囑 ] ?

 

某法院訴訟輔導提出一份遺囑做成方法,其中針對自書遺囑部分程序十分繁瑣,除須自書三分遺囑外,還須帶印章、證件、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而某人於病床臨終 ( 但意識清楚 ) 前字書遺囑,排除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財產,原因為該不適格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要件等情,但僅自書一份遺囑,寫後由家屬保留,床邊另有遠親近戚在場知悉此事。由於是病床前自書的情形,寫後隔兩周病逝,是以根本無法自行走到哪個可以具有公正信的機關處所進行公正,試問該遺囑是否具有效力 ?

 

另有一種情況是某被繼承人於臨終前 ( 意識清楚 ) 於多名遠親面前 ( 非直系血親二親等 ) 言明以口述遺囑稱無須預立遺囑,該被繼承人於多位 [ 見證人 ] 面前所言即算數,稱將唯一一棟動產產權留給其兄弟姊妹其中一人1/2,其餘1/2留給其子,為其子在被繼承人離世前即已佔有該屋,至今已二十年餘,如今其妹有意爭取該屋權利1/2,但外觀上繼承人雖為該子,不過,依該被繼承人之遺願,其妹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才對,由於其妹孤苦無依,又已近遲暮,處境堪憐,是當年多位親戚主張站出來為其妹討回公道,試問,這位被繼承人的 [ 口述遺囑 ] 在多名親戚的見證下是否具有效力 ?

 

望專業律師撥冗答覆,感激不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8-19 22:52

1.自書遺囑請參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口授遺囑請餐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3.應注意口授遺囑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如不符合法律規定之遺囑要件,則遺囑有沒有效力就會發生問題
郭郭 104-08-19 00:34

我爸在大概8年前的時候有跟銀行借錢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歸還

由於我媽是我爸的擔保人

所以他們兩個現在都是處於信用破產的狀態

我媽說如果她開戶存錢的話

銀行查到 會馬上把她帳戶的錢扣掉

所以她現在都把她的錢存在她非常要好的一位朋友的帳戶中

(由於我爸跟我媽在十幾年前就離婚了,所以我媽雖然有存款,但是她不可能替我爸還錢的,至於我媽幫我爸做擔保人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

 

但是現在我媽已經有幫我用我的名字在郵局開戶了

所以有想要把存在她朋友帳戶的錢轉到我的帳戶來

畢竟把錢存在別人那裡真的很不安心

 

可是我媽很害怕 我爸有欠銀行債務

而且她和我爸都是信用破產的狀態

她一直很怕銀行會查到我的郵局帳戶

然後把我帳戶中的錢扣掉

 

但是根據我的瞭解

如果父母親還健在的話

父母親的債務是不可能追到小孩這裡來的

所以我的帳戶應該不可能會被扣錢

畢竟他們才是債務小孩不是

除非父母親過世的話

小孩才有繼承債務的可能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我的認知有錯誤嗎?

我的帳戶應該不會因為我爸欠銀行債務

而我爸我媽信用破產然後被扣錢吧?

因為我媽真的很怕她把錢存到我的帳戶後

會通通被銀行扣掉

拜託各位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了

真的非常感謝!!

也謝謝你們看完我的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1:03

您好!

如果是您自己財產,父母的債權人當然不能查扣您的財產。 如果是母親的財產存在您戶頭,您會被認為只是幫助脫產,母親存在您戶頭的財產還是可能被查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郭郭 104-08-19 01:5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是您自己財產,父母的債權人當然不能查扣您的財產

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那是我媽的財產,那還會被認為是協助脫產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9 23:03

若沒有證據證明您戶頭的錢是母親的財產的話,對方也沒轍。

p.aki 104-08-19 00:21
律師您好 我媽媽今天收到銀行存證信函,是關於七八年前過世的大阿姨的債務, 已經與銀行聯繫,確認是總行發出的存證信函 大阿姨有子女(也許已經拋棄繼承,我猜) 我媽媽是第三順位繼承者,但我們都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 當然也沒有分遺產 更不知道大阿姨有債務, 如今債從天降,媽媽完全沒有能力償還這筆債務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狀況下, 我媽媽該怎麼處理呢? (而我舅舅也收到了存證信函) 萬分感謝律師的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0:57

您好!

如果現在才知道前順位已拋棄繼承,從知悉時起算三個月內還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法前順位拋棄應會通知,都不知道頗不尋常,最好再跟您母親確認清楚。 繼承法在96年至98年間有重大修正,請先確認死亡時點,別籠統說七、八年前,這牽涉到究竟適用新法或舊法。 如果適用新法,直接主張限定責任即可,但仍應釐清究竟有多少遺產。 如果適用舊法,原則上應對繼承的全部債務負責,例外則若符合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至第1-3條的情形,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ki 104-08-19 10:05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媽媽那邊的親戚從十多年前就不相往來了,是很不尋常沒錯

大阿姨是在十年前過世,適用舊法,也確實沒有大阿姨子女拋棄繼承的通知

我媽媽也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分給誰,畢竟都有自己的家庭了。

依循舊法的話,我媽媽也是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嗎?(需要費用嗎?)

謝謝您!

阿宏 104-08-18 20:25

本人父執輩有一家族公田,在祭祀公會的組織規章中規定由四大房每四年輪作,其中三房無法耕作由四房代為耕作,且每年都有付使用收益租金,因父執識字不多,且兒女均不在身,所以付收益租金時無帳冊簽收或收據存根,如今父執於民國100年往生,三房於民國103年提告要求四房繼承人連帶給付代耕期間之使用收益租金414200元,請問三房在本人父執往生死無對證的狀況下提出此要求,合不合法,是否合理?

你好:

依你的文義,四房有代三房耕種之事實雙方並不爭執,爭執點在於代耕期間是否有付使用收益租金給三房。 四房繼承人爭執已經給付,就清償之事實,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四房應就權利要件消滅事實負舉證責任。四房繼承人可以傳喚其他大房、二房負責耕作之人或其他知情之人出庭作證,用以證明已經清償使用收益租金之事實。 具體情形還是要看實際之狀況及證據才能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8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對方之起訴狀,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再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8-18 21:02

您好!

您必須要能證明父親已經給付租金,否則有敗訴的風險。 附帶,可提時效抗辯,起訴前超過五年的租金可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收益租金給付部分,若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則也可以聲請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9 02:14

您好:

有關給付租金之事實,的確應由四房的繼承人負舉證責任,建議找尋知悉此事的人作證,且可先用錄音或文書等方式加以保存。

lulu 104-08-18 14:59

亡者為弟弟(沒有配偶沒有小孩),親人只有媽媽,哥哥.姐姐.姪女(國一生為哥哥的小孩),請問如果要辨限定繼承是媽媽辨理限定繼承就全部的人(媽媽.哥哥.姐姐.姪女四人)都算是限定繼承,還是要四個人分開辨理限定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只要有一位繼承人去辦理,對其他繼承人都會發生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由您母親辦理限定繼承即可(因為母親繼承之後,其他人就不算是繼承人)。

2、倘若是拋棄繼承,則母親、兄弟姐妹均須辦理。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8 15:24

您好:

其實繼承人應只有媽媽,且因修法後已採限定責任制(第1148條第2項),所以只需將遺產清冊提出於法院,作為日後遺產總數之證明即可。

沈恆 (沈律師) 104-08-18 19:57

您好!

弟弟無小孩,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由第二順位媽媽繼承。只要媽媽沒拋棄繼承,就還輪不到第三順位哥哥、姊姊繼承。 應由繼承人(目前只有媽媽一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認責任範圍,後續的程序依法院指示辦理即可。 假如有多人繼承的情形,也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後續程序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巧媽 104-08-18 14:49

請問阿公將名下動產贈與給我女兒,但是此動產再反設定抵押給阿公.如果阿公百年之後,此債權是否由各繼承繼承並可以向我女兒追討,還是此債權會自動消滅?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8 15:16

您好:

債權的確會由繼承繼承,但抵押權效力僅及於該土地,不會使您女兒固有財產受影響,且如果債權債務關係本不存在,該抵押權設定亦可能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4-08-18 20:06

您好!

設定普通抵押權必須先有債權存在為前提,否則虛設的抵押權無效。 假如女兒於設定抵押權之前確實已有積欠阿公債務,則阿公的債權將來會由繼承繼承,若女兒將來無法清償債務繼承債權人可拍賣抵押的動產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芝瑩 104-08-17 12:49

大家好:

我101年有辦理拋棄繼承,今年有改名請問我的拋棄繼承函需要重新申請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8-17 12:58

您好!

不需要也不能重辦,事後改名對已拋棄的繼承權並不會有任何影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即聲請狀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姓名只是用以辨別當事人之特徵之一,就算更改,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辨識,例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等,不會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之狀態,何況戶政機關會保留您歷次更名之記錄,絕對查得到,故您不需要再次辦理拋棄繼承。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芝瑩 104-08-17 13:20

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