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有積欠債務,仍可主張繼承權,婆婆可先將財產以贈與方式給孫子,否則孫子非繼承人,無法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之前先生一直明示暗示說要離婚,我同意,但是小孩要歸我,因為基本上小孩的費用都是我在處理,先生很不在乎小孩,後來說小孩可以歸我,但是他一毛錢都不會出在小孩身上,也不能繼承家業,我說可以,我們約了時間準備去辦手續,結果,某天 他想到,又反悔,說我不和他相處要離婚是我的事、我已經剝奪了小孩大部分的時間還有小孩是無辜之類的話,說他也要小孩,還列出從結婚我花了他家多少錢(金子、生產住院、家裡水電瓦斯、過年紅包、接小孩的油錢、假日婆家的照顧費等等),一直很計較錢,小孩的保險還是他逼我公公說 他付不出來要停掉,公公才幫忙付,基本上小孩從兩歲開始(現在五歲),我就一直帶在身邊照顧,一個月會回去婆家兩次左右,但是先生都不花時間陪小孩,出去吃喝玩樂,我婆婆也說過,小孩我教得很好,跟著我會比較好,這樣 我打贏官司的機率有多大????

您好:
1. 法官在判決監護權訴訟會依照子女是年紀、過去經驗的主要照顧人、是否有阻止另一方探視傾向、經濟條件等因素,依您的情況,因孩子年紀小,基於「幼兒從母」原則,加上孩子出生以來都由您負責撫養,且您並無阻絕父親的探視之行為,只要經濟條件許可,法官考量您5年來撫養孩子的辛勞及難以割捨的親情,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您。
2. 若您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您必須提出財力證明且過去都由您照顧小孩的證據,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此外您必須舉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包括起初根本不想要小孩監護權,對小孩不熟悉,根本沒時間照顧小孩、會將孩子托給娘家隔代教養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一、您現在住在哪?你所述敘的只要有完整的蒐證,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非常高,而所謂蒐集證據,如果可以在同一個屋簷下,更好蒐集。至於要蒐集哪些證據,例如:錄音、消費、薪資等,這方便有需要請再來電。
二、法院在決定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時,會請社工到家裡看狀況,看起來你們與公婆同住,因此,小孩在男方家屬於原生家庭,要輕易的離開仍須很多努力,在社工探視時,很多注意的細節。例如:孩子未來是否有自己獨立的空間等等。
三、家庭系統支援,是否有足夠的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小孩,居住所附近是否有小學等等,實在太多,監護權的官司跟律師當面談,如果律師有耐性可以談非常多,非常多的事情要準備,還是建議您找專業律師當面詢問,或是來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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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採當然繼承原則,財產上權利、義務都要繼承,但針對債務部分,只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遺產只有一台機車,就在此範圍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債權人有數人,要按債權比例清償。 如果依民法第1156條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要求你登報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但你已經遲誤辦理期間,不過債權人仍然可依民法第1156條之1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若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清償債務,可以主張遺產只剩下機車,無需以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對外負多少債務,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被繼承人之信用記錄,但民間借貸部分不一定會有記錄,需要繼承人清查或債權人陳報、請求才能發現。







一、如果是給付扶養費的話,你真的每月給你媽四萬元我要給你一個讚。如果你不答應而你媽去告你的話,讓法官來判不會這麼多,尤其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你的義務就更少。我的想法是,如果你有其他兄弟姊妹的話,在扶養父母上要把自己當成父母惟一的小孩,每個子女都這樣想父母才會幸福,所以不要太計較,多養一點沒關係的。
二、如果你願意給付,就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之約定是合法的。
三、違約金如果是三倍的話是過高了點,如果你後續沒有匯款去扶養而被告的話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官酌減。
四、後續效果說斷絕母子關係的部分,這一小塊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母子關係是源自於分娩,這個事實是不會改變的,除非你被其他人合法收養,變成別人法律上的小孩。
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看「惟因甲○○尚未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則本件繼承尚未開始,聲明人在未開始繼承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在給付和違約金的部份,要看給付的原因為何認定,是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單純增與?或是給付扶養費用?
如係因贈與而給付,則該條款雖有效,但您本人有任意撤銷權,且違約金的部份他方亦無法主張;如係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該約定有效,但違約金的部分有主張違約金過高之可能;如係給付扶養費用,則該約定有效,但如您嗣後未給付扶養費而被告,將有向法院請求酌減及減免違約金之可能。如有其他給付之原因,亦須視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在斷絕母女關係部份,因我國沒有此項規範及登記,法律上亦無從斷絕,故該約定無效。
3、放棄遺產繼承部份,因繼承權之行使或拋棄,需自繼承發生後才開始,不得預先拋棄,故您縱使簽該條款,亦不影響您嗣後之繼承權,該約定並無效用。

該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就算銀行把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






1.父親將房契與地契交由哥哥代為保管(目前父親年紀已大,這陣子身體不適)
父親口頭上說房子的擁有權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我們有四個兄弟姊妹,我 我與其他三位兄姊是同父異母的血緣)近日,父親說兄姊們都有房子了,現住 的房子看我與我母親要怎麼跟哥哥談價錢然後給些錢房子我們留著住,哥哥 從未幫忙過家裡包括房貸,水電,房屋稅...一些生活的開銷都是我在支出,
2.想請問,配偶應該有權利可以主張分配房子的權利嗎?而子女的分配也應該 是母親分得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分配對嗎?
3.如果房子真的如同父親說的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房契地契現在都在哥哥那裏
我該如何保有我的權利?我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哥哥主張變賣房子,能讓我母 親有地方住,而目前房子的持有人還是父親持有,如果將來父親不在了哥哥 因為有房契地契可任意變賣嗎?我該如何幫母親保住房子?(因為父親的分 配裡沒有我母親)
4.如果父親在未離世之前把房子過戶給了哥哥,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再幫母親保 住房子?目前我們女兒們都已嫁人了,平時我與丈夫住在娘家照顧年邁的 父親(因為是奶奶的遺願,希望我能搬回家照顧父親)所以我扛起照顧父親的 責任與家裡的一切開銷,其中一位姐姐會給父親生活費,曾經因為扶養問題 姐姐們與哥哥鬧翻,但父親是傳統的人,認為兒子不能沒有分配,所以口頭說 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父親在幾年前曾經說有立了遺囑指名我與哥哥有房 子的權利)只是不知道遺囑是不是真的有,如果真的立了遺囑母親一樣可 以行使配偶的權力嗎?
5.以上的問題有勞律師們幫我解答~謝謝!!



如題,主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爺爺於生前將所有的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都過繼給予其外遇對象(已過繼多年),爺爺於最近過世,我爸和他的親兄弟姊妹(奶奶已過世多年)有任何機會可以共享這些生前已被過繼的財產嗎?會這麼問主要是因為當初過繼的時候,是外遇對象騙我爺爺說如果不趕快過繼以後會有遺產稅之類的相關稅務問題,過繼給妻子就不會被徵收太多稅,所以我爺爺就全部都給她了,因此讓我爸爸跟他的兄弟姊妹不服,可是爺爺又病重於理也不可能在他面前去吵,現在剛過世了,所以可能有這個想法看看是否能拿回一些財產繼承。
2. 外遇對象及其子女不讓我爸他們把爺爺的遺體跟奶奶葬在一起,宣稱我們沒有權力,我想請問這個權力的行使該怎麼判定?




你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對方已依第66條規定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不會有拋棄繼承之情形。現在要判斷對方是否已經取得長期居留之權利,若有則可依第66條第5項第2款繼承不動產。不動產之價值可依鑑價報告、實價登錄去認定價額,若雙方不爭執可依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為準(通常低於市價甚多,對方一定會爭執)。若無,仍然可依應繼分繼承遺產,只是不動產部分要折算價額。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先看看遺囑有無符合要件
如果沒有符合的話就是無效
縱使有符合你也可以主張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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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蒐集父親家暴、恐嚇及上酒家等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未來若父親向您請求給付扶養費,可提出父親從未撫養您之證據,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我想請問祖父已過世n年...到爺爺那代也沒將土地做過戶繼承...現在到第三代我爸爸這一代因原本都是大伯父在繳地價稅因他有在使用古厝...所以兄弟間就不過問.....但因大伯父在2.3年前過世...稅務局變抓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收地價稅...但第三順位我叔叔說不繳..原先我爸爸也不繳結果因是第二順位所以被扣押資產.....後來才繳納....但我想請問我們就得乖乖的繳納地價說嗎...我們沒土地的所有權...難道要一直繳稅給政府嗎...還有如要辦理土地繼承....須要怎麼做要先去那些機關.....因不想被政府機關踢皮球....因有打電話給稅務單位...要我去找地政單位....真是無助....請幫幫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