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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 104-08-16 23:26
我阿公有養三個小孩,大女兒(收養)、二兒子(收養-本人父親,已歿)、
三兒子(目前神智不清-由大女兒為監護人),因為阿公有留下一塊地,
分別由大女兒(持分1/3),二兒子的三個小孩(共持分3/9),三兒子(持分1/3),
因為現在大女兒想把地賣掉,我們又怕大女兒把地賣掉後,拿走三兒子的部分,
因為大女兒年事已高,怕把錢花掉或是分給自己的五個小孩,但以後去世了他的
小孩就不管我的叔叔(也就是三兒子)所以想問一下,是否可以在把地賣掉前,
簽一份協議書,並拿到法院公證,指定他五個小孩中其中的兩個兒子,
要負責我叔叔如果大女兒死掉後的撫養責任直到死亡的喪葬等等,
這樣的協議書是有效力的嗎,有沒有法院公證的差別在那,
如果大女兒早死亡了,那法定繼承人會變成誰呢?
是否能請了解這方面的律師能回答我一二,謝謝!

你好:

監護人非必須為了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才可以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尤其是處分動產部分需要經過法院許可才可以處分,所以你不用擔心。 大女兒死亡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再選任新的監護人即可,監護人會負責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大女兒的財產跟三兒子是分開的,大女兒死亡發生繼承不會影響三兒子的財產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規定,大女兒的子女不會繼承三兒子的財產,更無權處分三兒子的財產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7 10:26

 您好

大女兒繼承1/3

二兒子繼承1/3

三兒子(收養)繼承1/3

大女兒為三兒子的監護人,大女兒若過世,法院會在另外選任裁定監護人,這部分不用擔心。

大女兒為三兒子的監護人,財產處分屬於動產的話,必應經過法院裁定,才可以處分。

所以大女兒如果過世後,1/3會分配給五個孩子,而三兒子因為有1/3,勢必會有人照顧他。

若擔心,可以先找律師當面諮詢後,訂下遺囑,就會有人照顧三兒子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只要協議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都可以寫進去且有效力

但重點在於必須要寫得具體可行

有時候不是效力問題

而是寫了之後要如何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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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 104-08-17 12:23

 意思是要先跟法院申請要處分動產,才能賣掉三兒子的部分嗎

但是即使如此,大女兒如果把帳戶提領一空,再全花光或私下分給小孩,

自己的財產脫產,那對三兒子不是沒有保障嗎,

因為如果沒人去提告,這些私下作業已進行完成了,

那三兒子就身無分文了,而且法院選定監護人尚不知要多久

到時要如何保障三兒子在療養院的開銷,如果沒有支付被趕出去了

那不就連生存都產生問題了???

貓咪 104-08-16 20:57

您好:我有2個問題想請教您~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既然登記名義人是哥哥,哥哥就是所有權人,如何侵占自己的財產?如果是指哥哥自母親處取得房屋登記名義之過程有不法行為,題意不明確。又如果當初是母親借用哥哥名義登記,雙方是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哥哥如果拒不返還,應該是涉及背信罪,而非侵占罪。 登記哥哥名下的財產,在法律上就不會是母親的財產,母親死後自然沒有繼承問題。 哥哥名下的財產,如果經其同意,當然可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母親。 依民法第1138、1141、1144條規定,死者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分遺產。如果您父親不在了,母親死後,母親名下財產當然由你們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又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死亡時,就已經發生繼承之效力,不過如果繼承人要處分遺產,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2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登記在哥哥名下,為何弟弟要提告?又為何弟弟會居住在裡面。

2、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後才會有遺產問題,該房屋究竟為何人所有?

3、您的敘述非常混亂,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答:不會成立,且時效也已經過了。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答:如為遺產,是平均分配,沒有順序問題,但目前是登記在你哥哥名下,你母親若死亡,不會變成遺產(會有極大爭議)。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答:這要你哥哥同意。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答:你母親死亡開始,就是共同繼承了,要繳完稅之後,辦理繼承登記,再到地政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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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姐 104-08-14 21:52

律師您好,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對方只剩下母親與大伯與其親屬、小姑。

若我老公與他母親都去世,我可以100%取得他的遺產嗎? 還是要分一些給法定繼承人?

請問它們都去世,我的法定繼承人為誰呢?

再請問遺屬是否需要律師證人簽屬證明?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你所述之情形,你會繼承二分之一之,另外二分之一由配偶之母親或兄弟姊妹繼承。他們全部都去世後則由你繼承全部遺產。 你若想獲得較多之遺產,可以建議配偶立下遺囑,就可以獲得不侵害特留分下之遺產。 你死亡繼承順序一樣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辦理。 為避免爭議,建議遺囑採用民法第1191條規定之公證遺囑或是第1194條之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可以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代筆遺囑可以找可靠之律師辦理。
石小姐 104-08-14 22:13

 謝謝律師的專業回覆。

請問若他母親也去世了,我是否要將1/2遺產,均分給丈夫的兄弟姊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剩您丈夫的兄弟姐妹,由於他們屬於第三順位,所以您也只能繼承二分之一的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石小姐 105-06-24 21: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感謝謝律師回覆我問題。

想請教如果遺囑立下,如何可以規避法定特留分的部分呢?

因為我們夫妻並不希望夫家母親與兄長可以繼承丈夫1/6的遺產(特留分),因給他母親一定會給他大兒子錢(我大伯),又不願意給大伯(長年不工作,只會靠母親幫忙)。謝謝您。

 

ning chung 104-08-14 21:35

情況:我與另外九位親友共同繼承往生爺爺的動產,但其中一位繼承人在外有許多負債,前幾天收到法院寄來,某間銀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因為那位親友已經不在臺灣,應該屬於不能協議分割的情況,但有個問題是,遺產裡包含有我們家祖墳,所以我們非常在乎

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向那間銀行買下債權,然後盡快把那份分割出去,只要分割出去的部分不包含祖墳就可以,免除後面順位銀行對我們重複代位請求,而那份就讓那些銀行去分(但現在已經到了法院,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去找那間銀行先行協議)

 

前天已經過世的奶奶托夢...真的很希望可以保存重要的祖墳!

你好:

銀行最主要是使債權獲得滿足(拿到錢),你可以跟銀行清償該親戚之債務銀行就會撤回訴訟。 若銀行撤回訴訟,建議儘快將遺產作妥善之分割,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例如聯絡不上),只能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若銀行或其他債權人不願意撤回訴訟,你可以在分割遺產訴訟中主張要保留祖墳,並提出分割方案,法官會在個案中作出合理的判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進入訴訟,但訴訟期間仍有協商之機會,本件協商方案應尚有多種方案,可以先跟法官請求移付調解,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石小姐 104-08-14 21:03

律師您好,

現在有關於購屋繼承問題要請教您。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高些,所以他說願意負擔購屋費用與每月房貸。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因為大伯對家庭很不負責任,老公不希望房子日後給他,或是大伯利用母親心慈,再轉一手到大伯那。)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動產登記為主,如果房子登記在您名下,就不是老公之遺產,您老公死亡時自然不會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登記二人共有,則老公的二分之一持分死亡時變成遺產,你們又無子女,依民法規定,由您跟他母親共同繼承,您二分之一,他母親二分之一,所以您的持分會變成3/4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生前贈與當然可以;如果是以遺囑方式,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處分,何況您看起來並無法定繼承人。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石小姐 104-08-14 21:59

 律師您好,

如果我們都無子女,我父母也去世了,他母親也去世了話,法定繼承人為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則繼承人為配偶與其兄弟姐妹繼承,並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8-14 17:46

奶奶亡於102年05月01日,名下有一筆土地房屋(抵押權2佰萬)現值約6佰萬。 配偶及4位兒女仍健在,當月辦理遺產過戶完成。 其中一位繼承人有債務(約20萬)因無法支付遺產申報及過戶費用 故無將財產分配到他名下。 近期104.08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現階段為調解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共同繼承人是否有脫產嫌疑?

老徐 104-08-14 14:12

102年我有借錢給朋友甲,對方式已未辦妥繼承之其父遺產土地做為擔保,承諾俟其繼承遺產土地持分後,即行還款.

今年甲避不見面,我查了才知道,他們家的土地已在103年6月辦好繼承過戶了.土地由其兄姐繼承,甲沒有分得土地,顯然他們蓄意躲避甲的債務.損害了我的債權.

我有甲簽的支票,借據和法院得支付命令,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他們的土地登記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回我的權益?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4:53

 一、未辦理繼承土地,請問當時債務人之父親已經過世了嗎?如已經過世,該土地屬於事實上已繼承,但是對方事後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二、比較想了解借據內容是否有詳細敘明日後辦理繼承登記後,該地將作為擔保,或還款之用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所述,債務似乎是拋棄繼承,但最高法院73年度民事庭會議決議,拋棄繼承不許債權撤銷之。 您只能執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但須舉證債務人在借款之初即有將來不依約清償詐欺故意,難度較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如同各大律師所述, 詳細情況還是要依借據內容, 了解土地擔保部份為何

才有辦法做確認判斷, 不然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指針對債權部份對債務人動作(前題是債務人有扣除該土地後的其他財產足以支付對您的債務)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若對方已拋棄繼承,你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已詳如各大律師所述。 若對方未拋棄繼承,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分割遺產,而未受分配時,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乃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並非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可參考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見解;肯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得為撤銷之標的,可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撤銷該行為,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全國各地法院目前尚未統一見解。 建議你攜帶完整尋求律師協助,以免無法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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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1039 104-08-14 10:03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特留分如何計算,在計算應繼財產時,是否須將被繼承人借給子女債權加回,再去計算應繼分?

謝謝!!

你好:

遺產總額要加繼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不會因為民法第344條混同之規定而消滅。但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從應繼分內扣還債務。 所以計算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時,仍須要加計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借款債權
郭先生 104-08-13 19:02

律師您好:

父親久病臥床2年插管無法言語,於去年12月底過世。剛好於治喪期間收到父親99年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執行函件,因治喪繁忙並無於20日內提出異議。且之後繼承了父親的遺產

而向法院申請閱覽後,發現本票填寫字跡明顯與父親寫字不同,顯然該本票並非父親本人親自手寫,日前依連絡電話向父親債權人連絡欲碰面了解借錢過程與本票的來源。

想請教的是:

1. 如父親有向該債權人借錢,我們代父親償還沒問題,但是目前就這張非父親  親筆書寫的本票,除了因為法院已經裁定確定(一定要清償債務外),面對可能是偽造的本票,除了清償之外,別無他法了嗎?

2. 我們直接約債權人碰面談,這樣方式恰當嗎?謝謝您。

你好:

本票裁定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你仍然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可供擔保聲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你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若本票係偽造你可以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 私下跟對方接觸雖無不可,但還是要注意自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繼承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若向您們追討,您們也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3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限定繼承,亦可同時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若欲與債權人洽談,可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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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2:50

您好,建議您與其他繼承人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104-08-13 18:15

請問其他繼承人把個人戶口謄本及印鑑,印鑑證明都交由其中一人,那這個人可以私自將其他繼承設定為拋棄繼承嗎?

您好

依法,拋棄繼承是以書面為之,且貴方已交付印鑑證明,恐有此風險。

不過對方若未經同意,擅自辦理拋棄繼承,視情況構成偽造文書罪。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3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將印鑑證明輕易交付他人,避免日後造成許多不必要之訴訟爭議,應盡速取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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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將印鑑證明輕易交付他人,避免日後造成許多不必要之訴訟爭議,應盡速取回之。

panpan 104-08-12 23:20

律師您好,想請教律師,娘家曾祖父已過世20多年凡福,因為今年4月地政重新整編,才發現有塊土地並未辦理繼承,因為我跟姐姐皆有卡債問題,所以請代書辦理拋棄繼承,但代書並未幫我們拋棄,已經在6月底7月初繼承完成,我跟姐姐各持有1/24,今天家中長輩告知土地已售出給不相關第三人,有簽買賣契約書,會以現金方式交付,想請問律師,如果之後銀行查到此筆土地銀行可以請法院撤銷此買賣嗎?又售出金額為230萬,此資金以銀行匯款方式會比較恰當嗎?麻煩律師了,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12

銀行若要提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其必須舉證您因為出賣土地導致您無其他財產而無力清償債務,才可能該當。

陳先生 104-08-12 16:04

您好:

       今年媽媽繼承爸爸的房子,但是姑姑住在裡面不願搬離,6月已寄出存證信函請求搬離,想跟律師諮詢後續該如何處理,才能得以讓姑姑搬離返還,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6: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提出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向法院聲起強制執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母親可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將房屋騰空後交付您母親,並可一併請求對方佔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並可以一併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2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可考慮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能否於訴訟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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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可考慮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能否於訴訟前解決。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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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 104-08-12 14:49

請各位幫幫我,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由女方教養,但男方工作不穩定,花錢如流水,酗酒打人。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不要求男方負擔小孩扶養教育費用,由前婆婆與女方私下約定前婆婆另外給予每月的子女教育費,直到孩子20歲。女方一人辛苦帶孩子與工作,對於該教育費實在有迫切的需要,但考量到這承諾前婆婆是否會反悔,甚至害怕在前婆婆離開時,小孩子尚未成年獨立,男方繼承後會揮霍殆盡,女方應該如何為小孩子的教育費用權益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您的婆婆簽立贈與契約

2、不過本文建議應該於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男方的扶養義務,並且由婆婆當連帶保證人為佳。

您好,您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加寫前婆婆的部分,雖說私下約定也有效力,惟難以證實,故以書面填寫上為佳,亦可與前婆婆商量,用書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之部分贈與孫子,可保障雙方當事人。 

Lai 104-08-12 14:18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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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ry 104-08-12 12:28

年初經由法院調解,和解書內容:土地兩筆歸女兒四人所有,其餘土地與現今歸兒子一人所有,現要辦理繼承登記,依和解書先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請問辦理了繼承共同共有之後,可否就四姊妹再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代書說不能.另外母親生前我有積欠一筆金額,和解筆錄上並未記錄,此筆欠款須列入遺產分配嗎?

你好:

你還是可以依據和解書記載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分割遺產。若係在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你可以持上開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

您好,您是由法院作成的調解調解成立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可持該調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而您母親生前之債務,雖未寫入調解筆錄中,但仍為繼承債務遺產分配時仍應列入,債權人在繼承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可請求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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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兔 104-08-12 11:09

律師您好,關於拋棄繼承有幾項問題有困惑

第一 我母親跟我父親已經離婚,而我的監護權是在母親這邊,而當初父親過世時我有去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如果爺爺過世了,我需要再次辦理嗎?

第二 我父親過世有6~7年了,我有結婚小孩,那我爺爺過世後,我的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但是我不知道也不確定 爺爺是否還在世。

沈恆 (沈律師) 104-08-12 11:37

您好!

父親先過世,您會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如果確定不想繼承爺爺的遺產,您必須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您拋棄繼承後,您的小孩也有可能成為爺爺繼承人,等輪到其繼承時,一樣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您爺爺死亡時,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您父親已死亡,依上開規定,會由您代位繼承,自然要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如您有其他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兄弟姊妹時,如您無其他兄弟姊妹而父親有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叔伯姑姑,此時您小孩均無應繼分,無庸辦理拋棄繼承。 除非是您家都是單傳,則您拋棄會由您小孩繼承,此時可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3個月內辦理,但是以「實際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所以不用擔心,您也可以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調閱自己直系血親之戶籍資料,即可確認爺爺目前之狀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針對您提的幾個問題:

1、需要,當初您是拋棄繼承您父親的繼承權,若您爺爺過世,您將會代位繼承,故需要再次辦理。

2、需要,繼承順位會依次下去,故您的孩子為下一順位繼承人,故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實務上您可與您的後代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謝小兔 104-08-12 11:00

律師您好,關於拋棄繼承有幾項問題有困惑

第一 我母親跟我父親已經離婚,而我的監護權是在母親這邊,而當初父親過世時我有去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如果爺爺過世了,我需要再是辦理嗎?

第二 我父親過世有6~7年了,我有結婚小孩,那我爺爺過世後,我的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但是我不知道也不確定 爺爺是否還在世。

因為您爸爸先於爺爺過世,您是爺爺第一順位繼承人,自然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您之小孩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Karen 104-08-12 10:24

 我叔叔於89年過世,有外籍配偶無子女,生前幫人作保證人債務人名下無資產。我父親作為第三繼承人視為債務人。請問

1.債務人財務皆附於配偶,被視為無力償還,那是否他現在已完全無債務責任

2.第一繼承人為配偶,但無子女,因是外籍人世,免除了債務繼承

3.現在我爸爸是否可辦理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8-12 12:47

您好!

債務人雖無財產清償,但其債務責任並不會憑空消失。若保證人代為清償,保證人仍可等債務人有財產後再進行追討。 保證人的配偶若未拋棄繼承,仍會繼承債務,外籍配偶亦同。 未免繼承保證債務,您父親過世後,您可考慮拋棄繼承,且即使未拋棄繼承,仍可主張限定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叔叔的配偶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配偶以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你父親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或第4項主張權利。 若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由其他繼承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你並不在你叔叔繼承順序上,不用拋棄繼承
jovian 104-08-12 09:30

您好:

日前因為大哥與銀行借貸的問題,共同繼承的部份被銀行法拍。目前兄弟姐妹都成家也各有住所,只有母親住在共同繼承房子,因為大哥完全不坦白也不讓我們知道欠款金額及單位,擔心會有後續受其牽連,或有銀行地下錢莊之類討債問題,請問其他兄弟姐妹及母親是不是有什麼可做的預防法條?懇請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主體,所以可以自由進行借貸,也必須付清償責任

2、對於您的兄長的行為,除非有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抵押人或是進行債務承諾,否則其債務均與其他家人無涉。

 您好,您大哥已成年,需自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家屬沒有任何責任,除之後有繼承的問題,但您們可以拋棄繼承,故只要不為您大哥做擔保之類的行為,銀行均不能向您們討債,您大哥的債務與您均無關,至於之前大哥繼承的部分被銀行法拍,也只能拍賣您大哥的應繼份而已,不會影響你們遺產的應繼份。

Apple 104-08-11 22:55

律師您好!

因為我的情況較特殊...是幫我未成年小孩詢問的!

我是離婚後帶兩個小孩..我是他們兩個的監護權人!

因為他們兩個都是跟著我生活的..對生父那邊情況根本不清楚!(包含爺輩的)

倘若有人過世了...不管是爺爺輩的還是...生父的兄弟姊妹..

若有人背債...我的小孩是否也會牽扯到繼承債務問題?

是不是..也得在過世後主動先去辦理?

因為完全對他那邊狀況不清楚!...最近又聽說有人過世!

害怕自己的小孩莫名就揹了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4-08-11 23:38

您好!

您的孩子只可能會是其父親、爺爺、奶奶等直系血親,或是其父親的其他小孩的繼承人,等知悉成為繼承人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而且,即使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可主張限定責任,不需要無謂的操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om 104-08-11 20:27

律師您好,請問長輩的遺產經法定繼承人等同意分割過戶完成後,其中又有人反悔,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嗎?

過戶前所簽署的附帶條件具有法律效應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所簽署之分割協議當然有法律上效力,若某位繼承人於分割後不服,除非該分割協議有偽造、變造,或繼承人簽署協議書有遭詐欺脅迫情形,否則應不得事後再爭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祖 104-08-10 22:23

我父親99年心肌梗塞忽然過世,

當時去勞保局查詢,他有一筆勞保金約60萬,

因為我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就請領出來,

 公文我有保留,上面寫的是「老年給付」。
(我是父親過世後,才去申請給付的,不是父親本人生前就申請)


父親生前有一棟房子,及跟多家銀行債務,分散加起來約一百萬,

無力償還,所以後來辦了拋棄繼承。(有成功聲請,手上有保留法院公文)

 而我母親因為想要房子,所以後來全順位繼承人中,只有她沒有辦拋棄繼承

 

五年後的今天,因為母親還款一直不準時,時常拖欠賴皮,或故意不接電話

結果銀行專員打電話給我,並告知我說,銀行知道當年是我把勞退金領出,

並告知我這筆錢是遺產,如果我不協助處理債務,她們會請律師對我訴訟

她說若是勝訴,我的戶頭會被凍結,且要一口氣將六十萬吐出來還給勞保局。

 

這幾天,這位專員不停的打電話要我簽協議書,表明這筆債務以後由我負責,

她們就不會提起訴訟

 我現在一直覺得心裡壓力很大,而且很害怕,所以有點想接受銀行的提出的要求,

(要我當保證人,簽署還款協議書)

可是我想到,若是以後所有的債權銀行都是這樣跟我催討,未來我該怎麼辦? 

 

我打去勞保局詢問,法規上有說勞退金不是遺產

也上網去查,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我現在還年輕,不想因為這件事情留下案底。

麻請律師大哥大姐們解答我的疑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XIN 104-08-27 11:40

我自己本身也遇到一樣的問題~只是沒有您那麼複雜~勞退確實不屬於遺產~您不用擔心勞退部分會被討回~再來~您已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了~這也表示您父親生前的所有債務或資產與您都毫無關係了~勞退部分不會因為您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不得請領或是再把錢吐出來~勞退歸勞退~遺產遺產~這兩者是不一樣的~銀行專員很多都誇大其辭~別輕易受騙~其他的部分還有疑問的話建議您多多透過行政來解決您的問題~

 

 

104-08-10 21:12

今天去台新銀行詢問存款繼承問題,銀行表示須全體繼承人到場辦理才能當場將父親存款均分給各繼承人,如果有其中一人無法到場而出俱存款委託書,銀行說只能將全部存款開支票給一人或是匯入其中一人帳戶,再由各繼承人自行去催討,請問如果代表人將錢匯入自己戶頭,而不願拿出來均分,這樣其他繼承人該作何處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某位繼承人將存款據為己有,其他繼承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超過其應繼分之存款,或可提起刑事侵占罪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韋達 104-08-10 08:01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家房子是大概30年前的老房子 土地是我叔叔的 房子是以前我叔叔的爸爸還在世時口頭答應給我奶奶建的 建房子的時候土地是他爸爸名下 他爸爸過世之後土地所有權就他繼承 他就開始想要討房子了 常常言語上恐嚇之類 我家人 硬要我們搬走 這情況持續了大約20年有了 經常說 要去對我們提告 可是 是都沒有下文 到前陣子跟我父親原本口頭談妥 給我們12萬 然後我們搬走 可是後來他拿兩萬給我父親 我父親沒收下之後就沒下文 我奶奶是屋主可是現在 住進 老人養護中心 我想請問一下 這情況 我們需要 注意哪些 以免我叔叔去提告 然而被迫遷移? 或在法庭站不住腳 ? 我文筆不是很好 請見諒 麻煩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4-08-10 08:36

您好!

房屋既然是奶奶建的,所有權就是奶奶的,地主最多只能請求拆屋還地,不能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又如果能證明奶奶建屋時是經過前地主同意,則繼承的現在地主也應受拘束,也就無理由要求拆屋還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請先確定你奶奶是承租土地或是地主無償供奶奶使用土地,若是承租土地,在租賃關係存在期間地主原則上無權要求返還租賃物;若係無償使用依需要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去研判地主可否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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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親屬間財產爭議,建議以和為貴,試行協商為宜。

奶奶於該筆土地上建屋居住長達三十年,若這中間你叔叔的爸爸與你叔叔都沒有跟奶奶收租金,對方其實也了損失三十年的租金收益,我方也獲得免付三十年的租金利益。

反過來,對方要求收回房屋,也無理由,畢竟房屋是奶奶出資建造,奶奶有實際所有權,故是否雙方試行協商,例如於奶奶仙逝之前,繼續供奶奶使用,但酌收租金,或者請你叔叔直接將房屋買下來等等,都是可以商談的選項。

若仍然進入訴訟,則我方必須證明有使用該筆土地的合法權利,不然對方可以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要求拆屋還地,我方必須設法搜集人證或物證來證明,當初你叔叔的爸爸同意讓你奶奶使用該筆土地。此為後續舉證攻防的問題。

法律分析仰賴詳細閱覽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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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韋達 104-08-11 19:47

謝謝律師 感恩

Kano 104-08-09 09:54

那個您好,我們因為最近要分房地產,但其一個要分的人欠了高額卡債,那請問一下我們其它要分的人會不會受到影響,比方要分的房子查封,那假如他們父子都拋棄繼承,那銀行是不就可以分其中的一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9 1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欠卡債之一方分現金,雙方擬定分割協議書,並簽收收據,以確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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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 104-08-08 22:54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

道路用地通常低於市價,至於要用何種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你要先確定是否為既成道路、有無公用地役權存在,且對方不見得有購買的義務,若對方不買你也不可能強迫。 若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對方可以通行該土地。再者,對方為共有人在應有部分範圍內可以使用共有物,你如果對於管理有疑義,可以依照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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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皮 104-08-07 19:10

您好~父母離異,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即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完畢, 父親名下有台125的機車,經相關單位查詢後發現罰單及稅金皆未繳納,況且沒人會再去使用此機車,請問各位專業我該做何處理??請賜予指導感激不盡 ~~

您好:

你可以將拋繼繼承相關聲請資料、法院函准備查的函文提供給稅捐稽徵機關及處罰鍰的行政機關,若已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方署通知,可以向承辦人聯絡,告知已拋棄繼承,再陳報相關文件。

穩穩 104-08-07 14:36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訴訟,不過因為已經超過10年的時效提告恐有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jacky 104-08-07 13:36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去世舅舅有繼承財產,外婆與舅舅去世後,表哥於93年註銷舅舅與外婆的關係

101年外婆娘家有一筆財產繼承,現在表哥他們要打親子確認關係官司

若官司表哥他們贏了,是否就可分財產呢?

 

 

請確認您表哥是誰的孩子, 他的繼承系統為何??

您說的內容有點不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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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104-08-07 14:47
回覆 jacky 的發言內容: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 ... (恕刪)

 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註記:舅舅是螟蛉子

表哥是舅舅的兒子

1.如果確認外婆與舅舅的收養關係存在, 表哥自然就有繼承

2.您非當事人訴訟, 可能要就案子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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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o 104-08-07 07:36

您好,那個1如果父親有卡債,那他父親有房地產,那銀行會不會查封

2.如果父親拋棄繼承,過戶給兒子,那兒子的那份會不會被查封

3那父子都拋棄繼承,銀行會不會和我們分一份(房產要分成6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父親有卡債,卻拋棄繼承的話,銀行可以聲請撤銷拋棄繼承,屆時房產由父親繼承之後,就可能遭到拍賣抵償。

chw0619 104-08-06 15:22

房屋繼承問題想請教:

     父親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屋,因家人感情不睦 ,意見不和,一直未辦繼承過戶,目前是由我和母親同住 ,妹妹已嫁至外地,弟弟也住外面,但是父親印鑑證件及房屋權狀等資料(戶口名簿,父親死亡證明書,存款簿..)都由弟弟把持,弟弟放話說寧願房子充公也不辦過戶,母親也偏袒弟弟.想請問一下,在這種情況下, 我有什麼法律途徑將此房屋過戶到我名下而不被充公拍賣?

 

謝謝!!

 

 

1.房子是誰的名子?

2.就算是繼承也是均分, 不可能整間過到你名下

3.您述敘內容很多不清處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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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8-06 20:53

您好!

其實從被繼承死亡起,所遺留房屋已經自動歸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既然您也是繼承人,即使沒有權狀還是可以先將房屋辦理繼承登記成公同共有,就不會有罰鍰及充公的問題。之後若還是無法全體協議分配方式,可提出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公平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w0619 104-08-06 23: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其實從被繼承死亡起,所遺留房屋已經自動歸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既然您也 ... (恕刪)

JS 104-08-06 15:14

律師您好:

一、祖父生前(民83年)口頭詢問是否有人有意願繼承財產,並且回鄉蓋新房及整理老家,當時除了父親之外其他親戚皆無意願,也同意由父親繼承大部分財產,祖父病逝後(民84年)因無指定繼承人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

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的過程中,除了大伯父以印鑑證明作為條件來換取部分田地而致辦理進度延期外,其他親戚皆無異議,直到民國94年遺產分割繼承才辦理完成。

三、今年(民104年)起,大伯父與姑姑以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為由,屢次向父親爭取財產,並且四處散佈謠言,說父親想獨吞家產,現在大伯父與姑姑準備要告我父親。

請問律師,我父親當時是透過遺產分割繼承協議而取得遺產,是否像大伯父及姑姑說的那樣已構成犯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後確實有約定由您的父親取得遺產,則我方不會有侵占問題。

2、至於偽造文書侵占等,則必須依據對方提告的事實進行答辯。

3、建議應該先行保留證據,倘對方提告,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您祖父於去逝時未留有遺囑遺產係由全體法定繼承繼承土地為所有人共有

2.  若當初在討論分割遺產,係由全體繼承人一同協議,並有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的分割協議書,並附具印鑑證明書向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沒有侵占的問題,倘若當初有偽造協議書或印鑑證明書等情事,未經過共有人全體同意,即處分動產,才可能涉及侵占偽造文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劉先生 104-08-06 14:31

大家好,想請教一下我父親因為中風無法言語且精神狀態時好時壞,狀況好聽的懂並且可以點頭或搖頭作反應,反之。現在因為這樣經濟狀況有點吃緊,想說要將父親的土地拿去農會抵押借貸,但詢問過後,因為土地都是父親名下需要本人親簽,我想問說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有辦法代辦嗎,需要提說怎樣的文件之類的。另外一件事我如果提出分家產,因為父親幾年前已告知我他已將分給母親的部分已過戶,其他都將不再分給她,因為之前有聽說過如果是父親婚前既有或以繼承土地是不算與母親共同財產,所以母親並無法律權利要求分得50%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我得準備哪些資料。請各位律師先生給我點建議,因為醫療費用很重。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14: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在議事不清楚的情況下,逕行代辦,日後可能發生偽造文書刑事爭議,建議應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取得監護宣告之後就可以合法處分父親的財產用作支付醫療相關費用

2、婚前財產及受贈的財產無需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您的敘述部份有些模糊

1.您父親與您母親已經離婚了嗎?如果未離婚, 過戶的部份要看實際狀況方可計算

2.請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待取得後再行處分

3.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K 104-08-06 01:49

大家好

想請教

1) 辦理拋棄繼承的要去哪辦理!?

2) 死者是爸爸,那爸爸的兄弟姊妹們及其親生小孩子們需要辦理嗎?!

3) 死者是爸爸,那媽媽的兄弟姊妹們及其親生小孩子們需要辦理嗎?!

4) 辦理完拋棄繼承後,我以後結婚的 老婆 及其 所生的小孩 ,是否也要再       次辦理拋棄繼承!?

 5) 辦理拋棄繼承,若要請其他親友代為辦理,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5:59

1. 拋棄繼承需備妥被繼承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通知因拋棄而得為繼承之人之書面、繼承系統表。

2. 若要全部拋棄則要被繼承人全體順位繼承人均拋棄。

3. 您結婚後的配偶與小孩不用拋棄。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拋棄繼承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看您父親生前住哪裡,就向該地法院辦理。 屏東地院說明:http://ptd.judicial.gov.tw/b4_knows/knows_4-4.htm;法務部動畫: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97502&ctNode=27485&mp=001 拋棄繼承書面聲請就可以,你可以將應備文件及聲請書準備好,寄到法院去,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辦。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FK 104-08-06 13:13

律師你好

想再請教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那父親的兄弟姊妹的子女  也就是堂兄妹  (死者是父親)

母親的兄弟姊妹的子女     也就是表兄妹  (死者是父親)

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若所有人都辦理完  那該債務  會何去何從???  

FK 104-08-10 09:14

非常感謝律師您的幫忙。
可否再針對  我提出的疑問  解惑!!
thx!!

104-08-05 20:07

家父上個月初去世,留有數百萬現金及房子一棟...家母表示遺產想讓大哥及二哥繼承,家母表示兩位哥哥日後會負責照養她,日後生活費用及醫療看護費用,哥哥們都會負責,請問如果我們找律師簽協議書,日後家母的一切費用小妹真的都可以不用負擔,即使到時哥哥們不願照顧母親...小妹也能免責嗎?

您好:

扶養請求權同時具有私益性及公益性,無法約定拋棄、免除,除非有民法第1118、1118-1條規定減免之情形,拋棄或約定免除都是無效的,但權利人可以選擇不行使,所以您的約定是有問題的,將來若所有扶養義務人都不履行扶養義務,社福機關出面代為安養時,所支出之費用仍然可以向您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5 21:37

建議您該爭取的權利還是要爭取,因為是否繼承父親之財產根是否需要扶養母親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5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繼承扶養費為二回事,您仍應主張您應繼承遺產,即使您簽協議書,母親日後仍能對您主張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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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pric 104-08-05 14:03

我外公、外婆已過世,舅舅繼承了一塊土地,但現在舅舅過世了,因負債金額大,決定由配偶(舅媽)單獨繼承土地,其子女均已放棄繼承,但我表哥說,我媽有繼承權,也得同時放棄繼承才可以,需要辦理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我有三個問題,望請指導,
第一:當初外公外婆過世時,已簽署放棄繼承,現在還有繼承其兄弟財產的權利嗎?
第二:若真有負債而放棄繼承,我本人是否也需要放棄繼承
第三:有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是否會造成什麼不利?例如以我母親名義借錢之類的.......
繼承法律不太明瞭,一怕拿著這些文件做什麼事,二怕真的有負債會不會牽連,對其財產,早已沒有任何想法,反被牽連倒非我所願,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14:18

1. 這是針對你舅舅的繼承,若你舅舅的子女以拋棄繼承則您媽媽(第二順位兄弟姊妹)有繼承權,還是要辦拋棄。

2. 您非舅舅的繼承人所以不用拋棄。

3. 若怕被濫用可本人親去辦印鑑證明與戶謄,在影本上書寫僅供辦理拋棄繼承之用。

 

屁呆 104-08-05 10:19

請教大律師疑義如下 :

某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依新制該退休金應由其繼承人請領之,惟勞保局認定該勞工尚有第二順繼承人尾死亡,自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但第五順位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排除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下稱本法 ) 第27條第2項規定排除之,但主管機關亦以民法第1145條需勞工有意思表示為前提,今如第五順位繼承人取得該勞工生前預立之遺囑,其中如有明確提及合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事由,而依本法上開法條規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 取得請領資格時,試問,該第五順位繼承人應以法第1146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出 [ 排除繼承侵害 ],抑或提起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為訴訟標的 ? 是當以何者為訴訟標的提起本案訴訟較為適當 ?

 

值得一提的是,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自始未知悉有此一事件,即不知系爭勞工之死亡事實,自亦未主張其有繼承權,僅係主管機關依規辦事,不肯由第五順位繼承人請領系爭退休金矣。

 

又或,得否直接將該遺囑逕送勞保局轉送行政法院裁定或判決,還是必須經由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送交民事判決於行政法院 ?

 

望專業律師協助解惑,感德無盡。

您好

勞工保險局以『尚有第二順位遺屬即父母』存在且『不具備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根據,否決第五順位即兄弟姊妹的請領資格。

若第五順位的遺屬有收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係尋求行政程序救濟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舉證上,就要設法證明第二順位遺屬已經喪失繼承權,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二項規定,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由其他遺屬即第五順位遺屬請領之。

兩則判決供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437號判決。

法律分析仰賴詳閱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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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104-08-05 01:59
我父親有一個法定配偶關係大老婆 生有一女兒 父親 與 我親生母親 沒有結婚 法定關係 從小我就讓 父親大老婆照顧養大 因此 我都叫 大老婆 媽咪 但沒有收養法定關係 我父親及媽咪 各有一間動產財產 表示以後他們 上天享福 要留給我 最近父親臥病在床 讓我想到遺產稅問題 上網查詢 發現 還有繼承順位問題 我爸跟媽咪 還有一個女兒 如果我爸上天享福了 第一繼承順位 應該是我媽咪 以後那一天 我媽咪也上天享福 那麼第一繼承順位 也就是她女兒 因為我父親跟我親生母親沒正式結婚 而我跟 媽咪 又沒 法定親屬 血緣關係 請問 以我的角色 立場 如何 完成繼承他們兩人所有財產 包括 他們女兒的特留份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05:32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但您不是大老婆的繼承人,除非由大老婆辦理收養。另外,女兒的特留分是無法任意剝奪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20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104-08-05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 ... (恕刪)

我不確定 認領收養 兩者是否相同 而且是必須經過法定文件流程才算?

我只知道 從小 監護權 就在我爸這

如我要繼承 爸爸 財產 是否 先讓他 寫遺囑 比較好?

如要 繼承 媽咪的財產 是要先 進行 所謂 認領法定關係? 還是 寫遺囑?

另外 他們 大女兒的特留份 是否有辦法 由我繼承? 例如 要她 拋棄繼承?

104-08-05 12:1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認領收養 是相同一樣的嗎?

suyufang 104-08-04 13:50

您好,先前家裡收到一封信,為已過世爺爺當年替人作保,如今清償期已屆滿,債權人無照約償還,而家父就是債務繼承人,而我爺爺已過世近24年,當年家父也不知道爺爺去幫人作保,如今才知道他去幫朋友作保,現在債務落到無辜家父身上,現在擔心難道就這樣要父債子還,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嗎?因為家境也不寬裕,債留子孫對我們真的很不公平,如果家父無力償還,會不會之後債務落到我和家兄身上,還有如果有萬一我和家兄拋棄繼承要走那些程序?麻煩您幫我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