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您所述情形,若其未得同意或授權,即私自盜用存摺印鑑製作取款憑條,並持以提領存款者,此部分可能已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相關罪責,就此您可提出刑事告訴,若經確認該取款憑條確屬偽造者,則可針對此部分存款請求行為人返還,同時就該存款之返還請求權(債權)則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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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各位大律師好 麻煩了 因為家人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應對 煩請給盞明燈
在下因爸爸過世 爸爸有外配(越南籍) 我跟哥哥與外配要共同繼承遺產
因外配長期跟爸爸生活 外配提供其遺產資料 明顯過低(約二十萬台幣。家人討論估計有三百萬上下)
●問題有四:
1.請問如何要求清查其他相關遺產?(ex:外配帳戶 或 爸爸其他私人帳戶等 ps:確定無不動產 及汽車)
2.如何請求返回或其他保護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ex:民法1146回復請求權 179不當得利 184一般侵權等 抑或 刑法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等)
3.我跟哥哥可否用民法1030-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調閱 外配全部財產清單?
4.如何查閱外配全部財產資料?
●目前進度:
1.已經戶政除戶 並至國稅局開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不動產、汽車)"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要看銀行利息)"、"全國贈與資料+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擬制遺產)"、"欠稅查復表"。共五份資料
2.並於國稅局拿到遺產稅申報書(須申報遺產總額)
●預計後續:
1.去金管會及壽險公會調閱 我爸爸的 全部金融存摺、保險資料
2.至民間銀行調閱各存摺起迄的交易明細
3.問外配是否願意提供全部正確遺產資料(或她願意提供他本身全部財產資料_聯合徵信之類)
4.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謝謝各位大律師耐心看完文章 十分感謝 如能留下任何建議更是感激不盡 謝謝您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或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


依您所述似乎不是收到查封命令,而是收到支付命令,因為在取得執行名義前,銀行要查封債務人財產只能循假扣押假處分保全程序為之,惟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故而原則上在法院進行現場查封之前,是不會收到任何法院公文,以避免打草驚蛇,促使債務人開始脫產,俾維護保全執行之實益性。
又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之不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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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在露天網路拍賣買東西,在五月份的時候我買了一件商品,用貨到付款的方式,結果在6月8日下午時,接到一名女子的電話,說我在五月份所訂購的商品,再刷條碼時,7-11店員刷錯條碼了,變成同樣商品買12次,於是我就十分的緊張(我很怕因為金錢的關係影響到家庭),該女子表示6月8日是露天跟銀行、郵局的系統整合日,怕會扣到我的存款,便問我常用的是用銀行或郵局,我就傻傻的告知是郵局,女子表示還要電話,我就都報了,女子表示十分鐘後會有專員來幫忙取消訂單。
等了十分鐘後,有一名自稱是銀行專員的男子要來處理我的案件,男子說"我是來幫你取消訂單,那因為是系統整合日,怕你的銀行已經被扣錢,所以請你去看看是 否已經被扣款",我一聽更緊張,我忙忙的戴著銀行卡去看餘額,看完餘額,他老實的告知他的還沒被扣款,男子"那你先按照我的指示操作跨行轉帳,要幫你的訂單取消。",我就照做,做完拿完明細表還告知男子我沒有跨行轉帳的功能,男子說知道,然後要我先將錢(千元)領出,理由是怕被扣到,又表示因為我操作ATM使得甲的帳戶卡在系統中,所以他要將我的系統回覆,要靠一條秘密的方式幫我從新把帳戶回歸,也都不能告訴任何一個人,我十分的怕,該男子表示這一條管道就是利用7-11內I-bon遊戲點數,那系統就會回復錢也會從新進到帳戶內。
我一直以為這是真的,就照該男子說的操作,將序號跟密碼告訴他,該男子表示十分鐘錢就會回到帳戶內,後來十分鐘後,我去查詢餘額,發現錢是以我的存款的十倍出現在我的帳戶內,我嚇都嚇死了,我跟男子表示這筆錢不是我的!該男子表示是工作人員將錢匯錯了,要我提領出來,可是我說我不敢,那是別人的錢,而且那些錢很可怕,男子用十分嚴厲的口氣說『X先生,你也知道這不是你的錢,你不能私自擁有,你必須提領出來,在用剛才的操作,將別人的錢回歸,你的錢也會回來。』,我:『我真的不敢,很可怕』(那時我心裡非常恐懼),男子:『X先生,那不是你的錢,你不能私吞,你必須歸還別人的錢!』,於是我懷著恐懼的心將錢提領出來,換成遊戲點數,告知該男子,說完序號跟密碼,該男子一樣的又說要等十分鐘我的錢就能恢復,結果我又去看,又是匯錯的錢,我一整個快崩潰了,我大聲:『錢又是錯的,拜託你要用對的錢數!』,男子表示:『x先生,不好意思,在麻煩你在操作一次,我們工作人員又搞錯了,這一次一定會將你的錢匯進去,我們也會將別人的錢回到別人的帳戶。』,我:『我還有會議要開,麻煩快一點。』男子:『好的,好的。』在我操作的途中我還聽到該男子(假意?)罵工作人員,後來他要我可以先掛電話等十分鐘,我就將電話掛掉。我打電話跟我同事說我要晚一點去會議,我同事問怎麼了,面對那個同事,我就將事情跟同事說,我同事說我遇到詐騙集團了,我十分的震驚,我從來沒遇到這樣的事情,後來該男子又打電話,我大怒:『你們真的不是詐騙集團嗎?』,男子在電話裡大聲的說我不是,(後來我同事竟然為了我找到我的位置),我就將手機給我同事,男子一聽到我同事的聲音,就掛掉電話,這時我才知道我被騙了。
我跟同事覺得不太有關係,重點來了,隔天因為我的存款剩百元鈔,但我因為要繳電費要領錢,卻發現我的帳戶便警示帳戶,我立刻覺得不對勁,後來發現連本子都不能刷,就到警局作筆錄。
警察表示我的很尷尬,我可能是被害人也是嫌疑犯,我身邊也就只有當初買的遊戲點數的序號跟密碼、發票、通聯紀錄、領錢的明細表。我無法證明我跟詐騙集團沒關係,這樣我該怎麼辦,我想知道我這樣的行為觸犯到哪些法律,我這樣的證據能證明我是被害人嗎?

六月初 我在奇集集看到徵網拍小幫手的工作~對方留下LINE通訊軟體詢問
之後我加入LINE後和他詢問工作內容!! 之後我開始做 在雅虎拍賣開賣場上架公司商品~等有客人詢問時公司要求我回應客人加入公司LINE ID詢問,客人與公司談話內容我不知道,公司也不跟我說
後來客戶成交了~公司要求我提供帳戶給他們做發放薪資,我也給了,隔一小時公司的會計跟我說
公司匯錯款請我查看我是否有一筆13000金額,於是我查了真的有一筆金額 公司要求我匯款回去
我也還了公司,公司還強調說我還12000 另外1000是薪資這樣
之後到警察局先備案~警察跟我說 被害人因為購買商品匯款至你的帳戶之後沒收到商品
我看了簿子,終於知道
公司利用我的帳戶資料給客人匯款商品金額,然後公司立即騙我說公司好像匯措薪資要我還給公司要我查一夏
於是我還了,後來公司就連絡不上了
請問我這樣要怎麼處理比較對我有利
因為我這樣應該算共犯 但是我不知情



本人於美體美容中心購買40+10堂75000課程, 使用4堂後決定退費, 業者要求(1)依課程原價4888扣款,(2)手續費以課程總價10%計算,
另外, 購買時業者向銀行申請分期貸款, 因此告知須(3)另扣24期利息, 為課程總價18%.
購買課程當時因為一時不察, 沒有注意合約, 但確定沒有看到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 只有在申請銀行分期單據上簽名,
請問是否可要求(1)已使用課程以購買課程當時計價 (2)因無簽訂定型化契約, 手續費為總價扣抵已使用部分費用後5%計算
(3)業者告知,申請解約後本人與銀行間的往來繳款仍須進行, 業者是否不應另行收取利息部分
目前告知業者於週五前重新提供扣款明細,如未能得到滿意回覆將於下週一寄發存證信函並提出申訴, 上述扣款方式的合法性, 懇請賜教,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才比較容易達成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動產抵押的擔保品遭債權取回後,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完畢的積欠款項,銀行當然還是可以向借款人及保證人依法追償,不是擔保品拍賣了就不用負責了。
2.若是連帶保證人,則原則上不論借款人有無財產可供清償,銀行依法可以逕向保證人追償。
3.免除保證責任性質上是債權人拋棄權利之行為,故必須債權人同意始可。
4.欠錢除非自始即以吃霸王餐的方式而涉有詐欺罪嫌之外,則就只是欠錢還錢,單純是民事清償責任問題(人民和人民之間的債權關係),尚不致因為欠錢沒還而有刑事責任(國家刑罰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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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甲留有10萬元遺產
另有對丙的消費借貸與損害賠償40萬的民事確定判決債權
但因丙名下無財產,未辦理強制執行
還有約40萬的信用貸款消債協商債務
而繼承人乙有10萬財產且未成年
監護人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但是依現在的民法規定
繼承人為未成年應該只需負有限責任的繼承,
且對於未依規定辦理遺產陳報的程序而致之後的債務人受有損害也不需負賠償責任
這樣應該沒錯吧?
那銀行對於繼承人乙的債權請求,除了被繼承人甲所留的金錢遺產和債權外
可以對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請求或執行嗎?
還是對於甲的遺產10萬元外,只能向丙代位求償或是轉讓對丙之債權?
因為對丙的債權老實說要執行滿足債權有難度
如果因為這債權算入遺產,然後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要拿來還
這樣不是有點不合理?似乎與有限責任繼承的立法意旨有違?
沒有這個債權的話只需就繼承所得10萬償還
有了反而還得以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然後丙的債權頂多就變成債權憑證...
這樣似乎怪怪的?
另外,對於依法協商後的金融消費借貸
在原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沒依協商的結果每期償還會如何?
銀行對監護人說逾期不繳視為違約,利息也會變高,叫監護人去繳
但債務人死亡時,未到期債權不是視為已到期嗎?
銀行可以因為這樣就說對方違約然後調整利息嗎?
另外像這種情況,銀行要滿足他的債權時,
是要提起訴訟還是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強制執行?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那個很久沒連絡國中朋友跟我借錢4萬當下 簽下了借據 但是借據裡面有寫到 錢如果不還要用他的機車辦理過戶抵押 但是他時間過去一個多月 電話都打不通 。
我是相信他 機車做抵押才借他錢,那時候不知道機車不是他的,當初要借錢給他,他說行照在新竹,我當下借錢是相信他以為機車是他的,所以當下沒跟她拿行照跟身分證印章,但是有去7-11看罰單 ,他說罰單車牌是本人的機車,他說罰單已經繳清。
他人都不接電話 根本故意不想還錢。他已經滿20歲。
因為他說如果還不出去錢。 去找他爸爸 , 他爸爸根本不想還錢 ,聽他爸爸說,我們才知道這個情況,他在外面欠很多錢。
沒去找他爸之前不知道他 在民事訴訟+銀行+罰單+欠人 外面欠100多萬。
後面我才知道他罰單 沒繳錢根本不能過戶,他爸說機車名字也不是他的
如果知道這個情況當下我根本不會借他,他一開始沒說


您好!我於(5/26)在台北世貿旅展X承電腦,高雄市的老師得知,可以上電腦課和104人力銀行合作,接案子。簽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內容為共118900元的電腦課程費與100元的報名費,並分36期每月繳交3300元,104有補助3萬到要上到一定的時數。當時電腦補習班說要我等七日的審核,因為只限150人。我在(6/2)收到簡訊通知通過審核了,後來上網查發現學承電腦有很多案件,於是覺得不妥,於(6/3)約早上12:00親自去X市學承門市告知要取消課程,門市人員告知我這要等主管回來才能幫我辦取消,要我等主管通知,等了半天沒接到通知,於是我晚上打電話到高雄市告知我要取消合約,門市人員口氣很不友善的說,取消就取消不要一直打來,說會請老師回電給我。之後陸續打電話和去X門市,可都是一樣的回應要我等老師通知。現在卻於(6/6)收到通知說要取消可以但是要負18期的學費約59400元,我一堂課都沒有上,也有一直主動去取消,可是電腦業者並非積極處理。請問該如何是好?

大約10幾年前
[19~20歲吧!!]
我與前夫相見到結婚........
簡直是我的悲慘的開始
信用卡得到手後還帶我去一些商店跟金飾店亂刷一通
{金飾被他典當了!!}
前期還可以繳納但到後面卻沒辦法繳納了!!
[因為他打0工收入不穩又好賭]
我氣到把信用卡全剪了卻還被他打~
之後還利用我的名字買一台全新的機車之後也被他典當賣掉了....
想當然爾分期付款的錢也繳不出來
我跟他過的日子讓我實在是受不了離婚了!!
導致讓我的家人陷入恐懼之中
同時他也有欠其他人的錢不還之後還落跑不見!!
而且聽說那些被騙錢的人利用某些管道非找他到不可
{他的活動範圍只有台中地區}
不過在我想要離婚之前
他就有叫我買一台中古機車給他
我該怎麼做才能請法院跟警方幫我找到人呢??
拜託 很急

5/25號在網路上的借貸網站上找到1篇廣告"小額借貸 方便 快速 息低 保密"
打電話過去說明了我要借錢 10萬元利息5% 每個月最少還利息就好
於是跟他們(對方)借了10萬元 他說他們位在新北市三重 也接受桃園地區的客戶 他們說要拿提款卡給他們存錢進去 晚上會還給我 到時候再領出來就好了 他們說要的只是存摺上的那個紀錄 於是我拿了 郵局.聯邦.中國信託三間銀行的金融卡給他(密碼也附上) 後來他打給我說我年紀太小(18歲)他們老闆不肯借 格2天候叫業務約在桃園南崁台茂門口退提款卡給我 約2天後我收到公司負責薪資的主管通知說我的戶頭有異常 提款卡必須收回 只能去辦理臨櫃領錢 隔天我請了半天假去銀行詢問說帳戶哪裡出問題 專員告訴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要我去警察局詢問 去了警察局 警察告訴我的帳戶被盜用共有3個人匯了錢到我的戶頭(三間各1位)已之2位在桃園 金額為12萬 15萬 還有1位在中和 筆錄未上傳 警察說必須等筆錄到齊後會通知我去做筆錄 再來要開庭打官司我看那警察臉色很凝重的說:你才18歲 你知道這已經影響你一輩子了嘛!?你會有案底 不好找工作 等等 你知道這已經影響你一輩子了嘛!?你會有案底 不好找工作 等等一堆好像我是沒救了的感覺... 我想請問這下該如何處理?我需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嗎? 我也是被害人阿...
p.s :一開始對方叫我用遊覽車運送的方式送到"三重"總站並告訴他車次和車牌 業務會去收取 我跟她說沒錢(因為運費要3-400元) 他說他派業務來跟我收件 於是約在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門口面交 只見他收了我的東西就走了(很急)我問他問題 他都說我不清楚 你要跟我大哥講(和我連絡的那個人)一直強調他只是負責收件 (對方自稱 王大哥)
請問這種案件辦決大約要多久?(警察說1次3個人(受害者)不是1次2次開庭能解決的) 我才18歲欸...我不想要一輩子敗這這種騙子手上
我爸叫我去警察局跟警察串通好 把對方騙出來 在繩之以法!
裁決的結果通常是如何呢??
現在我上班薪資都要匯到我弟弟的帳戶裡 非常的不方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目前您應先設法與被害人和解,以利取得一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債權金額是多少?
如果欠款事實明確,且本金利息完全沒有計算錯誤的話,原則上聲明異議不僅拖不少多少時間,相對來講,債務人平白要負擔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費用卻要更多(支付命令經異議後即轉為訴訟程序,法院將依其請求金額先命債權人補繳差額之裁判費,唯終局來講,裁判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的。支付命令聲請費是500元,起訴裁判費則至少1,000元起跳,債權金額越多,起訴裁判費就越多),無異是雪上加霜。
如何處理才對自己有利,恐怕頗值進一步深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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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是跟他簽4年期的,我已經上了半年,每個月是繳費3000元,總額是108000,分36期繳費,我有領104及威爾斯美語獎學金各6000元,總共12000元,但還剩後面兩期8000及10000元的獎學金沒給我,我是3月份申請,但威爾斯到現在都還沒給我錢,我也打了很多次電話請櫃檯人員處理,到現在都沒動靜,感覺櫃檯人員處理事情很沒效應,而且每月繳費讓我壓力很大,也沒時間去上課,所以現在我想解約,除了轉讓課程給別人之外,只剩下退費這個方法,我有符合他課程未上超過三分之一,即可退費一半,但我現在是個學生,真的沒那麼多錢負擔,而且我跟他是以信用貸款的方式簽約,也就是銀行已經先全部付費給威爾斯了,我再分期繳費給銀行,我另一個同學說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威爾斯及銀行,他就沒在付費,但他不是用信用貸款的方式簽約,他的是繳費給銀行,銀行才把錢給威爾斯,所以他沒繼續上課,也就不用再繳費,那我也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法嗎?我怕會影響我個人信用,而且我未滿20歲,也怕會給家人添麻煩,請告訴我可以跟威爾斯解約又不用付錢的方法,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所言為真,似可提出加以抗辯之;又若您言論無人格特定性,亦可爭執不構成誹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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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人住高雄為單親媽媽,育有一子,目前十歲就讀國小三年級.
二.95年於X泰銀行辦理個人信用貸款,後因工作不順,肇而無力償還至今.
三.101年時,孩子生父同意每月給付八千元供小朋友教育暨保險,
遂以該筆款項向"X泰保險"某展業員購買小朋友醫療保險乙式(每年六月中旬約繳兩萬六千餘元),並於102年12月增購美金保險乙式(年繳約兩萬八千元).
案由:
1.X泰保險展業員於今年(103年)一月份口頭告知,:因於X泰銀行尚有欠款,且X泰保險已收到"X泰銀行"申請之法院假扣押命令,由於本人為上述兩筆保險"要保人",故該兩筆保險已被"X泰銀行"假扣押.
2.本人收悉該項消息,立即請X泰保險提供法院執行命令,並經該保險公司客服專線要求提供本人執行文令;惟該公司均以"公司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至本人親至該公司六合分部,經該保險公司人員協調台北總公司,"電話問出執行法院與文號,惟仍強調無法提供文令(連影本亦無法提供)
3.至四月底本人因經濟因素,無法再行繳交相關保險費用,遂至X泰保險欲變更要保人,擬由小朋友生父自行繳付保險,保險公司聲稱:該兩筆保險已被假扣押凍結變更.
4.五月底,家中收悉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發文時間:103年5月19日;受文者:本人)
請問:
本人未收悉(執行)強制執行命令狀況下,X泰保險公司是否能逕行扣押本人執行保險契約(基金型保險,定期定額儲蓄保單,可中途贖回之保單,中途解約可領取之全部金額)內之各項權益?
依目前之情況,本人應向何處求助,如何求助?
感謝!!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該筆借款有無針對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若有,則銀行可本於該抵押權聲請拍賣房屋取償,若有流押條款,則抵押人可請求抵押物所有人為所有權之移轉,但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物所有人,惟現房屋所有人為利害關係人,得依法代為清償借款,以消滅該抵押權。
若該筆借款未於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則只能針對債務人或其保證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來源進行追償,從而銀行收回房屋的主張恐怕是於法無據。
第 873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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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或起訴狀載明債務人或被告之住址或可供送達之處所,若完全不知道任何可供送達之地點者,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續勢必將因無法送達債務人而失效,再者,即使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起訴後經法院限期陳報被告戶籍謄本,則在完全不知其曾設籍之地址亦無其身分證字號之情況下,實際上也無法經戶政系統查得其住址,在民事訴訟程序唯一方式恐怕只有提供銀行匯款資料,聲請法院調查匯款帳戶開戶人或者匯款人資料(調匯款單),看能否查得其住址及人別了,但是就此部分來講,法院是否願意准予調查證據,恐怕不是絕對肯定,故而起訴亦可能遭法院以欠缺訴訟要件予以駁回。
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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