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債務由您個人負責,不影響您妻子及小孩,您可於目前您朋友債務問題尚未嚴重之際,盡快將您名下相關財產過戶給您妻子及小孩,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您妻子小孩可能因您為移轉財產之行為,而遭銀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該移轉行為,但您亦可為相關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我想尋問跟詐欺相關問題,由於我最近遇到一件事就是,由於我銀行帳戶遺失,而那本帳戶已半年多無使用然後我因為說沒在使用因此將提款卡和帳本放一起而提款卡內我放著一張小紙條寫著密碼,因許久無使用,而後要去其他銀行提款卻無法進行存提款動作,然後在最近一陣子赫然發現那本帳戶不見了,隨後有至該銀行做查詢並要報掛失之際,行員卻說有筆不明金錢流動,後來判斷為帳戶被盜用,結果無法做備案,因查詢後才發現已經有被害人受損,我再整件事完全都是不清楚的情況,還有我並無收受不法利益,我覺得我也是被害人反變嫌疑人,挺冤枉的,因此,我想問這種情地檢署整個流程是怎麼走的,我也是被受騙者,是否有罪之疑呢?
煩請盡快與我連絡,感謝!
楊 先生
Tel:0975429857


【信用卡欠債與惡親戚佔屋急件詢問】
律師群 您好:
我於一年半前刷卡共計約五萬元,但因故失業,後又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現債權銀行中國信託發文要求清償債務,因個人名下繼承有不動產一戶(但因長年離鄉在台北打拼,南部老屋早已被家父離婚之前妻惡性佔據據為己有)
先前個人曾想過出售房屋,以利做財務運用一途。但因其前妻耍潑不肯搬走,故僵持五六年,使我的財務無法做有效利用。
這一年半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個人有意償還欠款並做為醫療診金,故決意出售房產,但因惡親戚強佔,個人對方法律事務並不瞭解,也無法請其離開,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後發現此番情況,竟讓房屋售價直接腰折一半,等同法拍價格。
今收到法院來信,其屋將於6/11查封,進行拍賣,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如何做會較理想?個人已抱就算是拍賣其屋也要將此二事(欠款與惡親戚)一併解決,但不知這對我會造成什麼影響?
尚請協助回覆,感激不盡。




依您所述情形,令尊恐有涉及業務侵占罪之嫌疑,則相關金錢流向是否涉及洗錢,並有洗錢防制法之適用,似應進一步釐清。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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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我在房仲業上班! 想說上網拍兼職!! 所以到了奇集集網頁上去尋找兼職!! 後來有可女生跟我說他是做奇摩拍賣的..說我要辦奇摩拍賣帳號才可以!!兼職 後來辦好帳號..她說要認證安心買家..別人才可以放心..他說要用讀卡機提款卡認證! 我說我不會用!! 她說我可以幫你認證!! 只是要把提款卡寄給她跟密碼!! 之後會還給我!! 她還說要給我12000員認證費!! 但是我沒有收到!! 後來我一直線上問她!! 她說這幾天比較忙!! 5/21卡片寄給她 5/26覺得怪怪的趕快把提款卡報遺失 5/28我去郵局要去轉帳時!! 才發現其他家銀行說我的帳戶是警示帳戶!! 我趕快去警察局備案!! 才發現已經有兩三個人受騙 把錢匯進我的戶頭 但也被領走了 !!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才好!! 我有把我跟她的對話留著 我也有去銀行跟人員說我要補摺 請人員幫我調詳細的資料! 這樣 我會有罪嗎?? 我真的不知道事情會變這樣!! 好無奈!!


信用卡遭鄰居盜刷,鄰居只認盜刷,不認入內偷竊取得信用卡,
辯稱是從大樓資源回收室撿到,並撿到被害人身份證等文件,
得以順利開卡並盜刷.
被害人目前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入內行竊,因為全棟大樓皆使用密碼鎖,
家中門鎖也未有被破壞的情形。
但有兩個間接證據:
(1)同棟大樓同為梯間旁的住戶,有相同被盜刷的情形,且為同一人所為。
(2)在信用卡遺失前一日,有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至電信公司調閱結果,
確定為被告所有。
目前已開庭兩次:
(1)傳票上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但兩次開庭的檢察官不同人,態度也完全不同,第二次開庭的檢察官明顯偏袒被告,建議走調解庭對我們是比較好的,並暗示家中失竊的金額,被告也會願意賠償
(2)問被告如何撿到信用卡,如何開卡,為何撥我家電話,被告一律回答,
我忘了,不記得了,檢方一律採信,卻反過來,要我們舉證家中失竊的東西確實曾存在。
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檢方在第二次開庭,問話中,叫我們回覆,我們為""告發人"",被盜刷的銀行才是告訴人,這對我們的權益有影響嗎?
(2)請問和解庭能調解的金額是否多半在十萬以內,因為家中失竊的財務加起來約十五萬,在和解庭全數討回的機率是不是不大?
(3)若不和解,詐欺和偽造文書確定會被起訴,但加重竊盜(家中財物分次遺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樣我們還可以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4)當天的下一庭即為鄰居被盜刷乙案,檢察官示意被告先不能離開,並告知書記官等會下一庭內容差不多,複製貼上就好,甚至在還未開下一庭的情況下,告知被告,將與下一庭一起送調解庭。請問若到了法官審理,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採自由心證竊盜案是否仍有勝訴的機會?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已經很有可能被警察盯上了,建議你先回想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時間為何?跟誰聯絡?誰要你提供帳戶?提供帳戶給誰?種種跟本案有關之一切事情,均把它記載下來,然後可能要準備接受警方的調查了。你把事件來龍去脈記的詳盡,有助於你日後案件的發展。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跟您是完全一樣的情形受害人,請問您出庭了嗎?要私下留聯繫方式交流嗎?謝謝。 ... (恕刪)
我目前也有一樣的狀況,而且目前已聯絡不上當初的介紹人了
請問有人有後續的資訊嗎?這樣要怎麼辦才好!

事情經過陳述如下:
2014/5/13接獲人力派遣資訊公司的面試邀請,於2014/5/20至銀行端面試後,2014/5/21獲得錄取通知並已事先約定2014/5/28至銀行端當日報到。人力派遣資訊公司於2014/5/22寄給我的人力服務委任契約書合約內容,經本人審視之後,契約內容有多項條款疑似有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條款(包含「...乙方除需先行賠償甲方新台幣200萬元整之懲罰性賠償外,..及第五條保密義務第1款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內容..,應負擔保密義務等條款」,疑似有詐財的動機存在),故本人於2014/5/22透過LINE詢問,該契約書合約內容是否可以修改?人力派遣資訊公司回覆:「基本上是不行的」,本人即回覆:「您的合約內容,本人還須跟相關人員審閱及審查。彙整後問題再回覆給您,謝謝~」及於2014/5/25 本人再回覆:「您的合約內容,本人正與相關人員進行審視及審查中,原訂5/28至XX銀行XX分行報到日期,因合約內容本人不同意並進行審查中,在合約內容雙方還未達成合意之前,將不前往XX銀行XX行報到。」
問題如下:
1. 本人因是個人身份是否可以合理主張採取合約審查作業程序的權利,依據人力派遣資訊公司要求本人簽署「人力服務委任契約書的合約內容」,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擬邀請(1)XX銀行XX分行面試官(2)勞動局-免費律師/勞資信箱(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提供中小企業免費法律諮詢服務(4)或貴法律諮詢家及相關單位或願意擔任審查人員),協助進行合約審視及審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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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弟弟無拋棄繼承,則弟弟仍為法定繼承人,弟弟該贈與行為可能遭銀行以詐害債權主張撤銷之,惟可嘗試主張時效抗辯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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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令弟若未拋棄繼承,則依法即有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之權利,其因協議而??未受遺產分配,則銀行應該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請求回復登記。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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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該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依法於被繼承人即令祖父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所繼承承受,惟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而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完妥之前,是無法進行拍賣的,所以法院才會在債權人聲請執行時,先命債權人進行代辦繼承登記之程序,以利後續執行程序進行。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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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單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之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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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你好:
機車是我的名字但使用者是我前男友,因機車還在貸款中他打電話去分期銀行問要繳三期才可過戶,現在才繳第一期,但我怕他不過戶,在這中間如他又不正常繳款機車又違規,那我要怎麼辦?他也會用言語威脅恐嚇,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那算不算威脅恐嚇,比如沒替他做什麼他就要叫當舖逼我把全部錢還清,在跟當舖借的錢他也有使用,現在不高興就一直拿這個來威脅我替他做任何事,我已經忍無可忍了,一個男人什麼都不做只會對我威脅講這些話,他有前科,朋友們都叫我去備案,我只想跟他切乾淨一點往來也沒有,那要怎麼做才好,在這中間他也慫恿我幫他買車,結果汽車車貸他也不繳,現在全都丟給我去負債,我很想告他,因為他只會利用我對他的心軟騙我替他做很多事,這讓我已經好困擾了!他也為了跟我搶手機打我,想請問律師對這種人我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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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之前有認識一個女生(他是專門收銀行簿子)的,我因為沒有錢而賣給他五千塊,之後我朋友因為沒錢我幫助他讓我同學跟那個女生認識,結果我同學也賣簿子,我現在我自己的簿子已經結案了,已經判了三個月,而我同學這個現在已經開到法官庭了,請問準備程序是什麼?我會被關嗎?我不想被關怎麼辦?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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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擔任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於借款人未按期繳納貸款時,銀行可以主張全部借款到期,並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主張連帶清償責任,後續並可能採取假扣押或者相關法律程序對於連帶保證人之財產或所得來源加以強制執行,俾供取償。所以若在借款人尚未逾期前,債信尚屬良好時,或可思考趕緊請借款人商得銀行同意保證人更換,俾以早日終止保證之關係為妥,不過應強調的是,是否同意更換保證人為銀行之權利,若銀行不同意終止原來的保證契約關係,則仍應負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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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有身心障礙,在經過討論後,將二哥的證件印章存摺交付於弟弟保管,但近日查看二哥存摺發現活存一百萬被領出,懷疑弟弟是帶著二哥至銀行將錢領出,領出的錢已不知去向,領走後再幫二哥申請禁治產,讓我們以為二哥的財產已經無法更動
想請問....
1.弟弟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法?如果要控訴他,要如何拿出證據指證?
當前能想到的是至銀行調出那天寫的提款單,並確定是我弟弟的字跡,因二哥行為不能自主,猜測提款單不是二哥所寫,或是直接質問弟弟並且錄音存證
2.二哥禁治產後,其監護人為我大嫂,想請問我大嫂是否只能管理我二哥的帳戶
也是不能私自動用二哥的存款?倘若要動用,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動用?二哥無配偶子女,兄弟含本人一共有四位(大哥 二哥 本人 弟弟)
以上問題 感謝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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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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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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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您好,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清償貸款抵押權就必須塗銷,其他債務與這件事情無關的,如果真有此情形,你可以去金管會檢舉,如無效在提塗銷抵押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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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你的財產都會被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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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人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上寫: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重溪尾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0492號債權人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338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執利息,並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17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手續費應予另行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四、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家人之前有跟那間銀行借錢 但好像沒還完的樣子


您好,農地贈與與一般贈與一樣,如果超過220萬就會刻贈與稅,但不建議與母親共有,因為這樣可能會被銀行強制執行,建議用孫子名字即可,至於被賣掉這問題不用擔心,印鑑證明第一次必須要本人去辦,且要出賣不動產必須雙方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所以不用擔心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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