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九號 因為缺錢
找以前一個朋友聊聊近況
他知道 我沒工作 又沒錢
因此跟我說有個賺錢的機會
想不想參予 一個月可以進帳70~80萬
他帶我到他的房間 給我看她的身上現金
數目蠻大的 但我也不知道是多少錢
只知道那是很多錢
我又問他 要怎賺
他就說 你如果想做的話 先跟我打個合約吧
合約我說我想帶回家看一下 在想要不要簽
他說 下次再看
結果下次 約時間碰面時 他就讓我當場簽了合約
簽約的時候合約內容他也沒讓我 看的很詳細 就叫我
這裡簽名 那裡畫押
因為他說 加盟金要120萬
讓我分期 一個月10萬
分12次給
因為我沒錢拿不出來
他讓我簽了一張120萬的本票
簽完約後 她才把合約給我一份
內容大約是 一個月要付10萬給他
加盟內容屬於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合約書標題就是 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可是簽完約後 做了一個月 我才發現被他騙了
因為他說的這份事業 根本不合法
這部分 合約都沒提到
現在 他拿著本票 來跟我要錢
而且還連續三天來我家門口 貼欠錢還錢 大字報
他有傳本票照片給我看 我發現我寫的時候沒寫好 有一個字有重複畫過的痕跡
這張本票 還是一樣據有效力嗎
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家人是債權人,在法拍現場遇到承受方面的問題,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打算聘請律師處理。
我家人去法拍現場,聲明承受第三拍的流標拍賣物,書記官要求他繳交保證金,說之後還要繳交價金差額,否則不能承受,遂要我家人現場簽署反悔承受聲明,寫道因我家人未帶保證金,故反悔承受拍賣物。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法院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該裁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此之所謂承受,係指債權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抵付拍賣標的物之價金而受讓其所有權而言。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高於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一經債權人聲明承受,即與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變賣終結之情形相當,不生執行法院命債權人繳納價金之問題。」
我家人的債權金額300萬元(不含利息),拍賣物底價才40萬元,雖然有另一併案債權人,但他並未要承受,且債權只有20萬(不含利息)。在這篇討論http://ppt.cc/l-dS,也提到「債權人於應分配之債權額高於承受不動產之價金時,更可行使抵銷權(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 );若債權人應提出保證金,對債權人亦顯有損害,並不合法條定為「承受」的文義。」
2011-12-某日:債務人(乙)簽訂本票,本票無寫上日期,只在遺產協議書上註明房子過戶後付款與債權人(甲)。2012-04-某日:因甲半年內不是無法聯繫到乙,就是聯絡到乙,乙稱房子尚未過戶完成所以無法還錢,要甲再等。2012-06-某日:甲委託朋友(丙)提出房產的相關資料,證明房子已經在2012-02-某日完成過戶與乙,乙已經拿房子向銀行抵押。於是甲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2012-07-某日:本票裁定結果出爐,乙突然連繫甲,並表明還錢意願,於是2012年的七月八月九月十月乙都有還錢,但到2012年十一月時乙向甲表明還錢有困難,希望暫緩還錢,甲答應可每個月還更少錢,但請不要不還。但至今2013年七月,其間甲有傳簡訊或打電話給乙,乙完全置之不理,最後一次回覆簡訊在2013年2月。請問是否可告乙有詐欺房產的嫌疑?又因本票裁定已過一年效期,是否要再次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而後拿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乙之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我的家人有收到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因為我的家人和聲請人借款30多萬元(有簽本票),每月有付利息4-5仟元,但在今年一月時因聲請人怕我的家人無法還款,要求我的家人重新簽一張30萬,三張10萬元的本票(加101年8月6萬、101年11月4萬共六張70萬元),並承諾我的家人錢還清後會將所有本票還我的家人,但因最近這幾個月我的家人無法付利息給聲請人,聲請人在7月1日向法院申請本票准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共70萬須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止,但因我的家人只有借30多萬,想請教我們該怎麼抗告,或是我們該怎麼做??那如果我們抗告不成功這會強制扣押配偶的財產嗎??不好意思因為7月9日就收到了有點急,請律師們幫幫忙,謝謝!!
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Jason您好,
一、按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為重罪,請謹慎為處理之。
二、除監聽譯文外,法官仍必須斟酌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成立偽證罪。例如案例中陳是否主觀上知悉偽證情事?及是否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6年前我開始從事醫療業務和客戶相處三年後有一天和一個客戶在聊他的怎賺錢怎投資後來心想也來小小的投資一下..之後在聊天過程時就問他是在投資什麼的他一開始是說他是做二胎借款的投資上很安全..我就開始和他一起投資..投資時他有開本票給我...但一開始問說如果要拿錢要多久說他說只要提前一個月就可..中間還有投資牛樟芝...但之後想用錢和他說要拿回錢..他就開始推3阻4的..心想有問題..現在換家人幫我要錢..但我實在氣不過..他每次說要還錢的時間一再唬爛....我一直想告他詐欺但我家人說只要拿錢回來就好..再等看看..但我覺得就算拿到錢也是基本的..要讓他付出應有的處罰才對..我有上網找一下我的情況和詐欺罪很像..因為想告他詐欺..目前我們已經拿本票去裁定了..要等結果出來才可以告詐欺嗎..還是可以同時進行呢
這件事我是發第二次了 想再請問律師們..如果我現在要提告詐欺的話是直接到警察局提告就可嗎還是要先準備資料..或是直接去錄口供就可呢? 麻煩律師們幫解答一下 謝謝
6年前我開始從事醫療業務和客戶相處三年後有一天和一個客戶在聊他的怎賺錢怎投資後來心想也來小小的投資一下..之後在聊天過程時就問他是在投資什麼的他一開始是說他是做二胎借款的投資上很安全..我就開始和他一起投資..投資時他有開本票給我...但一開始問說如果要拿錢要多久說他說只要提前一個月就可..中間還有投資牛樟芝...但之後想用錢和他說要拿回錢..他就開始推3阻4的..心想有問題..現在換家人幫我要錢..但我實在氣不過..他每次說要還錢的時間一再唬爛....我一直想告他詐欺但我家人說只要拿錢回來就好..再等看看..但我覺得就算拿到錢也是基本的..要讓他付出應有的處罰才對..我有上網找一下我的情況和詐欺罪很像..因為想告他詐欺..目前我們已經拿本票去裁定了..要等結果出來才可以告詐欺嗎..還是可以同時進行呢
朋友跟小弟借了一筆18萬的錢,約2個月後去跟他討,對方還我5萬
於是小弟叫他寫一張借據13萬以及開本票,後來陸陸續續又還了5萬
但後來就避不見面,打電話她也一直說沒錢,這件事目前也拖了快一年了
在上次講電話後,她惱羞成怒罵我,小弟氣不過,所以想拿去法院做本票裁定
但有一些問題煩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1-借據寫13萬,但寫的很簡單,內容為本人xxx向xxx借13萬元整,特禮此據已茲證明
對方有簽名加上手印
2-本票金額有4張為8萬,每一張為2萬,上面有簽名加手印,沒有寫地址跟身分證,發票日跟還款日 都有寫
我住台南對方租房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戶籍地不曉得,我可以將本票拿到台南地方法院 去裁定嗎?對方若是跑路,不在住所,收不到法院寄給她的本票裁定,該本票裁定也會無法成立嗎?
或是要在新北市新莊區管轄的法院才能裁定?是哪一個呢?
在台南法院的話是比較方便,若是要在台北的話可以用寄的嗎?因為還有一條500元的費用要付,
是看總金額來算還是以發票張數來算?是一張500嗎?4張加起來2000-或是以總金額10萬以下收500
是將錢跟資料放信封帶一起寄去台北的法院嗎?
是否本票正本跟影本都要寄呢?借據要嗎?
因得知對方前陣子有賣房子,對方如果有存款以及工會勞保,本票裁定如果成立的話
可以從他那邊扣款還我嗎?
或是可以提告對方債務不履行,這樣需要如何來申辦呢?該準備哪些資料呢?未來開庭可以在台南嗎?還是一定要在對方住所的管轄法院呢?開庭有聽說要開庭費,費用大約是多少呢?
請問哪種方式對我比較有利呢?懇請各位大賢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2.?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關於執票人對於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從而本件依您所述發票日若為99年4月22日,則其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至102年4月22日(按若自到期日起算則又更落在102年4月22日之後了),若對方在三年期間內均未行使票款請求權,其票據上之權利才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對方既已聲請本票裁定,自係已依行使票據權利,恐怕不太有主張消滅時效之空間。
後續待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以此項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或者是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以供其債權受償來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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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要先確認, ... (恕刪)
劉律師你好!我確定在一審(雲林)還未判決時我有先附刑附民對這個集團所有的人,之後一審判決後他們有再上訴,移至台南法院。之後一審有發涵接受我對主嫌的刑附民(我們有開二次民事庭)但車手部分駁回。移至台南後現在已結案,也確定車手有罪(這兩位車手是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被害者匯進來我的戶頭),我的身份較特殊是我被這個集團騙了錢也騙了金融卡。所以我確定車手有罪後我具狀至一審(原本判無罪的法院),我具狀裡頭有附上他們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的畫面以及我賠償那些不是我騙他們的調解筆錄與匯款明細。二審判車手有罪了,我不是可以提刑附民嗎?為什麼還要裁判費?我到底要怎麼做手不用繳裁判費?
求求你救救我
律師先生安好:我於2年前想前夫請求小孩扶養費(以不當得利請求).日前家事裁定下來駁回我的申請..原因是:我前夫出示一張債權轉讓書..說他民國89年有一筆債權轉讓給我..但是我跟法官說:此筆債權不是我前夫ㄉ..是當初我投資被對方騙..我曾經告過對方詐欺..但是不起訴對方..我又要求對方從新開立本票..開我前夫ㄉ名字..我一直以為我不能告對方詐欺2次..所以才要求對方開我前夫的名字..法官不採信..第二:這筆債權我又於民國96年透過我當初一位張姓友人介紹台北他的朋友來催收..我並不認識他台北的朋友..當初我沒跟對方簽委託書..因為張姓友人有在場..說他會幫忙我..不用簽..還有對方說:收不到他會把本票寄還給我..結果沒收回來..期間我有去找我張姓朋友請他跟他朋友說:把資料寄回來..張姓友人說好..事情就這樣過了幾年..我和張姓友人失聯了..法官也不採信..他說:我沒任何證明..昨天我終於找到張姓友人..他說:他願意幫我出庭作證..這筆錢真的沒有收回來..他還說:他會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我想請問律師:裁定書上說:10日之內可提抗告..我如果到時還是沒辦法拿回本票..我抗告理由可以請張姓友人做證嗎?還是要另外聲請"請求張姓友人作證"?如果附上張姓友人自白在抗告書上行嗎?我知道打官司要講求證據..但是我真的不甘心..我前夫強取豪奪不屬於他的債權..債權明明收不回來..法院又認定說:我有收回來..是不是沒有本票我就輸了?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各位律師好,緣由是當初房東有告我們押金部分,當初母親不識字租賃房屋時
小女我本人不在身邊,押金當初口頭承諾為兩萬,租金一萬,後來房東寫租賃合約書時
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為一萬,後來母親共給了三萬,並表示兩萬是押金以及一萬是租金
後來房東提告我們欠她押金部分,以及修繕金額共1886元,如今判決書已下來
主文寫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0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以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十分之9即新台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但我有個疑問是我們合約當初簽是101年3月25日起算,房東所告我們的狀紙也未寫到
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我看了很久內容及主文,壓根都沒說為何起算日是從100
年10月11日開始算阿...現在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這部分利息起算日有疑慮的話,是否可以
寫裁定更正狀紙遞交法院,可是我剛又看了法院裁定更正狀格式..上面寫說 貴院判決那一欄有誤
應更正為.....什麼的,可是這部分我是可以自己寫應由何日開始起算嗎??怪怪的...
另外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我們有告房東房屋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有律師可以洽詢我嗎??
我想請問狀紙已遞,我想請律師陪同我母親出庭這部分的費用,因為自己在上班,又怕母親
不擅言詞辯論,母親也有意願漏水這部分請律師,想詢問一下費用,因為算是小額訴訟走簡易庭證物及狀紙已遞交,目前走到要開調解庭而已!還沒正式開庭~懇請各位律師們給個回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