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房客偽造同意書設置公司可請求強制返還房屋嗎?
- Glacier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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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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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一間房子出租給他人作為公司使用,簽約過程有經民間公證人進行租賃公證。過了一段時間,經國稅局通知我的房客偽造了房屋使用權同意書與私章,擅自讓其他陌生人在該地址登記數家公司。想請問一下在這個情況下,除了偽造文書的告訴外,我是否可以以侵害我個人權益與違反合約為由來終止租約?那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呢?
感謝撥冗諮詢回答
Thanks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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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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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租客終止租約,並且以租客違法違約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遷讓房屋,要求租客搬離。
2、取得勝訴判決後,如果租客仍不願自主搬離,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使對方搬走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對於提告細節或流程不清楚,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尋求協助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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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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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承租人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至於就終止租賃契約部分,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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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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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房客)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財產損失)賠償責任並且終止租賃契約。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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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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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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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約的部分不一定可以要求終止(要看契約約定),但是倘若我方沒有授權他方做公司登記,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將公司地址遷出。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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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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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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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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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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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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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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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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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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