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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云生前契約解約

  • 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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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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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在民國102年間經朋友介紹買下慶云公司的生前契約後就沒再注意這方面的事,直至最近才收到親友告知慶云直銷判決的事後決定解約,但客服總公司電話已成空號,當初介紹的朋友也找不到了,想請問該怎處理?如果訴之法律,實際退款成功的機率高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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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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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用型)

    壹、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事項:

    十八、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消費者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殯葬服務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殯葬服務業同意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消費者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及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契約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首先要看生前契約如何約定。其次,該契約要符合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規定。契約可以終止,但只能退部分費用(不低於80%)。

    可與公司聯繫,要求辦理終止及退費,若有消費爭議,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由消保官協助處理及調解。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消費紛爭案例(十一):生前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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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3:41 最後編輯日期:113-02-29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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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並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主張解約,要求退費

     

    2、本律師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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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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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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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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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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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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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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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慶云公司的刑事案件已經被判無罪定讞了。

    2、不過還是可以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不過必須是交貨後6個月內才能要求退貨。

    3、建議您請消保官或是公平會協助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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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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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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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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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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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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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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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有無可終止事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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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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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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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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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建議委請律師代為發函向該公司終止契約及申請全額退款。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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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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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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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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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2 18:04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2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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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故上開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仍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成要件。而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須當事人間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他方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者,始能成立;倘受益人基於債權或物權或其他權源取得利益,即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自不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於時效完成後,仍可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按民法第197條第2項、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不當得利,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就此類案件、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訴訟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疑,提供給您最優質、專業的法律扶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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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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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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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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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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