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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跟一樓營業場所之糾紛

  •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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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5:54 
  • 文章人氣:118
  • 個人積分:2
  • 我們是一樓在營業的咖啡館,地下室請律師發文來告知我們的違建建築在防火巷讓洗碗區使用!另外提及由於是消防安全不得佔用,且未經土地共有人同意而佔有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屬於侵佔!

    想說明的是房子是屬於既存違建,是40年前的雙拼公寓,本人在11年前購買時房子就已經是這樣,也沒有增加或擴增的情況,這樣屬於佔用消防安全?另外本人也有調查在既存違建裡面不得設有鍋爐烤箱等較危險營業設備,他提出的違建部分就是放洗碗機跟員工可以吃飯的地方,另外侵佔的部分真的不知道是哪裡可以說我們侵佔!再麻煩各位律師解答@@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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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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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刑法第320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防火巷之產權歸屬,防火巷可能屬於共用部分,除非有分管契約或默示分管契約,才能取得占有之權源,否則屬於無權占有。民事上管委會或共有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刑事部分可能構成竊佔罪,但竊占罪屬於即成犯,自竊占時起算追訴權時效,依您所述,當初搭蓋違建之人應該是很久以前就竊佔,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且您並非竊佔之行為人,不會構成竊佔罪。

    若屬於既成違建,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會列管並緩拆,但若涉及消防案權疑慮,則會要求拆除,此部分要特別注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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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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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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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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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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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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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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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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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986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防火巷弄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上開規定,住戶不得私自使用防火巷或與大樓住戶約定專用防火巷並作營業使用,輕則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檢舉,依據同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除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外,並應予以拆除。
    2. 此外,住戶經規勸後若仍執意將防火巷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住戶之使用權,將該防火巷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可能會構成竊佔罪。另阻塞逃生通道,至生危害於他人生命,亦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之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罪。
    3.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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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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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您可以有證據證明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是取得默示協議,否則就是應該要還給其他共有人,且會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違建的部分,則不論是否取得同意,都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3、刑事竊占的部分,則可能會因為超過追訴期間而主張免責。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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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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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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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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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本件有無刑事竊占罪嫌?尚需釐清相關爭點,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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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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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如果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屬於無權占用,須返還占用期間不當得利的費用

     

    2、但您的情況並非侵占,比較接近的是竊占罪,但距離時間已久,而且主觀上欠缺竊占的犯意,此部分可以透過律師協助,爭取不成立犯罪

     

    3、現階段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回覆對方的律師函。

     

    4、並且考慮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與對方協商。

     

    5、如果協商不成,就可能進入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6、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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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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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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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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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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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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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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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尚無法釐清完整事實,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答辯策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員工無辜遭申告涉犯侵占罪嫌,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受讓人誣指侵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合夥人結算不清,被訴侵占,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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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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