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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約) 買賣重要資訊未揭露引發房貸成數不足

  • lee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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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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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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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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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要看當初的買賣契約怎麼約定

     

    2、貸款成數不足,並非一定可以解約,附件實價登錄也不是重要資訊未揭露

     

    3、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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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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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第1項)。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第2項)。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第3項)。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第4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不動產買賣契約如何約定,依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六、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 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___。

    2、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 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 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

    3、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 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通常會有勾選的選項,有特別約定之個別磋商條款也會記載在契約上,可以先看契約如何約定,若有約定就依照契約約定辦理。

    若因房仲未告知而受有損害,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求償,但要先確認所受之損害為何。

    若約定以現金補足,要依約給付各期款項,否則會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並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若不給付出賣人可能會催告後解除契約、請求給付違約金。反之,若約定得解除契約,則以存證信函對出賣人解除契約即可,解除後不用再給付款項,請可以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

    若履約對您有利則可以現金補足差額;若沒有利益,則可以選擇解除契約,依個案情形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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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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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者,本件倘並無違反法律規定抑或公序良俗,您要解除契約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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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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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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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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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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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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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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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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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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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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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簽約後自然有違約問題,依您所述究竟有無合法的解除權可供行使,要看您所簽的契約內容而定,建議您持完整契約原本諮詢律師討論有無解約空間。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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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4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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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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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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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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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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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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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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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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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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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5 17:02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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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建議寄送存證信函說明買賣重要資訊未揭露,引發房貸成數不足的問題?---可以。

    2.如寄出存證信函,那麼3/27另一成價金仍需依約匯入履保帳戶嗎?---需要。

    3.是否建議朝向 不解約但價金補償,或解約的方式進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貸款成數不夠,不代表可以解約,頂多是能不能跟仲介求償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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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5 23:1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453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6 11:3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046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可以寄出存證信函與房仲協商。
    2. 建議價金仍依約匯入履保帳戶中。
    3. 需視當初買賣合約內容而定。
    4.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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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