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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假扣押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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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6 18:59 最後編輯日期:103-11-0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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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假扣押」指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程序。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就債務人名下財產(如租金動產股票、存款等),在新台幣O元範圍內為保全,假扣押執行通常要先拿債權額1/3擔保金。

    若想取得該財產,則須取得民事勝訴判決,並非提起刑事告訴。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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