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假扣押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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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6 18:59 最後編輯日期:103-11-0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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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假扣押」指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程序。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就債務人名下財產(如租金、不動產、股票、存款等),在新台幣O元範圍內為保全,假扣押執行通常要先拿債權額1/3擔保金。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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