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購物眾多,有些買家購物後不去超商取貨,造成賣家損失運費毫無保障,有什麼方式可以警惕這些買家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舊設計商品,應無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進口、製造、販賣舊的設計是否會侵害您所指出的專利,主要觀察的重點在於,1.該舊設計是否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內;2.該舊設計公開的時間是否早於該專利的申請時間,如果早於該專利之申請日,則即便舊設計的結構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仍可主張該新專利在申請之前已經公開,不具新穎性而得撤銷。
如果舊設計公開的日期晚於新專利的申請日,且有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你在舊設計上進行改良,必須達到迴避新專利的技術特徵的程度,方不致於構成專利侵權。
最後,如果只是討論設計的內容,沒有製造、使用或販賣具體的結構物,那不是專利侵害的類型,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如果您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Dear 陣雨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代理國外的舊式設計產品到國內販售,如果該舊式設計產品不曾於國內使用或販售,則可能構成侵權,但前提是該產品落入此一專利的範圍內。由於專利的先使用人在專利申請前已經使用的技術若與專利技術相同,仍「允許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實施,此乃先使用的抗辯權。但該繼續實施的範圍僅限於原有的範圍內,是以若未曾在國內使用則不得主張此一抗辯。
2. 自行製造或銷售舊式產品或材料包,如果自行製造的產品或材料包落入於系爭專利的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3. 設計迴避是為了主張不侵權的抗辯,建議您在設計迴避新產品時先取得「不侵權」之鑑定報告或法律意見書。
4. 在論壇上討論若提到要約販賣等字樣則可能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 若作品落入於專利權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善意先使用的範圍有使用地域的限制
但若您認為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則可以直接挑戰該專利之有效性 每個專利都可能有百密一疏的地方,此為常用且最底抽薪的抗辯方式。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但也可參詢各大律師之意見!~
大約在去年的 5 6 月分左右
我玩一款遊戲 想買帳號 但是身上那個時候沒有那麼多錢
所以就請在網路上認識很久的朋友先幫我墊
所以交易的部分都是他在跟另一位玩家談
我都沒接觸賣家 我和那個朋友說以後慢慢給他錢
他們談好要分期付款
先付了第一期的1000元(85上有交易紀錄和證明)
他就先用85把帳號密碼移交給我朋友 我朋友再移交給我
然後我拿到就玩了 因為交易是交給我朋友處理 所以我也沒去多管
反正慢慢再給我朋友錢就好(我朋友自己說的)
然後第二個月的時候 我那個朋友騎車被別人撞
手斷掉 所以和賣家說可能要晚個一兩個月給賣家錢
賣家就說不用給了 算了 給我們玩了
我朋友這樣跟我說 然後我那時候不玩那個遊戲
大概在7月的時候就把那個帳號賣掉了
隔了大概9個月吧 今年3月的時候 我就收到簡訊說
最後一手買家帳密被改(中間轉了很多手)
要我們再找前一個賣家拿回帳密 我們也找到了 把別人帳密改回去的
是最開始賣我朋友的那個人 我們也把帳密拿回給那個人 他說東西有被賣掉
然後有去警局報案了
接下來 賣我們的那個人
說我和我朋友當時錢沒繳清 打死不認說他當時有說要送我們玩 還說當初我朋友手斷掉是騙人的
說他只是用正當程序把帳號拿回去 但是都隔了九個月了
而因為當初我朋友和賣家是用電話聯絡的
所以根本不可能會有他說要送我們的紀錄
這就是很麻煩的地方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部分有可能會被告什麼罪?
被抓了 約五頂帽子結案,共賺不到200,開庭結案,刑事20天可易科罰金兩萬,
我有收到判決書,但是繳款金額還沒下來,
然後因為一些疏忽
我在網路跟夜市賣帽子被同廠商購買投訴,
(因為我有接受面交服務,所以廠商兩邊都抓,不同款帽子)
兩筆賣了共約4頂 兩頂成本200賣250
兩頂成本160賣199
四頂利潤不到200
廠商問我是否要和解,開價40萬我實在付不出來,而且我覺得好像太誇張了,他說那一半呢?我也說沒錢
這陣子都沒聯絡,直到今天他說15萬,我還是覺得太多了付不出來,
後來他說11萬
我跟他說我付了11萬我還要刑事被罰 第一次20天兩萬 第二次我爬文好像都至少要50天那就是要至少5萬, 加一加也是快20萬,
他說我跟她和解後,刑事叫我跟上訴跟法官陳情我們和解了就會兩筆都不罰只要給他11萬即可!!
因為我不懂法律,我怕我借了一堆錢和解,最後刑事還要被罰,這樣我還是沒這麼多錢......還是要被關,
所以我想說這樣我還要跟他和解嗎??
目前就是方案一聽他的和解11萬 然後刑事上訴徵求不要判(也有可能全被判共11萬+20天兩萬+50天5萬共19萬<<我不懂法律我很怕會變成這樣)
林律師 您好!
我一年多前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在該公司的秘書介紹之下,便同意加入會員,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同意且簽約並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而當初寫的和解書裡也有放棄追訴刑事跟民事告訴權,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
首先,雖然當初您和對方公司寫的和解書裡有寫到放棄刑事追訴權,但是告訴權在法律上是不能事先拋棄或放棄的,因此這樣的約定並沒有強制力,而且當初和解的事項應該是針對簽約的爭議而不是針對您後來的po文,所以如果公司真的去提告,地檢署還是會受理。
不過對方公司提告的話,依據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則是「散布流言或詐術,造成公司信用損害的結果」。也就是說,只要您在網路上po文所提到的對方公司行為都是事實,就不符合流言或詐術的要件而不成立此罪。
因此,針對您文中所提到諸如:對方公司說入會費可分期卻未辦分期、謊稱跟某電信公司有合作、完全沒享受到服務卻硬收6000元諮詢費、簽約時刻意倒填簽約日期等情況,請儘早開始蒐集可以證明上述情況都是事實的證據(最好蒐集書面、錄音等物證,在司法實務上的證明力比較高),以便日後提出給地檢署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對方公司提告的法條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您可以撥空參考我先前104年2月26的回文,只要您是針對公司的欺騙行為就事論事,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您是有舉出公司行為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從您所提到的情況來看,我認為不至於會觸犯妨害信用罪及誹謗罪。
至於您在文章中對公司提到: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字眼,如果是對一般人這樣講,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但是公然侮辱罪的對象只限於自然人,公司法人不屬於本罪的客體,所以也不用擔心。以上意見謹供參考,遇到無妄之災實在是有點不幸運,但穩紮穩打即可,祝一切順利。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建議閣下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地址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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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舉證說明來龍去脈,以為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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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為您答辯,提出相關證據證據加以說明為事實,以利請求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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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律師您好,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同時是一名男同性戀。
我在前天的時候被警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帶回去警局作筆錄,
當時是兩名便衣警察,車子也是一般的車子但是上面有裝攝影機,
我想請問那個車子上面的攝影機會被拿去做為證據還是只要我沒有提出警察在車上對我使用暴力就不會用到它?
因為從被逮捕到上車到做完筆錄離開,
這整個過程我都異常冷靜,他們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所以警察一直說我在演戲之類的,也說我的反應不像是沒有前科的人(本人的確沒有前科)
然後他們一直說在車上問我問題只是在聊天
叫我不要想避重就輕的去回答他們的問題
然後他們開始要我解釋我在網路聊天室被他們抓到時的暱稱是什麼意思
還有要求我解釋男同志間的各種術語或是名詞
但是當我解釋的時候他們會一直插話
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或是不要講文言文、不要避重就輕,
或是:你說的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啦
或是:所以你說的跟我說得差不多對不對
之類的
因為怎麼解釋他們都會打斷我 ,所以我後來就乾脆直接說對,都是那些意思
但因為我那時候網路暱稱是:0弟缺錢可HI(19)。
警察叫我解釋到最後的結果是:
0:被幹,同意對方將生殖器插入自己的肛門從事性行為者。
弟:需要被照顧的那方(X)→警察認為弟等同於0號的意思(這點我後來想想警察會一直要糾正我是因為我的年紀才20(當時他們以為我19歲),如果就我的認知來說弟弟是需要被照顧的,那麼我會去找尋的對象一年紀一定不會比我小,也就是等同於我不會答應未成年的人與我從事性交易,這樣我不就沒犯法了?!)
缺錢:我沒錢。
可:可以。
HI:哈囉。(X):這邊就是我特別在意的地方,因為當時我跟警察說我的HI就是哈囉的意思,他糾正我,他要我說這就是拉K,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什麼HI會等於拉K阿?他說叫我不要裝傻了,GAY的術語就是這樣我不可能不知道
後來爭執很久我就跟他說我的HI的意思是對方出錢我可以隨便他,甚至是讓對方下藥(春藥)之類的,他就說下什麼藥?就說拉K就好了啊!
這邊我必須承認,當下對於這句話我的確是想避重就輕,我知道HI這個術語真正的意思,但是我堅持跟警察說是哈囉的意思。
但是警察在後來閒聊的過程還是一直想我講出HI等於拉K,我就直接告訴他們
我真的不知道HI跟拉K有什麼關係啦,但是我用過安非他命[WU1] 。
他們叫我不要隨便講出來他們沒問我這個
它們也從頭到尾都強調說他們是想要幫助我,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很配合他們
連後來要蓋章確定筆錄內容那些我都直接蓋下去 ,沒有確認內容,
因為當時我真的覺得他們是要幫我。
但我現在想想有點害怕,因為如果攝影機被交給檢察官,或是他們有在筆錄裡面寫說我吸食過安非他命,這樣我的罪是不是會更超過,
我需要解答的問題是:
一、如果到時候檢察官真的有問我這些事的話
我可以提出因為在第二次自白(筆錄)時沒有說到自己曾經吸食過安所以拒絕檢察官用攝錄機的第一次自白當作證據嗎?
還是說我只能認罪?
二、再來我想請問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的流程有哪些?
還有到時開庭是只有我跟檢察官兩個人嗎?
還是會有其他的人在呢?
還是說警察是直接從IP監看我所以換了也沒用?
我怕警察以後會監視我的帳號,因為我帳號裡有些朋友也是做不正當的事,我很怕會牽連到他們..
會覺得警察監看我的網路是因為
我其實一直有解離性人格疾患,也就是MPD多重人格障礙的困擾,所以2月~3月期間我都一直在網路上尋找相關文獻,而且我的身邊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
但是那天在車上警察一下就說出我是不是有多重人格、我現在是用哪個人格在跟他對談,
雖然他說他是用猜的,但是我覺得太巧..
而且他們也第一次就猜中我讀什麼科系…
四、警察說到時候會有東西寄過來要我去開庭,我想請問他大概是幾天內會寄到?
因為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五、警察說我的刑責應該不會太重,但是因為我家蠻有錢的所以也不會輕到哪去,
六、我犯的法律會因為是男同志的關係就判的比較重嗎?
但是他們好像真的對我蠻好的..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或是律師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之犯罪為於網路上散布性交易之訊息,至於您有無施用毒品,會視您驗尿之報告而定(若您有作驗尿的話),故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您應趁您記憶清楚之際,將警詢筆錄之問題及答案均加以記錄,以利和律師討論於地檢署應如何應對檢察官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您好:
我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張源傑律師。由您所述之事實以及問題,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關係甚廣,包括 貴公司與A之間是否成立成契約?若無契約成立,是否有事實上之契約成立?您的企畫在法律上之定位為何?您在企畫書上目前保有多少著作人格權?您企劃書之重製、改作、編輯、等等著作財產權有無轉讓或授權A使用?明星未出名,是否涉及隱名代理之成立?您已支出之費用要用如何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或返還?對方有無涉及個資之侵害?以及您在法律上可否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分別主張如何之權利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本所專精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擔任多家出版社之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著作權相關權益之保障極為熟稔。本所所長范國華博士非常重視您的案件,但是因為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為了提供您最精準的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邀請您及 貴公司相關人員赴本所詳談本案。本所特別優惠30分鐘之諮詢一律免費,請您與我聯絡會談時間。我的電話為(02)2759-5585分機8803。
關於本所之介紹,請您參照本所網站及部落格,相信您會對於本所之服務能力與專業深具信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絡,謝謝。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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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案例二、明星藝人B(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轉由我接洽出版社)
1.2014.9月底,由於前一本書(明星藝人A的書籍出版未果),其經紀同事a邀我幫其公司(又一個沒有合約)的明星藝人B出書。並告知,此次是由B個人與我個人直接洽談,不會有其他人再干涉,應該會很順利。
2.由於前一本書發生A的配合度問題、其本人與經紀公司都不出錢的狀況,於是我個人與B直接於洽談書籍製作意願同時即先簽定合約,當中有說明,如果B因故造成此合作中止,則需支付全部執行費。
而合約當中也比照前一份A的,由B釋出贊助商名單,我僅是接洽詢問,不負有必定談到成本贊助預算的責任,也同樣以一定比例拆分洽談到的贊助金,做為我的執行費報酬(差別只有,此次B直接授權我可以對外透露其名字,便於贊助接洽)。
3.幾次開會碰面,B同樣以「我不要這樣、不要那樣、不希望是這個那個」的方式,提出其所謂的書籍構想,最終仍由我完成全部的企劃、試寫稿(出版社同樣要求要至少有一個單元的完整稿,此次的書籍定案,單一單元試寫稿已近書籍的1/6份量),當中包括B的自傳、心情,由B錄音給我擬稿,但B所錄的內容沒有重點、方向,困難度增加,為盡快讓出版社審核,我以上網查詢B的演藝歷程、模擬其心情後,交給B確認即提出給出版社。
4.我所完成的部份(此為保養類書籍):
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傳給我一些宣傳照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
(當中有B所謂的獨家配方,由B提供,但是是英文,必須譯中,A還有提供一些內容文字,我上網查了之後,資料是從網路上抄錄的,我必須全數修改)。
5.出版社審過試寫稿之後,於2014.11、12月份左右即寄出合約,由我確認合約細項的意思後,轉予說明,並請B回簽。
6.除了試寫稿(且B提供得不完全,由我補填完全部1/6內容後交出),試寫稿通過後,B想改動單元大綱,說是份量太多、內容太雜很難準備,希望可以縮減聚焦(一開始是A認為為贊助洽談方便,才擬這麼多面向的,而其也同意),後來又為了B與出版社商討,改動單元內容、整本書的份量少40%的頁數。
7.於2015.3月份,出版社最後接單的截止時間前,B說出版社給的合約對作者沒保障,其寧可不要簽給這間(近6個月的過程,B拿到合約也4個月了,前面說看過了沒問題,後面才說不行)
8.我去信提出中止合約,並請求B支付我前面的執行費(我有另提供一選項,即B不得用同一份企劃再去找別家出版社出,也不能透露企劃內容,因是我個人跟B簽的,企劃、相關資料、改動了三次版本,所有權歸屬仍需確認)。
也附上單一版本的企劃報價(以內容跟頁數計)
B請a告訴我:企劃還她。
但目前側面得知,其有為朋友接洽出版社書籍出版事宜,並採用我所提供的企劃:我也可以照著幫朋友弄朋友要出書的事。此一行為讓我很無奈。中間因原出版社一直等不到合約,數度告知我又要抽單延後(壓著或不出了),和A、a討論,多幫A詢問其他四間出版社,但都直接遭到回絕,其中一間雖表明可談談,但最後沒下文。
而我也有另外詢問客戶贊助的意願(即便B沒有直接給出贊助商名單,書籍製作仍需一定成本費用),客戶多以未知、知名度不高、形象不親和、沒有投資效益…為由拒絕了。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
2.我應該如何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且書籍改動總頁數,我根本上是完成了近半本書了)
案例一、明星藝人A拿走書籍企劃後不付錢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我於前天於某網路聊天室遇到網友約我玩ES,其實我並沒有藥丸,我也不喜歡玩毒品,想說假裝拿其他像藥丸的東西代替應該不會被發現,所以拿了半顆約0.21克係3年之前網友給我的藥丸,他說是綜合維他命的東西前往,然而到了約定地點樓下後,電話中他說他去買點東西叫我等他,後來過沒多久來了2個巡邏員警,說我看起來慌張所以盤查我,我完全沒有前科,但我沒帶證件在身上,他就在沒有得到我的允許下,逕自對我搜身和翻我包包,後來找到我的半個藥丸說要帶回去驗也把我帶回警局,從此刻起到他拿藥丸出來驗的那刻我都沒在看過藥丸,後來藥丸驗出是陽性2級毒品,他就立刻逮捕我然後叫我簽同意搜查物品身體的單子,還一直叫我承認持有和吸食,說這樣我可以快點回家休息不然會弄到隔天,叫我在筆錄時承認是自己拿出藥丸的會判比較輕,然後就帶我去驗尿,可是我一直不承認有食用,警察就一直恐嚇我說不要在裝了,吸食會比持有判的輕,最好快點承認,但我真的就沒有吸食,所以我也沒承認,後來去地檢署簡單覆訊後無保飭回,說有可能在傳訊我,我該怎麼辦,我真的不知道那顆是毒品,我也沒有吸食,接下來會怎麼樣?會不會被判刑?我一直不承認吸食會不會認為我態度不佳?我家裡經濟狀況並不好,幾乎是負擔家裡一半經濟來源,我好怕被判刑或留有案底,怕家裡會因此垮掉,父母會受不了打擊,有機會緩起訴嗎??我也懷疑我是被釣魚了,至於藥丸,我不確定有沒有被栽贓,因為我實在也不知道那顆是什麼,我一直以為是綜合維他命!!麻煩律師告訴我該怎麼辦??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之類的嗎??我不能被判刑的,不然我工作不保家裡真的會受不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最近遇到有人以網路上的文章內容告我妨礙名譽,我已向新北地檢署發函請求移轉到我的戶籍的管轄地,不過新北的事務官在電話中僅向我略述高檢見解不同,而且原告是在新北市上網看到文章的,所以不接受我請求移轉,也不會另外回函給我解釋,這樣我只能親自去一趟新北地檢署了嗎?
再者,對方是拿2012年的網路文章來告我,早已過了六個月追溯期,
我完全搞不懂為什麼地檢署會受理?如果只要對方提告,我就得出一次庭,那麼正事都不用做了啊.
請教各位律師,地檢署這樣的處理方式正確嗎?我是否還有其它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因為工作內容特殊,光配合出庭一次,我個人就損失近萬元,還沒列入公司損失,對方要是多告個幾次,我工作就不用做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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