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雙方條件寫清楚,若對方願意簽,就沒有問題,若對方不願意簽,可能必須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跟我先生結婚已17年育有一子一女,目前我跟先生分處於分居的狀態,我因為長期受不了先生對我的不信任以及夫家人對我的排斥決定離開這個家及婚姻,本來與先生說好一人撫養一個小孩,兒子歸他女兒歸我,後來不到一個月他跟他爸爸對我兒子說:「若你再繼續跟你媽媽往來的話他們決定不撫養他了。」此話一出我兒子即決心來跟我住,我是生母當然不會拒絕兒子來找我的,再苦我也要撫養兩個孩子成人。至今已快一年了,我決心想跟夫家切割清楚辦妥離婚手續,礙離婚協議書我先生收到至今仍未回覆。故:
1.有什麼方法利我辦好離婚手續?2.我的孩子大了,我不一定要爭取撫養權,因為我想信我沒有撫養權孩子還是會來找我的,若我先生惡意要把兩個子孩給我撫養,我也想向我先生爭取撫養費?請問您,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您好:
1.您想要協議離婚,但夫妻雙方都對離婚都要有意願,且是經由二位以上公證人作證簽章,雙方都有意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不是把協議離婚寄給對方,而是要面對面談,事情才有可能解決。
萬一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這依據您所述夫家的親屬對您很排斥,除非能證明對方有符合民法訴請離婚的條件:也就是要蒐證證明對方或對方親屬有虐待您,不然就是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繫婚姻關係。否則,就您目前的情況,您自己離開家這點對您不是很有利。
2.您所說的要爭取的是監護權,而扶養還是是雙方的義務,夫妻二人都必須共同扶養小孩。
當監護權在對方時,對方可請求給付扶養費。沒有監護權也沒關係,雙方都有探視小孩的權利。
個人認為先處理好離婚這件事,才能再有後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監護權、請求扶養費這些事情。
3.建議您,可找律師洽談,在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幫您處理協調,甚至委任律是打離婚訴訟。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也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LINE:jiangjiansian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名下無財產,帳戶亦無存款,薪資也查不到,可以完全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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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外,尚要證明雙方知悉已婚之狀態,若對方不知道您已婚,亦不會成立犯罪;您即使成立犯罪,亦有機會可請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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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洪小姐 的發言內容:
目前我跟孩子的爸爸從104年8月底正式分居, 孩子跟我居住, 目前離婚訴訟進行中; 對方聲請暫時處分 ... (恕刪)
洪小姐您好:
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195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建議您就您描述的狀況詳實記錄,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為宜。
。

各位律師你好,我和丈夫分居已經有3個月了,因我丈夫每天喝酒,睡姿差,下班回到家,做任何事都很大聲,常常把我跟小孩吵醒,原先有多次與他溝通,但還是一樣,有時小孩被吵醒之後都天亮才睡,而我必須帶孩子睡著我才能再睡,這樣讓我與小孩很沒安全感,對小孩也不好,有時揮到我或小孩,還會壓到人,常常這樣我精神很不好,小孩睡眠也不正常,所以我帶小孩回娘家住,但現在丈夫申請履行同居,內容說我帶小孩離家出走,也不讓他看小孩,但分居以來,我丈夫都知道我住在娘家,我也跟丈夫說過,想看孩子可以直接來看,但丈夫都是說一說也沒來看,也沒一通電話,我有打給丈夫跟傳賴給丈夫,想與他再溝通看看,可是他都不接也不回,我想我跟丈夫沒法再溝通,目前我想問的問題,我與丈夫沒辦法再走下去,可是因為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才一直拖,我丈夫有說監護權給我,但後來又反悔不給,如果我要離婚的話,我爭取得到小孩的監護權嗎?可是我現在目前沒有上班,而丈夫是開瓦斯行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且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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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若男方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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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的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以解決目前之僵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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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及民事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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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有未離婚的妻兒,分居至少20年以上,幾乎沒連絡。伯父長期(約有8年)住在家裡,土地是外公生前就已過戶登記給父親了,土地是外公給的,但地上建物是父親大部份出資蓋的,外公當時有付一點點壁磚錢,在法律上目前父親是所有權人,不論地上建物或土地。伯父的基本吃、住、用都是父母親的,沒給過什麼家用費或補貼。伯父已賴定土地是外公的,他也有份,所以不用給什麼家用或補貼。如今他已年老,70出歲了,去年他因心臟有問題住進加護病房, 通知他的妻子,他們也不管他,也不出面,只告知你們處理就好。我們擔心將來他又因病住院,不知如何是好? 他的財產我們也不是法定處理人,根本就無法動用,而父母親也因他住家裡常爭執、吵架。
請問 1.未來他年老無意識時,通知他的家人,若他家人又不出面照顧或處理,我們可以提告他的家人遺棄嗎?
2.若他的家人不出面處理時,我們能如何動用他的財產支付他的醫療費及生後事?
3.道義上,外公土地他有份,法律上則無,我們該用什麼法來請他搬離家裡?避免因他長住的問題,造成家裡的爭吵。
煩請解惑,以便日後知道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謝謝~


你好:
離婚要有離婚之事由,沒安全感不是離婚的事由。民法並無分居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之規定,妻離家造成分居之情形,妻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還是要回歸民法第1052條規定去判斷,實務上有因為長期分居以惡意遺棄(未經同意未履行同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無過失之一方或過失較小之一方),訴請離婚成功之情形。你所述狀況是否符合目前尚看不出來。 還是要看有沒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事由,未履行扶養義務部分,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對方代墊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是分擔,分居後已無家庭生活費用,此時妻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請求你扶養。 若分居長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同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扶養費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會由主要照顧者取得,您可先拒絕離婚,以監護權作為談判之籌碼,若您取得監護權,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對方仍可行使探視權,您無法阻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先蒐集錄音證據,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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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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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之部分,可蒐集對方辱罵您錄音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關於保人之部分,請對方提出另外之人保或物保,至銀行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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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我與老婆育有兩子,目前老婆已經搬回娘家快三個月了!目前吵著要離婚,分居可以做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我沒有任何不良嗜好,當然也不是有家暴老婆才離家,是有投資虧了些錢沒向老婆坦白,他認為夫妻本來就該共同承擔,也覺得累了不想再繼續婚姻,期間有訴說許多我的不是例如不體貼,例如房事需求較大,他不在想繼續忍受了,堅持離婚,因為很積極努力想要挽回,所以老婆提的不是我都有承認說是我的不對,若這樣他可以以這條件做為不堪一起生活?
目前小孩平常日我會去接送上下課,至於五六日我會接回家單獨照顧小孩,目前我與老婆還是天天見面,只是不同住,見面總不給我好臉色看,講話口氣不好目的就是要逼我離婚,
試問:這樣我老婆可以藉由分居來訴請離婚? 我能怎麼做? 可以訴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補充:目前我很積極努力想挽回,試問有何種方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分居無法作為請求裁判離婚之唯一事由,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更成惡意遺棄,方有機會可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向對方請求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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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目前的狀況是男方不要離,我要離,已無法再跟他繼續生活下去,真的受不了。每次吵架男方都拿分離來講,有次直接拿剪刀丟給我要我殺他,也不讓我走,辱罵我(婊子...),讓我感到不舒服及被汙辱。
目前男方跟我要錢,男方說結婚後他跟他爸借的錢一人還一半(當時他說那是他阿嬤去世錢留給他的),及所有的付出都還他,去年11月分居到現在。
還有他目前跟我媽租房子,沒付錢,請他付他說不要,鑰匙也不還,百般刁難我,糟蹋我(要我順著他意思走,順了他的意他又反悔),請問有什麼方法能離嗎???
還有他的車子保人是我,我一直以來都沒在工作,當時我跟車商說我不要當保人,車商說只是給銀行看而已,就莫名的被當保人了(當時也是沒工作),現在男方說他不付款了,請問車子能請銀行拖走嗎??或是有什麼條件保人能換掉??



您好,
1、可以對方有精神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訴請離婚,亦可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2、離婚時婚姻財產分配原則上係將婚後財產平分,對方要求的金額都請他提出證據,而且他個人之借款行為與您無涉,除非係用於購買婚後共同財產之用,才有可能需要兩人分攤借款。
3、當保證人並無一定資格限制或要求一定要有工作,您既已同意擔任保人就必須承擔後續責任,可選擇將車子賣出用以返還銀行貸款。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離婚訴訟及財產分配等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保人若欲更換,須請您配偶提出另外之擔保或保人,且銀行願意接受,才可以更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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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以你的狀況
監護權不會判給對方的
但主要還是要看你還有哪些具體訴求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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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可先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若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目前若您已準備好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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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由配偶取得監護權,您可取得探視權,但您仍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條件您不甚滿意,可拒絕協議離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藉由訴訟、調解過程,取得對您有利之結果;若您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嘗試將小孩接回照顧,由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若對方惡意阻撓您,可提出刑事略誘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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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要去簽立分居同意書
基本上建議不要離家
另外一方面如果小孩都是你照顧且跟妳比較親
監護權你一定可以取得
如果現在已經被趕出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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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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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已分居做為離婚事由,恐有不足,且若您無正當理由,您可能為惡意遺棄,為有責配偶,無法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履行同居義務,積極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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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部分,您繼父仍為您母親配偶,享有繼承權,即使分居,仍為繼承權人,目前僅能看您繼父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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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妻子因爭執分居已兩個多月,結婚兩年多,她從未住過我家,想請問:
1.我能已她未住我家提出告訴嗎?
2.去她家與她對談,她爸冷嘲熱諷,還對我丟東西(無嚴重外傷),對談當中還說我瞪他,作勢要打我,我爸拉開,我能對他提告嗎?
3.我要看小孩她爸說她在睡,但我明明聽到小孩醒來聲音,我說可以讓他出來嗎?她爸說不要,說這是他家,我也不準進房間,叫我站客廳等她母子自己出來,這部份我能提告嗎?
4.小孩出來後我要抱小孩,她說小孩不想讓我抱,我說小孩2歲不到,怎麼會不讓我抱,我手伸過去她撥開我的手,說要小孩同意,當我再過去要抱她爸說我不能超過她家的那裡..之後又作勢要打我,這部份能提告嗎?
5.結婚後小孩費用都是我出,現在我還要全數出嗎?還是出一半?爭執前我有10萬元放她那,能從當中扣嗎?
7.她現在沒工作我爭取到的機會會比較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對於對方父親辱罵您、打您之行為,可嘗試錄音錄影蒐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應先將未成年子女抱回,才有機會爭取監護權;若對方完全不讓您見未成年子女,應錄音蒐證,可提出刑事略誘罪之告訴;待蒐集對方惡意遺棄及辱罵您之相關錄音證據後,再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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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了兩願離婚外,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但裁判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規定之事由,你並未說明分居之原因為何,可能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已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但若你女友對於該事由過失比例較重,仍然無法判決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立時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若協議有夫行使負擔並無不可,但不代表提起離婚訴訟就會主動放棄。 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就可有必要針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協議,此時若無法協議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請求法院酌定,而在法院審理中可先聲請假處分,定暫時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訴訟進行耗費時日,導致現實之情況發生變化。 若你明知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還與其相姦,會構成刑法第239條規定之相姦罪,配偶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同通常是40萬元以上)。


三、簡單的說,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就算沒有證據還是可以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
四、新婚難免會有磨合期,對於是否要有小孩就算目前雙方意見不一,還是可以再溝通看看,當初不就是愛他才嫁他的不是嗎…請三思,沒有一定要告離婚。
五、溝通需要技巧,很會溝通的人跟不會溝通的人差很多,夫妻一場,可以談還是要儘量談呀(嘮叨的律師是吧)。
六、女律師的話我就不怎麼熟了,你要自己找找看,可以先跟且師諮詢一下,確認你可以接受的女律師再委任。
七、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多搜集證據,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先研究搜證才有方向,有證據訴訟才會有勝算。
八、很重要所以再說一次,沒有一定要離婚…請三思再決定。
九、與「不要生小孩」有關,而判准離婚的案件(該案非以此為由判准離婚),例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1204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構成惡意遺棄,而取得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積極對對方進行電話錄音蒐證或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蒐證,以利取得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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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iv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要注意安全,不愛跟背叛並不相同,不愛的話還可以和平的談,背叛的話會產生恨,恨的話你很難控制方向,所以會有危險。就算不是為了法律上的理由,還是不建議你這樣做。
二、就算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談分手,如果你先生不愛你了事情會比較容易一些。
三、可以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的話要儘量用談的,這個部分需要一點談判的技巧。
四、同居的話,經我統計的結果,除了少數法院(中部)只要分居若干時間即會判准離婚而比較寬鬆外,大部分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認為分居的話要看是可歸責於何人,如果是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分居的話,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你是不能訴請離婚的(所以你住那個地方就很重要,可以查一下相關判決,研究一下你住的地方的法院偏向那個見解)。
五、如果是要以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建議你還是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下如果是以訴訟離婚的話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充分了解之後再決定如何處理。有很多女人為了離婚拋棄了一些權利,要知道拋棄的權利再後悔就沒有了,所以一定要先研究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股神巴菲特也是先研究再處理的,這一點他跟我很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配偶蒐集到您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能會有刑事妨害家庭之問題;若有您與外遇對象同居之證據,可能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應積極蒐集您與配偶吵架之錄音證據,作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單純分居之證據不夠,亦不建議您任意離家分居,避免您成為惡意遺棄之有責配偶,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應蒐集對方肢體或言語暴力之證據,聲請家暴令,取得合法分居之事由,方為上策,故目前仍應與配偶同居,再積極錄音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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