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處理,為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故妻子可居住於丈夫名下之房產內,又關於夫妻生活費用部分,由雙方協調負擔之,妻子可向丈夫請求撫養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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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於最近去世,生前開計程車,車子貸款未繳完,有靠行,並且跟當鋪借款,還有跟朋友借款有簽讓渡書和押行照,父親去世後,當鋪得知就立即去拖車,而靠行車行說要拿回車牌,父親以前有欠銀行,不過他們已經很久沒追討也不知父親過世,目前知道父親沒有財產,只剩這部未繳完貸款的車,我們也在考慮要不要去法院辦限定繼承並清冊,請問:
若是去法院辦限定繼承前:
2.可以請靠行車行直接跟當舖要車牌嗎?
3.若我想要把車留下來自己用或賣掉,是否請買主繳清後,我才能過戶?這樣是否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但行照不在我這,也可以買賣或過戶嗎?
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清冊:
4.我還可以繼續繳貸款留車自己用,或是買賣嗎?
5.車內物品有我爸的東西,我可以取回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將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您可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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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於十一年前過世,留下一房產由父親三兄弟繼承,已登記於三兄弟名下.
去年父親癌末病危,擔心祖母往後之生活,與五兄弟姐妹簽訂契約草案.內容以此房售出款項為資金.由小叔叔及我共同保管,於銀行開立我名字的帳戶,由小叔及我的印章保管.另有規定資金使用方式.當時父親及四位姐弟妹簽名同意.(無法簽名者指定兒女為代理人簽名,我為我父親之代理人),並授意小叔叔與小姑姑出售此房產.
房產已於父親過世前售出,尾款於父親過世後全額存入小叔叔名下.現我要求小叔叔依契約內容協同辦理我名下帳戶.卻被包含小叔叔在內其它成員指責我有侵吞此筆款項意圖為由,要求提出房屋作擔保品(契約未記載).多次存証信函來往,亦有限定小叔叔期間內配合辦理.但小叔叔仍以該理由推拖.業已過我於存証信函內的期間.之後甚至申請法院調解仍不成理.請問 我是否可以依民法166條推定契約不成立,或依民法255條解除契約,取回我父親1/3繼承,來扶養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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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辦理拋棄繼承,您不可再主張代位繼承之,故您對您父親拋棄繼承,您即不得再繼承您阿公之遺產;又關於叔叔持有阿公之遺囑部分,可先審視是否符合民法遺囑規定之法定型式要件(如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等相關法律規定),若不符合,即為無效之遺囑,依您提示情形,您阿公為阿茲海默症患者,遺囑之形成及效力,有所疑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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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個機構的社工,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是我的案主是個智障極重度的個案被緊急安置於我們機構,然而案父及案母皆過世了只剩下一個姐姐,平時案姐皆不會到機構探視案主也沒盡到照顧的責任,案姐本身無業打零工過生活,案父是榮民退休下來的所以現在有一筆退休俸可以讓案主繼承,但因為案主無行為能力也無法口語表達所以無法到郵局開立儲戶,唯一的辦法就是現在與案姐一起申請然後把退休金匯入案姐的帳戶,但礙於案姐無經濟基礎怕圖吞這筆費用不願意分一半給案主
所以想詢問是否可以由機構社工這邊及榮民服務處的人員見證下請案姐簽署一份合約書並保證領到錢之後會將領到實際的退休俸分一半給案主,如果沒有做到的話機構這邊將代替案主向案姐索回案父所有的退休俸
ps:案主目前才21歲未來住在機構的時間還很長,此筆費用雖然目前可能還花用不到,到等案主身體機能退化之後可能需要常常就醫或住院治療時這筆費用將變成很重要的協助,至於案姐雖然也有繼承的權利但因為案主有行為能力可以靠自己養活自己,相較起來案弟更需要這筆退休俸。


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放棄繼承之權利,可不辦理拋棄繼承,盡量與母親拖延,拖過辦理拋棄繼承之時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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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所述之3項債務皆可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必須以書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係指您必須全部拋棄,包括全部財產及債務。
2. 若黑道仍到家中討債,建議將全程狀況錄音存證並向警方報案,若對方以侵害您家人生命做威脅要求繳清債務,即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以下有兩個有關土地共同持有的問題,再請幫忙給予指教,謝謝
1. 多年前因為親人過世緣故,我與家人繼承了土地,目前除了自家姊弟外另與兩位親戚為共同持有,且未分割狀態。假使我親姊欲將所屬%的土地過戶予我,請問這算是土地買賣嗎? 此舉需要獲得其他持份者的同意才得以過戶嗎?
2. 另一處共同持有土地,目前我們家人共同擁有1/2土地,另外1/2土地之所有權人已經去世超過二十年,其家人也並未辦理繼承與過戶,已由當地公所函送國有財產局造冊管理。相較於這20年我們家人合法繳稅,對方家族閒置此土地導致我們無法利用活化此土地價值;也因為此土地上有一房屋建物(閒置,超過十年未使用),所以聲請分割勢必遇到房屋之歸屬問題,即便日後國有財產局經由公開招標拍賣另外1/2土地,我們也勢必面臨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呢?針對此情況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利用之處呢? 感謝給予意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且不論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或聲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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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以目前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有限度之責任,是依現行法限定繼承無庸再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目前法院已沒有所謂限定繼承事件),但須依法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目前因爺爺剛往生,從來莫不關心的姑姑突然為了遺產的事一直插手喪禮的相關事宜,爺爺生前姑姑偶爾會來探視不過每次都是回來借錢(沒借據),另因爺爺生前一直與孫子同住,所以相關存摺及印鑑交由孫子保管,爺爺過世後姑姑說錢要從爺爺戶頭領(沒錄音),於是孫子拿著爺爺的存摺到銀行轉了部份的錢至孫子戶頭,但後來姑姑又說喪葬費他要出部份(15萬只出10萬,之後還是要從爺爺的戶頭扣回給他),其他的錢姑姑叫孫子想辦法,Q1:這樣我們能否拿爺爺的錢支付??? 後來是上網查才知道一開始姑姑叫我們去領爺爺的錢就是不對的,Q2:現在我們有什麼方式自保???因為姑姑一心想分財產所以現在都出爾反爾說爺爺戶頭的錢不要動,不然要告我們,Q3:另外爺爺生前我們有請外勞照護,那外勞的費用要如何從遺產中扣除,有辦法在分配遺產前要求先結算嗎???因為姑姑跟我的公公都是很缺錢的人,如果一旦繼承過後要請他們吐錢出來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即使我們先代付的外勞費及喪禮的其他支出都沒辦拿回來,因為一心想保住爺爺的辛苦錢,還是有何方式讓他們無法繼承,因為他們根本都沒盡孝道,姑姑更扯爺爺過世的當晚就回來要找存摺,一直動歪腦筋真的很看不下去,我的先生(孫子)一心想處理好爺爺的後事,可是還要跟姑姑鬥法,請律師為我們解惑, 感激不盡!!
(P.S爺爺有一子一女,兒子則是在服刑,爺爺膝下的子女皆未養育爺爺,孫子則是爺爺一子帶大,所以爺爺一直與孫子同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符合民法口述遺囑之要件,僅能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加以繼承之。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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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只有口授遺囑之規定,沒有所謂口述遺囑這個名稱。
口授遺囑的作成方式可以參照民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另口授遺囑應以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形為限,始得為之。
再依同法第1197條之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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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可出賣其應有部分或公同部分,但您亦可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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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的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父親A+母親B健在,有三個兒子CDE
其中
母親名下有ㄧ間房子,現金200萬,但那房子是C兒子與老婆離婚後才購買,並登記在母親名下,但房貸仍由C支付
父親名下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父親自己早年購買,房貸已繳清,市價大約1000萬,而身上現金1000萬
其中D兒子因為開公司而急需現金周轉,並向父親借了1000萬,父親為了確保自己的錢拿得回來,要D拿自己名下的房子抵押給父親做擔保,並且有登記設定抵押權人為父親1000萬第一順位
好景不常,
父親突然過世,沒立遺囑,照遺產繼承順位,母親跟三個兒子都有繼承權各4分之一
第一,父親名下原有一間市值1000萬不動產(房子),因為E兒子覺得不想跟家裡有牽連,所以主張賣掉並拿回自己的4分之一,但母親與另兩名兒子不肯,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賣房呢???
第二,父親死之後,原現金的部分,因早已借給D並設定抵押權第一位,但D兒子一直主張自己沒錢還,請問母親與另兩名兒子可以主張什麼來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呢??
第三,呈上,假設母親與C兒子覺得,大家都是親人幹嘛咄咄相逼,所以不想叫D賣房變現,那如果只有E想要拿回自己的權益,請問該怎做呢??
ps 我就是那個不吵不鬧的兒子E,平常CD兩個哥哥就對父母冷冷的ˊ,放假就把孩子丟給父母照顧,對爸媽也不聞不問,但我想會吵的孩子就是有糖吃,在外桶一堆樓子,才知道要回家向父母討救兵,我只是想拿回我自己的權益,不想因為我不吵不鬧,就讓另外兩人欺負我欺負成這樣!!我還是會照顧媽媽,媽媽傻要怠惰自己的權益我不管,但一樣都是孩子,我也沒奢望拿最多,但至少我的權益別侵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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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1176條第7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依您所述,您父親應已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然因其尚未死亡,依民法第7條故仍有權利能力,仍可為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仍要承受被繼承即您姊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辦理或拋棄繼承。然因其已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6條,其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繼承之程序或拋棄繼承。需注意者為,如您父親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6條您可能會成為繼承人,而需為繼承之程序或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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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3項)就不能通知之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可於提呈給法院的書狀上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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