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預售屋在合約上有說明"預定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前開工",可是到現在還是沒有開工。
以信函詢問該公司,"沒有收到可以證明非違約條款的相關說明,有沒有文件可以當證明此延期不是違約的狀態呢",公司回覆了一張鑽探試驗報告表(一張地質圖),說明地政申請回復需要地質養護(沒有證明文件),要到明年2月,無法開工,並回文"依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第十條載明本房屋之建築工程預計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前開工,建築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起算850個日曆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
請問這樣是否建商已違約?違約要如何處理!!謝謝幫忙~
附註:
合約上
不計入前開日曆天數部分: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您好,我於去年中簽訂了一份預售屋(含車位)的契約,不過是轉讓自前一手契約人的合約。當初雙方都確認過契約內面積坪數和停車位編號等,也一起和建商完成契約轉讓程序。
但最近建商在對保前卻通知說,我的這個車位編號的實際尺寸不是契約內「停車位性質」寫的面積尺寸,他們的疏忽寫錯了。應該要照附件的車位平面圖上標示的「小車位」的尺寸,所以要我修改契約內容。我仔細查看了一下平面圖附件,的確我的車位上有標示非常非常小,不是很容易辨識的車位尺寸(的確標示的與契約不同),但這個車位卻也經雙方用印蓋章在上面。
所以想請問這樣個狀況,契約內描述的停車位面積是經雙方確認的,卻與附件內容不符,但附件上又有蓋章。如果我答應建商修改契約,就損失了我的權益。請問我是否可以堅持不改契約,要求建商換車位?或是只能配合修改並要求減價金呢?或是可以向建商爭取什麼樣的過失賠償呢?
再麻煩律師協助解惑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條款除非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制止規定外,若雙方基於任意性同意之下,若要解釋為無效,需有無效之規定;若有坪數短少之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若欲全部解除買賣契約,需有結構安全瑕疵之合法解約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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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買了位於高雄市的聯上峰景預售屋乙案,
總共列出11項重點,該案全數不合格,相關新聞連結如下
https://tw.news.yahoo.com/%E9%A0%90%E5%94%AE%E5%B1%8B%E5%A5%91%E7%B4%8494-%E4%B8%8D%E5%90%88%E6%A0%BC-%E8%81%AF%E4%B8%8A%E5%B3%B0%E6%99%AF11%E9%A0%85%E5%85%A8%E9%81%95%E8%A6%8F-234427384.html
打電話至消保處詢問,告知不論簽約與否皆可要求修約,
但聯上方從未主動告知可修約,
皆以承辦人開會、外出,不在位置上做結,
且即使對方修約完,因不懂相關法律,也無法得知該契約是否已合格
另,仍未通知驗屋,今日已收到對保通知
除重大瑕疵外不得通知銀行終止撥款
但房屋現況如何完全不得而知,多次打電話去要求看屋也都被找理由塘塞
合約內甚至規定通知驗屋七日內無驗屋即視同驗屋完成,
想詢問是否可直接要求無條件解約?
謝謝

去年買了位於高雄市的聯上峰景預售屋乙案,
總共列出11項重點,該案全數不合格,相關新聞連結如下
https://tw.news.yahoo.com/%E9%A0%90%E5%94%AE%E5%B1%8B%E5%A5%91%E7%B4%8494-%E4%B8%8D%E5%90%88%E6%A0%BC-%E8%81%AF%E4%B8%8A%E5%B3%B0%E6%99%AF11%E9%A0%85%E5%85%A8%E9%81%95%E8%A6%8F-234427384.html
打電話至消保處詢問,告知不論簽約與否皆可要求修約,
但聯上方從未主動告知可修約,
皆以承辦人開會、外出,不在位置上做結,
且即使對方修約完,因不懂相關法律,也無法得知該契約是否已合格
另,仍未通知驗屋,今日已收到對保通知
除重大瑕疵外不得通知銀行終止撥款
但房屋現況如何完全不得而知,多次打電話去要求看屋也都被找理由塘塞
合約內甚至規定通知驗屋七日內無驗屋即視同驗屋完成,
想詢問是否可直接要求無條件解約?
謝謝

各位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
我跟一個建商再今年二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近兩日詢問坪數是否合法他才得知當初簽的坪數是他所謂的合約坪數,不是合法坪數,友人說有些面積不會登錄到權狀內,但這些當初建商都沒有說明,後來去看得契約中第三條
『
第三條:甲方預定本戶之房屋面積共約64點97坪(上開坪數包括使用面積,含室內、陽台、平台、花台、梯間)
房屋面積以完工後,地政機關複丈並准予保存登記之面積為準。若因法令規定未能登載於房屋權狀之面積,則以建物登記謄本為準,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應就超過或不足百分之三以外之部份,按房屋成交單價,買賣雙方相互補貼價款。
』
因為建商之前在問我們後面空地有沒有要二次施工,要另外簽約,從頭至尾也為提及前面主建物有違建部份面積,朋友說這邊容積率大概只能蓋到43坪左右,就算用其他設計,也不可能那麼多,會造成權狀坪數大為短少,影響到銀行貸款,並有違建責任風險,但建商的確沒有告知,也未曾請我們簽署知曉房屋某部份是違建要我們風險自負的免責書,請問我們有辦法主張對方故意隱瞞而主張解約或價金減少嗎?感謝各位版上律師回覆,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之部分,若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瑕疵,除非有特約約定,否則尚難主張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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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承購者應聯手起來一起提告,對您們而言才能較符成本與經濟效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去年買的一間新房(預售屋),今年1月交屋,後來因故,我在9月把房子賣掉(我曾有住,但沒購買大型家電(包含洗衣機)...),買方住了約1個月,後來洗衣發生漏水(水量小OK,水量大,水會擠壓然後在2F側臥冷氣管漏水),因為在保固期內,建商來查看發現應該是1樓廚房水管有塞(但沒全塞),因為水管包覆在鋼筋水泥內,若要真正解決問題,必須剪掉鋼筋,然後通水管(建商認為這樣才能解決,但建商不認為一定是他們的問題),但因為剪鋼筋,買方不能接受,後來變通的方式改為將放在4F的洗衣機移位接明管,就沒有漏水的問題,但買方應該是不太高興,打算近日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賣方)和仲介,請問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因為其實我也是受害者),也應該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嗎?類似這樣的問題,我應該如何處理呢?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起訴訟後,由原告舉證證明為房屋原始瑕疵,您方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您亦可向建商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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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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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顏色為契約約定,方有機會主張對方違約,解除契約,若顏色非契約約定,似無法作為契約重大瑕疵,進而解除契約,若您以此解除契約,15%之訂金仍會作為違約金沒收之,您至多請求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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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先回歸合約內容
看有無損及你的權益
如有的話看要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各位律師您好: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的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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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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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所繳交之價金恐將視為違約金被沒收,您可主張違約金酌減,應視您與建商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數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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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我有跟一個小建商買了預售屋,他之前有口頭承諾有要給我們指定的那種地板材質,結果半年後跟我們說找不到那種建材,要我們挑我們原本說不要的預設建材,或叫我們自己去找符合他的預算規格建材來給他做,一問之下才知道哪要把我們還沒蓋到2樓的預售屋一樓部分提前弄好來當他的事務所跟樣品展示處,我們有表是不願意,建商卻說房子還沒交屋,權利都還是他的,我們無權管他要怎麼使用,想請問律師。
1.關於口頭承諾我們建材部分(有錄音),是否能主張他一定要做到?
他似乎說要就選他提供的或我們自己有本事去找到一樣價錢的建材來讓他做,他說原本承諾那種建材真的要做要多花好幾倍費用,他不願意。
2.我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要把我們的預售屋讓他拿來當事務所、樣品展示使用?
我們簽約完半年他才跟我們說要拿來使用,當中我們都有付工程款,因為他會先把一樓部分都完成(地板廁所牆壁二樓以上還在蓋),我們怕被使用有磨損且影響房屋價值性,他說有損壞他會美容跟修復,可是我們不願意,但建商沒辦法商量(要我們自己去問其他建商或走法律途徑)。
懇請各位專業律師提供小弟一盞明登,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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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通常難以主張解除契約,可主張減少價金,但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鑑定費用頗為昂貴,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仍建議盡量與建商協調處理,不要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花費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鑑定費用和冗長之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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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的預售屋已延遲交屋近一年,建商也準備賠償金,預計2015 Oct 使用執照會下來。現 ... (恕刪)
Dear Amy:
根據您的詢問,我可能必需先看一下妳與建商之間當初的合約內容;加購車位這件事本身會否如同建商所說導致必須換約、藉以躲避其應付之遲延責任,也必須將這件事之始末予以通盤觀察。可能,因為持分的問題導致整個買賣合約書要換約;再者這是預售屋,建築使用執照沒有下來所以建商可以依客戶需求再分割車位產權給客戶。一旦重新換約,則也就沒有原來的遲延問題。
在此,如果依您的要求違約金又要車位,那就是必須另外跟建商買獨立產權的車位(也就是獎勵車位),單獨就車位另外訂立合約。
然而,理論上,「不加購車位、得到賠償金」比起「加購車位、不會得到賠償金」...似乎前者比較划算;當然,或者您對於系爭房屋必須有停車位一事,相當堅持,那就另當別論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加購停車位,可能就必須接受建商之條件,您無法請求建商一定需賣停車位給您又必須給付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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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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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常是不允許解約
所以你要看契約條文內容
可以先詢問看看是否能解約
但這陣子房地產不佳
恐怕不容易解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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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繳交之款項,可能將視為違約金加以沒收,您可能僅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但一定會沒收一部分,不可能全部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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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你們在簽暑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會同事讓你簽署規約同意書,上面如果有載明管理費如何繳納,在你們自行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所以管委會可以向你催繳管理費。 管理費存入何帳戶屬於你們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要看到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有辦法釐清有無問題。但若管理委員擅自將管理費、公基金領出花用,會觸犯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刑事責任,你們將來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返還。 拒繳管理費逾2期,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聲請法院向你催討。 建議你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上開質疑,由區權人開會討論較妥。
一般交易,於交付物品後,遇到瑕疵,常聽到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有一天,物品都還沒交到買方手上,就預先知道會有重大瑕疵,那該怎麼辦?買方還會心甘情願收下這瑕疵物嗎?
民法第354條及359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法條規定是於該物交付後,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難道我知道我買的物有瑕疵,我還要硬收下來嗎?
惟實務認為:倘符合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交付)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解為買受人在危險移轉前即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並拒付相當之價金。
這種案例常常在買預售屋的時候發生,因為預售屋常常在建造的時候被買方查覺許多瑕疵,但錢又已經付了8至9成,難道要把錢付完,交屋後才能另外請求賠償嗎?
因此,法院放寬法條標準,認為房屋交屋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買方及得拒絕受領,並拒絕付款。
林俊賢律師筆



您好
提供以下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9號
物之出賣人有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惟買賣契約成立 後,出賣人為二重買賣,並已將該物所有權移轉於後之買受 人者,理論上,出賣人雖得向後之買受人洽商買回,惟其能
否買回,取決於後之買受人願否出賣之不確定情況,因此,出賣人移轉該物所有權於原買受人之義務,即應認屬不能給 付(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 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26 條第1 項、第256條、第249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履行契約,若對方違約,可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建議可嘗試與建商協調,以較優惠之價格另購其他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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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解除系爭車位之買賣契約,並請求加倍返還已經給付之訂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違約可請求損害賠償,亦可考慮以較優惠之價格,購入另一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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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尚難請求之,建議若能解除契約返還款項,實為上策,不建議另外提起訴訟,尚需花費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原告亦須盡完全之舉證責任,難度不可謂不高,若能和平解決,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實屬萬幸,應將訴訟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均全盤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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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依契約撰擬存證信函,定期限催告建商依約履行,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可能後續亦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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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家新蓋好的社區(1年多不到兩年,當初是預售屋),就因為颱風來於是牆壁漏水(牆壁一直冒水出來),天花板滴水,陽臺外的玻璃整片被吹倒樓下鄰居家,
因為88風災,我家牆壁會漏水,窗框的牆壁有45度角裂縫,鄰居家陽臺的玻璃整片連同「欄杆」被吹到樓下鄰居家,然後建商說“天災”他們沒理賠,所以要自行處理,但才蓋不到兩年,前年12月交屋,去年7月我們才搬進去。
牆壁漏水竟然推託是因為颱風太大(那為何別的建商蓋的房子就沒事)
陽臺外圍玻璃被吹掉也說不管他們的事,所以要住戶自行維修!!!!!
請問這我可以請建商全權負責嗎?
因為他說契約上面寫說保固一年,而且天災不算。(可是蓋好至今,都沒遇過較大的颱風,所以一年內也無從知道房子居然會漏水)
但我覺得牆壁會龜裂跟玻璃陽台外圍玻璃碎裂跟他們當初蓋的時候沒用好有關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與建商協調處理,應盡量避免以訴訟解決,以避免提起訴訟花費過高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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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雙方契約約定,若對方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事由,可發存證信函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解約事由,需視契約約定之違約效果及解約事由為何,若無特別約定,非屬於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難以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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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安意外無法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建商遲延交屋,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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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可能有違約金之問題,可嘗試與建商協調能否酌減違約金,若無法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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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今年5月看中了一間中古屋,也與賣方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因賣方承購之預售屋"據說"使用執照最快10月才下來,他們也要裝潢好才會搬過去,是故契約中雖然明定最遲於104年11月30日前交屋,但另備註:「因賣方所購置之預售屋延遲交屋,買方同意延遲配合賣方交屋,但不得無故延遲。」但最近其預售屋雖已外觀皆大致完成卻多日來皆無工人在內施工,聽說建商財務方面有些許問題,是故本人又向賣方求證,卻得到其預售屋"應該"12月才會拿到使用執照,但也只是口說無憑。想請問我們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備註內容會讓我只能一直等下去嗎?還是這樣的情況算賣方無故延遲?另外我的貸款12月就到期,若到時賣方不肯過戶,我無法將錢匯入履保,這筆貸款就失效了,請問我可以照契約內容要求賣方過戶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屆時可依契約規定先請求過戶,以利您辦理貸款作業,再與您簽訂租約,協調交屋日期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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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律師的是,小弟年前購買了預售屋,簽約當下並不知道新建案週遭的電箱是公有的也不知到實際離所承購的樓層跟戶別離它那麼近,近日接到要對保、驗屋的通知了,後來才發現這情形,與現場主任溝通,它們只丟下一句這個是公家的他們動不了,但誰要花錢買新屋結果跟電箱為鄰,又說要等管委成立後由管委出面申請遷移,說什麼要移要一百多萬(你賣我的房價都可以移不只十根了),試問就算管委成立後,只有影響到你這戶的前提下,管委會有可能同意出錢去移嗎?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呢? 如果建商監持不處理我能要求解約退款嗎?或是拒絕點交?這樣對保過的話錢是不是一樣會撥到建商那? 不好意思滿急的了月初就要驗屋了還請專業的你們給我一點建議....貌似忠良的建商實在不能信...當初就是看他之前風評一直不錯,又是在那個地區的第一個建案相信他要作口碑的,誰知像上了賊船...

您好,
本人於三年多前購置預售屋,如今已到交屋程序,為目前屋況仍有瑕疵(地磚空心、屋梁裂痕),本人希望建商修繕,但建商不允,還惡言相向,叫本人退屋,走法律解決。本人並不想退屋,因此目前已決定循法律途徑,然本人已將出國常住,無法親臨處理,預備將所有房屋事務委託父親全權處理(包含交屋、官司)。請問撰寫委託書後,是否需要再經過公證?而委託書內容又需留意哪些細結呢?
另外,在預售屋興建過程中,建商曾拿我的合約去改,當時雖然是我父親將合約拿到售屋中心,但建商未經父親同意便自行畫掉合約上的”求償條款”。我在日發現,曾多次向建商反應,建商均置之不理。目前合約上所有簽名蓋章處均顯示公司章、本人章及父親章(代理人)三枚,唯被畫掉之求償條款僅蓋公司章及父親章,請問在這種情形下,這條求償條款是否依然有效?
謝謝您的答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具體狀況才能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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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只能再與建商協商看看,畢竟買賣契約均已有明定,若要修改,就要雙方合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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