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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ER 103-09-23 16:32

我是10樓以上頂樓住戶屋齡八年,當初和建商購買時天花板已施作看不見消防管,只漏出消防撒水頭,屋內近期因消防管主管路與分支的三通閥漏水,想諮詢幾個問題:1.建商送的天花板算不算二次施工?2.屋內消防管是不是屬公設?若是公設,天花板挖開是否可請管委會修複,另問修複定義3.因漏水櫃子受損可否向管委請求賠償4.若是天花板算二次施工要向誰請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與原本的建築執照不同,都算是二次施工

2、大樓共用的消防管線,屬於公設,管委會有維護修繕義務。不過天花板的部份,恐無法向管委會求償

3、因為管委會未盡維修義務,造成漏水所受損失,如家具、油漆等,都可以請求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4、因為天花板算是自行與建商約定二次施工,因此就本案之情形,應該屬於二次施工之風險,無法求償

 

Jim 104-05-31 00:50

1.自動灑水設備是在住戶住家內的公設,跟火警自動警報一樣,都算公設。灑水系統是公共設施,屋內外都算是嗎?

2. 屋內消防灑水設備誰要維修?
3. 屋內消防灑水設備漏水,造成損失可以求償嗎?

Karen 103-09-22 15:18

請問我們所住的公寓是一棟屋齡15-20年的6層樓公寓有電梯,每一層3戶(一樓.二樓2戶),總共16戶,每年由兩戶擔任管委,每戶一年繳一次管理費大約是4000-6000元,沒有管理員

我住6樓於今年103年1月1日重新裝潢後搬入,2年前買下這間公寓時知道我們樓上是頂樓之前就有漏水的問題,所以在這次的裝潢就一併自己花錢做頂樓防水工程,但效果不佳還是漏水,後來聽朋友說公寓大下好像可以由管委來負責此事來修繕,因為頂樓屬公共區域

但聽我們家同層樓鄰居說,他家也是漏水~以前他有試著提出要在樓上蓋鐵皮屋但有住戶反對,所以我們如果想要請管委負責出錢修扇頂樓漏水的情況幾乎是不可能

我想請問像我們這樣的公寓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還是要在區公所有報備才符合?

 

 您好:

您的公寓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只是因為未選任出管理委員會

所以依法要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頂樓公設之修繕費用

程序上較為繁雜且要與多數住戶為爭訟,壓力較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確實依據規約選出管委會,縱使未經報備,也有效力。

2、就您所述的情形,只要漏水的原因是共用部分,就可以請求管委會修繕修繕

3、可以先發函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拒絕,則可以備妥相關事證之後提起訴訟請求。

 

文英 103-09-11 21:41
本人先父於30多年前購入台北市四樓公寓並加蓋5樓(僅有屋頂未建圍牆)然3樓鄰居當將雜物及大型廢棄物堆放頂樓,經多次勸阻無果,先父方將5樓入口加裝鐵門鎖住,此事件已距今30年以上,且本棟8戶鄰居皆知,3樓5年前亦曾檢舉違建,但因5樓建物已逾30年,先父提具空照圖證明 ,市府即以係為老舊建物報結。
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2 1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主管機關就違建就地合法的相關規定,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因此倘若您的鄰居將來訴請拆屋返還共有物的訴訟,您仍然將受不利認定。

2、雖然您所居住之公寓是84年前就存在的,但是並不代表所有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無法適用。倘若對方確實因為修繕而有必要進入,依法還是必須准許其修繕

3、協調的部份,倘若您認為不合理,可以拒絕調解成立即可,無須過於擔心。

4、倘若仍有其他問題,本文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2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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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9-11 02:56

2014年9月10號今晚8點11分 發現屋中傳出濃煙 立即通知家人即馬上通報119及110..10分鐘後警消立即趕到.在8點22分從我家頂樓(加蓋)去尋找起火原因起火點在8點26分發現起火源為我家鄰居中傳出火苗8點45分找到起火點當中我家頂樓天花板有兩處被消防人員敲開尋找火苗點加上後來的灑水搶救導致我頂樓天花板都是水導致部分傢俱毀損及泡水

 

初步消防人員已口頭告知是鄰居家中的冷氣機起火..

想請求律師給與專業的指導 讓我保有我的權益 我該如何請求對方賠償...

 

頂樓加蓋是否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加蓋是否合法並非重點,而本件起火點在隔壁,則您們可以向隔壁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們應先將估價單及受損害之相關單據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頂樓加蓋跟起火原因是無關的

因為起火原因是鄰居

而你是受害者

有損害就可以求償

頂樓加蓋或違建無關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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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您應盡速拍照並列出損害物品清單及估價單

於向消防局取得火災鑑定報告後盡速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本所曾有辦理火災案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之經驗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林智群 (klaw) 103-09-11 18:50

 頂樓加蓋在這個案件裡並不是一個關鍵因素,也不會導致你不得請求賠償

建議將相關損害及單據蒐集好,再與對方協調賠償事宜,

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最晚應在事發後兩年內提告

 

鍾先生 103-09-03 10:58

跟大型的仲介公司(直營)購買房屋, 當時屋主有提供氯離子檢驗報告,但聲明仲介這不具有國家認證,並告知頂樓樓梯梯間有鋼筋外露,要我簽協議書事後不得爭取任何高氯離子瑕疵保障制度及向屋主及該仲介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但是當我準備要整理房子的時後,被裝潢師傅告知主建物內有鋼筋外露,事後請土木技師來了解,發現整間房子有超過50%天花板有鋼筋外露形況,到樓下鄰居發現他家大概有70%的鋼筋外露(原屋況),懷疑是氯離子過高之建物.
請問該如何處裡? 當時現況說明說書上都沒告知有種被騙的感覺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重點應在於您所簽立之協議書內容是否足以認定您拋棄一切主張氯離子過高而得請求之權利,如是,則建議您應儘速向買方及仲介錄音蒐證您所述被欺騙之經過,並應於一年內發存證信函律師撤銷您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否則即難以追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9-03 11:12

您有實地看過房屋嗎?若有,是否有看到鋼筋外露情形?若是屋主刻意隱瞞氯離子濃度不符合標準而有鋼筋外露的情形,則屋主可能構成詐欺罪,且民事上亦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匿先生 103-09-03 11:2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重點應在於您所簽立之協議書內容是否足以認定您拋 ... (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 但房子都已經交屋了~~那些錄音檔怎麼收集的到!!  

匿先生 103-09-03 11:30
回覆 鍾孟杰 的發言內容:

您有實地看過房屋嗎?若有,是否有看到鋼筋外露情形?若是屋主刻意隱瞞氯離子濃度不符合標準而有鋼筋 ... (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有實地看過房子~~ 一開始看到是有油漆下塌的感覺,不了解有鋼筋外露,最後土木技師發現把客廳天花板的壁紙,及打開其他區的夾層板,發現有中等程度的鋼筋外露(土木技士說的).後來問鄰居3F~5樓(我位於4F),全部都有類似的狀況(天花板鋼筋外露).~~  現在仲介咬著我有簽協議書~~~ 但我不了解的是,當時現況說明書沒有告知,難道就不用負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1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屋況說明書未記載有關海砂含氯量,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2、但是本件您有簽立協議書,因此恐遭認定為您已經放棄權益,此部分必須依據協議書的內容及簽立的過程判斷。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行就鋼筋外露的狀況拍照存證,並且嘗試進行海砂含氯量之檢測之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仲介的部份)。或是進行正式諮詢之後提起民事訴訟(賣方的部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屋主有提供氯離子檢驗報告,該報告是一個關鍵重點,也是將來確認對方是否涉有詐欺契約解除的爭點所在,所以您應先把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著手進行訴訟,才能減少損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很明顯的當初對方或仲介就是以負離子檢驗報告,取信於你,使你陷於錯誤而簽署該協議書,所以你手邊如保有當初對方或仲介所提出之?負離子檢驗報告,當可直接發函撤銷詐欺而簽署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但還是建議儘速委請律師協助為宜。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先釐清現況說明書之告知範圍為何?又協議書中之免除責任範圍究竟為何?若協議書中雖有說具有氯離子含量過高及屋外具有鋼筋裸露之情況,但並未排除室內鋼筋裸露知情形時,仲介及屋主不得據此排除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仲介之據實告知調查義務責任

建議您將相關買賣契約書 ,動產現況說明書,動產說明書,協議書等相關資料攜帶至律師處,讓律師為您分析利害關係,才知道後續如何動作對您最為有利唷!

 

imbu 103-08-30 21:19

一棟七層樓之建築物,於84年底交屋時即已加蓋8.9樓,因鄰居之間有糾紛,遭其中一層住戶舉報違建,現七樓住戶欲請整棟樓之住戶簽立「頂樓使用同意書」,同意由七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違建,並支付部分對價,該部分內容係七樓住戶在84年底交屋時即已和前手約定成立,現在又要再做追認。

同意書內容還有一條是:該棟住戶如將動產出售,需告知後手已簽立了頂樓使用同意書,而後手不得再向七樓所有權人主張任何權利。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若全體住戶都簽立該同意書是否就不用拆除違建,而前手簽立分管契約後,後手是否就真的不能要求拆除違建

又我們現在若簽立了這份同意書,未來該房子若因違建而產生問題,後手找上門來的話,我們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0 2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簽立同意書仍有拆除之可能,非簽署同意書,違建即不用拆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8-31 15:32

 只要你在賣屋時告知頂樓已經同意由他人使用,並把同意書當成附件,

表示買方也知道這個情況,事後就不能對你們主張瑕疵或其他權利了

mat 103-08-29 10:22

我住的大樓,數年前屋頂有重新施作防水,後來因為偷工減料,管委會正在打官司對廠商求償

也因為偷工減料問題,這些年樓頂住家陸續出現漏水問題,而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住戶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總是說等官司打完再修。

請問:
1.樓頂是屬於公共空間,理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管委會可以用官司為藉口不修理嗎?
2.這幾年漏水越來越嚴重,裝潢也嚴重損壞,雖然管委會說勝訴後會叫廠商賠。 但如果敗訴或勝訴後法官認為室內內裝潢毀損責任不完全是廠商,那得不到賠償部份是否可以請管委會賠?
3.台灣官司一打數十年也不奇怪,但頂樓漏水已是住戶無法忍受,請問住戶該如果處理,有什麼相關單位可以幫忙出面要求管委會修理嗎?或是只剩向管委會提告一途?

管委會對於共有部分負有修繕義務,至於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用最終應由誰負責,與管委會修繕義務無關,管委會仍應立即修繕,如管委會拒不修繕,只能對管委會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公共空間是管委會要負責

至於他怎麼跟建商求償與你們無關

所以管委會絕對要負責

建議你可以直接提告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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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ihe 103-08-29 00:56

我是頂樓住戶(12樓),屋內因消防管主管路與分支管的三通閥漏水,想諮詢幾個問題:1.消防管為建商法定安裝,如今8年後,請問閥件漏水是屬於公設嗎?2.因為漏水造成部分天花板(屬石膏板,建商設置)吸水受損,且因施工天花開一個孔,可以向社區管委會要求修復復原嗎?3.因漏水損毀系統櫃內櫃,可以要求更換嗎?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原則上應屬公設。

2.如屬公設即可請求管委會修復復原。

3.可以,但可能會要扣除折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安 103-08-29 00:40
你好,最近看到本大樓管委會有貼出對於頂樓漏水處理辦法,內容為: 頂樓住戶經委員會堪有漏水者, 1.住戶自己維修,每年減免兩個月管理費(為期三年後另議) 2.管委會請廠商休繕,保固期過後算起三年內不得再議。 看起來對頂樓住戶條件非常不利,所以有幾個問題請教 A.如遇漏水,大樓管委會可以以此規定來處理頂樓漏水問題嗎? B.若是漏水住家,可以以什麼法律條文來反對此規定?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C.若真不想要以上修復方法,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來讓管委會正當處理頂樓漏水問題?
Natalie 103-08-28 14:08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大樓法規的問題...  
        我們這一棟大樓包含停車場為六層樓,因為規模小,所以沒有另外請管理員管理,全是由我們20戶投票選舉初主委跟財委。  

        因為大家原本是好鄰居,所以對於管理費的部分,我們其他住戶都是抱持著「相信主委及財委」的態度,堅信他們絕對不會公款私用,也體諒因為大家工作忙碌,沒有辦法按月列出帳務明細在大樓公佈欄,所以本大樓一年僅列一次大疊的財務報表,(其實之前就有建議大樓財委、主委至少一季一報,因為管理費也是一季收一次,只是後來因為大家工作忙碌,所以又不了了之了)

        然而在去年年底附近,本大樓因頂樓滲水翻修,主委說明這次工程約20多萬,不過從頭到尾看不到施工合約書、帳務明細,而請教主委的時候,卻把責任推給財委,總之兩方各執之詞,進而聯想到過去十幾年來的管理費,幾乎都是年底才會公布財報,所以對於中間管理費的收支管理有了疑慮,向主委及財委索取每個月應交代出來的財務報表也沒有消息,互相推託責任,由於我也是其中住戶,因此忍痛打壞感情,以拒繳管理費來反應帳務不透明化的狀況,要帳務透明,我才會繳管理費。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相關機構可以協助深入調查呢?或者可以用哪一款法條來加強我的立場(以及所需的線索),因為關係到住戶權益以及長久來對鄰居主委的信任,因此對簿公堂也不足惜,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是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相關帳冊的,倘若拒絕,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可以對主委開罰。

2、倘若您拒絕繳交管理費,則您可能遭主管機關處罰鍰,之後還有可能遭到要求遷出。

3、本文建議您應該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委員提出帳冊,倘若委員拒絕,則向主管機關檢舉,對方提出帳冊之後,可以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有違法行為在做後續處理。

IRIS 103-08-26 09:53

你好: 

因政府施作下水道,一樓因早期違建需拆除才有辦法施工, 需由其他住戶來分攤此費用, 一樓鄰居認為我應分攤二戶的錢(因我樓頂買進時已加蓋), 他認定頂樓加蓋也要算一戶,請問這樣何理嗎?

各住戶對於共有部分的修繕,變更產生的費用,由公基金支付或是由各住戶依持分比例計算負擔,並不是以戶計算,可就你的立場,主張違建不算入持分

小良 103-08-24 20:27

我們是住在頂樓與一戶陽台相連,最近隔壁鄰居偷塞垃圾進來加裝鐵窗的陽台內,第一次是泡麵就當作沒這回事我們收走,第二次是沒吃完的炒麵,我也推回去放在他們的陽台.

類似這種事要怎麼處理才恰當呢?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8-24 22:13

您好~

由於對方的行為已明顯侵害您住家的所有權

您有權請求他將垃圾移除,

建議與對方協調清除垃圾,若協調不成則可訴訟救濟

haosen 103-08-10 10:01

一.申請內容如下

1.從102年12月住戶大會管委會改選至目前103年8月,大樓都在修繕或改建,都沒看到管委會開會紀錄?並且沒有公告之?

2.103年6月住戶大會有一項頂樓修繕,款項270000元只請2家廠商來估價?

3.財務報表有2個月(5月.6月)未公告之?

我要依照規約 第二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二.請管委會三天後準備好資料,我將委託古小姐親自去管理室閱覽,如果管委會不理會或拒絕,表示無視規約的存在與約束

申請人:530號2樓之2 莊先生

haosen 103-08-10 10:07
回覆 haosen 的發言內容:

一.申請內容如下

1.從102年12月住戶大會管委會改選至目前103年8月,大 ... (恕刪)

 我要申請大樓資料閱覽,請各位律師們檢視內容是否有問題?

103-08-09 00:19

你好,我有租屋糾紛的問題!

我是學生,在學校附近租屋,那時跟房東簽約一度電費8 元(當時因不清楚實際台電度數金額),我房間在頂樓,外有大陽台,房東會每天帶他的兩隻狗上來排泄,因此會開燈,開水沖,他還放2台洗衣機,幾乎每天洗,有時還跟朋友上來聊天,開一整晚的燈,之後她來收電費(度數X8元),才發現我要繳上萬元的電費...我有請水電工來看,他說上面的都是算在我這電表,這樣非常不公平,而且他還發簡訊要我不要報稅,請問我該怎麼辦?一年要繳五萬多電費....太可怕(我也只有晚上吹冷氣睡覺,電腦,冰箱的運轉爾已)

麻煩你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1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有關於電費的部份,公共設施的部份,倘偌沒有特別約定,ㄧ般而言不會由房客負擔,因此此部份可以主張無須付擔。

2、有關於稅務的部份,可能涉嫌協助逃漏稅

3、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看是要要求降低電費,或是改變計算方式,又或是要雙方協商終止租約等處理。

haosen 103-08-08 21:22

各位律師你好

我住在大樓的住戶,大樓的規約雖然有說明基地台架設或重新續約,要頂樓的住戶同意,我雖然住二樓,我對管委會沒公告也沒住戶同意書就跟廠商續約,有點很氣憤!!聽說之前都是一年一簽,這次卻一簽就是兩年,而且還是住戶大會前一個月簽的,更氣的是住戶大會決議不再續約基地台,竟然是被隱瞞的情形下,已經續簽的事實(半年後才不小心公布出來),我想請問的是我要如何讓管委會不能為所欲為?

 

 可以對管委會之委員提告背信.

haosen 103-08-09 23:56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對管委會之委員提告背信.

 請問是我可以提告還是頂樓住戶可以提告?

再請問管委會是102年11月簽約,至今已經9個月了,已經超過追訴期6個月,是不是不能提告了?

朱朱 104-12-28 14:57
好黑的社區呦~跟我家的一樣..但我的是一簽5年><

各位

汪叔 103-08-07 08:49

本人房屋位於桃園縣5樓公寓之頂樓.民國86年完成共60戶社區

有合法成立管委會.因管道間排水阻塞.每逢下雨積水會回堵.

造成頂樓住戶嚴重壁癌!另外水塔亦會定期清洗.

也會發生上列現象!

請問排水維修.費用.及責任權屬是否均由管委會負責?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0:3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偌漏水的原因是因為共用部分有瑕疵所造成,則必須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基金會負擔,倘若是因為您專有部份,則由您自行負擔。

2、本文建議您應該找工程公司或是土木單位僅型漏水原因鑑定,判斷應該如何主張權益。

3、另外倘若該頂樓違章建築,則與管委會無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08 00:09

 要先確定是公共管道間出問題還是私人管線,才能確定求償對象,

這個不開挖不會知道的

solar 103-08-07 08:47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有房屋漏水責任歸屬糾紛問題想請較。整棟建築物五層樓,是舊式公寓,雙邊門牌號碼,我們家住五樓,樓上我們沒有違建,樓頂屬於公共開放使用空間,因為長期房子沒有居住,最近突然收到四樓住戶,調解要我們整修屋頂防止屋頂滲水到四樓,我想請較的是,漏水重點在於屋頂地面滲水到五樓在滲水到四樓,維修責任歸屬是整棟單邊門牌要負責還是五樓跟四樓一起分擔,因為頂樓是開放空間,只有我們負責太說不過去了,想請較各位律師大大們能給個建議看怎麼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1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是屋頂有瑕疵必須修繕,則必須由管委會處理,倘若無管委會則由全體住戶依據比例負擔。

2、本文建議您可以可以先委請工程公司來判定漏水原因,並估價,然後發函要求負擔,倘若無法得到回應,可以等對方起訴或是直接起訴。

 

Milk 103-08-01 19:22

房東的態度真的很不好,我們算是好房客每個月沒有遲交過房租

租他的房子也沒有弄壞什麼

但是他對於我們的態度就是很惡劣

還會凹我們東西  他前房客弄壞的家具他說過會來修理也沒來修理

儘管我們一直催他來修理也是一樣

就在退租前 我們像政府檢舉違建

因為我們租的房子頂樓加蓋

因為承辦人員說檢舉人不會被 被檢舉人知道是誰檢舉

但是分我們分租的其他房客擔心被房東索討違建的相關罰鍰及費用

想請問房東可以像前房客求償

我們合約已經到期 並且搬離那地方了

小玟 103-07-29 10:26

你好,我四月中有跟東森房屋買房

下訂後才發現隔壁有靈骨塔(差不多只有十公尺的距離)也就算了

交屋那天,才又告知本大樓不須繳管理費,原因是頂樓設有無線網路基地台,

請問這樣仲介會有責任嗎?

如果要打官司請他們買回房子賠償我一比金額勝算大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9 17:59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提到的基地台、靈骨塔等,均非現況說明書所應記載之事項,因此很難以此主張權益。

2、您還是可以嘗試主張,但是目前法院就現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以外之嫌惡措施接受度很低,您可斟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仲介及賣方均未告知您靈骨塔存在,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向賣方及仲介說明靈骨塔存在之情形,並請求減少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de 103-07-26 23:09

Dear 律師

晚安 您好

我買的16樓(頂樓)房子將在8月6日點交,但昨天發現原屋主之前跟15樓住戶有房子漏水糾紛,15樓堅稱16樓漏水到他家,而16樓也堅持不是他的問題,15樓可能會提告,而我在買屋之前房仲與屋主完全沒有提及此事,我感到受騙了

房仲說,他們有請技師鑑定過,不是16樓的問題,應是整棟大樓的問題,而且告也不會告到我身上,我無需擔心.....

事實上,我很擔心,畢竟辛苦賺錢買房...

還請律師給小弟一點建議

感恩

Jade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漏水的原因是整棟大樓之管線問題,亦即公共設施的瑕疵也算是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範圍,故您可就此部分向屋主為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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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及賣方,請求限期修補漏水瑕疵,若屆期仍置之不理,造成您相關損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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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103-07-04 09:18

關於我們大樓之前有請調節委員會調節內容有些地方我想釐清一些敘述的部分,原由為因為聲請人懷疑我之前的租屋人疑似工機具的機油有流入蓄水池所以設置5個水塔,所以調解後我也同意清洗併恢復原有水槽及安裝警報器使用但是聲請人居然要求我檢驗水質中機油有無機油含量(報價相當高要價5000元)及修復蓄水池內部原有脫落磁磚,我認為這已經超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之內文,所以我想釐清

內容如下:

對造人主張其居住大樓產權範圍內地下室1樓(產權為對造人所有)被聲請人放置5各不銹鋼水塔作為蓄水池致生糾紛,雙方同意由委員獨任調解,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1.對造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並設置高水位警報器,已供聲請人民生用水,所需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另外我想請問因為大樓原有設計地下室蓄水池人孔維修孔位於地下室B1公共樓梯下方但是原有並無設置維修通道所以必須經由我產權內地下室區域通過,但是我知道根據公寓大廈條例我有義務提供維修時進出,但是之前有發生水位開關故障導致我地下室淹水,當時家具皆已受損,但是財損要我負責,所以我提出異議要大家將老舊蓄水池廢除採用頂樓水塔直接供水或提出其他辦法.想請問我要如何解決對雙方都較妥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5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該管線損壞造成您家中財物損失的部分,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

2、本文建議可以發函管委會,要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此事,倘若沒有管委會,則必須發函給全體住戶,經由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進行,並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selena 103-06-30 15:48

   火災求償如果和解不成要提出訴訟的話,在法院那按房屋折舊判斷,但是如果是頂樓加蓋的鐵皮屋及內部裝潢,是否也算在房屋主體內,而照房屋折舊算呢?

   因為火災最嚴重的就是頂樓加蓋部分,全都燒光了,是否可以房屋頂樓部份分開提出訴訟求償呢?如果照房屋折舊賠償的話損失慘重!

   在民法上是否有法則是可以讓頂樓部份可以單獨求償的,麻煩律師們能夠幫幫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對方損害為原則,所以若頂樓加蓋與房屋均屬同一人所有,原則上應一併請求,但就價值的部分,可以主張分別計算,通常仍需籍由鑑定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30 17:26

您好!雖然在同一訴訟中請求,但每個損害物的損害金額本來就要個別估算,例如:您若能證明裝潢是全新的,裝潢部分就不需要扣折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30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能主張受有多少及如何之損害,並舉證之,即可請求損害賠償(當然可能會有折舊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雙子牛 103-06-28 14:09

想請教律師們 因為我們社區的頂樓屋凸層內被人蓄意用數之玻璃米酒瓶砸的滿地都是玻璃碎片 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何人所為 但我們有拍照留存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置

 您好:建議您可以立個警示牌及加裝監視攝影器,供您參考,謝謝

cocokally 103-06-25 23:09

我家是35年老舊公寓,今年樓上換新屋主施工~在他打完一天牆面地面,我家天花板牆面出現多處裂痕,但我沒有法請他停工,再來我檢舉他的違建部分,最後都發局建管課給我的訊息是只能勸拆,我真的不知道我們要是有意外能往哪跑, 也請警察來過,我也跟上去才知道裡面打掉不少牆面在五樓天花板挖一個大洞要做樓梯,想請教未來我有什麼可以訴請還我頂樓空間及安全~~感謝你們

1.未依規定申請施工許可部分,可向建管單位提出檢舉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針對其無權占有共有頂樓空間部分,可以考慮對占有人提出返還共有訴訟刑事竊佔罪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頂樓是整棟所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能獨自占用,故解決之道,並非向行政機關檢舉,而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占用頂樓部分拆屋還地及給付類似租金不當得利,才是正確的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6 17: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其提出訴訟請求返還頂樓與全體共有人,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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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 103-06-25 22:36

在3個月前因大樓磁磚剝落造成頂樓住戶天花板漏水,

管委會主委反映之後,

已將磁磚剝落修繕完畢,

主委也口頭承諾我會將天花板一併復原,

過兩個月後,主委仍未進行修繕,

且天花板潮溼狀況由原先潮溼水漬

演變成大片掉漆斑駁,

因為管委會再三的未履行在限期內完成修繕

租客卻因此健康受到危害而退租

想請問

1.因管委會效率不彰,租客因此退租.這般損失可否向管委會提出求償呢?

2.在約定的限期內,管委會未及時改善和履行約定,可否提出求償呢?

謝謝

孫女士 103-06-11 19:50

當初買到的法拍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和解書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擬和解協議書,與管委會和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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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約定專有使用權去進行協商,當然也需看管委員會目前所想要的方向而定,所以仍需談了才知道,和解程序當然可以委請律師一同出席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ie 103-06-10 11:53

您好:

我在2013年7月經由仲介購得二手新成屋頂樓, 該建商在2012年10~2013年3月之中交屋給原屋主.在點交房屋時並未詳細看牆面是否有細縫. 直至2014年2月間陸續有許多嚴重龜裂,建商所貼之牆磚都有大面積嚴重龜裂. 至今我的方屋尚未裝璜ㄝ ! 向建商反應時,其一再強調要找原屋主 不關他們的事. 請問房屋不是有保固期嗎? 這種在頂樓, 建好?多久就大部份牆面嚴重龜裂不算結構問題嗎?  請您協助教教我.

phone 103-06-02 03:21

您好:

日前因大樓屋頂磁磚剝落,

而造成頂樓住戶天花板漏水,

管委會對於此事件之處理為將頂樓磁磚修繕完成即可,

頂樓漏水頂樓住戶天花板造成水漬和不時發霉的狀況置之不理,

想請問:

管委會管理疏失造成的屋頂漏水

而影響到頂樓住戶之天花板

該天花板修繕是否為管委會支出修繕呢?

另外,管委會限期內不理會不改善,

住戶該如何申訴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2 06:02

您好!您可請求管委會負責賠償損害,若對方不理會,可至法院提出調解或起訴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2 1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修補因其過失所造成之損失,若屆期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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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1 23:19

 

律師你好~

    想請問本大樓因頂樓PU工程與承包商簽定了合約,合約內容裡有簽定一條工程竣工後才付工程款,但最近承包商工程做了三分之一後說不想做了,想與我們解約,請問那承包商可以向我們要求這之間做了三分之一的材料工程款嗎?若因承包商工程未完成就毀約,那我們可以向他提出賠償嗎?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1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承包商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契約規定,對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您可先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給廠商,請求廠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廠商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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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您們可以先發函催告其履行,若其限期不履行,您們再發函解除契約,並向其主張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6-02 22: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 ... (恕刪)

律師你好:因為合約上未註明違約賠償,我們要如何跟她要求賠償金額?還有就是付款方式是工程竣工後案月份分3期付,工程看起來似乎也只完成大約3分之一,既然如此我們還需要支付她款項嗎?

 

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milu 103-05-16 13:23

三個月前,我鄰居到我家裡坐客,並且偷走我家鑰匙,趁我們不家時,闖進我家竊取東西,被我抓到後,她哭求我原諒,我便心軟原諒了他。但他犯後態度惡劣,我現在還能告他嗎?

 

她最近又開始偷拿我掛在頂樓的衣架

其他鄰居也說東西都不見

而且因為是套房,頂樓有共用洗衣機,每次人家衣服都還沒洗好,她為了洗自己的衣服

把人家衣服按停止或脫水,拿出來丟在旁邊洗手台

另外...我身上還有她之間傳給我懺悔的簡訊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仍得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竊盜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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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103-05-15 15:47

樓上住了一位不講理的鄰居,在頂樓加蓋一層違建鐵皮屋,常關閉前往頂樓的路,將公共區域宣示成自家擁有.最近家裡浴室又發現漏水了(之前已有一次前例但在不同部位),找來的水電工敲開自家牆壁後發現水是從樓上下來的,上去找樓上的時候她說她故意倒水的,找警察陪同時又改口說是我家裝修,損壞她家建築物才會導致漏水,我說那找專業人士來鑑定她又不肯,警察去看她的浴室的確是積水不消,但是她就是不處理.還常常在半夜發出噪音,請警察處理她就開始抱怨是我家怎樣,反覆的發生,導致我母親無法睡覺,身體不堪負擔,已送急診好幾次了.

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想請問:

1.漏水問題因為她不肯讓我們請專業人士來鑑定,所以一直僵持不下,

找警察調解無用,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又說要等一個月,請問我們可以直接發存證信函請她面對,寄存證信函無用時再上法院告她?

警察陪同時,我們有錄影存證,證明她不願意讓我們請人查看,同時在影片中嗆法院見,要告我們誣告,請問我們這樣算誣告嗎?

2.我們懷疑違建部分導致建築體承重改變,所以才會天花板到處剝落,甚至可能是漏水的來源之一,我打電話檢舉時,發現違建部分已有人在去年10月去檢舉了,該區負責小姐說核拆單已下確定為違建,但我打電話去負責拆違建的組長那邊時,卻回覆我要查明是不是舊違建,請問舊違建就不可拆除嗎?

請問可以告他們公共危險罪或是其他罪名?

3.噪音部分導致我母親精神耗弱,身體不堪負荷送醫急診多次,請問這部分可以告她嗎?

如打算告她,請問我們該準備哪些呢?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已遭受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告,則一定要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據確實是對方所造成之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無法確認  可能訴訟時還是需要經過鑑定了  但鑑定費用通常不低  這自己要評估看看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若可證明對方為主因,可對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其修繕之;關於違建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共有部分於全體共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噪音問題,您須先蒐集相關噪音錄音證據,再對其請求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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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 103-05-06 07:30
本人於民國96年向法院標得1棟權狀登記為7層樓之其中1層(每1層1戶持分均等分)自住使用,
但其後發現該大樓建商家人住頂樓違建8樓(本人拍定前即已搭建,電梯通8樓),
其餘樓層均為建商出租中;業經本人向市政府查詢該大樓並未登記成立管理委員會
建商自稱是管理負責人,向本人收取管理費,但本人認為管理費應扣除其不當得利部份收較合理,
否則應拆除8樓違建。
請問
1、建商夫妻兩人自稱是管理負責人,而任意開立收據向本人收取費用及自行決定大樓一切管理事務,
是否合法?
2、建商家人侵占頂樓平台搭建違建(83年建築之違建提告是否一定會拆?),
未拆除期間之不當得利求償應依何為計算依據?時效為何?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本件未成立管委會,但對方既然是自為管理人,則可以要求對方就管理支出項目提出帳目,另八樓違建部分,應先確認八樓的使用是否另有約定專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沒有依法設立管委會  你應該是沒有義務繳納相關費用  就你所述情形  是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2.但具體的你還是先向對方查對相關支付明細資料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成立管委會,對您收取之管理費似有不當得利之疑義,若亦無就頂樓部分約定專用,您亦可請求對方返還頂樓與全體共有人,且其佔用頂樓之行為對您亦構成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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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 103-04-24 12:43

小弟本人住台中市后里,家和鄰居都都是透天厝,最近幾個月隔壁瘋狂的改修房子,從頂樓開始加蓋鐵皮屋,有一少部分侵占到我家這邊,每天都會製造出"嚴重噪音",上班須四班二輪,每次做完夜班都不能安寧,這幾天開始修改樓下的空地,一直製造"高分貝"的噪音,實在很氣,卻不知如何是好,向警察局詢問,說正常時間可以工作,惡鄰製造的噪音讓人無法忍受,他們最近又養了一隻鳥,日夜都在叫聲音"特別響亮",家人晚上都會被鳥叫聲吵醒,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這樣要如何處裡,我快被吵到瘋掉了

小柯您好,

將相關規定陳述如下供您參考:

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得由主管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規約向主管機關報備者,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製造之噪音進行錄音紀錄,提起侵權行為侵害居住安寧權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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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 103-04-20 00:32

您好:

我目前所居住的是屋齡約為30年的老公寓居住樓層為五樓,頂樓(六樓)有加蓋鐵皮屋,每戶的自來水表和管路也都在頂樓的公共區域,其中有一戶的抽水馬達和水管堅的連接處不斷的溢出水來,導致整個水管的地面都是淹水!

而我才剛整修了不到三個月,現在後陽台的天花板又開始有掉漆的現象發生!

整修好的浴室天花板也有鐵繡水流出...和該住戶反應也都不願意處理!

這樣下去我擔心我的天花板會一直有狀況....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有在站內做了功課,可是其他人的情形都是樓上的鄰居是私人住戶,而我的樓上屬於頂樓公共區域!而關於公共設施的漏水問題,又通常需要管委會處理,可是我們屬於老舊公寓,並沒有所謂的住戶管理委員會!而公共區域中的漏水又是因為單一住戶私人加設的抽水馬達的問題....所以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另外我當初也曾經請水電的幫忙對那個抽水馬達的漏水情形做修護,可是水電師父也是說因為他長期漏水,導致他的連接口已經生鏽,修護也很有限,最好的辦法還是要更換抽水馬達,而我只能負擔幫他修護的錢,沒有多餘的能力去送他一個新的馬達!

煩請能夠解答的大人能夠不吝撥空教導我該怎麼做才好?

沈恆 (沈律師) 103-04-20 02:50

您好!既然漏水原因是該戶馬達造成,您可以請求該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建議你可以直接提告對方,請求對方對你損害賠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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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3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向對方請求修理抽水馬達及賠償所生之損害,此和對方之抽水馬達置放於何處無關。建議您先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若對方置之不理的話,您可提出毀損罪之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某住戶之馬達壞掉,可請求該住戶修理,並對您造成之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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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3-04-08 11:37

律師 你好

我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我在三月份時找仲介買了一間四樓的透天中古屋,

簽約時,代書有詢問賣方是否有漏水的情形,賣方說並無漏水情形,

但於4/6日做驗屋的動作時,發現四樓頂樓天花板有裂痕水漬,牆上有補油漆的痕跡,四樓外牆有透明漆的痕跡,向仲介詢問,仲介表示當初只詢問是否有漏水情形,並無詢問是否有滲水情形,請問這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有何不同??是否有平反的可能??

及當初談定的價格是以無滲漏水房屋來決定,但是前屋主並無明白告知有滲漏水情形,且合約書上也勾選無漏水問題,請問我方是否可因驗屋時發現滲漏水問題,來要求減少價金或要求無條件解約??

我目前需要做任何動作嗎??

謝謝

可主張減少價金,但依法要主張前要先通知,應發存證信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滲漏水情形不嚴重,則無法達到解除契約之程序,至於減少價金的部分,也需視該瑕疵之大小而決定減少之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8 15:44

您好:

關於您的情形,依法您應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若對方不願出面協調,則可逕行提出民事訴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8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該瑕疵,並限期請求修補之,若屆期賣方仍未修補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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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16

 您的問題很重要, 值得好好考慮一番. 你發現有滲水時, 是不是有拒絕驗收的表示? 若有, 則瑕疵擔保責任尚未發生(因為還沒有危險移轉), 你大可拒絕受領這有瑕疵的房屋, 請屋主修好再交房屋給你. 都修不到你滿意, 可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2192號判決). 若你臉皮薄, 知道有瑕疵還驗收下來, 則只能主張瑕疵擔保的解除契約, 減少價金, 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了(http://www.lawmed66.url.tw)

 

您好,滲水漏水是一樣的,根本沒有差別,就是管線有問題,仲介在玩文字遊戲,你可以反應要求原屋主修復或者減價收受,否則你會解除契約,並且告他與仲介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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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3-04-08 22:59

請問各位律師

我方找修繕公司,若仲介及賣方願意負責修繕費用,但仲介公司表示取消交屋後半年滲漏水保固,若之後仍發生滲漏水問題,一概不負責,請問我方是否有權益受損的問題??

若賣方願意負責修繕費用,我方是否還可要求減少價金

謝謝各位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仲介之條件對您不利,可不接受之,至於若賣方願意幫您修繕,您亦接受,即不可主張減少價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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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宣惠 103-04-07 23:47

本棟大樓共8樓~共14戶~第8樓兩戶外加頂樓~被養滿大批流浪狗~8樓到頂樓的公共空間也被擠滿無法行走~狗狗有時還會下樓隨地大小便~整棟住戶~不堪其擾~請問如何可強制驅離~程序該是如何~謝謝

寄出法令

如果住戶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戶口頭告知要圍起柵欄繼續養狗~可以通行就好

3年前就通知市府了~以下是新聞資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5/today-taipei1.htm
口頭書面都已經通知~民代說14日後報市府

報市府會強制離嗎>"<超級困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對方的行為已佔到公共空間,針對公共空間住戶可以先作成決議並公告之,若對方不理,則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8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將共用空間返還全體共有人,關於流浪狗亦可向縣市政府環保局檢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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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103-04-01 11:32

各位律師您好:

1.我想請問頂樓加蓋因住20多年,民國80年就已建設以久,當出住戶也沒反對,但沒有簽分契合約,那現在有什麼方法能免於拆除?

2.此外一樓住戶如果佔用地下室堆放他家物品及將地下室上鎖,他們是否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1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同共有部份,不論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室,都必需經過共有人的同意或是有分管協議,否則其中ㄧ個共有人就可以訴請法院要求拆除違建跟返還給全體共有

2、至於究竟違建存在多久,頂多就是建築法規行政管理上是否放寬的問題,不影響前開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地下室均為共有部分,您可起訴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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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3-03-18 22:50

各位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再屏東購入了一間31年的五樓公寓,這間房子在買賣時對方非常著急〈據賣家跟我說是因為資金周轉上的問題,所以需要急售〉,因此沒有多家看房子就簽立買賣契約,對方在交易過程中說明,房子並非凶宅,電路全面更新,至於漏水問題是我詢問他後,在交屋前他才在頂樓局部進行防水漆的工程,因為一切為了配合他的貨款可以安全過關,交易過程相當緊急,大約3個星期就完成交易。

近日,搬進去後電路常常莫名跳電,請了水電檢查後才知道電表那邊的線路和保險絲並未更換,另外,在交易前他並未告知屬於法拍屋是等代書調資料送貸款後才發現他是法拍購入〈原先他是說是他以前的房子〉,這些也就算了,今天聽鄰居說才知道這間房子以前發生幾次的火災,全屋門窗全毀、屋子燻黑,這些賣方都並未在事前告知,另外買賣時他一在宣稱房子沒問題他全部都整理好,但家具放進去後地板磁磚明顯高低不平,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現在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9 1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火災部份,倘若並沒有發生死亡事件,則與一般的瑕疵處理無異。

2、         又有關您所提到的漏水、地板的問題,倘若不影響房屋結構等,還可以使用的話,您可以要求賣方修繕或是減少價金.

3、         法拍屋的部分,並非ㄧ定要告知的事項,除非您有要求對方保證非法拍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該屋相關瑕疵,並限期請求對方修補;若屆期對方仍不予理會,可起訴請求對方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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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3-03-04 11:41

我住四樓,樓上住家每日小孩在家跑,跳,丟東西,丟球玩耍.....,跟地震一般,每天都到晚上11:00,吵鬧不休,我們家中的門窗也會因為這些狀況一直抖動不已,造成我們每天精神緊張,一直向樓上反應,樓上住戶皆置之不理,反嗆我們這是他們的權益,為何不能大聲玩,也叫我們如果不能適應可以搬家.....等等,面對這樣長期二年的狀況,難道沒有法律可以幫我們嗎...???請問我們應該如何呢...????加上樓上五樓住戶將頂樓據為己有,難道都沒有法源可以管理他們嗎...????再麻煩各位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