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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ke 102-09-04 00:11

先生是幼稚易怒情緒化的人,自有家暴行為開始已兩年多,一直以來隱忍,至上次(約三個月前)被家暴有去驗傷,也有家暴過程的錄音檔,但未提告也未備案。一切都是為了尚未滿一歲的孩子。

昨天他觸犯我的底線,口角後在孩子面前打我,他很聰明沒有讓我受傷,但我心碎。平時他當著小孩面罵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言語,再加上今日讓孩子目睹暴力,我已不想維持這段婚姻

想請問:

1我從事教職,孩子未滿一歲,無過失方,是否監護權會判給我?先生收入比我少很多,是否爭取不到贍養費?那扶養費呢?

2婆婆口頭說目前的房子給我和小孩住,但還是想請問,這間房子若是先生婚前購買,婚後辦好過戶,那這樣算是婚後財產嗎?可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3承上,若不行的話,那他錢都在婚前拿去買房子,婚後又賺得比我少,要如何避免他申請剩餘財產分配?是否家暴過失方就沒有這個資格申請?

沈恆 (沈律師) 102-09-04 04:29

您好!對方有家暴,且孩子年幼,您收入又多,爭取監護權應較有機會;婚前的房子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對方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也不會因有過失而喪失,但您可以主張對方貢獻較少,不能分到1/2;若要完全避免對方向法院提出分配剩餘財產,可以協議的方式解決。以上謹供您參考。

針對其前次之家暴行為,是構成刑法傷害罪,則在事發六個月內您得依法提出告訴請求追訴傷害行為之罪責,若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則將因超逾期間,而遭檢察官依法逕為不起訴處分,尚請留意。

熊熊 102-09-01 11:05
承上題 本人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台灣大哥大所委託討債公司來函聲稱經多次催促均不繳費 同時要求被害人劃撥違約金及積欠電話費至其指定帳戶否則將移送法院 而且台灣大哥大公司已經承認該公司員工及其朋友涉嫌偽造文書 本人再追查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於98年間就是法拍屋至今 連歹徒所留下之住宅電話也是空號 只有被害人居住地是正確的通信住址 如果該公司負責催告帳單之業務員依據歹徒留下帳單地址郵寄帳單必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才對 而且負責催繳業務的職員應該會於第一個月份便可馬上發覺歹徒所留下之個資有問題 照理講應該改投遞申請人居住住址才對 而且被退件後照理講會打電話連絡申請人重新確認帳單地址及連落方式才對 阿 所以一個盡職的業務員理當改投遞本人居住地 同時設法連絡當事人 所以改連絡歹徒剛獲得之台灣大哥大門號也是種變通方式之一阿 以上種種疑點如果追查到負責投遞業務員故意忽略本人居住住址讓時間超過6個月法定通聯記錄保存期限後造成證據滅失後再連絡申請人是否也該列入共犯及湮滅證據嫌犯呢 還是該負責投遞帳單業務員根本無任何刑責呢
催告函件一般由電腦處理,再由職員寄發,職員沒有必要查明收件人是否正確,而通聯記錄的覆寫也是由電腦依程式運作,是本件處理催告信函職員無任何責任可言。
熊熊 102-08-31 23:20
觸犯個資法及為造文書罪名附帶民事求償求償金額有無上下限 損害程度如何認定 可以同時附帶精神賠償嗎 若台哥大員工無力負擔可要求僱主代位求償嗎 車馬費如何認定因為我們是自行開車前往無法提出收據 律師費目前沒有 我幫他書寫狀紙可以列入文書費一起求償嗎 因為是朋友關係不好意思向他要 如果可以從民事求償獲得我可以接受他的補償否則我不會要他錢 但幫他寫狀紙真的很費神 還好有吳大律師指導 謝謝你 辛苦你了
您好 侵害姓名權、名譽權主要是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精神上痛苦的賠償金額無標準可言,這部分可以自行主觀認定為訴之聲明,再由法官為適當裁判。而財產上損害可以計算因受調查所增加之支出,及減少之收入,但不包括賠償民事一、二審的律師費用(此部分依法非必要)。至於為朋友寫狀費用問題,視朋友意願而定。
熊熊 102-08-31 14:45
吳大律師再次感謝你不吝惜及耐心的幫大家解決法律問題 請問附帶民事賠償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研判檢查官可能起訴的罪名偽造文書罪因為證據相當明確關係 另外還有其他電信行職員無故將個資洩露給歹徒之防害秘密罪等可能必需再舉證 而且本人在狀紙上有提供線索供檢察官及電信警察調查 如果同時掌握歹徒其他罪證是否會一併起訴呢
您好 民事求償時效為二年,自知悉侵權行為人及損害發生之時點起算。至於檢察官起訴何罪名則由其自行認定,當然如果你掌握其他罪證交予檢察機關,自然是多多益善,對民事求償也越有幫助。
Wendy 102-08-30 13:59

諸位熱心的律師您們好:

小妹在網路平台上經營商店,初期經營時,因經驗不足碰到一名C小姐自稱為A公司員工,以舉辦公司內部大型試吃會的名義成功騙取了免費試吃品,事後小妹多方求證確認C小姐並非A公司的員工,且C小姐在該網購平台上使用相同手法已欺騙眾多商家成功,於是小妹向網購平台提供檢舉網購平台輕忽事情的嚴重性,將所有檢舉商家的名稱資料擅自提供給C小姐,讓C小姐得以向所有檢舉商家聯繫。

事後C小姐已遭網購平台停權,但提出檢舉的商家相當擔憂C小姐會心生怨恨而有報復行為,請問諸位熱心律師大哥大姐們,網購平台是否已涉及違反個資法了呢?若C小姐真的有騷擾檢舉商家的行為,該網購平台是否要負起連帶責任呢?

希望有熱心律師大哥大姐們能為小妹解惑,小妹在此先行感謝。

您好

若該網站業者將檢舉人資料洩漏與被檢舉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向該網站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Debby 102-08-29 03:31

有人在類似色情網站上任意公布我的臉書電話號碼

懷疑是熟人所為   造成陌生人打電話騷擾 隱私已洩漏還觸犯個資法 請問要如何報警 要提供的資料還要有哪些才足以報案?
Debby 102-08-29 03:06

有人在類似色情網站上任意公布我的臉書電話號碼

懷疑是熟人所為   造成陌生人打電話騷擾

隱私已洩漏還觸犯個資

請問要如何報警

警察會理人嗎?

要提供的資料還要有哪些才足以報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任,您可先將網頁資料列印後,再請警察或檢察官去調取帳號之所有人,以便令對方獲得制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熊熊 102-08-26 18:54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另外本人懷疑個資可能是從另外一家通信行流出 請問洩露個資之通信行及職員是否觸犯電信法之妨害秘密罪呢 如何求償

康喵 102-08-24 15:06

您好,我日前在YAHOO拍賣購買商品時,交易過程都很愉快並無什麼糾紛

我是買家,在我匯款給賣家之後,賣家竟然在評價(任何網友都可瀏覽)PO上我家的地址

他的用意就是跟我說 寄到此地址 而這地址是我留給他的

在他PO上評價到我發現的這段時間 已經過了兩個多小時了

之後我馬上隱藏此筆評價,但這兩個多小時中間  如果被有心人士看到

很難預測之後我會遭遇什麼事情。請問這樣他沒有違反我的個資法嗎?

我該如何處理呢?

林智群 (klaw) 102-08-25 12:00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針對大量處理個人資料的機關,你這個案件並不適用

照耀 102-08-23 16:46

我有位朋友個資被台灣大哥大公司服務員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申請門號及獲得電信設備贈品本案已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

1.歹徒及其朋友於民國101年11月份申請到該門號同時於102年7月份才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在公司來函催繳欠費 雖然來函聲稱曾多次催繳但我朋友皆不理會 但真正接獲本催告信函 只有這一次而已 所以大哥大公司根本在說謊

2.查詢電信總局公布查詢通聯記錄辦法規定通信紀錄的保存期限,市內電話為3個月,國際、國內長途及行動電話為6個月;換言之,超過保存期限的通話記錄查不到。

因此本人合理懷疑台灣大哥大公司根本是在迴避通聯辦法保存期限規定 朋友至通信行調閱歹徒所填寫申請書後發現 申請書所登記之帳單地址位於台中市 而且於98年該帳單地址就是法拍屋至現在已經是第3拍了 但為何台灣大哥大公司於超過通聯紀錄保存期限6個月都沒發現帳單地址有問題呢

以上只有通信地址是正確的 我真的不了解該公司所謂的催告函到底是寄到哪一個住址 如果他們公司於去年101年11月份郵寄確認信函或是帳單至朋友居住處所 該偽造文書案一定馬上爆發 但是如果是寄到台中市法拍屋本人相信一定會被退回才對吧

問題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於事隔7個月左右後造成通聯紀錄已經超過保存期限才真正將催告函郵寄至朋友居住地址 所以超過保存期限6個月後要追查歹徒通聯紀錄相關犯罪證據已經滅失掉了不是嗎

以上我想請問台灣大哥大公司是否涉嫌湮滅證據罪嫌呢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22

建議你朋友專心處理帳務糾紛,

台哥大作法也許可議,但不會成立湮滅證據

coco 102-08-23 11:58

律師們你好

有網友再討論區公開毀謗我們公司及個人

他說我們是濫發XX公司(XXX公司) 直接打我們公司的名稱

我想請問"濫發"有無涉及網路毀謗?

以及是否也觸犯個資法?

 

謝謝你們的寶貴建議

感謝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網友po文所述不實,則仍會有涉及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吳饅頭 102-07-25 13: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516/180211/

此文章是蘋果日報刊登的一則新聞

 

我想請問一下

裡面的賣讚

客源是從哪裡來的

不可能一個人同時擁有那麼多帳號((另外FB帳號猖獗))

那麼是否賣讚的人有涉嫌到個資

登入帳號才能按讚

尚未聽說有人可以不經過登入讚號即可按讚

或者是有可以不經過登入帳號按讚也是可能

重點是怎麼按讚的不可能會無故按讚

 

 

不過這樣算是買賣嗎??

那麼如果得知自己被盜用去追查的話

是不是帳號主人可以像該粉絲團提告?延伸到後面的法律問題

這樣賣讚的人使否也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5:04

 我們只針對已經發生的糾紛回答問題,你沒有涉入其中,不需要這方面的諮詢

安仔 102-07-22 22:38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我祖父於民國5X幾年過世,不知何故我父親當初卻未去繼承相關土地,之後我父親也於民國9X年過世,前幾個月地政局寄了一封關於土地繼承的信件,是要我們去辦理相關繼承的事宜,之後我打了電話到地政局詢問得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無法找到相關繼承人,只知道我母親有繼承權,所以要我們找齊相關繼承人然後去繼承,因為目前我祖母也很早之前就過世了,現在只有一位姑姑,而我家這邊則是有我母親跟我還有一位弟弟總共四位有繼承權這樣對嗎?

前陣子我們委託土地代書,代書去查了一下發現我祖父另有一位哥哥,代書是說祖父哥哥那邊也有一份繼承權,如果無法找到他們就無法辦理繼承,但根據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優先於祖父的兄弟姊妹嗎??

我想詢問的是土地代書所說的是對的嗎??祖父的哥哥是同時跟我們平均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他們那邊又該佔幾分之幾呢

你還事先把被繼承人是誰

子女配偶有誰  寫清楚再來詢問

安仔 102-07-23 01:2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抱歉,可能打得太多有點複雜了...

繼承人(甲) .....................繼承人 長男(丙) ------> 長男(丙)妻子以及兩個兒子

<於民國5X年過世> ..........<於民國90年過世>.................<均健在>

.............................---->

繼承人的配偶(乙) .............繼承人 長女 (丁)

.....<過世> ............................<健在>

目前狀況大概如上圖,

1.被繼承人(甲)過世,而長男(丙)跟長女(丁)當初卻沒有辦理繼承

2.日前地政局寄信通知長男(丙)家屬找長女(丁)前去辦理繼承

3.土地代書說 被繼承人(甲)"哥哥"也擁有一份繼承

想詢問的地方是被繼承人(甲)的"哥哥"是否也擁有跟長男(丙)家屬以及長女(丁)擁有平均共同繼承的權利嗎?

 

 

 

把費 102-07-21 14:49
律師您好! 因最近網路下載電影檔案而侵犯著作財產,而家裡有出租套房,近來被警方查到出租套房內有人非法下載影片,侵犯了著作財產權,但由於警方指調查到使用網路人的地址,卻沒有正確的資料,要求我們提供房客個人資料,但由於我們無法確定是哪一位房客所為,所以不敢隨意將房客個資交給警方,怕會洩漏他人個資,反而引發更多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卻會造成無法協助警方調查,想請問老師,遇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不用主動提供 如果警方有搜索票再說
曉玫 102-07-21 14:47

最近收到警方通知說是我們有用網路下載電影而侵權,後來到警局得知可能是房客下載的

警方要我們將房客資料傳真給他,想請問如果真的將房客個資給警方

這樣會不會反而侵犯了房客隱私被告呢?

(確定是警方不是詐騙集團)

朱育德 102-07-18 14:48

想請教一個問題,

 

收據上的『消費金額』,算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內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嗎?

 

因為本人服務的公司最近因為我拿收據上的數字去作統計,竟以我違反個資法的理由要懲處我,

但是我看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是需要有辦法辨別出個人身份的資料才該算是個人資料, 單純的數字我怎麼想都想不通怎麼可能會符合這個定義, 請問我的想法有沒有錯?
冷言冷語 102-07-17 11:55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一個問題,本人於7/14(日)使用線上ATM轉帳不慎錯誤,將2萬元轉帳至不認識的人戶頭中,並於隔日立即請郵局人員幫忙聯絡對方,礙於個資法問題,郵局無法提供對方聯絡方式給我,現在確定有聯絡上對方,但遲遲未等到對方跟我聯絡,想請問萬一對方不把錢還我我是否需到警局備案,當然不想走到這種地步,畢竟我有錯在先,請這問樣是構成刑法侵佔罪還是民法不當得利,如果對方死賴著不還我我是不是無計可施了,非常謝謝您。
自己轉錯帳戶 對方不會有侵佔罪的問題 你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
NeedHELP 102-07-13 02:45

當初到職時個資法並未實施,101/10開始實施之後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文件給予簽核同意。

請問離職後可否依個資法請求公司刪除當初面試時所填寫應徵履歷資料以及到職時所填寫個人資料,除了勞工法令規定之勞工名卡。

林智群 (klaw) 102-07-13 14:43

基本上對方公司只要沒有將之外流就不算違反法律

阿缺 102-07-06 15:35
律師你好 在fb上面 由於a私訊怒罵b b已經應a要求道歉 b卻在個人粉絲團公開私訊的道歉內容 並沒經過對方同意 還把道歉人a的照片 跟英文名字公開讓大家知道 這樣是否已犯了個資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7-09 16:49
因 台端文中所述事實並不明確,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 順祝日安!
阿缺 102-07-06 15:33
律師你好 在fb上面 由於a私訊怒罵b b已經應a要求道歉 b卻在個人粉絲團公開私訊的道歉內容 並沒經過對方同意 還把道歉人a的照片 跟英文名字公開讓大家知道 這樣是否已犯了個資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7-06 15:37
您好,與其說違反個資法,不如說是否有造成刑事誹謗。不過您的事實並不完整,建議檢附相關資料與律師約時間諮詢,較能確認是否能維護您的權利。
阿缺 102-07-06 14:44
律師你好 在fb上面 由於a私訊怒罵b b已經應a要求道歉 b卻在個人粉絲團公開私訊的道歉內容 並沒經過對方同意 還把道歉人a的照片 跟英文名字公開讓大家知道 這樣是否已犯了個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確實仍有可能.
阿缺 102-07-06 13:36
律師你好 在fb上面 由於a私訊怒罵b b已經應a要求道歉 b卻在個人粉絲團公開私訊的道歉內容 並沒經過對方同意 還把道歉人a的照片 跟英文名字公開讓大家知道 這樣是否已犯了個資
請參閱個資法: 第2條,第20條,第29條,或許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第2條,第20條,第41條,若至足生損害於他人,或許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詳細,仍必須視整體狀況而定。
阿缺 102-07-06 13:35
律師你好 在fb上面 由於a私訊怒罵b b已經應a要求道歉 b卻在個人粉絲團公開私訊的道歉內容 並沒經過對方同意 還把道歉人a的照片 跟英文名字公開讓大家知道 這樣是否已犯了個資
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名字及照片,這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102-06-26 00:24

請問我可告什麼?派遣公司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把我的履歷表從人力銀行拿下來後經變造然後送給宏X公司然後將我派去那裡工作;事後知道馬上拒絕接受工作..派遣公司不讓我走結果免強做了二個多月其間衝突不斷..我一直要離職...派遣公司一直不讓我走...後來我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結束雇用關係...派遣公司硬加保我到5/30且告訴我目前工作的元X公司說我被資遣...害我被現在工作資遣且也硬加保到6/27..

派遣公司明顯違反個資法但是我搞不清楚是第幾條?

還有偽造文書我也不知道 刑法210還是212條?

圖利的部份我要怎麼告因為有抽佣金且抽很多...要告那條

102-06-24 17:11

敬啟者

請問我可告什麼?派遣公司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把我的履歷表從人力銀行拿下來後經變造然後送給宏X公司然後將我派去那裡工作;事後知道馬上拒絕接受工作..派遣公司不讓我走結果免強做了二個多月其間衝突不斷..我一直要離職...派遣公司一直不讓我走...後來我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結束雇用關係...派遣公司硬加保我到5/30且告訴我目前工作的公司說我被資遣...害我被現在工作資遣且也硬加保到6/27..

派遣公司明顯違反個資法但是我搞不清楚是第幾條?

還有偽造文書我也不知道 刑法210還是212條?

圖利的部份我要怎麼告因為有抽佣金且抽很多...要告那條

他們把我派給宏X上市公司一個月是15萬啦...結果我一個月薪才50000.....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8:20

 在法律上你是派遣公司的員工,

派遣公司將你的履歷寄給服務對象,算是合理使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為你在104的履歷應該是你同意放上去的

102-06-25 08:3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在法律上你是派遣公司的員工,

派遣公司將你的履歷寄給服務對象,算是 ... (恕刪)

您好..

您誤會了我的意思了....104是人力銀行..abc派遣公司跟 104是完全沒有關係...的二家公司

abc派遣公司未經我同意直接下載 104的資料直接變造交給用人的Z公司

妮妮 102-06-21 20:15

於月中購買極限健身中心的會員,期間她要求填寫非常詳細的資料,且填了一張很像申請信用卡才會看到的授權書(有確認過並不是信用卡申請書,所以也說明會打來個人跟公司去照會),而因職務調動故新進人員不太認識我的狀況下接到該公司委託銀行(第一融資)打來確認資料並回覆沒有我這個人,所以我被該銀行要求提供"三個月內的薪資證明"不然不能加入,我很疑惑只是購買健身中心會員為何需要提供薪轉證明,這應該屬於個資部分吧,是有法律依據我需要提供嗎?

補充:該健身中心繳費方式是先繳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共24個月),期間每個月帳單共分12次寄給購買者自行繳款!

A-sir 102-06-21 17:03

我家因為遺產分割問題並非欠銀行錢而最近要拍賣房子,但為何房仲寄來的信中會寫我的全名,在現在個資法保護下,它如何查到我全名呢?它應該是寫X先生不是嗎?這是否是法院洩漏我個資,難道司法人員就可洩漏我個資嗎?

喵君 102-06-10 14:57

律師你好:

我先說明一下情況:

        A方為未成年人. 在8591中, 善意購得B方之帳號與雅虎信箱.
        A方有付價金(出自他的零用錢), B方則把帳密皆交給A方.
        不久, A方發覺B方又擅自取回其帳號, 並且還更改密碼, 使他無法使用.
        同時間, 其他人也被B方騙取財物.
        A方為了防止有其他人再被B方被騙, 在巴哈姆特公佈與B方交易的信件.
        內容有B方的個資, 諸如: 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
        其後, B方發覺其資料被公開, 怒而要以個資法41條去控告A方.
        B方稱他的帳號已被盜, 說和A方交易的是盜帳者不是B方, A方有收取贓物之嫌.
        B方另外還有出示報案三聯單, 引用的是妨害秘密.

        目前A方已將個資部份全刪除, 而B方自己有公佈其姓名與聯絡方式.
        A方有提出證據: A方交易時, 有用B方所留的8591的手機過話過.
        一般而言, 盜帳者會使用另外的8591帳號交易, 不可能會得知B方的8591帳號.
        即不可能發生這種盜帳者還用B的8591帳號, 去賣B的帳號.

        甚至還能用8591所提供的手機號碼跟A方聯絡.
        所以A方懷疑B方根本是先賣後盜回帳號.
        結果B方也稱有那隻電話無誤, 但是是"親友"電話.
        A方因此懷疑B方根本是自導自演.
        盜帳者總不可能連手機一起盜吧.
        我想問的是:
        1.A方這樣散撥B方的個資, 情節會嚴重到要關個5年嗎??
          而B方還要求A方賠償他上百萬的損失.
          這有可能成立嗎?
        2.A方應該可以引用民法801 948 主張善意取得B方的帳號所有權.
          而再加上949 950, B方必需付出A方當初付出的對價, 才能取回其帳號所有權.
          但B方沒有付錢, 現在還一直使用所有權屬於A方的B帳號.
          這樣會不會構成侵占他人財物? 可以引用侵占罪嗎(刑法335)?
          這條好像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親屬間似乎才是告訴乃論)
          而公訴罪應該不用請律師吧.
        3.A方懷疑B方是先賣後盜的嬚犯, 我好奇差別在那裡.
          若B方真如他所言, 是先被盜, 再自己取回, 這有適用侵占罪, 還是用其他罪?
          若B方是先賣後盜, 是適用侵占罪, 或其他罪.
          而這舉證責任是A方要舉證, 或B方舉證?
        4.我想問一下, A方若是能用侵占罪或他罪名提告B方, 可以另外併求民事賠償嗎?

小吳 102-06-08 17:22
我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臉書的留言功能,會有備份功能到使用者的Email,請問能成為訴訟依據嗎?
2.依個資法上路,請問臉書上的公開資訊,若被他人使用未事先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搜索與誹謗(對方到我的臉書動態說,喜歡熟女嗎?羞羞臉)
,這樣等情形構成甚麼樣的問題呢?
林智群 (klaw) 102-06-09 10:50

 如果你透露在網路上的諮詢如果都是你同意公開的,就沒有什麼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IRON 102-05-31 12:02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於102/5/25在路上和一位雙黃線違規迴轉的先生發生行車糾紛

當日我車速雖不快但對方由外側加速迴轉(線道為雙黃線)我差點撞上 

我是騎機車 對方是開車

後來我向前去告知他的動作很危險要他注意下次別這樣回轉

我也沒有碰觸到對方的窗戶或車體

後來對方自己應該也意識到他剛剛差點害我撞上所以一開窗戶就惱羞並且口氣很差的大聲回應我 啊是有撞到嗎?!

我就回應我是沒有撞到 可是這樣你真的害我差點撞到 我向前來我無惡意我只是要提醒你這樣很危險下次不要這樣

後來說沒幾句對方即下車開啟後車箱持高爾夫球桿往我頭部攻擊

後來因事發地點為對方友人家門口 裡面的五、六位壯漢衝出來嗆聲並口帶威脅將我車牌抄下說要私底下給我好看等

所幸我當時戴著安全帽故人無受傷 後來我也撥了110請警察來處理

當日最後合解是有簽一張合解書 但合解書的內容是毀損部分賠償與不追究刑、民事上的訴訟

和解的過程對方態度還是非常惡劣 但因我不想惹事且我顧及家人我並未堅持提告 後選擇和解

近幾日 因當日事情很誇張故我有在論壇討論這件事情(但我未公開對方車牌、姓名等重要個資) 對方在網路上就說是我自己偏袒我自己且扭曲事實等

這幾天我的精神和壓力因為這件事情倍受折磨 且我覺得對方不實的發言讓我備感汙辱

我後來反覆思考我決定提告讓對方記取教訓

但因毀損的部分那天有簽寫和解書故我想應該是無法提告

我想請問針對傷害恐嚇的部分我是否可以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呢?!

因為當日我安全帽有高爾夫球杆敲擊的痕跡 並且當日我戴的帽子是比賽規格的安全帽 痕跡深度與受損部分力道可以判斷確實不小 所幸我人並無大礙且無受傷

另外恐嚇的部分也讓我行經同一條路壓力很大 且不敢騎乘同一部機車在外面代步、行走等

我想請問若我要提出訴訟我應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該五六名壯漢衝出來說以後會讓您好看等情況,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您得據以提出刑事告訴,至於傷害罪的部分,您應檢附身體因此受有傷害之相關證明,據以提出傷害刑事告訴,建議您應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a613204 102-05-31 00:30

想請問一下

若我為個人賣家 , 與買家訂定買賣契約

勢必會需要對方在契約上面簽名 , 請問根據目前個資法的規定

需要什麼特別處理嗎?? 例如聲明收集的目的等等

林智群 (klaw) 102-05-31 19:01

 你是賣家,不寫對你比較有利,

或是加上對方同意讓你使用在商業行銷上之類的字眼

bird 102-05-30 13:38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在台北地院提告,並主張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若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則之後會再移轉給花蓮地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nancy 102-05-27 20:34

律師好:

開發屋主的女兒問她是否有要出租房子, 她非常生氣的問我怎麼會有她的手機電話,她要告我違反個資法,請問律師我如何處理?如何回應?會有何刑則或法則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8 10:51
回覆 nancy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

開發屋主的女兒問她是否有要出租房子, 她非常生氣的問我怎麼會有她的 ... (恕刪)

這會有個資法的問題。

法律不會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人,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時間付費面談。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a66041 102-05-24 20:07

我公司因為違反休假規則及不當扣薪,本人已於本月初提出申訴,並完成調解,但發現公司未將上個月薪水轉入,請問這可以再提出申訴嗎?同時公司違反個資法將所有員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放於開放網路,該如何提告

第一個是勞資糾紛,可以向資方要求給薪
第二個,是個資法問題,可以向資方請求賠償
建議你找律師幫忙,以保權益

mojoxxmojo 102-05-23 22:03

 

我與某人有一張82年開立90萬支票民事糾紛於99年被強制執行查封兩戶套房,在100年時高院裁定支付命令送達無效,判我勝訴

 於是在101年時將兩戶售出其中一戶賣給朋友同時信託給我,但在今年4月份,對方用同案件失效的債權憑證

再度申請強制執行,又來查封房子,也被貼了封條.但是沒多久隨及收到法院裁定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裁定,請問此人

犯了以下哪些刑事罪?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公然侮辱??  我可以民事侵權行為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嗎??

 

 

應該是民事侵權行為而已

阿妮 102-05-23 05:37

您好,  我日前遭公司主管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 原因為我於出差工作完全結束後之週末, 以家中家人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為由返台, 遭主管發現不為事實. 但其實我回家時間已為周末且工作完全結束, 理當為我個人時間, 也未影響任何公事.  主管私下查我車票, 施壓簽署自願離職書, 扣留有我個人資料之公司筆電(不願給予時間整理), 立刻要求我馬上離開公司, 私自寄信給公司內部及相關廠商表示我因生涯規劃離職,使我於無交接狀況下讓大家感受到我個人可能有行為問題. 請問以上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希望各位能多多幫忙提供法律上知識, 使我能保護自己權益. 非常感謝!

阿妮您好:

看來您似乎被公司的施壓,感到不平,就您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請問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這部份您未提及主管如何私下查車票,或有何具體違反個資,或公司如果只是說生規畫而離職,沒有其他貶損您人格的行為,似乎不易成立。

二、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如您所述,是您下班的時間返台,除非和公司有其他的約定,不然這沒有什麼問題。

三、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請您儘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或發存證信表明非自願離職的意思,並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以便將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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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妮 102-05-24 03:54
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覆和幫忙.

1. 車票為高鐵自由座車票, 上面僅有出發日期及出發/到達站, 車票因主管要求所以我給他, 但他卻未經我同意擅自拿去車站查驗是否有過卡/購票時間等等資訊. 以及主管強勢要求我要提供回到台灣後的個人行程detail讓他知道(例如幾點幾分到哪裡). 請問這些有觸犯隱私權嗎?
個資法的部分, 當天主管要求收回公司給予的個人筆電, 但因常出差內有個人資料, 及我自行發展的運算公式, 我當時要求給予時間整理後再歸還, 但主管卻說內有個人資料為自己的問題, 立即扣留筆電, 不讓我再動. 除此外, 我的筆記本, 主管以內有公司資料為由扣留, 但筆記本是我的. 這樣算是違反個資法嗎?

2. 由於是在國外出差, 工作已經完全結束就等回台灣而已, 公司並未特別針對出差規範, 且當時為周末,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下班時間? 由於''下班時間''的定義較模糊, 請問法律上有定義嗎? 例如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時間則歸算為個人時間?

3. 我已到勞工局詢問, 但服務人員卻對我說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無法做調解, 我強調為被迫簽下的, 但服務人員卻說今天我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簽, 既然簽了就要自己負責. 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才算, 口說無憑無法立證.  請問這部分, 因為除了人證之外很難提出證明, 我還是可以申請調解嗎? 調解的結果將對我非常不利嗎?

事發後, 公司有來電高階主管了解後本答應將我調至總公司繼續服務, 但過了一個周末卻又來電告知公司將以我工作不適任之理由資遣. 雖然願意給我資遣費, 但我感覺像是被欺壓, 公司想用錢打發我, 卻仍然未得到一個公平的解釋, 在我未來職涯上也留下了 ''工作不適任''的汙點. 請問這個狀況下您會建議我採取甚麼樣的行為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在法律上有甚麼是我可以去做的呢?

102-05-09 00:08

請問:保險公司委託外面公司來催討損害賠償,只有來書函通知,未經本人同意委外公司打電話來催討是否已經有違反個資法?如果有是否可以提告?該如何舉證?

 如果保險公司與你之間有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那依照法律契約關係向你催討債務,並不會構成違反個資法中規範的個資使用的問題。

yui 102-04-25 23:36

律師們好:

因為目前有一間銀行的人通知說

我父親生前有信貸債務

但他已過世接近10年

且在當下並未知道有這些債務

他都未跟我們同住

而且也並未有工作,卻可以借款?

以前有打過另外一間銀行債務官司

現在這間銀行並沒有信件通知

僅用電話通知說有此筆債務

希望可以協商等等....

否則就會去申請強制執行扣薪以及拍賣動產

 

當初在他過世時

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當時小孩都均未滿20歲

且此筆債務目前已經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

想請問律師

Q1:我們能夠做什麼來避免被扣薪呢?

提出什麼證明之類的~

另外現在可以利用勞健保來查出個人薪水以及個人資料嗎?

債權人申請的話就不受個資法的保護嗎?

Q2:小孩部分可以利用民法的限定繼承嗎?

那配偶部分是否可以使用去年年底剛修訂的民法1030-1條呢?

Q3:在強制執行之前,是否一定會經過法院發聲明支付單呢?

還是不需經過打官司就可直接強制執行扣薪及拍賣動產?

那這樣該如何說小孩在繼承當時均是未成年?

 

抱歉問題很多,主要想知道可以利用什麼法條、證明以及被強制執行的流程等等

另外有什麼方法可以一勞永逸嗎?因為實在是不想在幾年後又出現一筆債務.....

拜託律師們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您父親過世係在民法相關修正之前,您可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以致於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外,配偶也是繼承人,如有前面所提得主張之理由,一樣也是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至於如何主張前開事由,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銀行會採取何種方式進行追討此一債務,需視銀行先前是否已對您父親請求?如銀行在您父親生前已取得執行名義,則銀行得持該執行名義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您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J 102-04-23 10:50

律師您好:

請教

個資法上路後,

(一)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需要多什麼動作?告知?簽同意書?

(二)新進員工報到時,依法要新進員工提供的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健保轉出單,薪轉帳戶影本等各項資料,需要簽同意書嗎?

(三)針對已在職員工又需要補做什麼動作呢?

感謝律師的幫助!

 最好的做法是寫一份同意書,說明對方同意提供的資料有哪些,然後同意書上面說明這些資料收集及使用的目的及範圍,以便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沒有簽同意書,根據個資法,你們還是可以主張雙方是有勞雇契約關係的,所以在勞雇契約的權利行使及義務的履行目的下,只要沒有超出合理的範圍,蒐集及使用個資並沒有違法

煥仔 102-04-13 00:49

您好:

 

事情的前因後果是這樣的,一日於網路上的新聞網頁"聯合新聞網"

撇見一篇新聞,新聞內容荒謬不羈外,而該記者的文章多半都會特定為某店做宣傳"新聞"

猶如廣編特輯的特殊廣告,因此在新聞的網路社群連結處(Facebook)

留下一句話:又在買廣告了

無指名道姓,結果突然出現一人說要告我誹謗

其實我是不以為意的,因為這點要告的立足點個人認為其實相當薄弱,猶如對方對號入座

 

但對方同時擁有一個15萬人的地區性的中壢粉絲團;

名為我是中壢人,該管理員在15萬人粉絲團面前公開我的私人Facebook ID,

並公開宣稱指名道姓說我有誹謗他之實,請問這情況他是否以觸犯個資法?

另外對15萬網友宣稱未有且不實之事,是否對我來說已達成誹謗我之條件?

還有,我與該人素不相識,他卻用網路上我所留下的電話,打電話予我

一開頭就說要告我,這是否達成恐嚇之條件?因為我心理已感到不安與懼怕碰到訟棍

請不吝指教!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