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阿宇 105-07-09 01:12
前幾天我的賴(line)收到多張男性裸照,經詢問傳照片給我的網友, 為何要傳照片給我,網友回覆他們是在FB私密社團(約炮社團)內,看到有名女網友留下我line的ID,請有興趣的網友傳裸照到這個ID,如果她喜歡就會回覆。 我後來有加入改社團,截圖跟檢舉。但改文章已被管理員刪除。 另外po文的帳號因該是假帳號。 但我有去加她好友,她沒確認。 以上這樣的事件我能去報案嗎?有構成犯罪嗎?警方有辦法查出po文者的真實身分嗎? 我該如何提告
張28 105-07-08 22:18

律師請問:

我之前賣商品被人欠錢不還(已提告)

對方父親卻用FB跟我朋友說我才是在

在專門賣東西騙人的

請問他這樣事情來龍去脈沒搞清楚就跟我朋友

說我在賣東西騙人是否已購成誹謗罪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截圖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可 105-07-06 21:57

去年六月在FB上購買一台IPAD MINI,結果匯了錢東西卻沒來,打了連絡電話及留言後卻遭封鎖,心想應該是被詐騙了,因此馬上到警局報案。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通知書,內容大致是說雖然人頭戶表明他沒販售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但因說詞反覆不一,因此不足採信,又因無法直接證明他就是詐騙集團本人,所以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詐欺取財罪,並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想請問如果我想拿回我被詐騙的錢是否必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還是目前刑事判決已確定,只能自費提起民事訴訟了?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未上訴而判決確定,就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向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要先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價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為1000元,將來判決勝訴確定後,強制執行時可一併求償

ruby 105-07-04 14:44

FB社團中,買家要求買哪件商品我才會進貨,但日前遇到一位,2月說要匯款拖到3月直到日前人失蹤,封鎖我,剛入社團前都會要求填個資,但我寄存證信函過去卻被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雖然錢不多,但很讓人氣憤,如何能讓這種跑單成為習慣的人得到教訓如何? 因為現在手邊資料都是被騙資料.是要先報案ㄇ?我知道此案屬民事糾紛,但我已花錢,報警也被阻,難道沒有其他辦法嗎?

小J 105-07-01 20:36

各位律師

小弟想請問:

我於今年遭受恐嚇取財,對方(男性)於網路聊天室取得我的私密照片(對方隱匿為女生,使我在不知情下自願給他的),並於之後持續騷擾我女友,並對我恐嚇取財六千五百元,我在交付金錢後,我向警方備案提告,目前已找到他的人。

對方於今天使用FB與我聯繫,聲明欲透過律師與我和解賠償我兩倍的金額。

目前心中的問題為:

1. 刑事民事皆為我提告,但是我女友受到的騷擾及不安更為嚴重(期間有恐嚇我交出女友的裸照,但我拒絕,最終以金錢交付)。因此,除了我所受民事賠償外,對方必須對我女友提出賠償,想請問是否該以她的身分提起告訴(性騷擾或是其他),或是一併私下和解即可?

和解金又該如何認定? 因為女友所受創甚嚴重,雖不致產生精神疾病,但情緒低落長達幾個星期,嚴重影響求學作息。我與她也花費十幾小時於警局間奔波,有一次甚至待至凌晨三點半,為了看監視器,想要及時找到對方而不安至此。

2. 因我暑假要出國旅遊,七月中直到九月初才回台灣,對方則是八月要前往國外念研究所,對方連絡我時提到,對方律師檢察官應該會於七月中旬傳喚我,再來才是對方,若我已出國旅遊,而對方於國外就學,雙方交通費或是其他程序會如何進行? 可否請假 或是否會影響我的旅遊行程 及 對方的研究所就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20:47

您好,

 

1、可以總數想一個賠償金額跟對方請求即可。

 

2、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若你們沒有具體創傷之證據(例如看診精神疾病),原則上係由法官依自由心證酌定一個數額。

 

3、可以請假,但若持續不到庭,案件無法進行偵查,而往返到庭之費用需各自自行承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22:49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23:20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J 105-07-02 12:2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有關於私下和解的部分,會不會有對方認為我方求償過高,或是我方用詞上可能造成脅迫或是恐嚇取財之類的可能性。

例如: 你不跟我以這個金額和解,你研究所也念不下去...等

 

2. 對方的交通費是否會有需要我方負擔的可能性?


1310GC2 105-06-28 14:24

律師您好:

因我在FB上發言被人誤解導致被謾罵+恐嚇

那我要如何提告?

我去警局承辦員警說只能報案,但是對方身家資料要自己提供

個資法與FB的關係也不能查對方資料

所以沒有對方資料被人身攻擊辱罵+恐嚇等等的是無法可管

除非你知道對方身家資料

真的是這樣?

 

Nina 105-06-27 16:24

最近在FB臉書社團花了4600元購買了一雙球鞋,賣家PO的實體照片並無任何瑕疵並說是9成新品,收到實體鞋子卻有明顯縫補過的痕跡,與此賣家溝通卻說不願意退款並封鎖帳號,請朋友代加帳號去請他出來溝通,卻說他只願意給500元當請我吃飯(這不就表示自己也間接承認商品是跟當初的不符合才要拿這500出來?),去警局備案說這屬民事訴訟請我去消基會,打電話消基會回覆說需要有賣家地址才可以申訴,現在只有對方的帳號、姓名、電話,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式處理這個惡意的賣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16: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質上確實比較接近消費糾紛,倘若消保官因為沒有地址無法協助,則只能夠過民事訴訟救濟

2、對方封鎖帳號的行為,仍然可能涉嫌詐欺罪,倘若員警拒絕受理,可以索取辦案三聯單。

105-06-26 21:20
FB臉書上, 我的閨蜜看到一個影片裡在講 第三者破壞別人感情的事, 便標記我 留言說 「看到這影片才知道那一番話是抄來的」 (因為前幾天才看到我們共同好友(以下簡稱甲)有po過一篇講第三者的文,內容完全跟影片說的話一樣,只是把話打成文字) 於是我就回應閨蜜 「我知道你在說誰,爛梨子裝蘋果」(因為甲的綽號叫蘋果) 閨蜜又回:靠北哈哈哈真的抄的一字不漏 我又回:他自己也做過這種骯髒事,還在那理直氣壯(因為甲曾經當過我朋友的第三者) 後來甲卻在 下面留言回覆:不要自己也做過還有臉說人家 肖雜某 後來看見甲在自己的FB 發文罵伶娘 , 破水雞 ,破麻 下面有一些人回覆,他卻把我跟閨蜜在影片上留言的畫面轉貼在他的文章下,上面都有我跟閨蜜的大頭貼,這樣已經算有表態公然侮辱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6 2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三方的論述都涉及人格詆毀,恐均涉及公然侮辱罪。

2、此類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可以嘗試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04

您好,

 

本案已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如知悉對方身分,可向警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圖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圖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ri 105-06-24 09:56

大家好

我們是做造型棉花糖的工作

去年的7月 有咖啡店跟我們購買 我們現成熊造型的棉花糖商品

臉部的部份 做成對方的北極熊臉的畫法

當時說好 這個商品合作期間會給他們專賣 不對外銷售

當時沒有簽合約 只有平台留言板上約定好

合作期間 我們沒有違反規定 販售此商品

今年5月對方告知我們  以後不需要了

6月於他們老闆私人FB 有看到仿冒我們的商品

這幾天多次打電話及line給對方 對方都是拒接或是不回應

此商品由於造型及設計都是我們工作室製作

這樣對方是否有涉嫌仿冒我的商品 

我應該要如合採取法律行動?

像我這樣的造型棉花糖 是否能申請專利

萬一對方比我們先申請專利 我能採取什麼因應措施?

我們目前已沒有跟對方合作(他們沒有下單給我們)

可是對方也不願給我們書面通知 告知終止合作關係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這個商品我們能自己販售嗎?

(只要臉的部份改為其它畫法)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我們該如何處理  非常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4 11:56

您好,

 

1、可先以存證信函正式告知對方終止雙方合作關係。

 

2、設計專利係採先申請主義,若對方先對商品申請,則您無法在再就類似之設計申請專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蘑菇方 105-06-23 19:32

因為一名繪師在網路上發表疑似抄襲他人作品的圖畫,許多人基本都認知此圖為抄襲。

於是有人在該繪師FB作品(非公認抄襲那幅)回應說:不抄襲明明還能看嘛真看不出來是用那雙抄襲的手畫的XD

請問該回文有涉及公然侮辱or傷害名譽等罪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只是具體事件的評論,不涉及名譽侵害。不過仍應避免此類行為。

2、倘若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媛 105-06-23 09:38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本人一直都在FB的社團進行交易買賣 
在5/21 晚上跟買家完成一筆I PHONE6S 玫瑰金色的手機交易,金額為20150元,買家有傳轉帳單給我看,我也查帳確認有入款,當晚我也寄出商品,採用7-11店到店取貨方式

但在5/26其他買家要轉帳給我,確發現無法帳入,帳戶已被凍結
才發現5/25第三方買家告我詐欺,現在已進入刑事案件
我想請問~
1.這類的情況大約多久會結束案件
2.因為我也算是受害者,檢控單位會要求我還第三方被害人的錢嗎?

另外我在6/5也有報警,FB的買家詐欺
但現在警方的意思是說,我目前算是沒有損失
但我在6/22要求提供手機序號及IEME碼,先找出這隻手機,但是警察說,現在手機目前有沒有被使用也不知道,只能等上件的案子處理完成....
檢調方面會在去調查..
請問這是警方不想幫我處理嗎?還是真的只能等上件案子處理完成?

 

你好:

辦理進度要看案情之複雜程度以及是否順利追查到被告或其他共犯而定,若已查明被告或共犯之年籍資料,被害人數也已經確定,辦理進度會比較快,反之,若難以追查,就會拖延比較久。 若你也是詐欺集團之被害人,你受領款項係基於手機之買賣契約,具有法律上之原因,其他被害人只能向被告主張權利。 警員並未搪塞你,詐欺案件目前很普遍,依照正常處理程序辦理即可。
105-06-21 12:52

你好 目前我有2點問題急需協助 謝謝 第一點 對方提告公然侮辱毀謗罪 是否構成? 由於我人在日本工作與台灣有時差因此半夜有人用FB電話撥打給我 於是我在FB上Po文 及貼圖時有把對方名字貼出來 我PO內容:「親愛的家人朋友們 台灣與日本有一小時的時差 大半夜不睡覺 也別打擾他人休息 請用點腦幫他人想想吧 你不用上班但別人明天還需要上班的好嗎?」  以上的內容對方提告侮辱他沒腦 當然之後就是口水戰   第二點 對方直接在我版面回應的內容我是否也可提告公然侮辱毀謗罪?      對方在我版面指名道姓的說:「其實我也不怎麼想大半夜打電話給體脂肪比腦多的人 造成我莫大的困擾 有什麼話我直接去找跟你倒的女人說 聽外人說比家人多 禮義廉恥還給台灣了喔? 古流傳一句胳臂向內不向外 你的傳統呢 有時間講話沒時間對峙 你腦袋被體脂肪淹沒了嗎 要我幫你減肥嗎「親愛的家人 姐姐」。」 這些內容是對方直接在我版面公開打的內容 連我在日本的台灣同事都看到了 雖然他們4位沒按讚 但肥胖也是事實 對方在我版面上打的內容不算公然侮辱嗎?以上我跟他的對話及圖片都有留著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3:28

您好,

 

1、就您的這句留言看起來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2、對方之留言已有公然侮辱之嫌疑,可蒐集證據委請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17 14:58

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是行銷活動公司,因為活動推廣所以需要買FB的廣告,之前買的廣告都是新台幣計價,但這次有先更換新的信用卡,我也是第一次幫公司買廣告,過程中沒有顯示金額的幣別及有關幣別的選項,直到收到信用卡帳單後,才發現幣別變成美金計價。廣告預算從台幣1000元變成美金1000元,公司要我賠償這部份產生的費用,請問合理嗎?
對公司而言,所執行的廣告推廣效益是存在的,但是公司不願意付出這麼多的行銷預算,堅持是個人疏失造成的,請問在法律上我是應該賠償這筆金額嗎?這個過失責任有需要到要賠錢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6

您好,

 

1、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執行職務上確實有部分之疏失

 

2、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與公司協商一個折衷的賠償金額,因公司員工訓練不足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ucy 105-06-17 14:15
Yahoo!拍賣賣FB圍巾,被查扣二十九條,今天第一次開庭,檢察官叫我們私下和解,對方的律師叫我們自己提出罰金,他說大概要十萬,要我們可以提出經濟困難的證明,目前,我有2個小孩,夫妻上班,撫養婆婆,跟救助我老公的弟弟一家4口,弟弟在洗腎開計程車撫養我爸爸有輕度傷殘卡,老公的姐姐已經離婚有清寒證明跟傷殘卡,請問這樣可以減輕罰金嗎,請問提供哪方面人的資訊對我可以減輕罰則,

應該是對方律師希望能夠知道你的財力狀況,如果財力狀況不佳,對方律師可以接受較低的和解金額(不是罰金)。

你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收入清單及其他任何可以讓你看起來很窮的證據資料,然後傳給對方的律師,對方應該就會軟化,接受以較低的和解金額和解(例如1萬元)。

簡單答覆如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ming 105-06-12 00:19

使用法院外的公佈欄所公佈的判文

FB上公佈並明確指出被告身份(不包含個資與照片)

請問各位大律師

這樣有觸犯法律嗎?

因為我國雖然係採秘密偵查,但審判係公開審判,且判決書事後都有公佈,除性侵害案件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案有必要隱去當事人性名外,其餘判決書在網路上均可查得,因此,應無所謂侵害隱私權。 如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這麼做,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以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但是,若對方提告,您亦須花費相當訴訟時間、委任律師成本去處理這件訴訟,即使您不起訴,也要耗費一番心力,實在不建議您招惹不必要之麻煩,且若對方非公眾人物,其實也有遭起訴之風險,訴訟沒有一定,屆時尚須面臨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問題,您需詳加考慮清楚所有訴訟風險,再做出決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海尼根 105-06-09 23:12

在一個FB貼文裡,留言者使用名稱為"Brian Wang",對於以下的回復留言"單看邏輯問題,BW.....,俗話說:「 龜笑鱉無尾,鱉笑龜粗皮」 不知道有沒有讀過,兩個腳色一次扮演也是蠻厲害的",這段留言是否對於"Brian Wang"此人有造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回復留言者對"Brian Wang"造成侮辱)??

感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該閩南語詞彙,足以影射他人缺點過多,或是有人格缺陷,恐涉及人格詆毀而侵害名譽

2、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前後文才能夠具體判斷。

纍纍 105-06-07 12:33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FB私訊一個粉絲專業訂購鞋子,可是賣家一直拖,密她也沒回,託一個多月後我忍不住,用私訊傳這樣的話給那個粉絲專業(裝屎粉絲團喔 爛死 欺騙 孩一個大學生經營 笑死)她回我說我對她的辱罵已經截圖起來,要對我提出告訴,並解說在拍三聯單給我,請問律師我這樣犯了什麼罪,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謝謝!

你好:

以私訊方式罵人,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狀,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私訊表示你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不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對方若提起刑事告訴,警察機關可能不會受理,就算受理只會不起訴處分。
105-06-07 10:50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Q寶 105-06-06 13:06
FB私訊第三者,表示要讓她的父母親和同事知道她是小三,這算恐嚇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6 13:11

您好,

 

恐嚇罪之成立須以惡害告知致他人生危害於安全之情形,才會該當恐嚇危安罪,本案情形看來,如對方陳述之內容為真,可能尚不構成恐嚇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法院不會因此認定這樣的行為屬於加害名譽致生危害安全的恐嚇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6 15:57

您好,還是要看具體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是否該當刑事恐嚇相關犯罪,建議可以直接來電來信就具體狀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