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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 104-03-11 13:57

事由:我在對岸的淘X網上要買類似圖章的商品,為了壓低賣價,所以我在FB上PO上產品圖片,公開糾團團購,希望以量壓價,結果有台灣的廠商跟我反應,說產品上的圖案是它們創作的,我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要求我立刻停止糾團。

所以我想請教一下:

這樣的情況真的構成侵權嗎? 如果真的構成侵權,我可能需要負什麼責任圖案的東西,如何證明自己是原創?

以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侵權,仍有爭議,但既然已有廠商發函通知,建議您先停止糾團行為,以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ater 104-03-11 17:06

律師

您好!感謝您的即時回覆。該廠商並非用正式函文通知的,而是使用FB的通訊軟體告知而已,但按您建議,在他通知同時,我們也同時停止糾團動作了。

但該廠商希望我們提供供應商資料,名義上是說要找他算帳,但我認為:

他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是原創,那我是否該相信他? 圖形、圖案這類的東西,如果沒有經過正式註冊,是否也有原創的保護? 我的供應商遠在對岸,他有辦法找他們算帳嗎? 他是販賣相同商品的廠商,雖然我不是專業在銷售的,但如果他提不出證據證明,那算不算是某種商業上的妨礙

基於以上,如果他提不出任何的證據,我甚至懷疑他是不是要來騙供應商資料?

Sophia 104-03-11 12:32

律師您好,想要詢問若有外國人(有可能住在台灣)在FB公共版面打出*你*三個字的國罵,適用於台灣法律公然侮辱罪嗎?

又這位外國人私底下傳訊息給我的一位女性朋友,瘋狂騷擾她並說要散播她的裸照(目前確定這位女生沒拍過裸照,所以她不怕威脅,但是因為一直收到他的騷擾訊息導致自身情緒受到影響),並且只要女生在公板發言,他都會在下面說你忘記我曾經親過你了嗎?等之類的留言又可以使用哪一條法律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恐嚇散播猥褻照片之恐嚇罪,倘若該網域是在台灣,或是對方人在台灣,則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2、另外表示親吻過的部份,可能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偉宸 104-03-11 02:27

妳好 本人於3/9日

在自己FB版上發文

文章內容如下:

他媽活這麼久 第一次看過這麼自私的人
自己找完老師約完時間還不講
還是我今天問才跟我講
上學期就有發生過老師告知提早MEETING你沒跟我講的事情

你們當你們不上TA課大家都要陪你不上TA?
你們二修我一修耶
跟你們選同個老師真的是我上輩子造的孽

祝福你們結構三修

----------------------------------------------------------

而某位聶姓同學來留言罵我:

聶君平 他媽的 自己不會去找老師喔 想要改時間直接去找老師啊 難不成我還要幫你屁故ˇ喔 都已經大三下了 結構ta他媽的必要去嗎? 自己好好的讀是不會喔 垃圾 你以為我想跟你修嗎?

--------------------------------------------------------------------

文章中我並沒有指名道姓

他自己對號入座來留言罵我

這讓我非常不舒服

而我文章是設定成公開

所有使用臉書的人都可以看的到

請問這樣我可以告她公然侮辱罪嗎?

如果可以

我是要先到警局備案還是直接去法院?

有看到有些人說臉輸公司並不提供個資

但他是我同學所以我有他的資料

請問這樣可以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1 07:44

1. 未指名道姓但若果客觀上可以指向某個人,仍算是針對特定對象,但您的發言,應不致於有妨害名譽

2. 對方前來留言罵您垃圾,若您留言是大家都看的到的,則對方會成立公然侮辱

3. 一時言語誤會,雙方好好溝通一下,氣消了,誤會冰釋就好,若非萬不得已,提告程序繁複,更有可能只會加深彼此怨恨,請斟酌。

小M 104-03-10 11:15

請問

前女友 當初只有在一起不到兩個月他就說分手

分手後一直騷擾我已經三年了

電話  傳簡訊 

換了幾次電話號碼她還是有辦法找到我新號碼

FB上如果有女性跟我聊 她就會去罵她

然後說甚麼我跟她很恩愛別破壞我們的感情

明明就沒有的事情

還會罵FB的女生說賤人

罵我小白臉

叫她不要再打電話或傳簡訊也聽不懂

還說我跟別人偷情 被她發現就死定了

但是我做甚麼都不關他的事情吧

請問這個要怎麼處理 謝謝

 

 

請問她都用私訊  封鎖就一直辦帳號一直吵

怎麼處理 而且他不是台灣人  我也不知道怎麼辦報警也要理不理~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不斷以簡訊電話騷擾您,並妨害您的自由、影響您交友權利,恐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將對方傳給您的對話簡訊保存,向警方報案,或直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亦可對於自身人格之損害,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0 20:15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可能涉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建議蒐集相關簡訊等資料,報警提告

楊律師 104-03-10 23:15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1既然在FB此公開場合有罵你小白臉 ,可將相關證據列印出,至警局報案並提出公然污辱刑事告訴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0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證據向對方提告妨害名譽或其他相關告訴。

另外,亦可考慮消極不理會(臉書封鎖刪除)...

小M 104-03-12 22:02

請問都用私訊罵人  她又不是台灣人怎麼處理呢?

小M 104-03-12 22:20

請問提告的話要寫甚麼?

費用需要多少?

小白 104-03-06 05:09

我本人受雇主委託承包室內裝潢承攬契約.因未與業主訂立契約書.只口頭承諾.造成如今舉證困難.雙方於第一次議價內容的品項與金額有超過雇主的預算.所以我在第二次議價時做了局部的刪減.這部分有當面徵求業主的同意.如今工程結束.業主竟然不斷追加施工項目.並且以工程延宕.傢俱進場時間不能配合清潔等理由施壓扣款.因業主追加的項目是我與他議價決議刪除的.完工點交時確實沒有施做.於施工期間業主用各種理由追加修改.我都是盡力配合.實在是入不敷出.忍無可忍才會與其發生爭執.我手邊的證據只有前兩次報價的估價單與施工平面圖一式兩份.我與業主各持一份.相關人證有現場施工人員.以及社區警衛.業主於完工時有自行拍照上傳FB.不知道算不算是默認驗收?已施作或安裝如燈具等.業主遲遲不付款.是否涉及侵占違約?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支付命令嗎?業主本身也有監工工程經驗.是否有刻意誘導不開立合約書.已藉由苛扣工程款項嫌疑?餘款尚有新台幣十餘萬.業主欲另行找他人施做.但確是扣應支付我款項.且一再拖延.本人甚感不平與委屈.也只怪自己笨.望各方大德替小弟主持公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6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主要爭議是施工程度,此部分可以透過鑑定的方式處理。本件比較麻煩的是,施工項目的問題,哪一些屬於原始工程,那些是追加減,追加減的部分是否經過業主同意。

2、建議您可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向業主完整請款,倘若業主拒絕,則可以提起清償工程款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來追討,並先蒐集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之前有針對驗收方式、內容作約定嗎? 是否算驗收完畢要看對於驗收的約定

2. 針對業主不付款,可先寄發存證之律師函給對方,主張已經依約定完工,限期驗收(不管之前的驗收是否算是完成)並給付工程款

3. 估價單上有業主簽名嗎? 施工項目都有完備紀載? 如有,作為證據是充足的

4. 對方如仍不付款,可起訴追討工程款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LILY 104-03-04 15:27

去年因在FB上買二手手機詐欺..有到當地警察局報案..陸續接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今天又收到一張..打去法院問說...警察把這個案件歸於刑事不是民事所以我無法跟對方要回之前被騙的3699元...但我有朋友之前也是被網路詐騙也收到一些法院的信..後來法院書記官有請他提供帳號..被害人就把錢匯還他了..那為什麼我就不行呢???我又不懂法律..怎麼會知道警察把這個案作作刑事詐欺..那我要怎麼做..才可以拿回我被騙的3699元呢???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04 16:11
回覆 LILY 的發言內容:

去年因在FB上買二手手機詐欺..有到當地警察局報案..陸續接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今天又 ... (恕刪)

您好 

您應該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體作法,再請您電話連絡!

                                                       陳律師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助您解決問題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楊律師 104-03-04 18:04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依你所提問之內容 你應該是收到判決書了

如果是收到二審判決書,那你不能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能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若你是收到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後 你則必須在被告檢察官對一審判決上訴後

你才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不能在他們還沒上訴前就提附帶民事訴訟 不然會被駁回

所以若檢察官被告都沒提上訴

你就只能提普通民事訴訟爭取權益

而不能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供參

問:去年因在FB上買二手手機詐欺..有到當地警察局報案..陸續接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今天又收到一張..打去法院問說...警察把這個案件歸於刑事不是民事所以我無法跟對方要回之前被騙的3699元...但我有朋友之前也是被網路詐騙也收到一些法院的信..後來法院書記官有請他提供帳號..被害人就把錢匯還他了..那為什麼我就不行呢???我又不懂法律..怎麼會知道警察把這個案作作刑事詐欺..那我要怎麼做..才可以拿回我被騙的3699元呢???

答:一、如果已經收到判決書,除非你聲請檢察官上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刑附民了。

二、可考慮聲請檢察官上訴,說你要提刑附民,而且主張量刑過輕。這樣檢察官幫你上訴後你就可以提刑附民了。

三、如果已經確定不能提刑附民,可以考慮以支付命令處理,判決書上應該會有對方的住址之類的,這樣就可以做支付命令了。因為你的案件金額較小,提起訴訟就是去開個幾次庭都划不來,所以用支付命令來做成本上來說比較便宜。

四、如果我是你的話會直接做支付命令。還有就是這個案件就算不提刑附民而是以一般的民事起訴來做,因為金額很小,所以訴訟費用也不高…

楊俊鑫 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祁少莫 104-03-01 20:39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在FB的不公開萬人社團看到我叔叔截圖簡訊說要輪到我爸媽照顧阿嬤但是我爸媽不理我啊嬤把他丟在家,可是是阿嬤自己說要晚幾天才要讓我們照顧(我們搬出去了)他現在截圖打上我爸媽名子散佈不實的話,這樣有構成甚麼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1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2 16:54

1. 按照您的意思,該發文的地方是在不公開的社團,但該社團成員有多達萬人?若如此,應也符合特定多數人之「公然」概念,自可能涉犯誹謗罪。

2. 家和萬事興,家人間宜先行溝通,建議若是溝通不成,再提出告訴,但須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

祁少莫 104-03-03 18: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毀謗罪是如何成立,還有律師費大約是多少錢

如果我回復他 然後反問他他自己沒做到的事情

這樣會有罪嗎?

因為我在FB問的時候有人說

毀謗罪的根本在於惡意散佈他人的負面訊息,不管其訊息是真的還是假的,都會構成毀謗

這樣對嗎?

詹小雯 104-02-26 22:01


你好~

(1)男友分手一段時間了....我跟他兩人的合照我一直都擺在FB的相簿本裡沒刪過...後來他去自殺有住醫院...他自己突然打電話給我問我過得好嗎也告訴我他自殺的事情叫我去醫院看他...我去了...後來我們就一直有電話跟line聯絡..但僅餘朋友關係而已..前陣子他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什麼沒有把我跟他之前的合照刪掉還擺在網路上...叫我用"只限本人"看就好反正不要用公開狀態...我當下覺得莫名其妙干他屁事...這是我的FB照片也是屬於我的我要不要留公開還是鎖起來本來就跟他無關...況且我又不是說跟他分手後才突然po上網的...問他是不是後來有新交女友還是曖昧對象很在意?..那又干她屁事..那也是他們兩人之間信任感情穩固ㄉ問題管道我這前女友相簿本裡有沒有之前的合照幹嘛...你不要那麼閒情逸致跑來我的FB然後點相簿本一張一張翻不就不會看到了?所以我跟他電話中起爭執我說他有病!之後他就再他自己的FB上靠邀我...說些都分開了我還留跟前男友的合照幹嘛什麼造成他ㄉ困擾什麼的..共同好友有看到此文跟我說我很生氣...所以就去他的FB留言把事情經過說了一遍重點是後面我有講說"早知道你會這樣發神經當初你自殺的時候打給我問我過得好不好叫我去看你我就不要去了"     

這樣會被對方告什麼罪名嗎?

(2)而且前男友後來還傳簡訊給我  內容是

"罵屁阿 我欠你罵喔 你在白目點試試看 他媽的 看我會不會去賭你 看丟臉的事你還是我"

那這樣我可以告他恐嚇我嗎?

(3)分手後他自己突然打電話給我跟我聯絡 那我可以告他騷擾恐嚇嗎?

求解     謝謝你認真看完  ^^"

 

 

威廉 104-02-19 13:45

事實經過:


我兩年前在859X 寶物交易網上面把英雄聯盟遊戲帳號賣給了乙方
但是信箱還是綁定在我這邊 我把信箱也讓他知道  方便他以後忘記密碼可以查詢

剛剛我要登入我另一隻帳號的時候 不小心重設了已經賣出帳號給乙方的密碼
因為跟我原本帳號長太像了  而要重設密碼的話要回去信箱更動

但是我的信箱之前因為我有忘記過 有重設過  我想乙方應該登入不進去
所以他現在可能無法登入遊戲 又登不進信箱  而尋求警方查IP竊盜帳號

但是我沒有要竊盜帳號QAQ  我暫時聯絡不到乙方 因為交易網上面沒有留取他的資料
而且我也沒"登入遊戲"過   就是不小心把賣給乙方的帳號按到重設
(賣給他的帳號跟我自己的帳號才差一碼)
請問我這樣有觸法嗎? 我很緊張 因為我不想留案底

PS.我把遊戲帳號賣給他  可是信箱並沒有 我有意要給他留著查詢密碼使用
但是我還是得用 因為跟我FB聯動 不可能給他

我當下有聯絡客服人員幫我通知他  不過等他上線收到訊息的時候 可能早就已經通報警察了

 

問題就是

我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或者其他罪嗎

如果對方通報警察但是發現是一場誤會我會留下案底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9 18:27

您好,可以將事情之始末清楚交代。

威廉 104-02-19 18:4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以將事情之始末清楚交代。

 

是我講得不夠清楚嗎  抱歉

我條列式說明好了

1.昨天晚上我輸入我遊戲帳號的時候 , 沒有發現我輸入到了兩年前我賣出去的帳號,我發現密碼輸入錯誤 , 就使用了查詢密碼的功能, 然後到信箱收信重設密碼

2. 我之前在賣遊戲帳號的時候 ,把信箱密碼也讓對方知道, 讓他以後方便更改密碼 ,但是前陣子我換過信箱密碼 ,他可能登入不進信箱了

3.他有可能發現遊戲密碼被重置了 , 所以想去信箱改密碼, 但是他不知道我的信箱密碼, 他可能以為我賣他帳號又盜回去,他可能會報警帳號盜用 

4.我沒有登入進去他的帳號,只是不小心重置了他的密碼機制,賣給他的帳號資料都是我的 ,不小心吻合了

5.如果他報警,警方查IP後發現是誤會,我會留下案底嗎?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類的可能成立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9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成功登入帳號及密碼,即有可能涉犯妨害電腦使用,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就是否有犯罪故意部分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節節 104-02-13 14:23

事情是這樣的

我使用知名聊天軟體交友

一開始我跟對方表明是要找性伴侶

然後對方用釣魚的方式跟我聊天

我也拍了一張不雅照

現在對方截圖要把我們的聊天內容以及圖片公布在社群網站

上面有我的照片跟一張不雅照

現在他已公布在自己的動態

還威脅說要公布在FB上面

我覺得我的隱私名譽有受損

請問這樣是否能提告?

PS我有將聊天內容備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3 14:5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恐嚇罪、妨礙秘密、散佈猥褻物品罪。

2、建議提供所擷取的畫面,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3 23:43

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告

鮪魚 104-02-11 18:43

律師您好,我老婆在兩年前參加了海報比賽用了一張韓國的圖,最近1月時也是遇到這家典X公司威脅,她打給承辦單位說,我們用了這張圖是他們公司販賣的,希望我們提出購買證明,不然要賠償20萬或是購買9萬的圖庫,但我上網查了他們的FB跟BLOG,在去年2014年發文聲明取得韓國圖庫公司授權

我老婆請比賽承辦轉達說:
這張圖是我跟韓國買的,希望他們先提供台灣授權的文件給我看,證明他們擁有合法授權,然後承辦回信說:

目前對方不願意用郵件的方式出示授權證明書,以及圖庫購買的時間證明。
他認為那是合約書他不想以郵件的方式傳送,但願意直接到我們公司出示證明,並強調,不管是任何時候代理這家圖庫的資料,如果韓國原廠要求他們追溯相關的圖片,他們也有要求的權利。

他要求如果有用韓國原廠的圖片的話,需要出示購買證明。或是要求韓國原廠提供交易購買紀錄證明。
他覺得如果我們不願意出具證明,也不願意庭外和解的話。
也許會走上訴訟的途徑(但他們其實不想要訴訟,畢竟浪費雙方的時間跟金錢),但他吃定一般民眾不願意走上訴訟這條路。
他說如果需要出庭有律師陪同的話,需要三到四萬的律師費用,會比原本的罰金還要高。

庭外和解費用,他們說韓國原廠商要求20萬的罰金,但他們是台灣的代理商只會要求2-3萬元。

以上是他們回信

我們有其他疑點?本來先說買圖庫9萬 不然會罰20萬,能賺20萬誰會去只賺9萬? 聽到我們要求授權書後,改口說2-3萬和解,再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不曉得是不是站不住腳?

所想請問律師,如果這張圖是我老婆跟韓國買的,因為時間久遠也提不出購買證明怎麼辦??

對方若真的取得授權,有沒有時效性呢? 我老婆在兩年前使用,他們去年才取得授權,是否真的有權利要求我們賠償,有權力的應該是韓國公司吧?

一般這樣的簽約授權文件上,是不是會註明授權廠商可以追究授權以前之侵權者,並且可代理韓國圖庫公司在國外行使相關法律權益(如訴訟)呢?

 

請問律師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置呢?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1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無法提出證據,應可無須理會對方。 不過建議您還是應該盡量取得韓國購買的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鮪魚 104-02-11 18:41

律師您好,我老婆在兩年前參加了海報比賽用了一張韓國的圖,最近1月時也是遇到這家典X公司威脅,她打給承辦單位說,我們用了這張圖是他們公司販賣的,希望我們提出購買證明,不然要賠償20萬或是購買9萬的圖庫,但我上網查了他們的FB跟BLOG,在去年2014年發文聲明取得韓國圖庫公司授權

我老婆請比賽承辦轉達說:
這張圖是我跟韓國買的,希望他們先提供台灣授權的文件給我看,證明他們擁有合法授權,然後承辦回信說:

目前對方不願意用郵件的方式出示授權證明書,以及圖庫購買的時間證明。
他認為那是合約書他不想以郵件的方式傳送,但願意直接到我們公司出示證明,並強調,不管是任何時候代理這家圖庫的資料,如果韓國原廠要求他們追溯相關的圖片,他們也有要求的權利。

他要求如果有用韓國原廠的圖片的話,需要出示購買證明。或是要求韓國原廠提供交易購買紀錄證明。
他覺得如果我們不願意出具證明,也不願意庭外和解的話。
也許會走上訴訟的途徑(但他們其實不想要訴訟,畢竟浪費雙方的時間跟金錢),但他吃定一般民眾不願意走上訴訟這條路。
他說如果需要出庭有律師陪同的話,需要三到四萬的律師費用,會比原本的罰金還要高。

庭外和解費用,他們說韓國原廠商要求20萬的罰金,但他們是台灣的代理商只會要求2-3萬元。

以上是他們回信

我們有其他疑點?本來先說買圖庫9萬 不然會罰20萬,能賺20萬誰會去只賺9萬? 聽到我們要求授權書後,改口說2-3萬和解,再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不曉得是不是站不住腳?

所想請問律師,如果這張圖是我老婆跟韓國買的,因為時間久遠也提不出購買證明怎麼辦??

對方若真的取得授權,有沒有時效性呢? 我老婆在兩年前使用,他們去年才取得授權,是否真的有權利要求我們賠償,有權力的應該是韓國公司吧?

一般這樣的簽約授權文件上,是不是會註明授權廠商可以追究授權以前之侵權者,並且可代理韓國圖庫公司在國外行使相關法律權益(如訴訟)呢?

 

請問律師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置呢? 感謝您

鮪魚 104-02-11 18:41

律師您好,我老婆在兩年前參加了海報比賽用了一張韓國的圖,最近1月時也是遇到這家典X公司威脅,她打給承辦單位說,我們用了這張圖是他們公司販賣的,希望我們提出購買證明,不然要賠償20萬或是購買9萬的圖庫,但我上網查了他們的FB跟BLOG,在去年2014年發文聲明取得韓國圖庫公司授權

我老婆請比賽承辦轉達說:
這張圖是我跟韓國買的,希望他們先提供台灣授權的文件給我看,證明他們擁有合法授權,然後承辦回信說:

目前對方不願意用郵件的方式出示授權證明書,以及圖庫購買的時間證明。
他認為那是合約書他不想以郵件的方式傳送,但願意直接到我們公司出示證明,並強調,不管是任何時候代理這家圖庫的資料,如果韓國原廠要求他們追溯相關的圖片,他們也有要求的權利。

他要求如果有用韓國原廠的圖片的話,需要出示購買證明。或是要求韓國原廠提供交易購買紀錄證明。
他覺得如果我們不願意出具證明,也不願意庭外和解的話。
也許會走上訴訟的途徑(但他們其實不想要訴訟,畢竟浪費雙方的時間跟金錢),但他吃定一般民眾不願意走上訴訟這條路。
他說如果需要出庭有律師陪同的話,需要三到四萬的律師費用,會比原本的罰金還要高。

庭外和解費用,他們說韓國原廠商要求20萬的罰金,但他們是台灣的代理商只會要求2-3萬元。

以上是他們回信

我們有其他疑點?本來先說買圖庫9萬 不然會罰20萬,能賺20萬誰會去只賺9萬? 聽到我們要求授權書後,改口說2-3萬和解,再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不曉得是不是站不住腳?

所想請問律師,如果這張圖是我老婆跟韓國買的,因為時間久遠也提不出購買證明怎麼辦??

對方若真的取得授權,有沒有時效性呢? 我老婆在兩年前使用,他們去年才取得授權,是否真的有權利要求我們賠償,有權力的應該是韓國公司吧?

一般這樣的簽約授權文件上,是不是會註明授權廠商可以追究授權以前之侵權者,並且可代理韓國圖庫公司在國外行使相關法律權益(如訴訟)呢?

 

請問律師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置呢? 感謝您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你們係經過授權後才使用該圖案的,並沒有無故重製或改作的問題。對方可否提起告訴,如果對方取得的是專屬授權,是可以提起告訴的,但是對方應該提出專屬授權契約(如果是經過公認證的更好),才能夠佐證對方有提起告訴的權利。 授權的證明資料已經不見了,最好能夠找到間接可以佐證的資料,否則後續如果對方可以證明有取得專屬授權,你們在舉證的問題上會碰上難題,因而敗訴。
RX 104-02-11 16:44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之前我在一家桌遊店打工 當時我擔任廚房員工

並且我完全沒拿到半毛錢 後來我跟我學長訂廚房材料

我不小心訂太多而當時學長知道也並沒有加以阻止我

後來老闆知道這件事後 並責備我說訂太多東西

之後我離職了5~6個月 現在在FB接到學長的通知說要叫我賠這些錢

請問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1 2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多訂的食材,店家並沒有損失,倘若真的多很多出來,則另當別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1 22:46

可以先不用理會他! 

RX 104-02-10 23:23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之前我在一家桌遊店打工 當時我擔任廚房員工

並且我完全沒拿到半毛錢 後來我跟我學長訂廚房材料

我不小心訂太多而當時學長知道也並沒有加以阻止我

後來老闆知道這件事後 並責備我說訂太多東西

之後我離職了5~6個月 現在在FB接到學長的通知說要叫我賠這些錢

請問我該怎麼辦

需要幫助的人 104-02-09 00:48
今天在使用FB社團時, 我本身為管理員, 與其他管理員不合, 把他們剔除社團。 社團並非我創立的 性質為打工徵人的社團 但並沒有跟貼文者收取任何報酬 把他們踢出後我也覺得待下去沒什麼意思 所以我也自動退出 被我踢除者則揚言要告我 請問各位律師這樣會挨告嗎? 假如被告,會以哪條罪名被起訴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0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涉及名譽侵害、恐嚇等犯,則單純的除名不會構成犯罪。

倘若對方提告再依法提出抗辯即可。

Tin 104-02-08 16:40

前陣子在FB某個大公司的討論區被人用不堪的字眼辱罵

我留下資訊要求對方於期限內道歉,但對方並沒有道歉

後來到警察局提告對方公然侮辱

於這幾天收到警局電話,警察說被告想要和解

我想請問和解的方式與求償的合理範圍?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8 19:34

可由雙方約在警局由員警見證下和解,記得書立和解書,載明和解條件與履行方式,至於條件如何這要視您個人而定。

賴小蘭 104-01-31 18:42

我們在一個粉絲團專頁留言,

 

完全沒有提到人名,對方就以為是在罵她,留言內容完全沒有謾罵毀謗{只有陳述事實}~對方利用當初我們跟他們購買填寫的個人資料,比對FB的暱稱,結果我們收到警局通知單告我們妨礙名譽~請問:我們沒有指名到姓完全是暱稱有犯法嗎?業者利用當初的顧客個人資料到警局報案是否違反個資法?

請問收到通知單去做筆錄後續處理是………??

 

 

 

 

 

 

 

小黑 104-03-13 20:11
回覆 賴小蘭 的發言內容:

我們在一個粉絲團專頁留言,

 

完全沒有提到人名,對 ... (恕刪)

您好 我只針對妨害名譽的部分說明

你要注意一點 就算是陳述事實 如果涉及到個人私德問題 且 跟公眾利益無關的話 這可不能免去毀謗罪的 你參考一下刑法第310條是怎麼說明的

嗯 其他的問題請你跟律師再討論看看 希望你沒事 因為我最近也是莫名其妙被人提告妨害名譽正在偵訊中 所以我感同深受的

小墨 104-01-30 19:54

我跟家人因為日常瑣事爭吵~打架後(我的右手前臂跟右胸有抓傷.對方脖子跟右手有瘀青).
對方因為我放開勒住脖子的手後衝到廚房拿了菜刀&剪刀欲要攻擊.
我拿了鐵鍋&掃把防衛.讓對方攻擊不到後就慢慢的冷靜下來溝通.
溝通時~對方頻頻用菜刀敲擊一旁的電鍋.
在談話要結束時. 對方將菜刀往我的旁邊丟擲洩憤.
(全程有我女友在一旁)

對方後來在FB發了文
(很多親友看到~沒截圖~對方在去警局提告傷害後刪文)
文中說很想要我死.這次的刀不夠利所以沒下手.請哪個朋友幫對方買一把更利的才好下手.
或者下毒毒死我 ....

---
這算恐嚇吧?
在警局報案時候.警察說FB沒截圖不能提告.(真的是如此?)
我後來也去驗傷了~可以反提告傷害恐嚇可以提嗎?
打成文件檔請看過FB的親友簽名證明可以嗎?
還是要等到對方確實犯罪之後才能處理? 

家事糾紛鬧上法院又該不該請律師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30 21:27

1. 警方說沒截圖不能提告,是因為提告需有證據

2. 您被持刀攻擊時,若您女友有在旁目擊,也可作為證人,可提告恐嚇傷害,但因為雙方有互毆行為,故對方也可能告您傷害

3. 如對方有施暴行為,亦可考慮蒐集證據並具狀聲請家事保護令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2 00:19

Dear 小墨,

對方若已在FBpo文表示這次的刀不夠利等等,則已構成惡害之通知,已合致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所以您可以先辦理網頁公證以存證,若有提告之必要可以此為證據。又其對您的恐嚇行為不以發生於公開處所(如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處)為必要,只要有人能夠證明其曾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您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可對其提起告訴。本罪不受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

鄭小鴨 104-01-24 01:51

前年有個朋友向我借用名字貸款買房,現在已經還完房貸,剩下信貸還沒還。

可是對方常常遲繳導致我被法院強制扣薪。

他說法院每個月扣款多少他就匯款多少給我,到目前為止對方已經快兩三個月沒匯款給我,跟他討要時常常說一堆理由,不然就是答應幾號匯款卻沒有匯。

我想走法律途徑,看是不是可以把錢討回來順便補齊餘額,或是可以強制把負債轉移給他。

請問我該怎麼做?走法律途徑花費金額大不大?

和他的對話紀錄,不管是FB還是 LINE,我都有保存。上次去找他還有寫一張手寫的切結書

就您所訴借名貸款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來專業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4 22: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名的部分可以終止,並且要求由對方清償剩餘債務及償還已經墊付部分。

2、不過倘若雙方另有約定必須依據您清償債務一期一期清償,則僅能依據雙方約定請求。

lala 104-01-24 01:24

想諮詢一下專業人士,我妹18歲,在去年8.9月交往了一個男朋友

因我本身在外地讀書很少回去所以不清楚他們的互動狀況

我只知道他們很少會見面,之後2~3個月的互動都是電話來往

然後沒去過對方公司,對方家裡住址也不清楚

簡稱A男今年23歲(據稱我妹說他家是做關於海貿交易公司很大間)

她是解釋說就是小額借款,之後借款的公司再還款這樣我也不是很清楚

就在去年大概10月11月我妹說她有在幫忙對方家中接客戶

都是小額交易,都只有Line交易然後小額,偶爾是大筆的借款匯款給對方(借款公司)

然後說A男公司會再把薪資匯給我妹,然後幾次下來據說一開始有把薪資匯給我妹,再來之後的客戶交易的薪資都未再給她,據說是先放在A男身上保管先存著還是怎樣的還有一些我妹本身的錢也在對方帳戶,然後遲遲未匯給我妹,A男騙他媽媽說這筆錢已經在之前就還給我妹了,再之後我妹急需這筆錢時和A男要錢,A男卻每次借由很忙晚點匯,還有帳號在媽媽那邊之類等等話一直延遲還錢這件事,要了1-2個月之後一直逃避給錢這個話題,一提到就是吵架甚麼的,之後我妹說要分手A男也是遲遲不回應還錢這個話題,之後我代替我妹打電話給A男說這件事,對方卻是態度非常不好講不到30秒掛電話,然後說叫她自己來跟我講,直到現在還是未回應還錢這件事。

然後在12月初發生了一件事在網路FB有個女生PO說:A男欠10萬塊不還錢,被人肉搜索還有他的名子和照片,然後也發現A男有些照片是盜用某個網友的照片甚至一直不斷的換電話FB,LINE的資料也一直換找不到這個人,

所以我們現在懷疑這個男的是否是詐騙錢,這些錢前前後後6萬多塊都是我妹辛苦打工賺的,家裡狀況甚至不是很好,對遲遲不還錢又逃避掛電話,所以想問律師這樣是否構成詐欺,還是屬於哪種種類可以上訴,需要哪些證據等等、和方法,我們有匯款資料和對方電話以及車牌號碼,甚至賴裡面的訊息互動,我妹才18歲又怎麼會知道被騙錢還是投資風險等等,請幫幫忙已快2月,怕這個男的又換資料換電話跑掉。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4 21:13

您好,建議您可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lala 104-01-24 22:3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建議您可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我們是在想說是不是應該先報警再處理,還是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更快

但我們並非是支票而是其它的匯款資料等等也可以申請嗎?

lala 104-01-24 22:46

我們是在想說是不是應該先報警再處理,還是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更快

但我們並非是支票而是其它的匯款資料等等也可以申請嗎?

Loser米 104-01-22 19:59

我去年12月在FB上認識了個少女交往,而後來發生了性行為,今天她父母找我上來見面並跟我說已經在警察局備案了,但是不打算起訴確要點慰問金,請問大約要給多少(我有說要給20萬,但是對方不同意)?這後續該怎麼處理?還要要被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4歲之女子發生性行為,有妨害性自主之可能,惟對方亦須具有證據證明您知道該名女子未滿14歲即確實有發生性行為,若無相關證據,亦可拒絕承認之,與對方之相關對話應留意,避免被錄音成為對您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盡量與對方和解,否則會對您很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2 22:35

您好,因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縱使達成和解還是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建議您與對方連繫時,要小心被錄音

另外,若達成和解,也要注意和解書之用語,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談判,較可確保您之權利。

您好:

1. 依刑法規定,您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若對方已經到警局報案,即使雙方和解亦無法撤銷告訴,經報案及提告後就必須走進司法程序不能撤告訴,和解僅能讓法官判刑較輕。

2.妨害性自主罪名成立的要件要,包括有被害人的指述、精液採樣或錄影等,如果只有對方單方面的指控,缺乏足夠的罪證支持您與對方確實發生性關係,就不至於真的會被定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臺灣並沒有所謂備案的程序

這是公訴

所以只要報案就一定會到地檢署

這是很重的罪

所以建議你在至少五十萬以內都要和解

才有機會緩刑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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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vireuinget 104-01-21 12:20

FB某篇發表藝人時事的新聞留言處
他:對偽善夫婦沒興趣

我:那滾阿

他:你怎不先滾阿? 腦殘臭鮑魚 臭旯耖西郎 胎歌賤婢閉嘴

之後更在FB對我私訊留下更多不雅以及謾罵的字眼

罵完之後直接把我封鎖,檢舉我的相片等

我只要拍照蒐證直接報案就可以了嗎?

小黑 104-03-13 20:03
回覆 vireuinget 的發言內容:

 

yes 如果他是明確在污辱你的話 那些已經構成公然污辱或加重毀謗了 他罵的那麼難聽@@"

建議你完整截圖下來詢問律師

小黑 104-03-13 20:04
回覆 小黑 的發言內容:
回覆 vireuinget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ps:私訊的部分不構成公然的要件 不過建議還是截圖起來吧

謾罵污辱需有公然 也就是在第三者以上看得到的地方才構成公然污辱 這是提醒^^"

蝌蚪 104-01-20 18:29

律師你好,以下是網路留言平台之情境:
FB上某社團之公開版面,A是社團之社長,B為社團之副社長,C為社員之一,D為B的配偶。

「因新年度推選出新任社長,新社長A上任後針對社團內部之甚多規定事項逕行更改,C與其餘社員針對A所擅自更改之規定多有不滿,於是於版上留言許多意見及建議事項,.......,A仍我行我素,而B則是負責幫腔附和。
A的某次的貼文中公布該社團對外所使用之文書應仿照公文書格式,C基於對公文書格式較為認識,故而向A說明其公文書中之錯誤點,而後B接著留言針對C(無指名,但旁人皆可推測出)冷嘲熱諷,雖無直接之污辱誹謗之字詞;其下還有其他會員之留言,在此不贅述,C接著留言:『算了吧,兩個人一搭一唱,只差沒結婚,我們別再破壞人家的默契了,.......。』。
B現在表示C所留言致使D非常不滿,想要告C毀謗公然污辱,但C及其他會員認為以上所述並無不實,因A與B確實無婚姻,C的言論中並無提到兩人結婚,且C亦表示根本不知C是否結婚

之後,A又在發表一文,文中直接指名C『大放厥詞、陳腔濫調、自以為是、賣弄文采及擾亂朝綱等,並暗指C與宦官有何不同?』。」


以上,請問律師,針對B要告C毀謗罪或公然污辱罪的成功機會如何? C若欲告A同罪之勝算又如何?

品湄 104-01-17 13:42

你好 我在FB買到全新故障手機 手機迷台灣館的 他沒聯絡電話 只留賴的 而且多次聯絡都不回應 第一天就有問題 我很快的與他們聯繫反映手機問題 但是他們一直不做回應 氣得我想找法律途徑 可以好好的來抵制這些只賣不售後服務的劣質賣家 請幫幫我 我花了5簽完卻買到無法使用的手機 那何必花錢呢 現在能如何處理

涵涵 104-01-17 01:36

有人在FB發文:能讓一個女人去到他家丟石頭,已經是很便宜這位x賢先生了。而且也已經是二年前發生的事。現在又在網路po文:可見這位x賢有精神的毛病。
丟石頭就表示你這位x賢多麼可惡。讓人對你多麼的不滿。再笨的女人也不可能傻到一生幸福。除非網路朋友是白痴和你在一起。換封面。只能顯出x賢別在發神經。變態。酒鬼

之後發文的朋友也發了一篇:最近發現網站有個男人很會自戀,欺負過我的親人,常換他的封面照片,以為自己很帥,其實看他就知道卡到陰,臉蒼白,瘦又白板,好色,又愛搞怪,玩弄善良女生,在網站裝一副老實樣子給一些越南妹,沒老公,或者被老公打入冷宮的女人,和他們搞愛昧,這種男人我最看不起,為何他不去照照鏡子,為什麼他會離婚,很多女人最後遠離他 因為那男的實在是爛貨一個
。又留言說那男人人面獸心的白色恐怖看了就噁心。

請問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7 14: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內容可以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但是必須是可特定之對象,因此必須看他張貼的誰的FB上。

2、建議可以截圖之後發函命對方撤文並且道歉。

104-01-15 00:04

在朋友沒工作時 她向我借錢求助

到我家向借了兩萬給她

我們共同的朋友也在場

住在一起時在門口還有跟我借1000

但我不確定那監視器有沒有錄到我借她錢

LINE說會還 但沒說還多少

LINE有備份到E-MIAL

之後要錢時就搞失蹤FB LINE 電話全部封鎖我

所以我的證據只有LINE對話 我們共同的朋友 證人

該怎麼處理

阿純 104-01-12 01:01

我在FB社群網路上 買賣手機 詢問後 用私訊 溝通 首先談好了價錢時間跟會匯款方式 在12/26先匯了一千元訂金 後續尾款一萬元 再1/10匯 一開始說有收到一千元 給了我戶頭 然後再1/9提早匯了一萬元 說匯了款後馬上東西寄出

我也匯了款項後 告知她 匯了 她說好 然後再問何時寄出了 人已消失 封鎖我帳號了 那我也報警了 但警察說 可能會有公訴罪的問題  可以告知我 錢找的回來 那後續 該怎麼處理呢

您好:

1.對方行為涉嫌違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已經警方報案,待案件偵案後,將送交檢方。

2.除刑事提告外,您可再提出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出書狀要求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民事請求第一次時效二年,不因刑案進行而停止民事時效之進行,需特別注意。

二、民事請求需知道對方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刑事又偵查不公開。後續若要用支付命令處理會有困難,若目前要處理可能要以民事起訴再請法官向fb函調對方住址。

三、以金額論,提民事訴訟勞費過高,此對方之所以小額詐欺的原因之一,可考慮讓檢警處理,嫌犯傳出後與之洽談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阿純 104-01-13 21:20

 有點看不太懂~ 呵呵 所以目前就是等警方通知 進度如何嗎~? 還是我需要有什麼動作呢~

Rz 104-01-11 12:38

與此人分手一年多以來,
不定時用無號碼的方式打手機、住家及公司,
約半年前換了號碼後也一樣會接到電話,而且常常是在半夜!

另外他還在FB上建立數個假帳號企圖加入身邊家人好友的FB
留言問我近況並附加一張交往時被他脅迫拍下的照片!
我不知道他手上還有多少照片!
也很害怕他會如何散播出去!

交往中得知他本身還有精神相關疾病,
且會對我施加暴力,
家人曾到他家與他父母交談過,
希望他別再這樣做出如此讓人不舒服的行為!
但他還是一樣,
且對方家長不只反駁還一昧地包庇,

近期還會不定時到我上班的地方讓我覺得非常害怕,
FB上還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及現任男友為好友,
真的不知道他會做出什麼事情,
每次看到他的類似帳號出現就會想到他之前交往中對我做出的種種暴力行為,
都會非常難受大哭,
我真的不想再繼續這樣被他騷擾了,
不想讓他一直想盡辦法破壞我現在的生活及感情!

---
發文的是我
內容是我女友的遭遇

目前採取的行動是FB拍照存證、並檢舉封鎖他的騷擾帳號
但不定時就會跑出新的陌生帳號出來實在防不勝防
且對方開始騷擾好友的FB
不確定他手中有多少所謂的照片
不知道此人會做出什麼事情

希望能夠有律師提供一些意見及對策進行蒐證
未來對方如有進一步行動
不排除走上提告這條路
謝謝各位!

騷擾有兩種對策
一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種是家暴

建議你來所詳談,共研對策。

還有問題,歡迎來所詳談或電話諮詢本所律師
所址: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
電話:(02)2758-7681、0979048985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強制罪或恐嚇罪,目前可以先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1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照片之部分可能會有妨礙秘密之問題;另外若對方有奪命連環摳之行為可能會有強制罪之問題;又若對方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等惡害通知,可能會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1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遏止其行為;亦可寄發律師函請對方停止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2 13:26
Dear RZ, 像這種強制騷擾的行為,可以報警處理,並申請搜索該電話登記在何人名下,至於FB帳號部分由於其伺服器及公司在國外,可能只能從其發佈照片及內容推敲,可以先作公證保留證據。 如有需要,歡迎您與我聯繫。 手機:0972936223 Email:heatherpisces@gmail.com 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Wing 104-01-06 20:27

近日在某FB粉絲團上,某人A在我留言下意有所指,說我與狗為同類,此語令我感到非常不舒服。故本人私訊A並附帶刑法309條公然侮辱,告訴對方此言令我不舒服,請她道歉。但她非但忽視,今日公開在粉絲團要控告我刑法305條,並不斷騷擾我要加我好友,以向我索取地址。請問我有觸犯305條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6 22:24

您好,刑法第305條惟恐嚇危安罪,依您所述之情況,您並未觸犯該罪。

另外,對方將您貶低為狗之行為,顯已觸犯刑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可提告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辱罵您之畫面擷取,作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Lo 104-01-06 00:52

本人於2015年01月01日,於晚間00:28使用店到店寄件時將收件人A的資料打錯,誤打成收件人B的資料;當下並沒有發現這件事,直到2015年01月05日下午,收件人A發訊息給我說他尚未收到物品,我才上網查進度。查詢後發現收件人B已於2015年01月04日取件,但是收件人B並沒有主動告知,發現當下馬上發FB訊息聯絡收件人B,但收件人B先是已讀不回後接著不讀不回,撥打收件人B先前留的收件人電話才發現是空號,無法撥通。收件人B的FB訊息一直處於已讀不回的狀態,這樣是否有惡意侵佔的意圖? 法律上是否已經構成侵占罪? 目前只有收件人B的姓名和郵局存摺上匯款的交易紀錄,在沒有地址的情況下要如何寄存證信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6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B有付款,則不會有刑事問題,至多僅為民事糾紛,反之,則可能涉犯侵占罪。

2、臉書訊息亦屬於通知方式,可以檢附網頁擷取圖案送貨資料、郵局帳號等資料提告

 

J. Lo 104-01-07 22:17

今日凌晨,收件人B表示自己手機被停話、帳號被盜所以無法回覆訊息,也允諾會將東西寄回。但是今日中午發現本人與收件人B的臉書訊息對話欄變成「Facebook使用者」,撥打手機依舊是空號,不知道是真的被盜還是收件人B將我封鎖,所以今天索性至警局報案。

但今日晚間六、七時許發現收件人B的臉書恢復正常,但是對於本人發送的訊息還是不讀不回,如果他原本是打算占有該物品所以將我封鎖,但之後又覺得應該歸還物品所已解除封鎖,這樣他如果將物品寄回,我可以去警局撤銷告訴嗎? 如果不行,那這樣去法院是和解還是怎樣呢?

復活 104-01-04 21:50

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接受條款
1 本服務條款 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協議。 使用或訪問任何遊戲或應用程序(簡稱“服務”),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的約束。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3 您同意,您使用本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在法律,其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和否認所有 明示或暗示的那樣,在網站和用戶相關使用,包括所有權,適銷性,針對特定目的的隱含保證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非侵權性,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4 您同意賠償,每個及其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合作夥伴和員工,免受任何損失,責任,索賠,要求,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5 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的原則,不管你的位置,將規範服務條款和任何種類的任何糾紛你和HappyElement之間可能出現。任何索賠或你和HappyElement之間的糾紛而引致的所有或部分從您使用本服務應僅決定由位於聖克拉拉縣,加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您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在加利福尼亞州和聯邦法院。 HappyElement保留修改本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的權利,這是你的責任,檢討這些服務條款的任何變更。您使用HappyElement之後的任何修改,其修改後的條款本服務條款的行為將表明您同意和接受。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類定型化條款,以發生爭議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再由法院或是消保官做實質審閱,現行法並無檢舉條款。 2、 所謂實質審閱,還必須依據就該發生爭議資訊做判斷,無法事先審核,如管轄條款,雖然約定在美國法院,但倘偌是美國消費者則無顯失公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BG 103-12-30 23:13

律師您好

12/26時我在FB留言

被一位實驗室學妹認為我在講他

但留言內容並未指名道姓 且並沒有罵髒話以及人身攻擊

經老師看過後 也不認為與他有關

但已跟我說不要再發容易被誤會的文章

但他卻以此想告我毀謗

並且說我毫無悔意

我跟這位學妹關係並沒有說很熟

同事半年幾乎沒說過話

私底下除了打招呼並沒有說過第二句話

這樣也可以嗎????


還有就是

與他相好的學弟

與我交惡

而他會利用不再位置上的時間

來看我與其他人的私底下的聊天訊息

不知是否已拍照相關與他有關的訊息

我認為已經違憲

但是否構成

還有賴律師告知

而且我說學弟的事情

皆是其他人與我抱怨這位學弟

經查證已為事實

這位學弟也想告我詆毀他

是否成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0 23:26

您好,關於您的第一個問題,若客觀上無法知悉到底是否在說學妹,就部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至於第二部分,若對方偷看您私下的對話紀錄,會有妨害秘密之可能,另外,學弟到處講八卦的行為,也有妨害名譽之可能。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30 23:27

您好:

扼要回復如下:

1.縱使未指名道姓,但依指述之內容可使多數人知道你是在說誰的話,還是有誹謗公然侮辱

   問題。

2.學弟假如會偷看你電腦(或手機)訊息的話,恐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或妨礙秘密罪嫌。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律師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0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誹謗,需視您言論內容而定,建議您不要公開發表容易引人爭論之內容,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enry 103-12-22 01:37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和公司合作案件的糾紛

內容是我個人和對方公司合作案件,幫對方公司行銷他們的活動

因為和對方公司窗口是舊識,因此當初並沒有簽合約

但有Email信箱和對方公司窗口往來之資料和相關資訊

不過當初這位窗口是用自己的Gmail信箱聯繫我

但合作完成之後,對方的聯絡窗口卻突然從該公司離職

然後我找到該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卻說這件事情是該位窗口私下個人行為

因為沒有和公司簽合約所以沒辦法付此筆合作案的款項

 

目前情況就是對方公司和窗口互相推卸責任,該公司負責人說也要跟該位窗口提告

而聯繫該位窗口他則說公司不負責的話他也沒辦法承擔責任付這筆款項

但目前我這邊完全沒拿到任何案件的費用,而且此案件費用不低,有數十萬元

我這邊都有保留和對方的Email往來及FB的訊息

請問我接下來該採取什麼行動較佳?  寄存證信函?  提告?

對方公司和窗口互推責任不付款是否犯了民事刑事的哪些罪責?  詐欺?  背信?

 

再麻煩各位律師朋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公司方面應該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

2、對方公司是否需要不報酬給付義務,可以從往來信件判斷能否推論公司知悉該次行銷。且倘若該行銷專案已經完成亦可嘗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無因管理。

3、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公司給付報酬,否則可以檢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

建議可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

如認有與該公司有關之相關證據

可向該公司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給付

如對方逾期不給付再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報酬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夜神冥 103-12-20 23:23

https://www.facebook.com/qsccfa22/posts/852521608133143?notif_t=like

 

 

由於拿去FB問朋友算不算恐嚇(所以放到FB裡面)

圖片上下順序顛倒

圖片來自我的"RC"紀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1 16: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恐嚇危安犯罪,需視對方之言論是否達危害您安全,至您心生恐懼之程度,如:開槍殺全家、找黑道打人等,不一而足,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3-12-12 10:47

您好:

想請問若我在FB某私密社團管理員私人對話中

同意他PO出''對話''部分

未料他連同名字與相片也一併PO出,是否涉及肖像權及個資隱私的問題?

PO出後因有名字跟相片,留言中的辱罵直接影射到本人

是否也有涉及公然污辱的嫌疑?

 

百忙之中回覆  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張貼的場所屬於多數人得以見聞之場所,可以構成名譽之侵害。

2、至於內容,則必須依據實際內容而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D 103-12-09 03:45

很多人在FB社團販售商品
如果將社團設定為不公開社團
貼上成人DVD的圖片販售航空版光碟
航空版光碟非燒錄(新聞局核定成人影音光碟)
這樣會違反了什麼法條? 

BDKS 103-11-30 02:29

1.我朋友跟別人有金錢糾紛.我朋友在FB上PO對方的公司及對方的名字.但是都有遮蓋一個字.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

2.有人在FB上用"私訊"問我朋友對方的資料.我朋友給了對方的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及名字.還有對方FB名稱.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對方公司名稱跟地址在網路上找的到)<=這個部分是私聊給的

3.問我朋友資料的人把那些資料拍成影片.上傳到youtube上.有在影片內說資料是我朋友提供.他只是個中間人.但我朋友並沒有要他這樣做.請問這樣我朋友有什麼刑責嗎?(影片內有提到純屬虛構)

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BDKS 103-11-30 02:19

1.我朋友跟別人有金錢糾紛.我朋友在FB上PO對方的公司及對方的名字.但是都有遮蓋一個字.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

2.有人在FB上用"私訊"問我朋友對方的資料.我朋友給了對方的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及名字.還有對方FB名稱.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對方公司名稱跟地址在網路上找的到)<=這個部分是私聊給的

3.問我朋友資料的人把那些資料拍成影片.上傳到youtube上.有在影片內說資料是我朋友提供.他只是個中間人.但我朋友並沒有要他這樣做.請問這樣我朋友有什麼刑責嗎?(影片內有提到純屬虛構)

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噹寶 103-11-28 13:33

幾日前在FB新聞文章下與一名網友起了這爭執

他:你沒搞清楚就在那邊唧唧歪歪個洨

他:你他媽在這邊打嘴砲

 

這兩句一字不差...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要告什麼罪?

在公共討論區 這種發言是讓我不舒服到想告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公然侮辱罪。

2、倘若知道對方的姓名地址,可以依法提告

 

噹寶 103-11-28 18:15

好的,謝謝曹律師 清楚的回覆

也謝謝這網站幫助不熟析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