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
- xupaup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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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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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得知配偶外遇(起初是在家裡找尋東西時,意外發現他有另外一隻手機,原本以為是他手上拿的那隻,結果意外看到配偶臉書有另外個帳號以及有個陌生女子ig私密他稱為寶貝)
我就記下女子的帳號,用自己手機先到臉書搜尋配偶分身帳號,結果竟發現配偶在此帳號有講到差點被我發現他們在一起的事情……以及配偶對女子的愛意……(但此帳號並未與女子互加好友)
後來我索要配偶發票,發現配偶在某處有購買保險套的發票……
我用自己的平板登錄配偶的ig帳號,卻發現兩人已長期交往,互稱寶貝甚至在對話紀錄中有性交過的表示……而配偶幾乎每天凌晨跑去私會女子
請問我在這種情況下,提告侵害配偶權能贏嗎! ?
配偶每天的私會算長期精神虐待嗎?
以上的訴說,我是否有極大的機率會被以妨害秘密罪而被駁回呢…?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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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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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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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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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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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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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罪嫌部分,業已經大法官解釋除罪化,是無法提告刑事通姦罪;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就民事部分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至於時效消滅部分,可能須釐清您知悉之時間為何?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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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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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提出的證據,已經可以提告。
2.撰寫民事起訴狀並遞狀至法院開啟訴訟,可向先生或第三者或兩者一起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3.須注意,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58707464line:1129tonycheng
mail:mybirthdayis1129@gmail.com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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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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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xupaupru 的發言內容:
我在得知配偶外遇(起初是在家裡找尋東西時,意外發現他有另外一隻手機,原本以為是他手上拿的那隻, ... (恕刪)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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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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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依照現有的證據,已經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您可以對先生與小三提告,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2、外遇本身不算精神虐待,但先生與小三性交,構成離婚的事由,您可以另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讓法院判決離婚
3、妨害秘密罪是處罰偷拍行為,如果有得到先生同意,就不會成立。即使成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透過律師協助的話,被駁回的機會不高
4、如果對於提告求償的細節或流程不清楚,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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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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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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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涉嫌侵害配偶權算是蠻明確的。
2、我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求償損失等。
3、確實可能會有侵害隱私的疑慮,要看您是如何取得該些對話紀錄的。
4、如果要訴訟,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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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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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lineid:@036nxkvu),歡迎加Line諮詢!
依照您所述,似有機會提告侵害配偶權,但仍建議繼續蒐證,具體資料還是要提供律師諮確認,較能掌握其證明力等等!
另就妨害秘密部分,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是於上開民事訴訟當需注意證據之篩選及提出!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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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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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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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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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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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呂昀叡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現有證據確實可以操作的地方頗多,但關於登錄對方ig帳號的部分,這部分可能有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因此哪些證據該提出、哪些不該提出、或者該如何說明取得證據的方式,這要再詳細討論,另外也建議可以質問配偶再用錄音的方式處理,這種方式因為目的正當而且是自己的對話,法律倒沒什麼風險。
- 另外有請注意民事侵害配偶權有時效的規定,超過兩年後就不能再予以追究了。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照以下方式聯絡並諮詢,或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呂昀叡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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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lyr@jf-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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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所長、國立大學講師,執業律師超過十年,曾經辦諸多社會矚目案件:台北雙子星弊案刑事辯護案件、高階警官刑事貪污案件、地方首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跨國金融詐欺案件、總統大選地下賭盤辯護案、上市公司背信賠償案等,諸多類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非訟事務,擅長細緻化處理案件、展佈有效的訴訟策略。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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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2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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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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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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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longe: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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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該證據基本上在民事上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仍可以對對方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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