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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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成年者,則與之性交成孕,可能會有侵害其父母親權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因此涉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該名小孩目前被推定為ab之婚生子女,與c無關係,a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c提出刑事告訴,若c不願與a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另c欲告a詐欺罪之部分,似不會成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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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是可以易科罰金,則您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依執行期日到場繳納罰金即可,若有困難,則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想請教:今年2月收到丈夫提出再次{第二次}結婚婚姻無效的申請書,指出民國86年再次結婚只有登記,沒有公開宴客儀式,故夫妻倆再次結婚無效,那妻子在第一次離婚時,是自己刻印章去辦理,那妻子是否也能提出第一次離婚無效?妻子是否或被告偽造文書?那丈夫是否也就是偽造文書?
因為都是無效的?
那如果是?追訴期是多久呢?刑罰是什麼呢?
一切起因是夫妻倆第二次結婚後沒幾年,就開始同住卻無同房。直到約6.7年前,丈夫購買另一住處,自己住,但還是幾乎天天回來吃飯和妻子兒女相聚,直到民國102年12月妻子撞見在丈夫的住處有另一名女子已懷孕8個月,當場發生扭打情況,報警處哩,先告傷害,考慮告是否通姦當中。然後今年2月則收到丈夫提出申請第二次結婚時婚姻無效!!
請教律師!!!感謝您的幫助回答





我公司是5人以上~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5個月~薪資是28000~因去年7月底懷孕7個月跟公司請假~8月開始休產假~也跟公司說今年1月會回去工作~公司也同意~公司說會替我留職停薪~都是口頭上說的~~等到今年1月要回去工作~公司卻以沒缺人叫我不用回去工作~貼補我37333元~店長.同事也知道~但店長一定是站在公司的~同事一定也不敢得罪公司~事後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公司硬說我是自願離職~沒經過我的同意下公司可以替我辦理離職嗎~公司也沒替我保勞健保~但公司還是一口咬定我是自願離職~不想支付我的損失~調解過程公司只拿一張打卡紀錄到7月底~還說要去告我~還想把支付給我的37333給拿回去~還說公司寧願被罰也不給我錢~結果調解不成立~接下來我該怎麼做~難道要放棄我的權利嗎~公司可以把支付給我的37333元給拿回去嗎~~請求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您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的問題似乎有點空泛了,本件如果針對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責來討論,則應先確認女方與您發生性關係或者親密行為時實際之年齡是幾歲。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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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哥哥上個月剛去世,留下年幼的三個小孩,最大的四歲半,老二兩歲半,最小的快一歲了。最近這一個多月以內,嫂嫂一直有意想將孩子們帶離開,父母親認為這三個孫子畢竟是我們家中的孩子,從小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照顧與養育,哥哥離開更有義務與責任共同照顧與教育,但憂心嫂嫂執意要離開,而嫂嫂說「這是我的孩子我有權利決定」,我們該如何處理?
從嫂嫂嫁進我們家,我們就是共同生活,哥哥、父母親、還有我們兩個小姑。為了讓嫂嫂能安心照顧孩子,也考量孩子們的教育問題,從他婚後懷孕開始,哥哥與我們共同談妥,為了孩子有人能安心照料,嫂嫂專心帶著孩子,家庭的經濟全由哥哥、父母親,以及我與妹妹共同支付。孩子出生後,父母親與我們共同照顧與教育孩子,孩子們跟我們非常的親近。父母親已經很難過親愛的兒子離開人世了,嫂嫂又執意想把哥哥留下的孩子自己帶在身邊離開,對我父母親來說更是一種傷害,對孩子們亦是,四歲半的姪子曾抱著我們,跟我們說「我們家人都不能分開」,嫂嫂的執意離去,我們該如何處理。
對於我父母親以及我們來說,這三個孩子是從小到大共同養育,況且這個家畢竟是孩子們的原生家庭。擁有共同監護權,至少我們還能夠繼續共同守護孩子們。
問題:
1.祖父母們,能否申請共同監護權,須要什麼程序與資料。
2.旁系親屬,如跟孩子共同生活與養育的我們(姑姑),亦能否共同擁有監護權。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故此時,小孩之監護人應為母親,似應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又改定監護人之規定依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故可主張受監護人之意願及共同生活人間之情感,視有無機會可改定監護權。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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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這點不太懂)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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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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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問題 到過年前管委會請水電測試 疑似是我家開始漏
但我家從搬來從未在陽臺施工 疑似是因為地震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
所以從我家樓下同為A的有漏水的住戶 之前管委會要求我們少用水不要在陽臺和廚房用水 把水倒在不同管線的廁所 我們也照作 但只要我們一有打掃洗衣服或用到廚房的行為 樓下住戶還是一直去跟主任反映 主任也三天兩頭來跟我爸溝通(上班時間也是) 之前又招開會議 住戶仍要求我們竟然不要用水!也沒有在會議之中提出我們請水電工的另外一種方案(從樓下一層修管子)執意說是我家的問題 但因為之前有跟他們溝通過因為家中有人懷孕所以能否先緩一緩 昨日說要我們搬出去一陣子甚至有住戶說要告我們家如果他們家陽台牆壁滲水的事有任何損毀要我們這戶賠償
請問這樣合理嗎? 管委會不是應該負責溝通?我們又不是沒交管理費 發生這種事情也不是我們家願意的 我們也願意照他們的意思配合 例如少用水 甚至現在請水電工把陽台洗衣服的管線牽一條到廁所去 我們家現在全家也盡量避免在家裡用餐



1我老公他因為我以前有段婚姻.個性不合.等等理由.要求離婚. 2我跟他結婚7年了.他長期在越南工作.兩個月回來一次.才10天 3小孩從小都我在照顧.跟公婆住.公婆再開麵攤.早上4點要起床 4他先提離婚的 我可以提出條件? 5如果離婚後.公婆無法照顧小孩.老大小1.老2幼稚園小班.我可以要的到監護權? 6我以前有段婚姻.但結束很久了.跟老公認識沒多久 就懷孕結婚.可是我都沒有說出 我以前有段婚姻 等到小孩生出來後.報戶口.戶政人員告知我公公.我老公ㄝ就知道這件事.當時他沒有說要離婚.現在才提離婚..請問我以前沒有告知我離婚過..有算欺騙嗎? 7我跟我老公是在酒店認識的.當時我沒有用本名給他知道.但交往時我有跟她說出我的本名.這ㄝ有算欺騙嗎? 8他提出離婚.說小孩跟我住.教育費他要出.還叫我們母女3各去住套房.租房子要我自己出.我去上班.小孩上下課.由公公接回家.我下班再去他家接回住處.我不會開車.只會騎機車.颱風.下雨我又要接小孩.問他.他說 穿雨衣..請問這樣對我公平嗎? 9假如我提出條件.我要小孩監護權.小孩要帶回娘家住.給我媽媽照顧 還要贍養費.贍養費藥一次付清.這樣可以嗎? 10 我娘家的媽媽.ㄝ是住娘家.但我媽媽他沒有工作.可以幫我接送小孩.我ㄝ可以安心去工作 晚上回家自己照顧.這樣可以嗎? 11老公過年的時候 有兩天出去.都沒有告知去哪.跟他媽媽說 他去按摩..還有他從國外回來都沒有幫忙照顧小孩 ㄝ就算了.有時候出去到早上回來.小孩起床.會吵ㄝ會說話.吵醒他 他ㄝ兇小孩..我生病發燒.他ㄝ不幫忙照顧小孩....然後.回來ㄝ不履行夫妻義務...我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沒有金錢.去抓.怎辦? 12 他現在一直吵要離婚.他提出的條件.都對我跟小孩跟不利.所以我可以向他開出條件嗎? 13他說 小孩跟我搬出去住的話.不可能不管我們.但我不相信他..因為以前她說過的話 沒有一次對現過. 14他叫我不要跟娘家媽媽說 他要找我離婚.ㄝ叫我不要叫我娘家媽媽來...賺的錢ㄝ不要拿給娘家媽媽用.就給你弟弟養就好..他這樣是不是要我拋棄媽媽了嗎.這樣他有罪嗎? 15 他常常用3字經罵我..每次都罵很大聲ㄝ很難聽..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16他說我不答應離婚 要走法院.請問我有勝算嗎? 17我沒有做出對不起他的事.安份 在家帶小孩.小孩上學了 我ㄝ找到做房務的工作! 請各位好心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規定為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您無法掌握您先生外遇之證據,視有無其他法定離婚事由可加以蒐集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現在像我未成年 我是在我18歲要滿19歲的時候 懷孕了 但是我(女方)這邊 監護人不同意我們結婚 也不蓋章之類的 說都已經這樣了 就只能生下來了 因為當時是八個月才告知父親的 他說 那就等我自己滿20歲在去辦理結婚登記 他也不知道男方是誰 可是 這樣子小孩子生出來時 可用認領的方式認領我們的小孩嗎?基於我還未滿20歲 現在才19要今年的2014年9月29日才滿20歲 可是 小孩生出來不是一個月內要報戶口嗎?我有跟父親說 他說那就晚報就好拉~頂多只是會罰款的!!因爸爸是警察 所以他才比較懂吧!!先前用哭的說 他都不答應我們結婚 所以我是在想說 小孩出生時(預產期是2014年3月30日)可以讓生父用認領的方式嗎??聽說是可以 但是還不確定!!小孩的戶口也報男方這邊的 前提是(男方已成年 為27歲)這樣可以吧?因為我沒辦法 家人不肯我們結婚 就一定也不會拿戶口名簿給我幫小孩報戶口等等的 但是因於 小孩出生需要用到健保卡 所以只能這樣子 要幫小孩先報戶口 小孩才能辦健保卡阿 所以是 我想讓生父認領我們自己的小孩 那他該去哪裡辦理呢?需要攜帶哪些相資料文件呢? 我是真的沒辦法 所以才這樣 我跟男方是本來就打算要結婚了 但就是女方我這不同意 男方那邊是同意的 那我20歲還可以辦理登記結婚嗎??小孩就變成我們共同擁有的 男方先認領我們的孩子 孩子跟他姓 !!那生育補助的部份 是要小孩有戶口才能幫小孩申請對吧?那可以由男方這邊做處理嗎?這樣子還能領到嗎?




律師您好:從去年12月被先生趕出來;我現在住娘家,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卻沒有證據,而當時我還懷孕中,他只有丟下ㄧ句生下來啊!然後就對我不聞不問,不理不睬,每天都夜不歸營,花天酒地的...我也無法回家因為他把鎖給換了,年初二,我回去,見他在家,於是我打給他也不接,敲門也不回,於是我請鎖匠開門,鎖匠開了但是我先生卻把裡面鎖,我還是無法開門!我們育有ㄧ子,那時ㄧ心求他回頭,ㄧ直打電話給他,但他不是罵我掛我電話,就是不接我電話...後來我發現他把我報遺失的身份證去將我名下的汽車偷偷過戶(雖然當初是產下第一胎時他買的,因我要求對我有保障而買我名字)當時身心真的打擊很大我很痛苦,身心俱疲;後來我腹部痛落紅現象,12月底我求好久拜託他帶我去手術,手術後他更變本加厲,索性不管我死活,連小孩也不讓我看,我回他家,他跟婆婆都不開門,任由我敲門都不理會,得知他家在裝潢,他也很常沒回家睡覺,他不必諱說我有本事去找證據告他通奸啊!他有離婚意願,但他說ㄧ毛錢也不會給我,叫我無條件簽字,請問我該怎麼做呢?假設他存款有500萬,那我必須要有一筆相當的金額來擔保才能扣押對方的存款嗎,但在他還沒變之前,那時他有ㄧ張提款卡在我這,我去年10月提了六萬元(他能因而告我什麼嗎?)而這整件事是到12月才發生的,卡片他也收回去,我已寄存證信函請他履行同居義務,他如果不理會我呢?
1.他偷過戶偽文的事有限多久期間內未提告,是否就無法追究此刑責嗎? 2.他可以因我使用他提款卡而告我嗎?但他確實開始是給我使用的。3.聽說他2/14要帶其她人出國玩,我不能制止嗎? 4.我們結婚後,財務都在他手上,我的一切生活他都不必負責任嗎? 5.我每年都正常檢驗,但去年檢查子宮頸癌但細胞病變,醫生說他若曾有跟此帶原者發生關係 而我抵抗力免疫力弱時,就因而不小心感染,他不用負點責任嗎?














您好,本案其實你想得太複雜,你們都已經滿十六歲,有性自主權,所以無法告性侵.至於結婚之前或之後,你只要不要與你原生家庭失聯,這也沒有侵害你父母親的監護權.現在結婚只要去登記即可,沒有公證問題.但因為你們現在恐怕無法結婚,因為需要父母同意,所以生下來的小孩是女方的婚生子女,原則上要跟女生姓,但男生之後去認領小孩之後,就可以改成男方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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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從去年12月就被先生趕出來;我現在住娘家,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卻沒有證據,而當時我還懷孕中,他只有丟下ㄧ句生下來啊!然後就對我不聞不問,不理不睬,每天都夜不歸營,花天酒地的...我也無法回家因為他把鎖給換了,年初二,我回去,見他在家,於是我打給他也不接,敲門也不回,於是我請鎖匠開門,鎖匠開了但是我先生卻把裡面鎖,我還是無法開門!我們育有ㄧ子,那時ㄧ心求他回頭,ㄧ直打電話給他,但他不是罵我掛我電話,就是不接我電話...後來我發現他把我報遺失的身份證去將我名下的汽車偷偷過戶(雖然當初是產下第一胎時他買的,因我要求對我有保障而買我名字)當時身心真的打擊很大我很痛苦,身心俱疲;後來我腹部痛落紅現象,12月底我求好久拜託他帶我去手術,手術後他更變本加厲,索性不管我死活,連小孩也不讓我看,我回他家,他跟婆婆都不開門,任由我敲門都不理會,得知他家在裝潢,他也很常沒回家睡覺,他不必諱說我有本事去找證據告他通奸啊!他有離婚意願,但他說ㄧ毛錢也不會給我,叫我無條件簽字,請問我該怎麼做呢?該先請他屢行同居義務嗎?還是能直接告他惡意遺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當然不可能再有緩起訴處分結案之可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判處有罪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
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不過,本案依您所述情形應不大可能會宣告緩刑,但基本上法院一定會判六個月以下,則後續應該是如何籌措易科罰金或設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孕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應該是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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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各位律師, 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爸爸在跟媽媽結婚前有一個未婚懷孕的小孩, 他有入到我們家的戶籍為長女, 那請問法律上, 他能分到家中任何遺產嗎?
家中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非贈與非繼承) 是爸媽結婚後一起努力賺錢買的,
那如果爸爸先過世, 房子應該完全是屬於媽媽的, 還是會算到遺產部份 變成共有遺產的一部分呢? 有什麼解決方式? (例如: 過戶到我名下, 父母親立清楚遺囑等)
那相同問題, 如果媽媽先過世了, 房子的一半會歸爸爸嗎? 還是可以依照母親的遺囑完全給我繼承呢?
爸爸的保險 受益人是母親的名字, 想請問繼承遺產有包含死亡後的保險金嗎?
有什麼辦法能讓外面的女人跟小孩 不要分到我父母親辛苦賺的錢?
又要怎麼樣證明那小孩根本沒盡到撫養我爸的責任, 讓他脫離我們家戶口呢?
麻煩你們了
真心希望可以幫媽媽解決這些問題...




我們雙方都成年 在冷戰後 有一段時間沒有連絡 後來發現自己懷孕了
便找上男方 尋求解決辦法 男方是說有問過家裡面人的意見
也有表示想結婚生下來的意願 但家中長輩不同意 所以表示只能墮胎
而我從頭到尾是一致的反對生下來 因為男方沒有撫養的能力也不夠愛我
剛開始是用驗孕棒得知懷孕 為了確保正確性 找了男方前去婦產科檢查
第一次的檢查確認懷孕後 當天男方就拿出了墮胎費5000從檢查到後來每一次的復診都是我一直打電話催他陪我去 有時他明明在家打給他他也不接 我吃了藥還沒流掉他就開始不耐煩 但因食用墮胎藥無效所以要開刀 我從服用墮胎藥開始到要開刀男方從來沒有關心過問過 到現在去婦產科7次只有一次他主動打電話說要帶我去 甚至是我要開刀前一天打給他他也沒接也沒有回撥
就此音訊全無 而且當初男方問我可不可以內射 我說了不行 他還是射在裡面
他那麼無情無義 因此我氣不過 便找上了他 要求他支付我6000 男方說要到警察局寫和解書 怕以後還會找他要錢 本來我只打算私下和解拿了6000就此罷休 但他還怕我以後還會跟他要錢加上他的態度一直都不好所以我不打算只拿這樣了 他那時候還說得很好聽說會負責我墮胎後的調養
結果我連開刀他都可以一通電話都沒有不聞不問的談什麼會負責我的調養呢
因為男方一直不接電話所以我直接到他的住所去找他結果他說可以告我妨礙自由還有電話騷擾 他現在根本是不想負任何的責任又有機會反咬我說我妨礙他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請問我可以依據什麼法條告他嗎
我要求醫療加上坐月子的費用5萬合理嗎
那和解書的內容又該怎麼立呢






男方滿20歲 女方19歲差一個月20
兩個是大學同校情侶
兩個人在交往過程中有發生性關係
之後以外的女方懷孕
兩個討論要做流產
雙方家長也覺得年紀太輕雙方都還在唸書要處理掉
之後去婦產科男方先出了一萬塊 (手術費用8000)
在婦產科女方母親要求男方要付一筆補品的錢 男方也同意
但在之後的討論女方母親要求六萬塊新台幣
男方認為不合理 補品加上後續的看醫生錢不用這麼多
男方跟女方母親溝通只願意負擔三萬塊
女方家長說:依據民法195條,我們的要求並不多,否則法院見。
但男方看了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男方覺得兩個人為情侶關係,發生性關係也是兩方同意的事情,不算不法侵害。
這件事吃虧的是女方,男方願意出三萬塊補品+後續的醫療費用,但男方認為沒有不法侵害女方,不需要付其它的錢。
請問:
男方需要付其它的錢嗎。還是只要付補品+醫療的錢



標題[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護自己和小孩]<字不見了..
律師你好..
日子也由對方爸爸選好日子來準備..因為他們住在屏東..來台北並不方便
結果孩子的爸爸於懷孕六七個月時偷吃(準備要登記結婚的那個月前就有徵狀)
所以非常難過的我只好讓結婚登記取消.但是有訂婚儀式.被迫的..
因為對方的爸爸和姑姑一直說給他一點時間去處理
最後姑姑說服他先訂婚 我也被迫同意 (很難過的一直哭..因為跟原本的說好的未來通通都不一樣了)
小孩出生未滿一個月.孩子的爸爸就逼我去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並且辦理認領
因為他要跟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3/10/1-104/3/31)
申請六個月後直接不去上班
請這個假是要去學刺青(還有因為他公司的人都知道他偷吃同事所以他做不下去..)
認領小孩還要跟他姓.但監護權歸我.因為他說那個對他不重要.
月子期間男生也只有來過兩次家裡看小孩.最後一次就是逼迫我寫他有撫育的證明
讓他可以請這個假..
結果因為我產假接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一起申請的.
(103/9/7-11/3產假+11/4-104/1/3育嬰兩個月)
等於兩個人的育嬰留職停薪日期有重疊申請.勞保局也沒有過(有證明也只是讓他可以請假但是不撥發津貼)
而且勞保局有派人來查.確實小孩是我自己照顧.所以他並不能申請.
但是男方說如果他申請不過.每個月就不給生活費.
目前10月-12月 每個月他有先自己拿兩萬塊給我當小孩的撫養費
因為他說申請下來的津貼是要拿兩萬給我當小孩撫養費.
被迫無奈.我暫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後來勞保局還是不讓他過..因為畢竟重點是要實際照顧小孩..
男方一知道又沒過..本來要我把監護權給他讓他去申請津貼.
不過我問過很多人都說不要把監護權讓出去..
隔一天他又說他不要監護權 那個對他不重要
男方說不然一月開始他來我家照顧小孩到我下班.
這樣勞保局才會給他申請津貼..
我本來一月開始上班後要送去育嬰中心.連預定費都先繳了..
他就這樣電話上說他來照顧小孩他還是會每個月給予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以後每個月也都會給兩萬元基本的撫養費.
他說這筆津貼申請不過的話..他就沒錢可以給我
還說一月他有基金保險要繳錢..還有學刺青花了三十幾萬了..
身上只剩下十幾萬(信用卡貸款來的)
他說他之後會自己開刺青公司然後去申請青年創業貸款
然後每個月都會給兩萬元..<<可是一切都是口頭上說的..
我要怎樣可以讓他確實給於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不管他來顧小孩還是不顧小孩
甚至津貼有沒有過 他本來就該負責的撫養費 我要怎樣才能確保不會拿不到
而且他來顧小孩會不會影響我任何權益呢?
因為這件事情 他不停的對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
因為申請沒過不高興還在電話裡用髒話罵我
還因為沒申請過說要我把這幾個月的錢還給他..
我真的問過很多人 可是都沒有專業的懂法律的人
大部分都說跟他切乾淨最好
可是我是很希望他可以負擔小孩的撫養費
畢竟這樣我和小孩的生活才不會太難過
我現在也沒有辦法去預約現場問法服的(不過他偷吃後我有挺著肚子去找過法服諮詢..就是跟我說不要結婚對我比較好..不然以後要爭取監護權還是撫養的會更麻煩..)
因為我一個人帶著小孩 根本不是想要去哪就可以去哪
我不知道請律師要花多少錢...我有查到可以寫協議書 公證什麼的..
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可以不要罵我沒結婚就生小孩之類的嗎><
這根本就不是我所預期發生的事情...我很難過到現在除了自己哭一哭之外
我想堅強的想把事情處理好..可以問的人我都問過..
我需要真的專業的幫忙..真的很謝謝...
我把問題大該說明
(1)如果1月份讓他來家裡照顧小孩.對我會不會造成什麼權益損失?(監護權之類)
而且他有抽煙後來還學會喝酒(偷吃後).其實我是很不放心讓他一個人在我家裡照顧小孩.
我可以寫一個規範讓他簽名蓋章嗎? 例如照顧小孩期間不可以抽煙也不可以讓小孩吸到二手煙
照顧小孩必須真的付出心力.不是餵奶換個尿布就算照顧...要跟小孩有互動..
(2)每個月的撫養費2萬元 他口頭說每個月都會匯給我
該怎樣才能不受他威脅下能每月固定時間領取?
不想他再用這個當作威脅..雖然我也可以狠下心不要這筆錢
但是生活真的會很辛苦..
(3)請問我需要請到律師或是自己寫申請書就可以?那一定兩個人去法院公證才行嗎?
如果他同意簽名也要兩個人去法院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和先生婚後買了一間房子,雖然是自住但是只遷入了我自己媽媽的戶籍,
我們全家的戶籍在台北市我公公的房子,
懷了第二胎後覺得房子太小要出售,
問了幾個仲介都說沒有奢侈稅的問題(我承認我應該直接問國稅局的,但是天知道女人懷孕時腦袋都打結了> <)
就在剖腹產的前一天仲介說找到賣方了
先生也在我生產完的隔天就去簽約了
我記憶猶新,前一天住進產房待產時,
我再三和仲介確認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仲介甚至告訴我有請代書用我的身分證號碼去國稅局詢問有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他們很明確的回覆我沒有奢侈稅的問題,還說有公文回覆(唉.只差也沒白紙黑字寫下來> <)
順利出售時還想說是生孩子帶來的好運氣
一年後,非常不幸的,因為沒有遷入我或我先生或小孩的戶籍
所以被課了奢侈稅,連補帶罰將近170萬,賺的錢就全賠光光啦
找來仲介問的時候,他也很不可置信的說不可能呀,還說代書都有幫我問清楚
於是找來代書問,他就支支嗚嗚的,一直不肯正面承認他有說沒有奢侈稅這件事
當然什麼國稅局的公文回覆也拿不出來囉
倒是仲介算是正直,他阿莎力的說他是有告訴我們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當然過程我都有完整錄音了,譯文我也有
目前的情況是,仲介願意把佣金43萬退還給我們,
但是連170萬的1/3都不到,因為看過新聞說
法官通常會判三方各賠1/3
代書也完全無消息
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辦
可以告代書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此,若您無為相關登記,即非合法有效之婚姻,既無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亦無須離婚。再就該名子女而言,因您無具有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惟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經生父撫育者,包括您懷孕期間。若您懷孕期間,對方有撫養您,即有撫養該名子女,已視為認領。故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對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該名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再向生父請求該名子女之撫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今年1/7我老婆與她前夫離婚.(當時不知道他有老公).
之後再2/19被婦產科驗出懷孕9周.(推算起來受孕日期約為12月中)
理所當然的我在4月份與我老婆結婚了.
後來9/11兒子也出生了.當時因為法律上302天的規定.也做了DNA親子鑑定.
目前已經確定孩子是我的.戶口也報了.
現在問題來了.
他前夫可能戶政單位或他有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這項消息之後.
目前聽到的是他要求100萬和解金
問題:
1.是因為我老婆與他前夫離婚未滿302天,就產下與他無血緣關西的孩子,所以他有權利對我們提告嗎?
2.正常來說妨礙家庭因該是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對吧?那他可以對我提出民事賠償嗎?正常的話如果走到真的要打官司.會判賠多少??(本人並不是什麼有錢人家= =")
3.我當初是在不知道我老婆有老公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這樣會有罪嗎?會不會不起訴?
4.我老婆說他本來就有多囊性卵槽的問題.經期本來就很不正常.這方面如果拿來解釋受孕日期那邊.說的通嗎?
5.現在警方那邊要先去到案說明.到案日期是12/19.我可以延後日期在到案說明嗎?最近比較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姦罪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此,依提示情形,若您配偶於尚有婚姻關係時,與您發生性行為,及符合該罪要件。故,策略上應有二選擇,一是於您配偶前夫和解,惟,若其和解金額該的太高,不合理,選擇不和解。那就選擇二,把傷害降到最低,您辯稱您完全不知情,盡量使您取得一無罪判決,讓您配偶成立通姦罪,再描述的您配偶很可憐,前夫對她不理不採百般辱罵亦有外遇嫌疑....等,駁取法官同情,以利輕判,通常均判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左右,均可聲請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若能爭取到三個月,就罰三萬。若能爭取到更低,更好。即使五個月,也就是罰金五萬。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須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其實懷孕的時間推算是很難準確,這到時候都要看醫院的報告去推算,只要與前一段婚姻有重疊到,那麼他就還是有權利告你通姦,而一般來說通姦屬於刑事程序,告訴乃論之罪,他應該會等起訴你之後,在提附帶民事賠償,一般判賠金額大概在五十萬上下,但要記住次數很重要,所以作筆錄的時候次數說得越少越好,這涉及行為數問題,牽涉到刑度與賠償金額。另外你說不知悉有先生這件事情,恐怕要舉證說明,除非該名女子很年輕,至於到案日期可以打去跟警員改期,警察那邊比較好調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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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配偶
前段婚姻接近10年左右,因為前夫很少履行夫妻義務之外,包含婆婆都怪罪我沒懷孕
導致精神壓力焦慮症暴飲暴食體重增至60幾公斤,有一段時間脾氣無法控制會亂摔東西想跳樓
無法控制脾氣時心跳會不規律之後去新樓拿藥也抽血發現得了糖尿病
去年接近7月底(前夫在南崁工作2~3年時間這段時間學會筆電)因為很少回來也相安無事
去年7月底搬回台南每天下班整理完就看A片,看完沒反應睡覺,還怪我打電腦晚睡之類才無法受孕
大約一星期我真的受不了,搬離開住弟弟或媽媽家,
因為要舉証老公不知情我有婚姻很困難...除了人證,另一點就是前夫跟老公沒有共同認識的朋友
小孩剛滿3個月,被前段婚姻搞的身體狀況很糟,體重只剩42公斤
想找台南對這類官司比較有研究的律師幫忙3Q
我老公知道我的病情時他說他會照顧我一輩子讓我焦慮症不會再犯
甚至在知道他無意中當了第三者,他從沒怪過我,只要我別擔心,希望有人可以幫幫我們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