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欠錢是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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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今年71歲.跟外籍新娘結婚已6年.一年多前對方以回去探望病重媽媽為由.一去不回.期間公公也曾到大陸要帶她回來.可是她跟公公拿了錢騙公公先回.卻毫無音訊.去年5月公公突然腦中風現在無行為能力.聯繫對方卻是有條件才肯回來照顧他.所以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之離婚訴訟.
調解庭已開過.對方堅持不離婚也不肯同居.向法官表示要在外賺錢幫忙養公公.請問這樣合法嗎?法官請求公公到場說明堅持要離婚(調解庭公公因無行為能力.所以兒子代為出庭)
第2次開庭公公有到場.也說明了堅持離婚的立場.法官卻要求要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請問這要如何取得?








我的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當時委由律師辦理家族所有拋棄繼承(不是限定繼承,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律師漏了辦理小孩(應該是第二順位孫子輩)的拋棄繼承,當時該律師承認錯誤,並簽立契約同意日後產生相關債務均由該律師負責。當時孫子們都小,現在逐漸滿20歲了。問題1:是否契約須有效期間是15年?15年後是否要重新簽屬?問題2:若律師發生不幸了或無能力在日後債務處理,例如沒有財產等,那這些孫子們是否就會莫名承受債務?問題3:拋棄繼承漏辦理,是律師的職業疏忽,是否項醫療糾紛一樣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或扶助方式?問題4:是否可以要求律師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但因不了解母親的債務與是否其他債權人,目前暫時無被請求償還債務。問題5:我要如何保護我的小孩不受這些因為業務疏忽造成的傷害?
感謝您的回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房子為婚後購買,名字登記在男方名下,房貸由他繳,請問(1)男方有權將房子 賣出嗎? (2)如果買房子有向娘家借錢,權利一樣嗎?(因為不確定錢是買房子還是買機器)
若登記為男方名下,則推定為男方為所有權人,若為所有權人,則可自行決定是否賣出。若買房子的錢為娘家所出,也僅為男方向娘家借錢買房子。該房子所有權人能為男方,娘家對男方有該借款之債權,惟不得妨礙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
2.如果要離婚的話,女方對房子有何權利?對其它 財產有何權利
3.當初由女方向娘家借的錢,沒寫借據有何辦法可以追討嗎(因為不認帳)
若沒有寫借據,則視有無證人或相關錄音可證明男方有向女方借錢。關於借款,須證明有借貸契約之合議,及交付借貸款項之事實(如匯款紀錄或領取現金之收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爸與我媽
有一棟房產(就是目前居住的房子,地: 我爸的名子,屋殼:是我媽的名子)
跟婚後存款(帳戶都是掛我爸居多)
- 以暴力跟語言恐嚇威脅不同意
- 或是要全部財產歸他才肯簽字
到天涯海角他都要雇人傷害我姊跟我和我媽,或是要到我公司搗亂
多次勸我媽離開, 但我媽擔心就算我們逃離了,但事後也因為我爸揮霍負債,
我跟我姊又會被拖累, 所以繼續用命綁在他身邊,
但最近我爸發神經越來越變本加厲(曾建議他去看精神科醫師,但一直大力抗拒)
一直在挑起紛爭, 跟蓄意挑釁加以威脅
問題:
家裡房子是當年我媽用命跟我爸吵下來才沒有被我爸拿去賭博賭掉,
所以想請教有無方法可以
- 不用擔心離婚後我爸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問題會轉嫁到我跟我姊身上
- 與家裡的房子有無可能捍衛完整留給我媽?
PS:
1.我媽沒有謀生能力,打從嫁我爸都是幫我爸工作,
我姊先前也為了幫我媽陪我爸去醫院洗腎跟照顧家務
(一方面是擔心我媽被我爸謀害,回家處理家務順便保護我媽)已失業半年,全職在家,
家裡經濟來源只剩我
2.以上情狀我都可以作證,法律上我可以當人證嗎?
以下有補上細節家暴情狀
家暴/威脅情狀
1.我爸從年輕時打我媽打到老,直到我姊跟我長大,
跟他身體變差(因蜂窩性組織炎截斷左腳小指,領有殘障手冊),
他動手跟拿刀械的次數才減少, 最嚴重時打到我媽臥床三天無法起身
(把我媽打趴在地,拿木椅往頭砸)
->但都無就診紀錄
->但目前急診單據遺失,確切日期不確定
3. 要求離婚數次,被我爸拿瓦斯桶以同歸於盡 威脅 ->但沒有錄音紀錄
4. 長期家暴陰影,我媽每次只要跟我爸說話就會緊張跟長期晚上失眠便秘,
我姊回家侍奉我爸洗腎,我爸也在三餐百般刁難
(類似颱風天硬要我姊冒險到指定餐飲店買他指定的東西,等買回來又說他不想吃了,
要求我姊當場倒掉;或是店家沒開買不到就對他三字經破口大罵)
所以,固定只要買三餐時間一到也會習慣性緊張
->都在家庭診所請醫生開助眠藥與在藥房買浣腸劑,沒有精神科醫師判斷證明
5. 昨天下午故意引起口角, 拿鏡子砸我媽(未砸中) 跟拿水刀果與我姊相向恐嚇傷害
->但未報警
6. 今天早上 對我媽跟我姊破口大罵,並蓄意砸毀我媽跟我姊機車->有報警



您好~
想請教下述問題該如何處理比較好,事情的原由如下:
我的父親向朋友購買金瓜石的房子,因為當地為台糖的土地,當地大部份的人是向台糖承粗土地後在上面蓋房子,而房子多屬違章建築,所以父親購買房子後委請代書去辦理過戶都登記時,只辦理了土地契稅的過戶,在契稅繳款書上登機的主建物建號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當時並沒有辦理地上建物所有權的過戶,過了幾年後才知道過去戶政事務所曾經有進行建物門牌的變更登記,才知道我們所購買的房建物在舊的門牌號碼上有登記過的建物於戶政事務所,這是我父親及他的朋友都不知道的,所以在戶政事務所所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仍為父親朋友的爸爸(目前已過世)。目前因為父親的朋友難以連絡上,聯絡當初辦理的代書也沒有遇過這樣的事情而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就我們的認知上在辦理契稅過戶移轉時並沒有連接上對的建物門牌,導致現在建物所有權尚未過戶的情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才能把我父親的財產順利的轉移妥當?
請各位律師先進 能夠給予建議
謝謝



1.如果契稅名義已經辦理變更 只是戶籍門牌登記的問題 這部分應該還是可以跟戶政機關確認如何辦理變更 建議還是先問一下戶政單位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2. 因建物的土地所有人僅登記家母一人,法律上該筆土地可以辦理分割4份嘛?
該筆土地似無法分割為四份,應為四人分別共有,各有土地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分別握有土地持份。
3. 因長輩都還建在,對於該筆房地產目前只想未雨綢繆的轉移給我等子女,實際的管理仍由長輩管理,因此擬訂一份財產管理聲明書,並且由相關的關係人簽署後,以規範子女對轉移的財產不當運用,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可於契約中載明,即使產權移轉,仍須提供與長輩使用。若有違約情事,訂定相關違約金及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回覆 pon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大律師好:
家族有一棟4層樓的房產,房屋所有人分別為我的父母及舅舅和舅母一 ... (恕刪)
1.房屋要移轉 只要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過戶 如有相關規費及稅捐依法繳納後 即可過戶完成 2.土地目前登記一人名義 如果屬於建地當然還是可以分割 但是可能會遇到房屋如何使用土地的問題 所以還是建議讓房屋所有人均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能比較不會有問題 3.可考慮訂立家族協議 協議如何使用系爭房屋跟土地 如果有人違反 課以相當法律效果 如果有需要可以公證這協議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律師您好:
外公與外婆在我媽小時候離婚,扶養權在母方,所以離婚後外公也毫無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後來外公再婚,生下了幾個子女,接著外公再婚的老婆也過世了。
而外公前幾年住進了安養院,費用由外公再婚的子女負擔,之後再婚的子女們把外公的房子賣掉後,錢自己收著。
現在外公再婚的子女,向我媽及我媽的姊妹們表示外公長期住安養院負擔不輕,跟我們要求幫忙分攤花費,否則將告我們棄養....(因為外公在原家庭離婚前有短暫的扶養了我媽媽他們)
請問律師,外公都有新家庭了,財產也沒繼承給我們這邊舊家庭的人,我們
有義務幫忙分攤安養花費嗎?
PS:外公再婚的子女表示,因為外公好賭,都把錢輸光光,僅剩那房子是外公和他老婆合買的,因此賣掉的錢一半還賭債,一半他自己收著(他認為她媽媽的分他們可以自己收著)





所以我是有牽扯到犯罪囉?!
那我該怎麼辦??
由於上頭寫的一大篇又看不懂,懇請有專業律師幫我做解答拜託~~
那事後要怎麼處理??
起訴書上頭寫說:
被告某某某幾歲、住哪,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蔡某某,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掩人耳目,因此客觀可以預見一班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詎仍基於放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竹市工業一路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號xxxx-xxxxxxxxx38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第xxxxxxx-xxxxxxx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給某自稱「程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表示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以行不法之事。該「程某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1)於102年6月7日17:30許,自稱鄒xx,佯稱係「露天拍賣伊林服飾」之員工,撥打電話給鄒xx,佯稱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鄒xx陷於錯誤,於台灣大學大一女舍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下同)2萬9123至合庫帳戶。(2)102年6月7日19:29分許,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鍾xx,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分期物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至鍾xx錯誤,於同日某時許,至新竹東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9,009至合庫帳戶。還有(3)、(4)、(5)是我本人,於102年6月7日21:30,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其購物時付款,撥打給我,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每月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依指使操作,存入2萬5989至郵局帳戶。(6)前面跟我狀況類似,被害人楊XX,存入2萬多塊至郵局帳戶,又依指示購買12張「智冠MY CARD」遊戲卡(價值六萬元),並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程某某」。嗣因(1)鄒XX、(2)鍾XX、(3)、(4)、(5)、(6)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然後下面又有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很多詳細被告與被害人證據東西和需待證事實,上頭寫很多也看不懂的說。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之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非給金枝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存摺與金融卡、印章、密碼結合,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部熟識之人任意使用。
還有
三、訊據被告蔡xx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在102年6月1日因缺錢而撥打門號097-1xx-9xx號詢問貸辦款事宜,對方表示貸款需有薪轉證明,且可代為製作假薪轉證明,伊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提款卡正本給對方云云。查閱0978-1xx-9xx號之通聯紀錄,發現該門號與被告持有之門號0983-2xx-3xx號間,在102年5月28日、29日、同年6月5日、6日、7日間,有異常平凡之通話紀錄,此情已顯示與一般申辦貸款有違,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苟認被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核發紀錄,應立即報警掛失,為何在102年6月11日之後,既無與對方電話聯繫,亦未就合庫、郵局辦理掛失手續,更有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中間還有詳解....後 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真正被詐騙事實原因:
去年6月份時,那時剛好有在上個月五月底在露天拍賣有買過手機殼,是7-11取貨付款的,那時候去報警,警察有問過先前是否有買過很多西,警方事後問我也不清楚是哪些、哪時候都有線上購物....,那時候在剛剛下課回到家,大約九點半,忽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號碼為 " +18660800 "
在開始到被詐騙後電話都是同一支,電話裡頭的女生告知我說 他說我在收件時,超商人員拿錯單子給我簽名,變成我簽到是要訂手機殼12個,之後變成從銀行帳戶扣款,要求將我之前有在拍賣留的金融卡帳號後面的客服電話給他,然後會請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客服人員事先會跟我確定是要取消什麼,把原因告訴她,然後去附近ATM用金融卡查詢其他餘額,並且告知列印單子下方,訊息上頭是否有出現取消代碼4118,如果沒有,他就再跟妳說,再重複動做好幾遍,查詢下方是否有出數字代碼4118,接著問說可能不是這家帳戶銀行的,你是否有其他家的銀行,然後我又回去翻其他家帳戶銀行,之後又接著一樣前面動作去查詢表單列表訊息下方是否出現代碼4118,之後他就教你把金融卡一樣插進去,進入轉帳,先輸入他們給的人頭帳號對方的郵局及郵局代碼,接著按轉帳金額12元,然後按確定動作,然後列印表單再印出來,下方仍然無出現取消代碼,反倒是出現一批奇奇怪怪的數字,後來他就問你把帳號5位數字給他,他要查詢系統,卻認是否取消動作了沒,之後他教我跟著她說的步驟操作,然後一步一步來,那時候心急又頭腦亂了頭緒,聽他的指示講還依然照做,我又太快動作,錢就轉帳出去了,一去不回,我本人後來發覺到有點不點不對勁,然後向她說,我沒按步驟走,已經把錢轉出去了ㄟ,他說沒關係,不然你請妳的家人有沒有金融卡帳戶,去向他們借,並且再去ATM插入進去,之後我就去向母親借,跟她借金融卡,母親那時候剛好忘了金融卡帳號密碼,就沒能依照他指示繼續做下一步驟(不然我猜他們可能還要更多金錢,比想中更多更多轉過去給她們)。其實在後面我把錢轉出去了,她說沒關係,我會透過系統把錢退還給妳,那我說不能再直接退還給我嗎?她就說要帳戶裡頭有5個數字,才能退還回來給我,不然就是你還有其他金融卡帳戶,才能錢轉回來給我,我說沒有了,就只有一個帳戶,才接著說你去向父母親借金融卡這回事,才有更後面的後續動作持續,幸虧是剛好卡在我母親,忘了自己金融卡密碼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程序,若法院仍認為有罪,即會判刑,所以若您認為無辜,應於將來開庭時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我生完小孩就住在娘家,到現在公公和婆婆不曾來看我跟小孩,先生逼我離婚,他說我不簽字就繼續分居也不會理我和剛出生的小孩不給小孩生活費對小孩也不聞不問,對我跟小孩完全不負責任,請問這樣構成惡意棄養嗎?他也沒做到共同扶養責任,他死都不提離婚這兩個字,要逼我先提離婚要我無條件滾蛋!有甚麼方法可以逼他出面處理?
問題二,婆婆常在我和先生中間挑撥離間,先生完全不相信我,我的家人有到先生家大樓的大廳找婆婆對質沒有吵架,因為怕被婆婆亂說話我們自己有錄影,之後婆婆居然跟對面鄰居說了我很多壞話,(有錄音)完全汙衊我人格,這種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毀謗罪還是損害名譽呢?如果可以的話是對婆家提出告訴還是那位太太?
問題三,先生一直扣留我的證件,我跟他要了好幾次,我說要去婆家拿他就說在大陸沒帶回,然後我說那託大陸同事帶回台灣,他又說寄回婆家了,我跟先生說你在不還我我就報警處理,他居然回說~報警告他啊!這一點我可以提出侵占罪嗎?
問題四,先生突然回台灣找我去談時,我懷疑他脫產,我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制嗎?
問題五,之前為了和先生去大陸照顧他,我把大陸工作辭掉了,我現在是否能提出贍養費或是慰撫金?
對於這種狠心的人,真的是欺人太甚!我要替我自己和我剛出生的小孩討回一個公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目前似符合該條之規定,得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若您握有誹謗之相關錄音錄影證據,亦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且亦得為民事裁判離婚之相關證據資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體顧問律師員工
敬祝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萬馬奔騰
馬到成功
闔家平安
1. 你目前的意願是離婚? 還是維持婚姻? 小孩扶養部分,對方本來就有義務,可向法院聲請請求扶養,而分居達六個月後就可以針對小孩監護向法院聲請裁定。
2.你說那位太太說了很多壞話,要看內容有哪些才能判斷是不是有妨害名譽的問題,怎會有這種媳婦.....這些話要成立妨害名譽,不是那麼一定,要提告的話是針對說出這些話的人。
3.不返還護照台胞證等,如果對方還留在身邊,只是單純不還你,還不構成侵占,只有民事所有物返還的問題。
4.是不是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看雙方婚後財產淨值,當然如果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可在訴訟中主張加入婚後財產,這些就是訴訟技巧的問題。
5.贍養費必須要你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加上其他要件才能請求,請求慰撫金的規定也不是這樣用的。
對於法律似懂非懂就去使用,是危險的做法,結果常也是不利自己,建議還是尋求專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離婚部分,還是要了解你們之間有沒有法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或是以婚姻有重大不能維持的事由來起訴,這部分要清楚你們婚姻的一些細節,才能斷定要用甚麼事由來主張,以及有甚麼證據來佐證,要離婚,其實也不一定要用訴訟方式,也可走協議離婚的方式,只是要注意協議內容不要同意依法不須退讓的條件。護照台胞證可起訴請求返還,不是沒有任何辦法。至於妨害名譽部分,要告誰要先決定,如果你是要告婆婆,當然你可先去找那位鄰居問話錄音,不過,實務上偵查中和審判中,還是會傳證人來由律師、檢察官、法官詰問訊問,你要確定那位太太會站你這邊,問出來的結果對你有利。


外婆前兩年過世,外公由我一位離婚回來的阿姨照顧,她也是我外公最喜歡的女兒。
所以外公的證件財務都由阿姨處理。前幾天跟母親回去探望外公,才由親戚口中得知一年多前外公土地及房子都已過戶於阿姨及表弟名下,因分配不均,阿姨跟表弟為這件事爭吵,但還是由強勢的阿姨拿到三分之2,表弟分到三分之1。而我母親一分都沒有。
他們都沒跟我們說,是由舅公為我們抱不平跟我們訴說。連外公住院開刀都沒有通知我們。
我母親不是我外公親生,從小就對我們冷淡,我想這也是不分我們的原因之一。
但外公的土地跟房子也是跟我外婆一起努力打拼才有的,一分都沒留給我們畢免太絕情。
我母親也傷心失望,不想跟他們爭取。但我就是想為母親爭取應有的權益。
目前外公身體極差,由外勞照顧,阿姨得到後在大園買了房子,現在變偶爾才回去住。
我想去聽外公親口說是否真的過戶,不給我們任何一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公與外婆若無就夫妻財產制為特別約定,因民法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即外婆死亡時,外婆對外公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由外婆之法定繼承人,即您母親代為行使之,故您母親似得對外公起訴加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外公益為外婆之法定繼承人,就外婆之遺產,亦享有應繼分。至於外公之財產部分,由於您母親非外公之婚生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非外公之法定繼承人,對外公之財產,似無相關繼承權及應繼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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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年蓋的房子是由設計師以每坪65000元承包,共85坪總金額5525000元,合約簽訂於103年2月底完工,但是去年他斷斷續續停工約1個半月(我們給他的工程款他都沒給廠商,廠商跟我們說請不到錢所以都不來做),現在都1月底了,工人也都過年放假去了,他連房屋的粗批都還沒有做好,卻又打電話來要我們先付錢,我們是都有按合約給他錢,下一期付款是要等到全屋完工才給錢了,我們把錢給他,結果廠商跟他請款他都說沒錢,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的資金問題,所以要我們先給他,還跟我說一定會幫我蓋好,叫我不用擔心先給他錢,因為給他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他目錢所做的工程了,而且尾款也剩不多了,所以我們說不願意給,他就說如果這樣他可能也沒有辦法繼續做了,要走法律的話他也不一定會吃虧,想請問1.如果他真的不做了,我是不是要等二月底合約到期了,才能告他?我可以告他民事損害賠償、違約詐欺和刑事詐欺嗎?2.因為工程款都是匯給他老婆的,如果他沒有財產那我告他有用嗎?多付的工程款要的回來嗎?










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僅及於「婚後財產」,係以夫妻婚後財產之差額作為分配之範圍,而所謂「婚後財產」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由結婚開始以至婚姻關係消滅這段期間)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因此本件該外配之主張未必於法律上站得住腳。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跟先生結婚時有約定夫妻財產為分別財產制,且有去法院辦理登記並登報,於登記分別制後一年多,我買了500萬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房貸240萬也是用我的名義貸款,而我們在婚後五年 (房貸已繳80萬,剩160萬) 時,欲辦理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
請問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對日後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認定上有差異嗎? 我於分別財產制期間買的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我找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是否可解釋為:不管是廢止分別財產制或變更為法定財產制,都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所以我名下的房子可視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日後若離婚,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是不是需扣掉我的婚前財產500萬和房貸160萬? 另外,若離婚時房價已漲到1000萬,且房貸已繳清,則我的婚前財產算是增加到1000萬,婚後剩餘財產需扣掉婚前財產1000萬,剩餘的才能請求分配,請問是這樣對嗎?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非常謝謝!!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而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