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能先行確認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就有既判力 依法就不能再行爭執或為不同主張 2.如果繼承人間還是有疑義 就考慮是否有再審事由 否則就無法再爭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先國稅局調取遺產清單來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母親於我大學時先逝,因為當初資料都是哥哥在處理,我也僅剩這個親人,所以當初對於遺產的分配都是由他在做處理。
現在已經過了7-8年,前半年我哥哥說我那邊還有百來萬的遺產(不知道是存款還是保險)在他那邊,因為父母當初設的網路銀行有共通,而我也不知道我有這一筆存款,就被私自拿去動用,現在我要追討,哥哥卻說除非我願意當保證人把房子給他抵押他才有錢還我(共同持分)[哥哥最近直接寄文件來要我簽保證人,也沒有當面對保,這樣不算違法嗎?],我不願意,哥哥竟然告知說他把錢部份拿去借親戚、部分自己挪用,說借親戚的要我自己去追討,我現在只有臉書跟通訊軟體上有他告知欠我錢的對話紀錄,我有什麼方式可以把錢要回來。
我想問是否可藉由民事法庭私下調解(因為哥哥說他把錢都拿去投資,我是否可以要求他要獲利了結),因為我父母都離開,我只剩下這個哥哥,我想當面找哥哥談,可是他卻不願意出面,只跟我用電話談。






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僅及於「婚後財產」,係以夫妻婚後財產之差額作為分配之範圍,而所謂「婚後財產」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由結婚開始以至婚姻關係消滅這段期間)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因此本件該外配之主張未必於法律上站得住腳。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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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爸爸在跟媽媽結婚前有一個未婚懷孕的小孩, 他有入到我們家的戶籍為長女, 那請問法律上, 他能分到家中任何遺產嗎?
家中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非贈與非繼承) 是爸媽結婚後一起努力賺錢買的,
那如果爸爸先過世, 房子應該完全是屬於媽媽的, 還是會算到遺產部份 變成共有遺產的一部分呢? 有什麼解決方式? (例如: 過戶到我名下, 父母親立清楚遺囑等)
那相同問題, 如果媽媽先過世了, 房子的一半會歸爸爸嗎? 還是可以依照母親的遺囑完全給我繼承呢?
爸爸的保險 受益人是母親的名字, 想請問繼承遺產有包含死亡後的保險金嗎?
有什麼辦法能讓外面的女人跟小孩 不要分到我父母親辛苦賺的錢?
又要怎麼樣證明那小孩根本沒盡到撫養我爸的責任, 讓他脫離我們家戶口呢?
麻煩你們了
真心希望可以幫媽媽解決這些問題...




96年的時候,我已成年的乾兒子返台繼續學業,他與居住在台的母親關係長期惡劣,兩人之間的爭執再回台後更是激烈。他媽知道我乾兒子在台灣還得要付學費,於是她便串通親戚把他在國外的存款盜領一空,企圖用錢來逼他就範。他們家的親戚沒有人敢管這件事,我乾兒子只好向我們夫妻求助,請我們收留他,幫他度過難關。我們心疼他,便幫他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用。這便是一連串噩夢的開始。
他媽便開始到處造謠說我們想貪圖他們家的遺產,我與她兒子有不正常關係等等。她也找親戚跑去我乾兒子子的學校鬧,逼得學校祭出學生個資保護,以免他們到課堂上騷擾。
原先為了解決這些事情,我乾兒子試圖與其母見面談話,結果見面聊得不愉快,他媽就拿出電擊棒準備攻擊他,我跑下樓去阻擋,她居然說我拿雨傘戳她,到法院告我傷害。(她自己的朋友當天就在旁邊,在法庭上也表明並未看見我有動手。)我乾兒子為了這件事還去申請了家暴保護令,但因為並未有錄音證明其母持電擊棒攻擊時有出言恐嚇,故保護令未能核准。
後來要過年了,他媽又跑去找我先生公司的經理,說她只想要她這個孩子回去陪她過年,結果我們好說歹說的勸我乾兒子回家過年,結果他媽居然在安排給他住的房間偷藏金飾,還報警謊稱金飾失竊,意圖栽贓他,但後來因為栽贓不成,她便轉而向警方要求鑑定我乾兒子的精神狀況,將他強制就醫做精神鑑定也取走了他身上的鑰匙,以免他再回到家中。
經過醫師鑑定後,證明我乾兒子並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他媽居然要求醫師把他關三四個月,給他個教訓。醫師不同意,便主張為我乾兒子辦出院手續,請他媽簽字同意出院,但他媽這時候又開始談條件,拿出了一份同意書要我乾兒子簽,強調日後不再出現在她的工作場所及住處,她才願意簽字讓我乾兒子出院。我乾兒子也提出說只要同意書上明言雙方皆不可出現在彼此工作場所及住家,且其母一併簽署,他就會同意簽字。這時候他媽便開始反悔了,結果醫師看不下去,直接講明說簽不簽同意書並非出院必要條件,再鬧下去院方會依程序讓我乾兒子自行離院,希望他媽不要把事情做得太難看。他媽知道大勢已去,簽完字便把身無分文的他丟在醫院,自己回家,我乾兒子沒地方可去,便打電話請我們夫妻收留他。
過沒多久,他媽又向台北市的警察局檢舉我們綁架和誘拐我乾兒子,辦案的員警又找我們去作筆錄,但他媽這時候又刻意出國避風,辯稱說她並未去檢舉,而該案也在查無犯罪事實後簽結。但他媽後面還有步數,之後又向偵察隊謊稱她兒子被人下符,請偵察隊介入調查。
我們這幾年來幾乎就是在法院出庭,警局作筆錄和應付她找來的關係之中度過,我們夫妻也承受了極大的精神折磨與壓力,實在是不堪其擾。
為了杜絕這類事件,我乾兒子發出存證信函請其母停止濫訴,但她依然有恃無恐,還找人恐嚇我們。
我乾兒子多次打電話給她理論,她刻意不接,最後兩人在這些年來幾乎都只用簡訊往來;我乾兒子若跑去她的工作場所和住處與其理論,她就報警說有人騷擾她,可見她根本就不想讓他兒子回去與她同住。
去年她居然又再向基隆地檢署檢舉我們妨害我乾兒子的自由,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她提出的理由與之前台北市警局提出的是相同的,該案最終不起訴簽結。
她明明知道他兒子的行動是完全自由的,還一再檢舉我們,請問我們針對這次妨害自由的案件告她誣告,會成立嗎?




我已經對他母親提出誣告告訴,但開庭之後檢察官卻和我說被告當初並沒有說要告我妨害自由。
我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他母親跟著順水推舟,也說她當初沒有告我妨害自由。
我只好在開庭後打電話去問書記官她當初提告的內容,結果根據書記官那邊的筆錄,我乾兒子他母親那時候說,
"我要告XXX與XXX夫妻
因為他們要奪走我在國外的房子,所以我認為我是受害人
他們奪不成就要帶走我的孩子。因為孩子已經成年,我不能說拐,只能說帶。
而且,他們還假藉在大陸有一個朋友,從大陸帶回佛教文物,高價賣給我還有我哥哥。"
當初檢察官就是以她的說法作為妨害自由和詐欺的依據,並著手進行調查,但最後兩個案子都是不起訴結案。我覺得很詭異的是,既然不起訴書裡都有特別說明妨害自由以及詐欺無法成立的理由,為什麼誣告案的檢察官還會認為被告當初沒有要告我妨害自由呢?根據他的說法,我有可能針對裡面的這些內容提出其他告訴嗎?
另外,我先生他自己也有向我乾兒子母親提出誣告罪的告訴,最近有通知他出庭,但是他的案子是由另一名檢察官負責,以他字案開庭,可是我告他母親的案子已經轉為偵字案了,請問在實務上來說另一名檢察官會把案子轉給審我案子的檢察官嗎?還是我們可以要求檢察官分別開庭審理?
再懇請律師解答,感謝。

我媽媽還在世的時候, 有說要給我40萬元, 但是在她要領錢給我的當天, 因身體不舒服而急診就醫, 她在醫院急診室的時候把銀行存摺印章交給我, 要我有空的時候再自己去轉帳. 我在她住院後的十天才去銀行轉40萬元到我的帳戶, 而我媽媽是在我轉帳日的兩週後才過世. 後來, 哥哥因為想要獨佔媽媽身後所有的財產, 他就以我盜領侵占媽媽存款的罪名提出詐欺竊盜的告訴, 來逼我簽署財產分割同意書(內容是要我同意由哥哥一人繼承媽媽所有財產), 並且告訴我只要放棄所有可繼承的財產並返還40萬元, 他就會同意撤告和解. 我不想妥協, 也無法拿出媽媽授權同意給我40萬元的證據給檢察官. 請問: 如果我無法拿出確切證據, 而被以詐欺竊盜罪判刑的話, 其刑責會有多重? 再者, 若我被判刑, 是否會失去繼承媽媽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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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仍有爭取無罪之空間,建議您不要輕易認罪,但即使您被判刑,仍不會喪失繼承之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所謂的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統稱,循此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即已過戶移轉予其他人所有之所有權,當然也就不是遺產的一部分,而無法由繼承人依法承受。另外如果您所提及的大兒子是繼承人的話,可以看看有無構成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而得予歸扣。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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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親收養並未有收養契約,因年代久遠(38年次),故當時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報戶口為養子,另外身分證後面父母欄卻是原生父母親的名子,且生活均與原生父母親生活,未與養父母生活
2.養父母先過世後,原生父母再過世,養父母過世時,並未繼承遺產(因為養子身分,故給予兄弟繼承,養子沒有繼承),現在原生父母過世,我父親想要繼承原生父母財產,
3.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故我父親可聲請終止收養,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這沒問題,但是...民法1147條又說,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您好律師:
我有位朋友長期照顧一位在台無其他家人的年長榮民伯伯,而伯伯在於今年10月份去世,因伯伯已高齡80好幾,因把朋友視為女兒又怕榮民服務處(簡稱榮服處)亂動他的錢,並在過世前伯伯就親自到法院公證處立遺囑書,內容是:「百年後將一切財產及身後事交於朋友(也只立囑於朋友)」。如今伯伯已過世,榮服處已將遺產凍結,並成為遺產管理人,再表示榮民必需要公告一年兩個月後確無其他聲明者後,朋友才能以受遺贈人領回,而伯伯在大陸有位親弟弟但伯伯無在遺囑裡立財產給他。
想請問在等這一年兩個月裡朋友依遺囑書聲告是受遺贈人,但遺囑內容清清楚楚告知百年後是指定交於朋友難道不能提早領回?必竟都直指定是百日給朋友﹗又要如何瞭解知道榮服處是否真有呈報朋友為受遺贈人?在這一年兩個月後又是否真能全數領回伯伯的遺產?因為伯伯住院及身後費用是要向榮服處申請,身為遺產管理人的他們又會不會以這些大大小小的明細動到遺產?過程中又會不會有變化導致充公或有人盜領?因為只拿到一張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民事裁定的102度司家催字第402號公告書,之後就無消無息也沒有拿到為自己為受遺贈人的書字保障,又該如何確保障遺產一年兩個月能沒事直到領回呢?
問題很多但也懇請律師大人麻煩幫忙答覆了,就是因為伯伯身前就是不想榮服處去管理亂動他的錢才會去法院立遺囑書指定百年後要給照顧他的朋友,沒想到過世後還會有那麼多延伸問題,別人都叫他請律師幫忙加快處理,但遺產原本就是他的權利有需要到請律師嗎?



您好:
由於爸爸剛往生,要辦繼承之事!!爸爸發病到離開的時間太短,來不及交代,也不知道走後,會有這麼多問題!!
爸爸還在時,曾說因為是奶奶在掌權,奶奶幫爸爸賣一塊地,事後奶奶都沒一點點給爸爸,於是我們就都去跟奶奶拿學費(奶奶掌權),奶奶那時也都跟我們承認那塊地的事,結果爸爸突然走後,沒想到都說我們不孝,去跟奶奶拿錢!!!說奶奶沒賣爸爸的地!!我想說算了~好吧,也許誤會!!結果去查,爸爸明明在某個地方還有一塊地(爸爸當時繼承阿公的),結果財產清單中沒有那塊地!!因為我們也不知道地號和地址,不知道怎麼查起!!那塊地變成不見了!!我想說可不可去查阿公的遺產清單還是繼承財產分配中(我爸這有一張當初財產分配的文件,但字都模糊了)還是完稅證明中查到!!我想想辦法去查到爸爸當初繼承的地號,我知道可能很難,但,拜託拜託,給我意見,我真的很需要查到!!
爸爸走後,現在一堆東西都說是當初只是暫時登記的,說那應該都是奶奶的,很無奈!!
拜託~謝謝


你好~
我知道很困難!所以並不是要追討還是坐繼承動作!!是因為爸爸走後被奶奶他們這樣說的難聽,所以不甘心!!想要查出我爸曾經確實有這塊地,我只是要查到地號,再努力去想辦法證明我爸這塊地被賣掉了!!因為太多事情他們都推翻掉!!說沒賣我爸的地,還說我爸在那個地方根本沒地,我爸以前是家中比較負責在處理事的人,他怎麼可能不知道自己名下的地!!把我們說的很難聽!!!!
因為之前想說要找代書或律師幫我查出那塊地,他說他應該可以查得到!!結果又說這樣太貴,既然要不回來就別浪費錢!!想說也好啦!!但後來家中又一直吵,說我爸花多少錢怎樣怎樣的,我們就決定不管怎樣只要能查出來證明我爸的清白,再難我們也想去嘗試
有沒有方法可以查阿公當初給爸爸的財產,這樣我就知道地號了!!因為爸爸不在了,我可以去調阿公當初的遺產清單還是補申請完稅證明之類的東西嗎?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過世後,其配偶即您姐夫是否有繼承權,最主要是要看您姐姐的國籍,原則上依該國籍的法律規定而定。因此如果您姐姐仍具有台灣國籍,則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姐夫是有繼承權的(其繼承順位是單獨的,不列入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範疇)。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是第二順位之繼承人,但因為您姐姐沒有子女或孫子女,亦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您姐姐的遺產將由您母親與您姐夫共同繼承。
至於您及您的兄弟姐妹,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係屬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但因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存在,所以您及您的兄弟姐妹即未能取得繼承權,既然無繼承權則亦無庸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您所指的限定繼承是舊法的規定,依新法規定是陳報遺產清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與先生結婚10年.小孩目前9歲.先生從婚前到目前.工作都不穩定.收入也是時有時無.我有穩定工作收入.
這十年間先生有去大陸工作.收入也是不穩定.男方家沒有家產.先生沒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先生有些信用卡未繳款項.及私人借款債務.我有穩定工作.娘家也有些家產.
這十年間先生對我不是很照顧.因為期間我罹患乳癌.手術及治療期間常常不在身邊.(在大陸).
我懷孕期間有發現他外遇與女人去開房間.(信用卡帳單).但他死不承認.這十年間也和婚前的一名女友常有聯繫(這是他唯一跟我承認的).96年去廈門工作時也被我發現手機有曖昧.最嚴重的是在今年.今年他給的家用僅有過年4萬台幣.清明3萬台幣.11月2萬台幣.暑假期間我跟他要小孩的教育費.都拿不到.後來才發現他在深圳有女人.4月短短10天給了她近3萬(我有拿到我先生記的帳.但他還是死不承認).
這十年小孩我照顧.我也工作貼補家用.但是他卻是外遇累犯.本來想說為了小孩(小孩很擔心我們離婚)不離.但是一想到他這樣對待我.還是了斷吧.
1.所以我想要離婚.這樣我還可以再跟他拿小孩的教育費嗎?或是贍養費嗎?否則單靠我一個人的收入實在沒法供給小孩的生活教育.但是有婚約都已經沒法拿到錢了.離婚後不是會更糟糕嗎?
2.離或不離婚.他的債務我跟小孩會不會有麻煩?或是哪天他掛了.我跟小孩要如何自保不會繼承到他的債務?
3.因為我有病在身.我很怕我會先死.萬一我死了.在沒有離婚狀態下.要怎樣杜絕男方分配到我的遺產.及娘家的家產(我想只留給小孩).在有離婚的狀態下.又要如何自保遺產及娘家的家產不會被男方拿到?


您好,請不用擔心,離婚之後撫養費是你應得的,法律有規定對方一定要給付,至於債務問題,你不用擔心,你已經非配偶,所以不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小孩部分知悉對方死亡起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建議你現在就要開始作規劃,包含遺囑等等,要先提前規劃才不會被對方拿走,但因為你這案子除了你問的問題之外,更大的問題在於你離婚訴訟到底如何打,你必須要有完整的策略規劃,建議你要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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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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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