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故除了在客觀上有持有毒品的事實之外,在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才會構成本罪。 依您所述的事實,應不得論以持有毒品罪,該隨身包包內的毒品及吸食器若採集不到您的指紋、驗尿後也未有任何毒品反應、且指認出的原持有者確實也是毒癮前科的話,可以積極主張無罪,爭取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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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家人有毒品成癮者,因吸食安非他命而有幻聽幻覺及暴力傾向,不僅會破壞家中物品還會辱罵他的照顧者,我們雖報警處理過但很快就被放回來且遲遲等不到法院的單子,原本想強制就醫,但每次都只是打鎮定劑就請我們回來,且需要繁複的公文流程,民間機構方面都需毒癮者本身有戒毒意願否則也無能為力,我們建議其照顧者斷她金錢來源並希望能漸近式逼她搬出不然就要戒毒,但她吸毒後精神狀況異常不僅難溝通,最近更會有向樓下砸東西或爬到鄰居家等讓鄰居人身安全受影響的行為,即使報警,警察也很快就回去了並無進一步動作,請問因她已經成年,且我們能試的管道都試過了若真發生事情,我們(家人及照顧者)需要負責任嗎?也想請問以各位的專業來看是否能給我們什麼建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所涉犯毒品案件種類,若為初次施用二級毒品,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還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若為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不太可能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為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就有機會可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辦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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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有一天我心情不好 自己跑去旅館約晚上九點多 過程中我有找朋友來陪我聊天 然後兩位朋友都是12點多才到旅館陪我 約半夜兩點遇到警察臨檢 很不幸的被收到毒品(安非他命) 警方詢問球 跟 被收到的毒品是誰的 我承認是我自己的 後來我朋友身上也被收出一包 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的 原本以為事情不會太複雜 去警局作筆錄的時候 警方說我是無償轉讓 我不太懂這個意思是什麼 我初犯 也沒有任何的前科 ... 警方是說 因為玻璃球裡面的東西 是我的 然後因為我朋友他們也用使用 所以算無償轉讓 但是 是我的 然後因為我朋友他們也用使用 所以算無償轉讓 我有跟警方揮 我是自己使用完 放在桌上 我在打電腦 他們自己拿去使用 也不是我拿給他們叫他們使用 為什麼這樣是轉讓 警方說法 就是說 今天東西就是你的 他們有使用就是無常 原本我一直z否認跟警方揮 後面他們好像解釋不耐煩就開始兇 說我犯罪後沒有悔過之心 我很怕自己被這條搞到販賣或是其他罪名 所以當下我承認了 另外還有吸食器的部分 吸食器原本朋友還沒來的時候 我都沒有座因為少了吸管等材料 我就懶得下去超商拿 直到朋友來了我們才現場做 過程算是一個人拿出吸管 然後我身上剛好有球 另外一個朋友作吸食的車(水車) 然後警方 然後我身上剛好有球 另外一個朋友作吸食的車(水車) 然後警方詢問水車是誰的時候 我朋友都看著我 因為他們認為球才是最重要的 當下我也是這麼想 所以我也承認是我的 現在我是很擔心無償轉讓這個 .. 事情 所以我也承認是我的 現在我是很擔心無償轉讓這個 .. 事情發生不到一個月 法院就寄來偵查書 我有詢問過朋友是否有收到法院的單 似乎都沒有 我也去問過朋友 他們都說正常都不會那麼快才對 而我的單來的很快 當天筆錄我是全部老實說 但另外兩個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說的 我開庭該注意什麼才能保護自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轉讓也會有刑責,但應注意本件是否會被認定有買賣之問題,刑責會有差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單純持有二級毒品的話,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還是會有刑責,但並不是重罪,如果能自白並表示悔意的話,得積極爭取較低刑責,況且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的話可以減輕其刑。 但如果是涉及轉讓的話,依照毒品危害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重;無償指的對方沒有提供任何財產上利益當作對價,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的話,那就是涉及販賣了,刑責會變的更重(依第4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依照您所述過程,應僅會構成「持有」而不是構成「轉讓」,單從您的主觀意圖就不至於有轉讓的故意。 既然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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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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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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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可能性不是很高
不起訴之後不會因為法條變更或級數提升而起訴
且咖啡包裡面毒品不見得只有一種
所以建議你要瞭解一下狀況
這是挺重的罪
也想辦法請律師協助認罪協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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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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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吸食毒品的部分,若是初犯或是之前雖有吸食但五年內未再犯的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可能只送觀察勒戒,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會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此不見得會被法院論罪科刑。 另外雖然檢察官也可以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令戒癮治療,如此您則不須在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拘禁在一定處所,但實務上不常使用,因為毒品犯罪的再犯率極高,但您若是沒有前科的話,倒是可以有機會爭取,此部分建議擬具書狀向檢察官說明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戒癮治療之理由極力爭取。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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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警方當然無權收押
但是監聽譯文沒有時間問題
建議你還是要謹慎處理
搜索票上記載地址只要正確
不管所有人是誰都能搜索
所以與其爭執這些
不如把重點聚焦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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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搞清楚,您是觸犯施用毒品之犯罪還是販賣毒品之犯罪,還是其他犯罪之型態,您應先將之前警詢及檢訊之問題及答案,均先默寫記錄下來,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接下來於地檢署偵查庭之辯護策略,可能面臨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未做準備之下,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另因偵查不公開,無法調閱警詢及檢訊筆錄,目前應先將您之前所述,趁記憶清楚時,加以記錄,才不會檢訊證詞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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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搞清楚,您是觸犯施用毒品之犯罪還是販賣毒品之犯罪,還是其他犯罪之型態,您應先將之前警詢及檢訊之問題及答案,均先默寫記錄下來,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接下來於地檢署偵查庭之辯護策略,可能面臨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未做準備之下,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另因偵查不公開,無法調閱警詢及檢訊筆錄,目前應先將您之前所述,趁記憶清楚時,加以記錄,才不會檢訊證詞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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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有遭收押之可能,但仍應前往開庭,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後,協助撰擬書狀辯護之,以利爭取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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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日晚上遭警方欄查,當時我騎機車載一位未成年少年,警方在他身上找到熱溶膠 跟許多分裝袋最後發現二級毒品最後被帶回警局,而且我無前科警方要求我做筆錄驗尿就可以離開當下我可以拒絕驗尿嗎?
因為第一次筆錄時有我拒絕驗尿但是警方不同意,因為我也有施用二級毒品,第二次筆錄時我有請家長到場陪同 也因為沒做過筆錄所以不懂就被警察牽著走,而且我的筆錄做的挺亂的,原本我筆錄驗尿完就可以離開而那位未成年要送偵查,結果突然變成我也是現行犯也是要移送偵查,才得知那位未成年筆錄說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我他給他的,說東西是我的 然後警方在他手機聊天紀錄上發現我有意圖販賣的意思。請求律師我該怎麼做… 那如果背判吸食可以申請戒癮嗎 該怎麼申請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吸食毒品的部分,若是初犯或是之前雖有吸食但五年內未再犯的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可能只送觀察勒戒,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會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此不見得會被法院論罪科刑。 另外雖然檢察官也可以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令戒癮治療,如此您則不須在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拘禁在一定處所,但實務上不常使用,因為毒品犯罪的再犯率極高,但您若是沒有前科的話,倒是可以有機會爭取。 但若是涉及販賣,屬於重罪,和單純吸食的刑責落差很大,請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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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三級毒品為五年以上之重罪,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不要再自己亂說話,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尚還不自覺,應將您於警詢筆錄中,警察之問題以及您自己之回答,撰寫下來,以利後續至地檢署之答辯,目前若有警察或檢察官傳訊您,應立刻委任律師,不要再沒有準備,自由發揮,會非常非常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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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三級毒品為五年以上之重罪,代收毒品、代交毒品、代收金錢、代交金錢等行為,均為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中之一環,可視為共同販賣毒品(販毒集團),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不要再自己亂說話,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尚還不自覺,應將您於警詢筆錄中,警察之問題以及您自己之回答,撰寫下來,以利後續至地檢署之答辯,目前若有警察或檢察官傳訊您,應立刻委任律師,不要再沒有準備,自由發揮,會非常非常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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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免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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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您所述的情形有可能會被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因此還是會被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刑責。 不過在個案情形,如果真的是只有幫助的事實或是主觀犯意的話,可能僅構成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責可以予以減輕。 此部分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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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大家
我也都乖乖ˋ去上課執行緩起訴..但在12月30號因為一時衝動我又使用了毒品被警察抓到..到現在還是沒有人任何的動作也沒有開庭..我那時真得是因為衝動想要跟檢察官表示我的想法...我有請律師寫狀紙...到今天為止.我也沒有在用毒品該上個課跟緩起訴的所有規範我都有遵守..年初時我有打電話去地檢署詢問..我的案件被分到第一案的檢察官書記官說我現在不能做啥但要乖乖地遵照緩起訴的所有事項..也不要再用毒品跟被警察抓了...上個月我打去地檢署問我的驗尿被告還沒有出來..通常會這樣久嗎..請問一下檢察官可能會想看我緩起訴的表現再來判決..我第二個案件嗎....而且就大家知道的我第二案件通常會判怎樣嗎..我ˋ知道吸毒是我的不對我所以我也找律師寫狀紙我也都有遵守緩起訴的要求..有人可以大概回答我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二級毒品驗尿呈陽性反應,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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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妳好 : 本人去年在桃園被警方釣魚 抓到販賣3級毒品 k 他命被送到法院 後面開完庭結果是考量到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紀錄 所以判我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可緩刑2年 但是後來我搬回來台中也2,3個月有了 到現在還沒通知要去報到 不知道是我沒收到件還是真的案子還沒送下來 打去地檢署 轉來轉去 說要我等通知書 後來有次我要用到錢 要請人匯錢給我 因為之前在桃園工作的時候有跟民間代書借款 卡片 存摺 印章都在他們那邊 我一共借了兩家代書 後面回來台中 要用到錢跟朋友週轉 去銀行補辦出來 錢也領了 之後因為工作是屬於 比較要在外面跑來跑去的 不是什麼能見光的工作 那時侯錢領到之後 開始忙工作的事情 也忘了說注意存摺那些東西要收好 後面事隔1個禮拜還是兩個禮拜吧 我因為要還錢給我朋友 才又開始在找我的提款卡 因為當初我是去補辦 提款卡跟存摺 還有存摺的套子 都裝一起 想說這樣比較不會弄丟 後來我找不到 跑去銀行要補辦 可是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是顯示警示戶 問我有沒有把戶頭賣給別人 我說沒有 之後跟他們討論一陣子 他們叫我馬上去派出所報案 我也去了 但是派出所員警 說不是我說要報案就一定要受理 要我去負責的警察局做筆錄 我也問他說 那請問負責的警局在哪是哪一間 他說叫我回去等通知書來 再去 直到前兩個禮拜 收到警察局送來要我去做筆錄 的通知書 筆錄是還沒去做 20號剩下沒幾天了 可是我有大概上網查了一下 要是提不出對我有利證據 很有可能被判刑 我最主要擔心的是 1,帳戶我真的沒買賣我不想被冠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2, 我是緩刑期間的人 雖說我期間內 做的不是什麼正常工作 但是我不偷不搶不騙 對的起自己 我也很安分 很低調在過日子 假如這時候被撤銷緩刑 我真的之前的努力 全部都白費了 我很怕我會被撤銷緩刑 懇請在這方面有經驗有把握的律師 給我指點明燈 小弟當初真的也是嚇到有心懺悔 不想就這樣斷了我的後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驗尿呈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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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好 我因為有跟一位朋友居住過一段時間 他有在賣毒品 我跟他有電話聯絡 可是因為他有毒品前科所以有被監聽 直到我們住的地方被警察搜索的時候我被偵訊的時候我才知道我也被監聽 但當時他已經因為毒品案件入監服刑 所以只有我和其他相關人等被帶去做筆錄 當時是我第一個做筆錄 因為當下害怕 警察在筆錄錄影之前又說不配和他們說的下去做筆錄不能離開 錄影前他們問我是不是有賣毒品給一個女生 我當下說有 警察有拿監聽譯文給我看 內容並沒有我跟那女生電話聯絡 只有我朋友跟他的對話 但其中有說到我那個朋友說他會叫我去找那女生 但事實那天我根本沒有跟那女生見面 可是我當下的情緒使然就說有去找她 還有因為我前段時間有因為持有二級毒品而被抓 那天正好要去酒店裡面玩 那時候我朋友還沒入獄 當時他打給那個女生朋友 因為他有認識我被抓的分局警察要請他幹嘛之類的 內容有用術語提到我因為什麼被抓了 而警察就用這點套說我是因為要去那酒店賣毒給那女生問我是不是有販賣給她 可是持有當天的時間跟他們電話聯絡的時間根本不是同一天 結果警察問我有沒有賣毒給她 我當下只想趕快離開 就自己瞎掰了時間跟地點賣了兩次一次有收錢一次沒收錢 但是這都是我瞎掰的沒有通聯的時間 結果一審時檢察官起訴我八個販賣 但都事證不明確 後來起訴那兩條我自白的部分 一審時我有翻供我說當時警詢筆錄內容是我瞎掰的 那女生當時做筆錄也是警察拿我做的筆錄給她看她照著說 一審時她也有出庭做證當時是警察要她看我筆錄做的也說她是做偽證 而被關的朋友因為我們是被起訴共同販賣 所以他也有出庭 轉為證人做證我並沒有去找那女生 也沒有販賣 法官認為我有 就判了五年四個月 後來我二審上訴 判無罪 被檢察官上訴發回二審 結果維持原判 原因就是因為我持有被抓了的時候他們的那通電話有說到我是因為毒品被補 所以法官認為這就是我犯罪的事實 然後我現在上訴三審被駁回 請問各位大律師 沒有事證也沒有物證(警察當時搜索家中並沒有毒品)只有監聽譯文已及自白 人證也翻供說我沒有 這樣還能判有罪嗎 還有 我三審被駁回 等於維持一審判決五年四個月 我還可以提出非常上訴或是上訴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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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會因另案審理中而延後發監,發監後若另案開庭會再借提出來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前幾天接到派出所電話 說有事情找我 後來我去就銬上手銬 說有某某公司告我詐欺(手機門號是我的) 那門號是前年我辦的 但是去找朋友(藥頭)時候掉在他那邊 後來我朋友說先拿去用 我說先放在他那邊沒關悉 我後面去找他在跟他拿
之後在找這朋友完全找不到人 後來聽朋友說他被警察抓走 當下我也沒想到要掛遺失門號
一直到去年我才想到才打去掛遺失
我為了這案子壓力很大上班工作也因為想東想西 手還不小心被C型釘給釘到
檢察官開始問話就惡臉相向 說我在說謊 亂說一通 理由很爛可是我講的是事實 我本身也沒有前科 我也坦承以前是有在吸食毒品 錯信了不該信的人 我也很後悔 我也早就戒毒快兩年了 我也跟他說我可以驗尿什麼的 正當想人生要重來的時候
卻遇到這種事 真的睡也睡不好 手又受傷沒辦法上班
檢察官聽完 一直說我在亂掰 上網看什麼只要
真心認錯 司法都會給你機會
根本沒有用 要花錢請律師我家我爸媽都剛關出來 家裡本身就沒什麼錢
是知道有中低收入戶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可是我家我爸我弟我哥都有賺錢能力
這也不合標準 想問問我之後該怎麼去解釋 我那朋友我有提供姓名跟住址給檢察官 這對我有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對方施用毒品之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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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