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官通常不會在上一次庭期預告下一次是否會言詞辯論終結,故法官所為並無明顯須迴避之事由。又若您仍有新事證需要調查,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再開辯論,若法院認為有必要,會再開辯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好
很抱歉因為我這一小小的事要麻煩大家幫我想辦法
事實是這樣.我在聊天室認識一個網友 他跟我說她身上沒有錢了
想跟我借兩千塊錢 後來我們就加了即時通聊 對方有傳照片 以及他的學生證
給我看我想說這因該就是真的吧 所以就匯了兩千給他
隔天她又跟我說他欠兩千塊房租叫我匯錢給他 我半信半疑就一直跟她約碰面
想說這樣比較保險 但當天也匯了房租兩千給他 並約當天的下午碰面
誰知下午碰面時才發現被放鴿子 後來一直嘗試聯絡對方都連絡不到
我猜想我被騙了 雖然是4千塊 但我覺得利用別人愛心非常讓人心痛
所以我決定要反擊
想請大家給我建議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也不知道要怎麼做比較好
找一個又快速把錢拿回來的辦法
1我可以到警局報案嗎?控告對方詐欺
2還是聲請調解 我只知道對方的即時通帳號跟手機而已這樣可以嗎

我與先生目前正在離婚訴訟中7/24我向法院遞出訴狀,7/29日先生至法院遞出聲請臨時會面交往,聲請狀上頭寫我拒絕並刁難他看孩子,準備離婚他搬回去婆家至現在這段時間,每個禮拜我都有讓他看孩子,因為前幾次他假日都堅持要帶回去也有讓她帶回過夜,但至從上次發生他抱小孩推我以後,我拒絕小孩回到他那過夜 請他要看孩子到娘家來(畢竟小孩出生到限在成長環境都在娘家)。先生所聲請的臨時會面交往,上頭交往時間為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我這,不過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從小孩出生至今白天我上班,小孩交由我的母親幫我照顧,晚上則由我親手照料,如今先生這樣聲請要求這樣的會面交往時間,我無法接受,況且先生平日要上班,上班時間交由他母親照顧,但他母親並不了解小孩的生活作息及習性,小孩也不是商品為何要如此劃分一半.....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小孩在安穩的環境下成長,我真的無法認同他的會面交往時間.......即便她家與我家只有10分中的車程,我也無法認同...畢竟現在正值小孩的習性養成階段...請問我該如何做?9月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我傾向他的會面交往時間為一個禮拜一次,不過夜...畢竟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但我知道從我口裡說出 他一定會不相信....請問這樣的聲請狀會成立嗎....真的會照他上述的時間嗎........



如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致使一週內有二日由婆婆照顧,其餘由娘家照顧,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尚在適應環境中,的確不宜經常性更動,而分由二人以上照顧,因為環境、飲食等因素之差異,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之困難。法院處理類此事件,應具同理心。
而法院處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審酌子女最佳之利益,並且會參酌社福機構社工人員之訪視調查意見。照顧人員、環境、飲食等經常性的更動,是否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困難?小朋友已習慣既有環境之氣味、溫度、照顧人員的臉孔等,每五日更換照顧人員(由婆家),變化身處環境,是否會有怕生或畏懼問題?如果准許夫家請求之會面交往時間,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是法院審酌之重點。
"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可否請旁人將此過程錄影,以證明小朋友的照顧人員、環境、飲食等經常性的更動,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困難,不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並請求改為每星期一或數次不過夜之會面交往。

我與先生目前正在離婚訴訟中7/24我向法院遞出訴狀,7/29日先生至法院遞出聲請臨時會面交往,聲請狀上頭寫我拒絕並刁難他看孩子,準備離婚他搬回去婆家至現在這段時間,每個禮拜我都有讓他看孩子,因為前幾次他假日都堅持要帶回去也有讓她帶回過夜,但至從上次發生他抱小孩推我以後,我拒絕小孩回到他那過夜 請他要看孩子到娘家來(畢竟小孩出生到限在成長環境都在娘家)。先生所聲請的臨時會面交往,上頭交往時間為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我這,不過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從小孩出生至今白天我上班,小孩交由我的母親幫我照顧,晚上則由我親手照料,如今先生這樣聲請要求這樣的會面交往時間,我無法接受,況且先生平日要上班,上班時間交由他母親照顧,但他母親並不了解小孩的生活作息及習性,小孩也不是商品為何要如此劃分一半.....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小孩在安穩的環境下成長,我真的無法認同他的會面交往時間.......即便她家與我家只有10分中的車程,我也無法認同...畢竟現在正值小孩的習性養成階段...請問我該如何做?9月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我傾向他的會面交往時間為一個禮拜一次,不過夜...畢竟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但我知道從我口裡說出 他一定會不相信....請問這樣的聲請狀會成立嗎....真的會照他上述的時間嗎........


律師你們好~~~我的家人的血汗錢,被詐騙集團騙了116萬,家人再最後兩次交付假現金時,當場被埋伏的警察抓到4個車手(2個未成年+2個成年),車手做完筆錄之後送去地檢署收押,我們目前等待通知開庭,因此需要大家的幫忙,討回這筆救命金!!!!!!
1、現在地檢署檢官還在審理,因此案件尚未送到法院法官那裡,怕車
手脫產,我可以先做假扣押的動作嗎?需要取得什麼文件才能聲請
假扣押?
2、我如何取得車手的姓名、地址資料,到國稅局一一調查車手的財產
狀況(包括未成年車手的父母),以【假扣押】取得求償的機會,聲
請假扣押需要取得哪種法院文件,才能到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
3、另外與車手調解與採取【假扣押】可同時進行嗎? 如果我想先調查
車手的財產狀況後,再決定與車手和解的可接受條件,這樣在法案
審查上,我來得及這樣做嗎?
4、與車手調解時,我是與4個人一起談? 還是和他們4個人分開談?
如果談和解賠償金額,是以116萬由4個人平均分攤(1,160,000 /
4 = 290,000) 為準,做為個別求償基礎金額? 或是任何金額由他
們喊他們自己說?
5、如果未成年車手中,有一個的父母是有錢人,我可以只針對他父母
執行假扣押嗎?向他求償全額116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檢察官尚未起訴,亦可採取假扣押之方法避免對方脫產,又關於未成年之被告部分,不論對方父母是否有錢,都建議一併聲請假扣押,蓋當法院准許假扣押時,即可攜帶假扣押裁定前往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您們再針對有財產之債務人部分執行即可。假扣押後,待檢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可節省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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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們好~~~我的佳人的血汗錢,被詐騙集團騙了116萬,家人再最後兩次交付假現金時,當場被埋伏的警察抓到4個車手(2個未成年+2個成年),車手做完筆錄之後送去地檢署收押,我們目前等待通知開庭,因此需要大家的幫忙,討回這筆救命金!!!!!!
1、現在地檢署檢官還在審理,因此案件尚未送到法院法官那裡,怕車手脫產,我可以先做假扣押
的動作嗎?需要取得什麼文件才能聲請假扣押?
2、我如何取得車手的姓名、地址資料,到國稅局一一調查車手的財產狀況(包括未成年車手的父
母),以【假扣押】取得求償的機會,聲請假扣押需要取得哪種法院文件,才能到法院聲請執
行假扣押?
3、另外與車手調解與採取【假扣押】可同時進行嗎? 如果我想先調查車手的財產狀況後,再決定
與車手和解的可接受條件,這樣在法案審查上,我來得及這樣做嗎?
4、與車手調解時,我是與4個人一起談? 還是和他們4個人分開談? 如果談和解賠償金額,是以
116萬由4個人平均分攤(1,160,000 / 4 = 290,000) 為準,做為個別求償基礎金額? 或是
任何金額由他們喊他們自己說?
5、如果未成年車手中,有一個的父母是有錢人,我可以只針對他父母執行假扣押嗎?向他求償全
額116萬?


律師您好
我在公家機關服務.與前妻育有一女.但後因投資負債.經法院調解離婚.監護權屬前妻我有探視權. 後因我與女兒感情良好.每次探視完女兒均是揮淚返回母家.前妻認為我們父女感情太好..後來誘導女兒說我猥褻她(不起訴書有提及).於是她聲請保護令及告發猥褻罪.聲請被駁回後她就是抗告.再抗告.再議.最後他的聲請都被駁回.地檢署也都不起訴.期間長達1年多.我都無法探視女兒(他禁止幼稚園老師讓我去找她)..在1年多後.才在強制執行後探視女兒. 而今他又故技重施.告我強制性交(地檢署他字案).但在聲請保護令被駁回後.她還是不給我探視..最後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駁回她的異議也處她怠金.她還是不給我探視女兒...........請問她這樣可以說是因為保護令抗告中.刑事尚未偵結所以不給我探視嗎? 法院都說可以探視的. 我可以以她故意妨礙我探視改定監護嗎?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在公家機關服務.與前妻育有一女.但後因投資負債.經法院調解離婚.監護權屬前妻我有探視權. 後因我與女兒感情良好.每次探視完女兒均是揮淚返回母家.前妻認為我們父女感情太好..後來誘導女兒說我猥褻她(不起訴書有提及).於是她聲請保護令及告發猥褻罪.聲請被駁回後她就是抗告.再抗告.再議.最後他的聲請都被駁回.地檢署也都不起訴.期間長達1年多.我都無法探視女兒(他禁止幼稚園老師讓我去找她)..在1年多後.才在強制執行後探視女兒. 而今他又故技重施.告我強制性交(地檢署他字案).但在聲請保護令被駁回後.她還是不給我探視..最後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駁回她的異議也處她怠金.她還是不給我探視女兒...........請問她這樣可以說是因為保護令抗告中.刑事尚未偵結所以不給我探視嗎? 法院都說可以探視的. 我可以以她故意妨礙我探視改定監護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前妻提起誣告告訴。另就孩子監護權部分,因前妻種種作為均屬惡意阻擋您與孩子間之接觸,且會對孩子成長產生不利之影響,故建議您可蒐集資廖聲請改定監護,又縱使無法改定監護,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親子之聯繫,故最起碼法院會酌定探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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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把監護權及探視方式約定好
如果有ㄧ方不遵守
就會被認定為非善意父母
爭取監護權會較為不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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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太太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訴請離婚,同時爭取對孩子之監護權,又為了爭取小孩子之監護權,可向法院或社工表達由您監護對孩子較好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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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93年前收到法院寄來強制執行凍結帳戶命令的掛號.當時並不知道父親有欠債<因沒住再一起><大家都已經成年了>領了掛號當下有詢問過律師該怎麼處裡.因舊法關係而且未拋棄繼承已無解.因為債務已成立所以過沒多久兄弟姊妹的帳戶全部都歸零.因此都沒人敢用.約去年得知對父債子還事件有修過法.也特此對法院聲請閱卷把資料備齊去了一趟法扶中心<閱卷內容1.債務確實已成立加註在我的母親跟兄弟姊妹身上2.全案已終結無法上訴3.對方已是解散的公司找不到對方>法扶說現在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也無法申訴和協調.<至從那次扣過款項之後因為都沒住在戶籍地都沒人在收到任何文件對方也沒再有任何動作至今10年了>這幾年大家陸陸續續結婚生子也都跟夫家一起住.這件事就像不定時炸彈一樣藏在心裡.想請高手律師大哥大姐們好心幫幫我們!以下是我的問題!真心懇求!
1.債務已成立所以表示會跟我們一輩子嗎?<包括我的小孩先生嗎?>
2.是不是我們的帳戶名下皆不能有財產?<房子.車子.機車.活儲.公司....>
3.可開立公司行號當負責人嗎?
4.真的像法扶所說的一樣等對方找上門再說嗎?<對方公司解散了會把公司債權轉移嗎?>
5.有辦法實際徹底解決掉這個問題嗎?<大家都結婚了對方家庭會有所異樣眼光>
6.有辦法查到我們自己的債務狀況嗎?<目前聯徵皆無瑕疵也在去年申請過信用卡已核卡正常使用中>
如果有機會請幫幫我們我們一定會積極去解決拜託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過失傷害罪,縱使成立而因對方求償金額過鉅而未與對方和解,也不至於會被判六個月以上而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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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如果受重傷之被害人,並未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合法告訴,則該部分過失致重傷之刑事責任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無法起訴進而由法院審理論處,而就過失傷害部分,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僅可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若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於判決確定後,亦可按刑法第41條之規定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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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目前發生問題:
1.我與朋友共買一間房子,且雙方皆向銀行貸款購屋,雙方均為貸款借款人,雙方產權皆為二分之一,當初銀行僅同意由我的銀行帳戶扣繳貸款(因為朋友沒固定工作),因朋友繳不出房貸也不願意共同出售該屋,銀行貸款我墊繳一年多,我再也不願意在墊繳下去了,之後向法院聲請朋友不當得利勝訴,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如今我先向桃園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該屋朋友之二分之一產權,之後銀行在法院通之下也聲請強制執行該屋(產權:全部),並非呈報債權參與分配.
3.如今接到桃園民事執行處公文:由銀行直主導強制執行,我先聲請之強制執行併入後聲請之強制執行案(銀行之強制執行)
請問法律是否規定前案併入後案之執行
我該如何跟民事執行處行文溝通讓自己先聲請之強制執行案件可以優先處理拍賣該屋朋友之二分之一產權,我就有優先購買權,且一併清償行銀之債權,銀行說他們主導本案強制執行不參與分配態度強硬,請問如果有好的方法,煩請聯繫我,thanks!(民事執行處不開庭審理的)
真正關鍵在於:強制執行併案之考量...或規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舊可蒐集若由先生監護,不利於女兒之成長,屆時,法院會對女兒最佳利益之考量,裁定何人對孩子之監護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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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兒有意願與您同住,可提起監護權改定之訴訟,並提出您有利之條件,仍有機會可爭取監護權,再關於撫養費用之部分,亦可請求對方共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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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7/28家暴保護令已開庭(庭類:調查), 我(保護令聲請人)在開庭前有寄陳報狀說明家暴發生經過,及對方阻撓我探視子女的事實, 法官當庭詢問對方有沒有這些事實, 對方均否認, 並亂描述打人經過, 還指控我對他錄影蒐證, 因為我不知道陳報狀在寄給法官同時必須寄一份給對方, 所以法官基於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 沒有再深入追問, 當然沒有讓我發言提出反駁,會影響法官核發我保護令嗎?
我想把對方否認的事實提出反駁, 可嗎? 會再開第2次庭嗎?
開庭法官問我的話, 我都只有答是, 否, 或是簡短1句話, 這樣會影響法官不核發給我保護令?
法官問我有沒有在進行離婚訴訟, 是有什麼動機? 若沒有?離婚訴訟, 法官會站在勸和立場, 不核發我保護令?
謝謝律師耐心看完我的問題, 更期待您的回覆!


法律上並無針對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設有限制,但不論債權金額多少,聲請支付命令均須依法繳納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另須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不過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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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簽立本票給我.讓我扶養小孩.但是之後音訊全無.也從未支付.明年1月本票日期就要到了.我因為先生從未支付小孩扶養費.小孩9個月時帶去軍中給先生.現在本票就快到了.我可以去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嗎?再把小孩帶回來扶養嗎?現階段我應該怎樣做呢?因為公公常常寄存證信函給我.問題是我先生都不出來面對.我公公幾乎每兩個月就寄來恐嚇我一次內容不外乎就是..我不與他們聯絡.本票全數作廢等.我每星期周休.星期五晚上一定去公公家把小孩接回星期日晚上才又帶回去.除非那個星期公司要加班.不然我休假就是去帶小孩回家.而公公每次存證信函都說我不聯絡....明明是他兒子跟外遇的女人住不想理會我兒子的事...卻都說我不連絡不接電話...想問一下我現階段應該怎樣做...才能讓本票順利強制執行.讓小孩由我扶養?



本票上面憑票准於104年元月25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我本票上面是這樣寫的.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強制執行?因為我先生從未支付.但是小孩在我獨力扶養九個月後.當時我的薪水真的無法再負荷.只好把小孩帶去軍中給他.這樣本票還是能強制執行嗎?我要等本票確定強制執行才敢帶回小孩扶養!之前我先生簽完本票電話也換.家裡也不給我開門(華夏)管理員也不敢讓我進去.錢沒拿到.公司跟顧小孩真的心力交瘁.也沒時間再去跟我先生理論.我下班就要接小孩.回家幫他洗澡忙東忙西.之後保母說可以申請雙方父母都在職的補助.但是我先生不願聯絡我去哪要他的薪資證明.透過軍中友人.請他把薪資單給我他卻不願意.軍中長官對我說小孩就先給他.所以我當時才會把小孩帶去軍中給他.這樣的情況會影響到本票裁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本票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若您有您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亦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若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和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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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哥(大姊)你們好,小弟因為之前女友未成年沒跟我提出然後跟我說她成年,事後他父母提告我說跟未成年發生關西,這案子後面是判緩刑且保護管束了。
後面要接受身心治療,但因為小弟家裡經濟狀況很差,所以一天至少有三份工作在,後面因為我母親過往又支出一筆,所以一直忙碌於工作,關於身心治療我也只去過一次,且後續有與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害防治中心安老師取得聯繫,也有請妥假說過幾個月我家中經濟狀況穩定後我會完成身心治療,他有給我開罰過一萬的罰款也有分期繳納,小弟後面也因為房租壓力過大搬離原住所。
問題來了2014/7/22(二)我去保護管束報到的時候,我觀護人跟我說我的緩刑被撤銷了,且已經確定執行1年7個月,但是我都沒有收到任何判決書之類的,我雖搬離原住所但是我每天都有去我該區管轄的大有派出所,去確認是否有我的公文,但是都沒有,我觀護人幫我查詢說都他們寄存在大有派出所裡面,可是小弟只有收到有一次我因上班太累沒去報到被寄的告誡公文。但是時間是在6/10判定的,且現在也寄出要我去執行的公文,我在2014/7/22(二)當天下午有聽我觀護人的話,去寄出聲請狀變更送達住址,但已經過了抗告時間,我也用我去大有派出所一直都沒收到相關公文為由,寄出抗告狀。
想請問這樣小弟抗告是否會有成功機率?而且我打去相關股別說詞是說如果我沒來執行就會把案件發回彰化重審(本身這案件屬於彰化),如果重審的話,小弟還會有機會緩刑嗎?還是小弟會被通緝?
麻煩各位律師大哥(大姊)幫小弟忙!因為家裡經濟狀況真的很差,小弟也是用易付卡,如果需要連絡你們查詢的話是否能提出免費方案或者LINE那些之類的方式連絡讓小弟問答呢?(麻煩了謝謝你們)



律師您好:
事發經過: 源於103年,本人在去年12月底 有一不認識男子(後得知是鄰居友人)駕車至我家大門進出口停車,因不曉得是誰, 故請警察出來處理把車移走 我可以去上班就好! 後來該車主大吵大鬧, 一直不願意,還主張我門口未劃線 故買到這樣的房子算你倒楣, 警方後來取得他的鑰匙,把車移開,車主很不爽, 還衝向我正在移動的車頭前阻擋三次,後他與警察後他與警察拉扯,又被推開! 他推不過警察,就繞他朋友之妻(即我鄰居之妻)另駕一台轎車擋住社區路口, 不讓我出門上班,但我跟警方反應路口轉角不可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明定! 警方當沒聽見看見! 完全沒有排除!
後我向地檢提出妨害行動自由罪之告訴 ,檢座傳警員作證 ,警員翻臉變說, 他只是違停! 沒有妨害自由的動作或言論! 完全是偽證匿 飾 增 減! 與當天的監視器,照片等物證內容不符!甚至道, 被害人根本不在場!什麼叫我不在場?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提偽證罪之告訴呢? 是寫告訴狀還是據名附證據去檢舉告發? 還有我是否應該向地檢聲請交付偵察庭庭訊錄音檔及譯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