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的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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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的提問,證人公公和小姑可選擇出庭與否,縱使他們出庭作證,不僅他們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拒絕證言權,且因他們為敵性證人,證言未必對您有利。又您可事先向法院聲請,要求和加害人錯開出庭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與前夫離婚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是因為他偷看小姨子洗澡(工作不穩定及時常想偷吃整天沉迷網路小孩都不幫忙照顧都算了)當下還是被我母親發現,母親還因此事不知道要不要告訴我而憂鬱症發,當下妹妹還未滿18歲所以都不敢讓妹妹知道實情,怕她想不開覺得受侮辱。
怕會發生不可挽回的事當下就馬上簽字離婚,此事除了妹妹以外親人(成年)都知道,平常家裡的人都會稱呼女兒的小名並不會直呼他的正名,也因此想重新開始在口頭上給女兒取了一個母姓的新名字讓家人慢慢淡忘女兒生父所做的錯事,這些日子過得很安穩,但因女兒要上公立幼兒園(5歲),老師只會稱呼戶口名簿上的名字讓女兒覺得錯愕,為什麼又要跟大家不一樣。
這段日子女兒跟我說他不喜歡被叫原本的名字,因為當有親人(知道這件事的親戚)要指責他時都會叫他原本的名字,對她好時才會叫媽媽取的名字,這對孩子很受傷。
更讓我想起前夫所做的骯髒事
本人目前亦有交往對象,且我告知女兒的名字是跟母姓的名字,一切都很安然,也如同自己女兒般對待,愛屋及烏,包括女兒接送也都是現對象在接送,私立幼稚園可配合叫母姓名字,但公立的就不行,這讓未來的新爸爸心裡也有疙瘩了。
懇求好心人的建議民事聲請狀要怎麼寫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針對原姓不利小孩的部分先論述理由,通常仍會開庭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教律師,
1. 我在6/16向法院聲請家暴通常保護令, 並於7/28開庭, 我在開庭前有提出陳報狀給法官, 但我不知道書狀繕本須同時給被告(我先生), 故法官開庭時要求1個月內交換書狀,被告拖到9/3才提出答辯狀, 經書記官通知, 我才趕快去閱卷並再次於9/9提出陳報狀, 我也將這份陳報狀繕本給我先生, 結果, 他看完後還想再提出答辯反駁。請問, 我從聲請到現在已經過了近3個月, 法官還會容許被告再遞交答辯狀嗎? 通常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 大約會多久呢?
2.我先生在7/28開庭時不承認動手打人,答辯狀胡亂捏造家暴經過, 說是我打他, 家暴隔天, 他也去驗傷, 驗傷報告是有多處瘀傷(面積大約只有50元硬幣大小), 我被打到無法回擊, 我根本不知道他是怎麼弄到的, 這樣會不會影響核發保護令?
3.我先生在答辯狀中對家暴經過交待不清(因為他不承認對老婆家暴), 反而寫一堆他愛妻愛子的表現事跡, 實際上是經常怒罵我(可惜都沒錄到), 也曾經跟我家人吵架, 1年來已動手打我3次(有驗傷,6/8這次有去警局報案提告), 這樣夠不夠證明可以核發保護令?
謝謝您耐心的看完我的問題, 更期待您的回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對方身分證字號,可持法院文書至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戶籍謄本,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對方戶籍地;待其被起訴後,亦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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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該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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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今年年初發生車禍 左手骨折修養三個月無法工作(醫生診斷證明上有說明) 對方為左轉車 我為直行車 7:3責任比 事後有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與對方達成和解 並已簽和解書 賠償金 14萬 因對方說並沒有那麼多現金 要用分期付款 說好每個月28號匯款 並寫於和解書上 內容為:
第一期匯款4萬 其餘分10期償還 共11個月 第一個月28號有收到匯款3萬 他並告知我最近因為手頭緊所以第一期只能匯款3萬 下個月再補5000元(15000)
(但第一個月他拿了我方保險理賠的2萬多元卻沒給足第一期賠償金額)
第二個月 他還是告知我手頭緊 必須要9/5才能匯款
但是到9/5當天 也沒有去匯款 9/5晚上聯繫到他 他告訴我說明天會去匯款
一直到今天 還是沒有去匯款
他開著名車(BMW)住著別墅 感覺上經濟條件應該是很好 但卻感受不到他的還款誠意
和解書上也有寫到 每月28號匯款 如一期未履行 視同全部到期 請問 這該如何要求他按時賠償 或是一次全部清償 他所欠我的債務 利息該如何計算呢?
當初是以傷害案件和解 去簽訂和解書 目前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 但現在對方不履行 是否可以再提告傷害呢?
感謝律師您的耐心觀看
以下為匯款紀錄:
7/28 匯款30000
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告知本人因手頭緊下個月再匯款15000,下下個月再匯款15000
8/28 匯款0
聯繫債務人 債務人告知本人 因老婆生小孩 再醫院 9/5可匯款10000,並告知會脫延一期 變成12期
9/5 匯款0
聯繫債務人 債務人告知本人 因公司匯款晚上才進入他戶頭 明天12點前可匯款10000
9/6 匯款0
9/7聯繫債務人,並未連繫到債務人,他老婆接到電話,告知債務人外出並未帶手機。
9/7下午聯繫電話沒接
9/7晚上聯繫沒接
我並沒有,也不會去申請他的強制險那部份,因為醫療人損部份已有勞健保,自己花不到一萬元,主要是薪資求償,跟工作損失,精神賠償,再調解委員會那也都簽好和解書了,現在我也收到法院寄來的正式和解書了,才兩個月,沒想到對方就耍賴了,本來是好心讓他分期拖欠,看來無法相信他了。
因為我看到包含強制險這部分,讓人有些模糊,我要說明的是,我都還沒申請他那邊的強制險賠償,我也不打算申請。
所以想請問 目前這狀況建議後續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熱心回答,我想補充幾點問題,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
我今年年初發生車禍 左手骨折 對方為左轉車 我為直行車 7:3責任比 事後有到調解委員會與對方達成和解 並已簽和解書 賠償金 14萬 因對方說並沒有那麼多現金 要用分期付款 說好每個月28號匯款 並寫於和解書上
第一期匯款4萬 其餘分10期償還 共11個月 第一個月28號有收到匯款3萬 他並告知我最近因為手頭緊所以第一期只能匯款3萬 下個月再補5000元(15000)
(但第一個月他拿了我方保險理賠的2萬多元卻沒給足第一期賠償金額)
第二個月 他還是告知我手頭緊 必須要9/5才能匯款
但是到9/5當天 也沒有去匯款 9/5晚上聯繫到他 他告訴我說明天會去匯款
一直到今天 還是沒有去匯款
他開著名車(BMW)住著別墅 感覺上經濟條件應該是很好 但卻感受不到他的還款誠意
和解書上也有寫到 每月28號匯款 如一期未履行 視同全部到期 請問李律師 這該如何要求他按時賠償 或是一次全部清償 他所欠我的債務 利息該如何計算呢?
當初是以傷害案件和解 去簽訂和解書 目前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 但現在對方不履行 是否可以再提告傷害呢?
感謝律師您的耐心觀看
7/28 匯款30000
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告知本人因手頭緊下個月再匯款15000,下下個月再匯款15000
8/28 匯款0
聯繫債務人 債務人告知本人 因老婆生小孩 再醫院 9/5可匯款10000,並告知會脫延一期 變成12期
9/5 匯款0
聯繫債務人 債務人告知本人 因公司匯款晚上才進入他戶頭 明天12點前可匯款10000
9/6 匯款0
9/7聯繫債務人,並未連繫到債務人,他老婆接到電話,告知債務人外出並未帶手機。
9/7下午聯繫電話沒接
9/7晚上聯繫沒接
我並沒有,也不會去申請他的強制險那部份,因為醫療人損部份已有勞健保,自己花不到一萬元,主要是薪資求償,跟工作損失,精神賠償,再調解委員會那也都簽好和解書了,現在我也收到法院寄來的正式和解書了,才兩個月,沒想到對方就耍賴了,本來是好心讓他分期拖欠,看來無法相信他了。
因為我看到包含強制險這部分,讓人有些模糊,我要說明的是,我都還沒申請他那邊的強制險賠償,我也不打算申請。
所以想請問 目前這狀況建議後續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您好
只要判決確定前就可以提假處分
建議你要先提假處分
至少可以先讓法官介入協調處理
確定小孩的探視與照顧方式
就可以避免在訴訟期間擔心小孩的問題
如果任一方沒有按照協調的方式處理
就很可能失去監護權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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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律師您好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署合夥,則您所應提出者應是終止合署關係,而非辭呈,所以您在發函時應予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案件已經起訴而在法院審理中,則應向法院遞狀,另與律師討論,一般均以時數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 $9417元整。
若未蒙清償,本件將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法律程序,並行民事保全程序,且一切法律程序費用將追加由台端負擔。未免訟累,幸勿自誤。特別預告。若已繳清本欠款,請逕行將本函作廢,若有它像異議亦請速與本公司聯絡為荷。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若是不繳款的話是否會被告?(這手機不是我辦的,是我家人辦的不是用我名義辦理的門號)但現在又聯絡不到人沒辦法。(1)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是對當事人(辦理次手機的人)生活有影響嗎?那他周遭的家人會受到影響嗎? (2)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 (3)這樣下去,若不繳款最後真的要上法院打官司? 後果是如何?非本人的債款(4)有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是真的嗎?(5)不能在辦亞太是為什麼,但有其他影響嗎? (6)假若要是不繳清款項,會有甚麼樣的影響?除了信用變爛以外還會延伸甚麼樣的問題? 請律師幫幫我本該不是我該處理的,應是當事人要處理的,但又聯絡不到人完全人間蒸發,對於此事感到相當困擾不已。是否該繳清款項還是不予理會..



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 $9417元整。
若未蒙清償,本件將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法律程序,並行民事保全程序,且一切法律程序費用將追加由台端負擔。未免訟累,幸勿自誤。特別預告。若已繳清本欠款,請逕行將本函作廢,若有它像異議亦請速與本公司聯絡為荷。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若是不繳款的話是否會被告?這手機不是我辦的,是我家人自己去亞太辦得但現在又聯絡不到人沒辦法。(1)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是對當事人(辦理次手機的人)生活有影響嗎?那他周遭的家人會受到影響嗎? (2)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 (3)這樣下去,若不繳款最後真的要上法院打官司? 後果是如何?非本人的債款(4)有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是真的嗎?(5)不能在辦亞太是為什麼,但有其他影響嗎? (6)要繳清還是放著不于理會還是說有甚麼建議之類的...倘若不繳款是否往後會對當事人的信用造成多少損害?
請幫幫我這些東西本該不是我該處理的事情,應是當事人要處理的,但又聯絡不到人當事人完全人間蒸發,對於此事感到相當困擾...不知道該怎麼辦。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改名,但會建議您在判決確定後再改,否則判決書上可能也會出現您改名後的姓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