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一個社區 租了一個小房間 那邊說可以養動物(小狗)可是近期卻發生說我家狗太吵要叫我搬走 可是剛開始有說可以養狗 應該是要去跟別個租屋的講 為何是要叫我搬走
到後來越來越誇張 盡然有人趁我不在家 踹我的房門 還用工具類的東西再拆我的門 而房東卻說 沒關西 門沒壞就好 這種不負責任的話 還有還說 我那棟樓的攝影機都是假的 其實只有在拍停車場而已
這些事情 真的都很誇張 是否可以提告??
1.明明說可以養狗 可是卻說 其他租屋的說我家的狗太吵 在不阻止的話 就要我搬走 (三更半夜 也有人在那吵 卻都說是我的狗在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們只需回復到您們承租的狀態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房客一直都會拖延不繳交費用,且鄰居也都反應他們的習慣行為不好,所以我想要終止合約並收回房子,只是有幾個疑問想請問,如下列問題:
1.目前我是在等7月15日,因為他是說這個時間他會把前兩個月的租金與本月租金一併給予,我們是從5月15日租的,但在一開始,他們說明,因為手頭緊,希望當月租金於6月15日一併給予,所以只給了壓金,所以我自己算了一下,大約7月15日時,也滿二個月了,那他要是沒付,是算二個月租金未付,還是三個月呢(因為當天應當給予三個月的租金)?
2.存證信函我是都準備好,也先打好了,那我是要到7月15日後才去寄,還是我可以先去郵局寄呢??我是訂17日前要把錢支付清,且於22日時要搬離。
3.是否積欠二個月了,可否執行斷水斷電?換鎖?還是一切只能等待訴訟下來,才可以申請執行?還是我寄出存證信函後,就可以去申請斷水斷電?
4.積欠租金到底是怎麼算的??就像我第一個問題一樣,到底是一個沒拿到就算欠一個月了,還是要過完那個月才算??
5.我看網路上都會說押金去扣完,還要欠二個月才可以終止合約?但要是我在一開始簽合約時,雖然我買文具店的製式的,但我還是有加上幾條,像我是我加入如果他房租有延遲未交,我可以直接強制他們無絛件搬離,且不歸回押金,且他們是無條件放棄任何訴訟權利的,而這些內容都是一式二份的,也都有請他們在上面簽名,這樣的話,我一樣要等到四個月才可以,不行二個月就執行終止合約嗎??
您好,我是一個學生,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合約到了,租了兩年,也不想要續租了,所以要準備退房,在退房的時候房東卻說我把床弄壞了,需要支付床的費用,之前我就有跟他說過床有問題,可是他並沒有處理,還說是我的問題,直到退房才說要收取費用,要扣取我的押金兩千塊,還說之前我還在住所以不能跟我說,等我退房了才要求我賠錢,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該怎麼解決?我也沒有刻意破壞,都是正常使用,外觀都是正常的,是裡面的彈簧彈性疲乏,所以要躺上去才會知道,彈簧床睡久了不都是這樣,難道連這個也要房客自己賠嗎?因為還是學生,兩千塊對我來說很多,不想白白得被房東坑錢,懇請律師幫我解答,還是說可以去哪些單位尋求幫助,例如消基會之類的,麻煩律師了,謝謝
您好,
我姊姊出租一間房屋給房客,一年簽一次約,由於頭兩年都沒問題,第三年就沒有積極去簽續約,但房客仍照往例繼續住且付租金。但後來房客開始拖延及積欠租金。水電瓦斯也積欠未繳。幾個月下來我姊幾乎每週日都去房客工作的地方跟他要求付租金及要求他快搬走.
目前有簽的租約是102/9/14到期. 至現在103/6/26已經積欠差不多半年房租, 瓦斯費積欠4期(8個月), 水電各積欠1期.
我姊姊在103/4/11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在103/4/15搬走. 迄今未搬.
我姊已要求瓦斯公司擇期去拆表. 水則是把總開關關小。
我們的租約上有載明附加條款”租約正常終止、或契約期滿未續約、或乙方違約而經甲方解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遷出並遷空屋內家具垃圾、交還房屋門鎖鑰匙、繳清水電瓦斯費。如不遷出或違反前述條件,同意甲方不經催告通知,逕斷水電瓦斯,開啟門鎖,自行進入房屋,接管房屋,留置於房屋內之動產,均視為廢棄物,任甲方處理。甲方得以押金作為支付水電瓦斯及清除屋內廢棄物及回復房屋原況之費用。”
這樣就算我們手上的租約日期是102/9/14到期的,也可以直接去開啟門鎖收回房屋嗎?因為對方還在住。一定要找里長跟警察一起去才能開門收回房屋嗎?
押租金契約是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故而您後續要請求返還押租金自應向您當初之交付押租金的對象加以主張。
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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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十數年前就有用自己房子B收租的錢,經年累月幫女友(無業)及小孩(就學)儲蓄定存金額,三人各約一千萬(存單雖是三人名字,但實際來源是由本人名下房子B所收的租金),民國98年底,解約三人定存,加上老婆實際只拿私房錢350萬,三方共出資4000萬,買下內湖區成功路房子A(租金16萬/月),按三人出資金額換算權狀持分比例各人約佔1/3(老婆尚要加上私房錢350萬,故比例比1/3大一點),房客也依三人持分大小比例,每月匯入三本存摺房租;結婚登記時有立下協議書,約定房客匯給老婆房租5.6萬中,需匯款新台幣2.2萬給本人繳納房貸,其餘3.4萬租金留作老婆生活費。
請問:
1.老婆已離家出走,不在一起生活了,還需付她生活費3.4萬嗎?無毆打恐嚇就隨意離家出走,算惡意遺棄嗎?房客是直接把租金匯5.6萬/月匯入她的本子,搞得好像她為了要付2.2萬給我,而不是我付她3.4萬生活費,我的2.2萬房貸變成她要按月付給我的負擔。
2.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夫妻雙方採財產分開制,但未至法院登記、登報,有效嗎?3.協議書第三條,有約定成功路房子A的處理方法:「將來房子A賣出後,老婆只能拿回原出資的350萬,不能多拿」,現在老婆離家出走了,主張依據協議書中第六條,夫妻雙方財產分開制要求拿1/3價值(老婆實際只出私房錢350萬),屬合理? 萬一上法院裁判費多少?是依1/3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值還是市價?
3.協議書有訂,老婆無故離家出走,罰款新台幣1000萬慰撫金給對方,有效力嗎?追訴期多長?
協議書內容:
https://farm3.staticflickr.com/2895/14455784611_0c1e32e47c_c.jpg
謝謝。
目前租給了一個房客 看起來斯斯文文 承租的過程中也沒有什麼太多的摩擦
租了3個月後房客電話聯絡告知我的房子內部的坪數根本沒有到9坪
我說因為房子是格成套房出租 所以內部的坪數大小抓的是一個大概
他說他實際拿尺去丈量房屋的長寬 換算成坪告知我內部的大小只有6坪左右
告知我他有留下當初我在網路上po的內容 要我賠償他18萬元 否則要對我提出告訴 寄出存證信函 他這樣的舉動 是成立的嗎?
我覺得遇到這樣的問題 令我很頭痛 我本身並沒有做過仲介的經驗 只是家裡 的舊房子 請認識的水電木工簡單隔間出租 當初房子他看了也很喜歡 現在過了三個月 突然變臉反過來勒索我
現在遇到這種事情我真的非常非常的頭痛以及困擾 有打電話去詢問591的客服 一直重複重複的告知我:「我們沒有辦法處理任何房東房客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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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們私法上的約定還是有效 但不影響報稅的問題 只是最後誰負擔這筆費用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律師們您好
我本來和房東簽約租期到7/30,不過因為熱水器在隔壁間,晚上其他人洗澡時會有聲音,因此想提早至六月底終止契約,本來有拿過我們簽的契約問律師,律師是說我們的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要提前告知即可,但是想說不要跟房東撕破臉,還是看能不能找到有人能在七月開始租這間房子。房東也拜託我幫忙刊登租屋資訊給學校同學,但我有在租屋資訊的貼文下方留言跟大家說在熱水器旁邊會有聲音,之後來這邊看房子的同學也沒有問我這件事,加上房東在旁邊我也不好意思說甚麼,只能說些客套話。
請問我這樣會構成不作為詐欺嗎?
主要想到:
1.我希望能找到有人繼續租七月,以便跟房東終止契約時比較順利算是不法利益嗎?因為其實我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是想說不要跟房東鬧翻才想說幫忙貼租屋資訊在FB社團
2.不作為是要有保證人地位,我這樣算有嗎?我僅是以一個房客身分幫忙傳達租屋資訊,非仲介也無收取費用,我看過新聞有報導租凶宅的仲介和房東構成不作為詐欺,應該不會因為刊登租屋資訊在網路就有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吧?
3.熱水器在隔壁是一望即知,但是不確定簽約的同學有無預料到他會有聲音,這樣有算不作為詐欺的隱瞞重要資訊嗎?因為熱水器就大辣辣地放在隔壁,看屋時也有讓房客知道,實務上是否為重要資訊的判斷為何?
4.就算上述有構成,如果我主張我在FB貼文下方有留言補充熱水器有聲音這行為可以算是我盡到告知義務嗎?我是當天早上留言補充的,那位同學是當天晚上九點後才簽約,我不太確定他有沒有看到
謝謝各位專業律師
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
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
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
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
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
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102/8/9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102/8/29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一封存證信函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102/9/16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二封存證信函102/9/30 房客提不定期契約關係之訴訟,狀告房東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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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租屋處是三人合租,契約上並未詳載關於水電網路瓦斯費是否該共同分擔,但就一般租屋不成文規定下,應是承租者共同均分負擔費用
今年三月我發現其中一名房客在收取電費繳交時,並未負擔他應付的費用,轉而是讓我與另一位承租者共同支付,也就是電費變成是除以2而不是除以3
發現的原因是我看到帳單與他收取的款項不符,第一次,在未告知我已知道實際電費之下我向他求証,得到的說詞是他以確認過就是他認定的金額(高過實際電費),後來我將電費帳單交與他之後,他仍辯稱是他實際信用卡扣款就是他所提的金額,隔天他為了圓他的謊,更撒下破綻百出的謊,編造是台電搞烏龍,把樓下房東的電費一併算計在他的信用卡扣款電費下,因為戶名一樣,電號編碼只差一碼!
但在我親自去電力公司查証下,事實並不是他說的如此,戶名不同外,兩者電費相加也不會是他所說的金額,後來才發現電費未負擔這情形已不只一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若欲與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似較為困難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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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租契約是房東自製的
合約其中牽涉到押金的條例"
一.以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二萬七千元作為出押保證金,以方如需提前解約,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房東。(押金為2個半月)
二.以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因乙方之過失導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因故不克整理願自押金中扣除清潔費(以清潔公司估價為憑)。
糾紛如下:
簽訂合約付押金二萬七(押金為2個半月),當初想說押金可否不要押那麼多,房東是說押金是因為當初她房子被之前房客破壞,所以用來保障我們不對她房子破壞的保障。
我們提前解約,是沒有在兩個月前通知房東,但房子也都清理乾淨房東清點過,房屋也無造成任何破壞,家電也都好好的,但房東卻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我們。
試問:
以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有把押金要回的可能?
有甚麼辦法可以要回押金?(如:調解委員會之類的?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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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者都可,看您如何選擇,若打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您最好確實有把握所聲請狀所記載之債務人住所為債務人會收受送達之地址始可,否則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錢就白花了。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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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既然六月租約到期,你就跟房客表示你不續租他,要求他搬走,並可出示權狀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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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東無權要求你搬走,只要你不願意搬家,且仍在租約期間,更無任何違約,你就放心住著,你絕對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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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三月中左右,我有一個商業空間出租,在出租之前發現一些會漏水的地方,經過修繕已花了5.6萬,出租後因房客需重新裝潢,拆掉一層又一層的天花板後,發現有幾處小漏水,跟我們抱怨後,我們回覆說:找抓漏的來處理,因漏水狀況不嚴重,所以將採補丁的方式處理,但房客另找工班並回覆說:處理完成要14-5萬,保證不漏水。因房租不過3萬多,要再花這麼多實在是入不敷出,我們這兩天再次尋求其他抓漏的。但前兩天房客嗆聲說:如果照我們的方式做,改天漏水了要我們賠裝潢,請問有這回事嗎?
另,目前我們給他們兩個月的裝潢期至5月中,但因為他們這樣嗆聲,真的很不想租給這種人了?請問違約要賠他們已拆除之前裝潢的費用嗎?還是只要付兩個月的違約金?還是根本不用付違約金呢?
心裡真的很煩~~,再麻煩好心人士回覆,謝謝喔!
您好,請問:房客是外國人,卻在租賃處自殺,房東後續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房東的權益?謝謝。
房客是外國人,來台租賃房屋已多年,皆無積欠房租記錄。年前因為要自己經商,需要資金周轉,與房東協商房租延遲半年再付,房東也因體諒房客答應延遲收租金,本月初房客已告知下周要支付積欠房租,不料今日卻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房客在租賃處自殺.........
發現者為房客請的外傭,每日會來打掃,今日一早要來打掃時發現的。(筆錄期間得知房客也積欠此外傭約3個月薪水)。
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但哥哥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房東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您好,請問:房客是外國人,卻在租賃處自殺,房東後續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房東的權益?謝謝。
房客是外國人,來台租賃房屋已多年,皆無積欠房租記錄。年前因為要自己經商,需要資金周轉,與房東協商房租延遲半年再付,房東也因體諒房客答應延遲收租金,本月初房客已告知下周要支付積欠房租,不料今日卻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房客在租賃處自殺.........
發現者為房客請的外傭,每日會來打掃,今日一早要來打掃時發現的。(筆錄期間得知房客也積欠此外傭約3個月薪水)。
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雖有感受到他哥哥的誠意,但哥哥畢竟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我們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您好,
本月初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屋齡約22年的房子,已經簽約、付過兩次金額到履保帳戶,因為目前房子有前屋主的房客,所以我們日前先去與房客通知換房東跟換租約的事,現場房客跟我們說,房子有漏水過(已修繕)跟地震造成的裂痕(兩處),當初在仲介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過」跟「房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以及「是否曾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屋主都勾選否,屋主等於是欺騙我們,造成我們高估房子的價值的金額購買,我本來想解除合約,但是問過仲介說不可能,因為房子在安全上是無虞的,龜裂情形不至於影響人身安全,
可是我覺得這根本是欺騙來促成買賣,若是無法解除合約,是否應該降低價金??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與仲介,卻得不到回應,而今天收到代書發來要求我們3日內要匯入第三期款跟仲介費,
這樣我不匯的話,是不是算違約??
我現在應該做甚麼樣的申請或動作可以暫停這個買賣進行??
應該要等跟賣方協商完才繼續吧??
請協助回答,謝謝
今年年初的時候,突然收到出租的套房管委會寄掛號通知給我,
信中說明我有多年的管理費未繳,要我儘快繳納...
但我的管理費一直都由房客繳納,每當更換房客的時候,
也都會去詢問管理人員,房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確定沒有才會將押金退回...
當下直接致電給主委,詢問管理費的問題,
主委說...
因為99年3月之前的管理費是由聘請的會計收取,當時並沒有管委會...
99年3月之後,則由新成立的管理委員會聘請的管理公司收取...
主委說,
我是從93年~99年3月共計74個月都沒有繳納管理費,
但從99年3月之後,就有按時繳交管理費了...
試問,誰會在之前連續74個月不繳管理費,
然後突然每個月都按時繳交管理費呢?
而且這麼長的時間,管委會也不進行催討,
直到3年後才開始追討積欠的管理費...
我向他說明我的情形,我非常確認我有繳納所有的管理費,
但主委說,口說無憑,要我提出這段期間的管理費收據,
才能確認我是有繳納管理費的...
先不說管理費是由房客支付,收據在房客那邊,
經過好幾年,現在也找不到之前承租的房客了...
就算是由我繳納管理費,我也不會把收據留存3~10年之久啊...
主委說還有其他屋主也有相同的情形,
有可能是之前的會計那出了問題,
會再找時間將其他有問題的屋主召集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但前幾天卻收到了管委會寄來的存證信函,
要求我在七天內將74個月的管理費全數繳納,
否則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我該認命的再繳一次74個月的管理費,
還是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呢?
這麼大的一筆費用,真的不想再重複繳納了...><"
感謝各位解惑了...
租房給一房客,租約未到期,房租追討十分易之前提出如負擔太大可遷移至別處,承租方叫我賠償他一個月房租??(我們簽的是一般契約)
現在的情況是我房租追討十分不易,之前詢問又說依法如果有收押金,未收租金要等4個月才能強制驅離....我想問
下一次寫租約的時候,可否自行加注條款,類似的意思就是
1.如果房東向房客追討房租兩次以上房東有權終止契約,無需賠償任何費用(那這兩次都要寄存証信函以留証明嗎? )
2. 如積欠房租兩個月,房東有權中止契約,無需賠償。
這樣跟法條有戶相抵觸的地方嗎?如果有的話,可以加注什麼說明以我寫的為主
3.另外 我每個月這樣要房租 我真的累死了 一直被耍 要個房租要去好幾趟 我可以索取精神賠償嗎? 如果可以,要有什麼證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