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當初跟我前男友在一起的時候,她就口頭向我借了幾次錢,而後我們有租房子在外面,是她承租的,我只是第三保證人,房租也是她要繳的,(因為我本身就在地人,是她希望我搬過去跟她住的!)之後我們算和平分手,但租約未到期,她把房子丟給我說她急事,回中部後會寄錢給我繳,我也已沒住了,但因考慮到我是第三保證人關係幫她繳了2個多月房租,她始終沒匯錢給我,於是我向房東提前違約,但押金依規定被扣走,當初押金也是我押的錢。因無證據且她都向我口頭借錢,還借了不少次,現在更因錢的關係鬧得雙方不愉快,對方也不願把錢還我,只有最一開始她APP說會還我錢的幾句對話,但裡頭未提還多少及欠了多少?這樣能討回我的錢嗎? 另,存證信函可自行寄送?有效力嗎?需要附上什麼嗎?




律師您好!
日前接到一通推銷未上市股票的電話,在幾次通話後,同意申購且依對方要求簽署申購與轉讓同意書(1式兩份)和身分證及護照相關影本郵寄給對方,後來打電話告知說股票以申購完成且已過戶到我的名下要我去確認,並把保管股票領取單mail給我看,要我安排時間與他去領取股票且交款,而我也打電話確認過股數。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我告知我無法購買,請她把股票轉讓出去,她告知我說股票過戶到我名下且以代墊付款,不能反悔而且有違約交割的問題,我說我當時有簽署轉讓同意書且當時並未告知我說他們會事先代墊付款,且我事先告知說我並未接觸過未上市股票的買賣,很多事情都不知道。但對方說申購完全是經過我同意且提供資料才能完成申購(他說她有電話錄音),不能事後反悔,一直要求我去領回股票,說股款以等待交割,在幾次的信件交談後,信件提到
對方答應說協助幫我把股票轉出,但是交易手續費(轉入和轉出)的費用需要我負擔,說他們會處理後續的程序,我再問他們是否付交易手續費之後 就可以幫我把股票轉讓出去,且我事後就沒有其他的事情要處理了。對方就沒有再回信給我了。
那麼請問我現在不想購買可以嗎?會有甚麼問題嗎?
還有他說收續費須由我付擔,是這樣嗎?有違約交割問題嗎?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當時他是以mail的方式,寄給我股份轉讓格式與轉讓過戶申請書,要我自行列印下來,當時他只要求我在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地方簽名(一式兩份),我問他其他都不用填嗎?他說不用,只要簽名就好,所以我也不知道股票是從那裏過戶來的,出讓人是誰。也未簽署違約的相關文件。
由於保管條還在對方手裡,我也未付款項且未領回股票,那我可以要求他把股權轉讓出去嗎?(當時我也簽了轉讓書),至於他說手續費轉入轉出費用$5000元需要我負擔,如果我付錢了,我還要負甚麼責任嗎?
萬一事後再來跟我催討其他費用(比如說股票已較低的價錢轉讓,需要我付差額之類的)我還是要負責?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謝謝


事情經過
我= (17歲)
朋友=乙 (16歲)
4月初"乙"跟我借車
把我車撞調,到現在都還沒賠
人常常搞失蹤
所以我想拿本票給他簽和背書
但是未滿20未達法定代理年齡
但是債務人寫"乙"
保人給他爸簽 這樣我可以找他爸拿錢嗎?
法律成效嗎?
-------------------------------------------------------------------------------------------
(借據這樣寫有錯嗎?)
債務契約書
債務人 : (以下稱做甲方)
貸予人 : (以下稱做乙方)
保 人 : (以下稱做丙方)
※約定內容※
甲方因為某些原因之需要,急需資金,今和乙方達成協議,乙方願意貸予甲方
新台幣 元整,
清償日期為 民國 年 月 日,清償期屆至後
甲方必須將利息每月 %,以及借款金額全數反還,若有遲延所造成乙方損害,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害利息,逾期每月利息 %
※注意事項※
一、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貸予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二、本借款之甲方若未滿法定代理年齡,若借款金額未全數反還須由丙方清償債務。
三、甲方 或 丙方 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四、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 乙方 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避免口說無憑,特立此約以玆憑證。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貸 予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保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我已叫"乙"簽本票以及借據然後叫"乙"拿回去給他爸再本票後面簽名蓋手印,但是我怕事"乙"自己簽的沒叫他爸簽,他這樣是否有違造文書?我前還拿的到嗎?)




我想請問 我目前在一間幼兒園上班
當初上班時有跟園所簽約 簽的是''助理教師任用規章暨簽約書''
問題來了
1 當助理老師沒過多久 大概過了2個禮拜 就告知我8月份要升我為帶班導師
請問合約要重新簽屬嗎?!
當初園所告知我是8月份要接班 實際上是8月的最後一個禮拜才正式接班(之前的?導師也還在班上 所以8月份剛開始班上有兩位導師我+?導師) 等到8月份薪水下來才發現 8月份的薪水跟7月份還在當助理老師時的一樣 並無加薪 但當時我已經開始參與導師會議沒有在做助理老師的工作了
2 合約上有註明試用期3個月 是從契約生效日算起?! 還是受聘日算起? 還有聘用人名稱是老闆





你好:
我先生是外籍老師,目前在私立國小學校(簡稱A校)任職
新學期的契約日期為2012/8/30-2013/6/30,此合約於前一學期2012/6/1簽定
兼職工作的月薪為$30600,尤於2012/6/1校方通知我先生,若不立即簽定新學期的工作合約,及立即解約,擔心立即會失去工作,因此我先生就直接與校方簽合約了!
後來新合約我看到時,很驚訝的發現新合約裡新增了一項違約金條款:若教師欲提前中止合約,則需付校方違約金相當於三個月月薪的金額:$91,800.
問題來了,
1.我先生於2012/8/29當日獲得另一間學校正職的工作,由於薪水和地點都比這份兼職工作優,因此我先生也同意接受這份新工作,並於2012/8/30當日ㄧ早到A校與校長告知離職訊息!
但A校堅持我先生必須支付3個月薪水金額的違約金 ,我想請問這部份內容及金額是否合理?
(我知道基於民法,A校有權向我先生要求賠償,但三個月薪水的金額是否有失公平?因學校並無提供教育訓練及付出任何培訓的成本!)
2.另外,A校在聘僱期間以外的時間要求我先生無償替學校編列上課教材,請問這部份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規定:老師離職時須取得僱主同意,請問此條文是否有違反勞工任意終止工作權?
以上問題,是否先申請勞工申訴與校方進行調解比較妥當?因為我先生已經試圖以和氣的方式跟校方談,但校方堅持要拿三個月的違約金,這點令我們很無法接受!因此請教 貴律師的意見!感謝!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初衷:
因為不想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的產生,所以才透過網路認識了宣稱和所有銀行都有合作的快x捷公司.
經過:
在2012年4/6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毓芸經理)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填完後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要我先回傳做審核,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然而這是他們作業上的一個流程.等審核通過後再來談我提出費用上有異議的部份,如果沒達成共識,不申辦了也沒關係,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是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但過2-3天,審核過件了,接到快x捷公司打來,並非當事人何經理,(而是宣稱自己是何經理的助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我當下傻眼,我都還沒收到過件通知~也還沒對保,銀行也沒撥任何一筆款項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我當下覺得事有稀竅,沒經我同意怎可以任意轉案給她人,對於他們公司處理事情太吵草率,態度不佳,言辭不善,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謹慎從事,我請求要求對方請何經理與我連繫,但對方不願意,直接告訴我案子已由她處理,不管我最後選擇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得馬上支付服務費用10%,不然就會提告我.然而我也有向那位助理說明我與他們何經理所談的經過與議意的地方,但她一概否認這件事,就是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並加付違約金50000元,共70000萬,事後掛上電話我馬上打打電話去渣打銀行客服去做撤件的動作,在所有事情釐清真像前,並非我個人因素不去對保,所以我有權利先暫緩對保動作以及支付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賠償之金額.果真沒多久在2012年7/4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第一份公文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7萬,我當下也回寄一份民事議狀書向法院申訴了,但又在2012年8/9又收到法院第二次寄來公文要我在2012年8/27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開庭要準備什麼~我都不知道~怎辦???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謝謝 律師 給我的回應,但是我看不懂您的第二點...附上證據資料???
地方法院也是要我在8/27提出證據資料,我哪來的東西ㄚ??
我真的不懂ㄚ~我只有當出對方傳來叫我填寫的契約和我個人資料ㄚ
他們都口頭答應,現在死不承認~我怎拿出證據ㄚ~拜訪教教我好嗎?
我沒兄弟姐妹可以問,也不想讓父母擔心,公司同事都沒遇過這方面的事, 我好煩腦...
在來您說的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這個我也不太懂ㄝ,
我契約看很清楚ㄚ~就他們要告我的ㄚ~
對方確認...我不知確認什麼,
我真的很沒大腦吧~
我只知道何毓芸經理是一開始幫我承辦的人員,
再來就無故換為我什麼都不清楚,自稱她是何經理的助理ㄚ,
他一概否認我和當初何經理講好的ㄚ...
律師~您可以白話文一點嗎???我不知道我去要帶什麼和準備什麼資料,
求求妳~感激不盡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我大約在上星期在中古車行看車,有看到一台喜歡的車
車行就拿了一張合約書,並先須繳訂金才能幫我保留車
我拿了四千當作是訂金及他們拿走我的雙證件說要幫我辦貸款
隔天就因為我學貸未繳款問題導致信用不良無法貸款
可以車商不願將雙證件交還因為我未付達一成訂金,所以必須押證件
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
現在不是我要毀約,是因為我無法貸款也找不到條件比我好的保人
合約裡面說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諾乙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支款項,加倍賠償。
若甲違約不買,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甲乙雙方均不得異議。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應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在備註欄有寫說
貸款條件:甲方需於合約簽訂後全力培合併提供汽車貸款所需之必要文件,經查核撥款後使得交車,否則是同違約,訂金沒收
(但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也配合了,只是我找不到條件比較好的人做保人)
那訂金是否拿不回來?
還有我的雙證件可不可以拿回來

(1) 您支付定金給對方後,基本上車輛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既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當買方違約不買時,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由於您因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支付車輛價款,所以是因為您的原因而無法履約的,若按照契約規定,是應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但您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中古車行的定型化契約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公平,因為當中古車行無法交車時,僅需加倍賠償定金;但買方無法履約時,卻不僅只沒收定金,尚需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實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顯失公平,自屬無效。此時應回歸民法的定金規定,當買方無法履約時,賣方僅得沒收定金。
(2) 既然已經解除車輛買賣契約,並無貸款之需求,對方沒有理由扣住您的雙證件,所以您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雙證件。如果您向車行為上述主張,車行還是刁難,建議您可向消保官舉發或向媒體申訴,車行才會依法處理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