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我是否需要先去法院提供擔保金,以免被假執行?但此案還在上訴,原告可以開始假執行嗎?
上訴原因可以說我不想付利息嗎?還是有其他的防禦方式?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