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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3-03-18 14:35

律師您好~

日前父親過世,經查詢其留有土地、房產等動產銀行之負債,遺產繼承者有母親、姐姐、本人及弟弟共4人

請問....

1.若至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房子會先被拍賣,償還其負債後將剩餘金額做遺產分配?還是經核算有剩餘遺產分配時,即由4名繼承者共同繼承遺產及負債?若是前者,想留下房子的情形下,該如何主張繼承?

2.若想由1人繼承後再行分配贈與,可協議遺產分配時註明即可?或是其餘繼承者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煩請幫忙,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債務,惟清償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故若房屋價值高於債務,欲留下房子避免拍賣,應先償還債務;若房屋價值低於債務,可清償相當於房屋價值之債務,避免房屋被拍賣。若遇由一人繼承,再為分配,應於事前四人擬好相關協議書,由一人繼承,其他三人辦理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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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3-03-21 13: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但仍想請問...

1.房產價值超過債物,但依目前狀況無能力清償,為避免法拍,是否可不辦理限定繼承?待繼承債務後再自行與銀行協議償還方式?

2.若一人繼承時,其餘人一定要辦理拋棄繼承嗎?有無其餘處理方式?

3.協議書如何寫?可否寫"若違反共同約定事項,其餘人等可收回其應繼分之繼承權,並要求賠償..."之類的內容?或者您有更好的建議?

感謝費心!!

 

小肥 103-03-17 23:57

請問我有一個阿伯她小時侯發燒燒壞腦袋以至於他現在的生活無法自理住在安養院每月靠政府補助在過活! 這樣他也必須辦拋棄繼承嗎?(因為有點不清楚他這種情況是否也必須要辦理拋棄繼承)(其他人均已拋棄)

若是要的話  那要怎麼做呢?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3-18 11:21

繼承是每個人的權利,不因有無行為能力而有不同。若您阿伯處於意識不清而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情形,因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辦理拋棄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聲請為阿伯選任相關監護人,代為之相關法律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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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7 15:25

請問:該如何放棄已繼承遺產呢?

原由:遺產到目前十多年無法進行割,因有人每年都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造成我們其它相關繼承人被法院強制銀行戶口扣款。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5:57

您好!沒有必要放棄財產,可以請法院裁判分割;或者,如果能有超過半數持分及超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決定出售該動產,售出後將價金分配給不繳稅繼承人時,還可以先扣下以前所欠稅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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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8 14:32

如上編所提出問題,有人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可以先用支付命令來請求對方支付嗎? 共12人繼承人(宜蘭8人;台北4人)。如果可以用支付命令的話,可以向宜蘭8人其中2人追討我們代付稅金嗎?有一筆房屋稅在101年繳納,有一筆近期繳納,請問這二筆代付稅金可以追討嗎? 原則上這起遺產糾紛不會那麼快結束。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polly 103-03-17 13:06

請問現行法規中限定繼承還須辦理嗎?須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以利辦理限定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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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醬 103-03-17 12:05

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大好:

本人母親於去年10月初過世,過世後一週內有上網自行收蒐資料,跑流程辦理限定繼承(因為家族人太多辦拋棄怕有人沒有辦到),辦理時只知道母親有卡債,但是不知道金額為多少,能確定的是母親沒有遺產,辦理限定繼承時有到國稅局印財產清單,上面也沒有任何遺產(財產),目前狀態為登報完成,法院公告4月中即滿6個月,滿6個月後接下來需要做些什麼呢? 最近都有銀行打來,說要提供他們死亡證明,還有辦理限定繼承的證明,是否可以給予他們? 後續還有銀行討債該如何告知無遺產問題? 另外無任何遺產是否還需要還債? 謝謝各位律師指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僅許由您繼承所得遺產清償債務,超過之部分,無須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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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堯 103-03-17 10:50

各位律師

(剛剛發了一篇但好像沒成功?重新發一次)

先大致上交代一下事情的經過.....

上禮拜外公過世,留有土地房屋各一,外婆尚在,然後還有舅舅以及媽媽,目前尚未得知外公在外是否仍有債務

目前擬採當然繼承(民§1148),繼承多少就還多少債務,上網查的資訊是無須向法院為之。但我查民§1156I的限定繼承是需要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疑問的是:

1.目前有無限定繼承?若有,採取限定繼承或當然繼承哪種比較有利?若無,採取當然繼承還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另外遺產清冊要去哪申請?

2.繼承房屋土地需要辦理過戶嗎?如需要的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感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1:10

您好!若沒有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就是限定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程序並非強制,但可保護自己,否則將來跑出其他債權人追債,繼承人仍應負責,遺產內容可調閱國稅局資料;另,動產若未辦理過戶,會有罰鍰甚至最終可能充公,詳細過戶文件可詢問地政事務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以利辦理限定繼承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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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103-03-16 22:45
民法第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1870號判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想問的是,本人16歲起父母雙亡,由阿姨帶大,而我有一同母異父的哥哥,但他是由外婆帶大,我們從未同財共居過,也未扶養過我,假設我沒結婚,也沒有認養小孩,某日因意外身故,可否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排除哥哥的特留分? 我希望父母留下來的錢,跟我辛苦賺的錢,在我意外死亡時能全數捐給慈善團體,因為每次與哥哥見面時都談錢,所以不希望由他繼承並揮霍我的資產,有想過銀行信託方式,但似乎很麻煩,要如何做呢? 另外由律師擔任遺囑行人要多少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7 02:4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目前你哥哥是第一順位繼承

要排除他未來對你財產繼承權最快的方式就是

結婚生小孩

再不然就是領養小孩

這樣你哥哥就會變成第二順位繼承

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

否則你哥哥無法繼承你的財產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訂立相關遺囑並至法院公證公證之,排除您哥哥之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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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16 16:27

我媽往生已一個月.三位繼承人中有一位是有銀行欠款.信用瑕疵

但她一會要繼承一會要錢.他自己明知繼承的部份將成法拍

且故意不告訴我們她的負債是多少.

如果沒有協調好.萬一超過三個月不能辦拋棄繼承.怎麼半才好

謝謝     阿麗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21

您好!負債多少是她的隱私,她沒有義務要告訴其他繼承人;至於是否拋棄繼承終究要她本人決定,其他繼承人若要她拋棄繼承,可能要試著與她協商補償方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是否願意拋棄繼承,為其權利,可與其討論商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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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 103-03-16 09:02

我母親在世時,有一天外公(其實是舅舅,現任調查局,我外公不識字)叫所有的女兒(除了已過世的五阿姨外)把印章寄回家。後來聽說是把財產轉移給我舅舅。可是從頭到尾,都沒人看過什麼書面的資料,當然也沒有簽過什麼文件。

我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母親和其他阿姨是否都喪失了繼承權?我早逝的五阿姨是否還有繼承權?我舅舅是否涉嫌偽造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0:47

您好!您的事實前提並不明確,當時外公過世沒?移轉什麼財產?舅舅拿其他人印章做了什麼事?如果移轉時外公還在,移轉財產是外公生前贈與,不需用到兒女印章,不會因此而偽造文書,除非外公也不知道,則有可能是舅舅偽造外公用印辦理過戶;另外,必須在外公過世後,向法院聲明拋棄,才會喪失繼承權,此部分您也沒有說明清楚;又,五阿姨若先於外公過世,則由其子女代位繼承,若其子女未辦理拋棄,則仍有繼承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外公若仍在世,則尚未發生繼承,拋棄繼承亦須於繼承開始後方得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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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翁 103-03-15 09:35

因不知父親生前當保人,在土地過戶給母親時,代書才說土地查封,無法過戶,現已確定債務大於土地價值,且已經超過三個月,故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依現行法律,我們只能限定繼承,依法繼承等於財產價值的債務,父親生前無銀行帳戶,再死後領到一筆農保15萬,這筆農保不知算不算遺產,在此想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們土地查封,不就等於得到價值0元財產,是否等於沒有債務

2.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付等同於土地價值的現金給銀行就可以嗎?

 3.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必須等被拍賣時才能在買回來嗎?假設是這樣那我們也如同1問題,沒有拿到財產,是自己買回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為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若債務大於遺產,無須以自身之財產清償債務查封土地部分,可向銀行協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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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5 16:58

您好!被繼承死亡土地就歸全體繼承人所有,因此雖然土地查封,也不代表您沒繼承得到財產;您的責任是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實際要拍賣土地清償贖回土地,可跟債權銀行協商,但應注意的是除了銀行之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否則日後若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繼承人仍應負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8:56

 1. 繼承開始時(父親死亡時), 繼承人就取得遺產, 和是否有去登記無關. 所以該筆土地的所有人已經是你們

2. 但因繼承關係, 你們要繼承父親債務, 所以要取回該地, 有三種作法:

    向銀行完全清償父親作保所負的債務(不是給銀行土地價值之金錢), 取得清償證明並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

    在拍定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現款(也是作保債務的數額), 聲請撤銷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

    在拍賣中出價應買, 應該可用較低數額標到,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就相當於買到一塊新的地(這塊地就不是遺產了, 上面兩種情形還是遺產)(http://www.lawmed66.url.tw) 

Joan 103-03-14 13:35

1. 請問 父母離異,父過世 ,子86年次,監護權歸母,其母可動用子女繼承動產嗎?

2. 辦理遺產過戶 動產須要監護權人嗎?

3. 我是小孩的姑姑,請問該如何將小孩的監護權歸其袓母(父母離異)後 ,袓母扶養長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其母親要處分該子女所獲取之遺產,則需為子女之利益始得處分,有監護權的部分,則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若母親處分小孩之財產明顯對小孩不利益,即不得處分之。就監護權部分,若母親有不適任之事由,可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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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翁 103-03-13 11:37
因不知父親在外當保人而導致土地查封,在五個月前父親過世,名下有一塊小土地,但因本人在大陸工作,父親後事處理完畢之後,立即回大陸工作,土地未即時辦理過戶,近期回台辦理過戶給母親,到了代書那邊才知父親當保人土地查封了,無法過戶,但父親財產土地值100萬,父親當保人被倒了500萬,不符合繼承比例,可是當初我們三個小孩都不到父親欠債,所以沒有去拋棄繼承,但現在已逾期超過三個月了,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不繼承債務,又或者最後必須繼承債務,那債務比例是如何分配,以及現在必須如何處理這些事情,才不會導致我們名下的動產查封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13:17

您好!既然未及拋棄繼承,最好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走清算程序,在程序完成前,不得任意清償繼承債務,以免有害其他債權人;債權人陳報確定後,只要將遺產清冊上的財產,按比例清償債權人即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目前您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數額內,返還債務,超過部分,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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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13 08:24

母親過世.付出極少大姐要繼承又要錢.對任何長期付出的人不公平.

母親近幾年洗腎由我看護.若要向大姐請求分擔母親扶養費.

請問要以什麼基準計算方式.母親領有極重度殘障手冊.

可以外勞看護費來算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3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遺產的部份,除非您的家姐有失去繼承權的原因,如竄改遺囑、未盡扶養義務遭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外,您的家姐都還是可以繼承.

2、有關於您家姐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請求您的家姊清償本來應該由他負責而由您代墊的扶養費用,但是必須提出相關的單據始能主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姐姐與您均為法定繼承人,除非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您姐姐仍享有繼承權。惟關於母親撫養費之部分,您得向您姐姐起訴加以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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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麵 103-03-12 21:37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有關繼承問題。

我爸爸目前已經過世,但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姐姐,當初我爸爸跟前妻離婚,姐姐扶養權歸媽媽,但完全沒聯絡,那現在遺產問題是姐姐說如果要她簽放棄就要給她一筆錢,如果要繼承就不繼承負債,我知道如果要繼承,就一定要全部都繼承,請問她如果真的不簽字,走上法律一定要對分嗎?就算有血緣關係,但幾十年沒照顧爸爸,仍然跟我們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3 09:2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繼承權喪失的部份,除非您的家姐有以不法方式影響您的父親書立遺囑,或是因為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經您的父親表示不讓他繼承,否則您的家姐就是可以繼承遺產,且也是可以平分。 2、 目前繼承制度,原則上就是債權債務繼承,但是不會因此背負債務。 3、 至於遺產分割,倘若無法協議,則必須透過法院,法院就遺產之認定是必須有證據的,經認定是遺產之後,原則上就是平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即姐姐均為法定繼承人,除非您姐姐具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喪失繼承權,否則姊姊與您應繼份均為二分之一。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再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故不論是遺產債務均需繼承,僅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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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泧 103-03-12 19:28

想請問拋棄繼承是親人死亡後才可以辦理嗎??

因親人負債,家人想買房子在我的名下,是否會被抵押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20:08

您好!被繼承死亡後才能拋棄繼承;如果是負債的人為了脫產房子掛您名下,若被債權人發現,是可能被拿回去還債。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紫泧您好: 1. 拋棄繼承必須死亡後方得辦理。 2. 辦理拋棄繼承後,就沒有名下動產被拍賣的問題。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拋棄繼承須於繼承開始後,及被繼承死亡後,方可辦理之,若您拋棄繼承,針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您即無須繼承之。惟尚須注意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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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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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dada 103-03-11 15:01

我是親生父親在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未婚生子的關係,在登記戶口時便違造由親生父親的哥哥(大伯)為生父。但實際上我從小到大還是由親生父親與奶奶扶養長大,我也一直知道我的親生父親是誰,只是戶口上名字是大伯。                                                                   

後來親生父親在美國結婚並生有兩個兒子(兒子只有美國籍),並在2008年離婚。(擁有美國籍和台灣籍)並在2013年11月在美國病逝。                                                                               在2013年6月父親在大陸有公証一份遺囑 僅記載大陸房產由兩名婚生子女繼承。父親生病其間我也在美國陪同,他開刀前一天(2013.10月)給了我一封自書遺囑內容交待由我處理大陸資產(房產、借貸保險銀行帳戶等)分配給兩個弟弟手上。台灣部分由我繼承,並大陸的現金一部分給我。並給我所有自書遺屬上的資料。(房產証、保單、借據、護照、等所有相關資料)                  

問題在與前妻(兩個弟弟的媽媽)她並不願意照自書遺囑上所說給我屬於我的部分。甚至她根本不認同那封自書遺囑,她自己請了律師在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也不願意給我父親的死亡証明(我自己又無從取得)並且前妻希望奶奶也放棄遺產,並說如果奶奶堅持要繼承的話必須親自去大陸辦理。(奶奶高齡90中風洗腎身體不便)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請問奶奶的權利要如何保?

如果奶奶也有繼承權的話是多少呢?

如果我要証明親子關係有何辦法呢?

我要如何取得我父親的死亡証明呢?

如果真的要訟訴的話 我是要在大陸打還是要在台灣打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之法定繼承人為您及兩位弟弟,關於台灣財產部分,可於台灣進行訴訟,另就大陸財產部分,即須於大陸進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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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16:45

您好!遺產分配要先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台灣是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大陸則是以公證遺囑優先;您要在台灣先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確認後才有繼承權,否則最多只能接受遺囑指定的遺贈;奶奶在台灣沒有繼承權,在大陸則與父親的配偶及子女同屬第一順位,有繼承權,必須去大陸訴訟才有實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3-11 01:08

我母親生前未過戶房子給我.現在其中一位願拋棄. 但另一位一會要錢一會要繼承.且有銀行欠款與信用瑕疵.若一繼承恐會法拍屋.再加上還寫簡訊不斷說我害父母親.罵我神經病.我很頭痛.又因這四年來照顧我洗腎母親.幾乎沒工作.兩個姐姐只有一個給幾千元.一直靠自己微薄的積蓄過活.日子很苦.但為我母親我忍下來.

請問我可請求那位要繼承的來支付這四年來的看護我母親的費用嗎.

謝謝         阿麗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1 01:47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蒐證對方傳簡訊罵你的部分

如果有涉及恐嚇的言詞

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扶養費分擔的部分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分擔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

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姊姊起訴請求分擔父母之扶養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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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11 16:4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真的感恩.謝律師...再一次
阿麗 103-03-11 16:4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懇請與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仍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詢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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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12 18: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仍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詢問之。

以上,呈請  ... (恕刪)

請問房律師

若向姐姐請求分擔母親扶養費用.

請問要以什麼標準來計算每月看護費. 因我媽是洗腎病患.有極重度殘障手冊.

還有因她身體狀況不佳.常常急診.住院.

可以外勞看護費來算嗎.

感恩.....阿麗

葉子 103-03-10 23:56

爺爺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在高雄

爺爺共有2子1女,分別是大伯父、二伯父(已過世,繼承權移交給兒子)、姑姑

大伯父因個人因素需放棄繼承,同時還提出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將房子交由二伯父的兒子繼承即可。二伯母提出房子價值180萬,會私下分別給大伯父跟姑姑一人60萬。

1. 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合理嗎? 

2. 房子價值180萬是二伯母說了算嗎? 姑姑並不同意這樣的價格,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估算出合理的房價?

3. 若先辦理共同繼承,因姑姑住台北,二伯母就住在爺爺對面,她可以私自使用該房屋嗎? 

 

個人感覺:

1.大伯父跟二伯母串通好要姑姑放棄繼承,說會給錢,但最後根本就不會給。

2. 又或者就以60萬打發姑姑,私下再以高價將該房屋售出然後大伯父跟二伯母再分錢。

姑姑是否有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1 00:21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

如果姑姑繼承遺產

則可以與其他繼承人約定房產之使用方法

或是協議分割方法

另外若姑姑願意拋棄繼承

但擔心拿不到補償金的話

建議可以訂立協議書並加以公證

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無法協議,則應訴請裁判分割,若雙方協議,則應將協議內容訂明,才能有所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此,可先不拋棄繼承,待繼承後,再協議分割之,若協議不成,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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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不要拋棄繼承即可,等到條件談妥白紙黑字寫好,才辦理協議分割即可。但是房屋價值你可以上網去查實價登錄或到房仲打聽行情,如果沒有對簿公堂,建議是協商一個價格,因為如果是法院判決動產價值都是以鑑定方式為之。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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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103-03-10 23:44

請問..房子是我母親去世留下的..由我和弟弟繼承,各持分1/2權利..我收到弟弟寄給我的存証信函,說要執行他的權利(他提的方案是前屋及前地歸他)..但我還是住在家裡(目前只有家裡三人..我..大陸配偶..未成年女兒(5個月)三人居住而己,而且他等我把家裡重新整理好了(當初我有口頭問他要不要整理,他說不要.而且我己更換所有的鎖,他卻要我打一副鑰匙給他),請問..我該如何確保我的權利呢??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1 00:17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先與弟弟協議分割財產事宜

如果你不同意他的分割條件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但你主張的分割方法法官不一定會採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同意他所提出之方案,否則如何分割並非對方說了算,若最後仍無法協議解決,則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您不一定要同意您弟弟之分割方案,若您無法與您弟弟協調,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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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協議不成,僅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應提出自己想要的分割方案,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您好,你們均有持份,依法除非有分管契約,否則所有共有人都無權使用動產,他也無權使用,你也無權使用,建議你們協議分割方案,把產權歸一,看對方要錢還是要房子,不然就要訴訟分割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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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山不嚕 103-03-10 09:30

因兄長過世.辦理撫卹金時.要求母親資料.要求我先找到生母.才可以辦理撫卹金.生母可以繼承1/2撫恤金.但母親已跟父親離婚20多年.20多年沒聯絡.我該如何處理?

回覆 阿山不嚕 的發言內容:

因兄長過世.辦理撫卹金時.要求母親資料.要求我先找到生母.才可以辦理撫卹金.生母可以繼承1/2 ... (恕刪)

 您好:您可嘗試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您生母的戶籍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查閱您母親之相關資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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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3-08 18:51

父早已過世, 母親今年過世.

名下遺產不多, 唯獨有一筆老家的共同持有土地(除了母親的名字, 其它持有人在財產清冊上看不到)

問題一:

我們有子女三人, 其中一人有四個子女. 遺贈是否只有僅子女三人, 四個孫子有繼承權嗎? (子女三人皆沒放棄) 因為我看遺產清冊上面子女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 所以有此疑惑.

 

問題二:

土地是否可以直接給其中一人繼承? 或是贈興其它土地持有人? (老家過了好幾代, 在鄉下地方, 上面住的親戚早都不認識, 也不可能趕他們走, 所以沒有子女想去繼承那塊土地)

 

謝謝解惑!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2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被繼承人之子女死亡之後,孫子是可以代位繼承死亡子女之所得繼承遺產,所以您的狀況就是3名子女繼承1/4之遺產,該四名孫子共同繼承1/4之遺產.

2、動產繼承之後,必須分割之後才能夠處分,也就是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後,不論是要出售或是贈與都可以.

LING 103-03-08 16:30

請問:我借母親名義簽訂房地買賣預契約書,因母親年事已高,恐將來有繼承及特留份遺產問題?是否雙方簽訂買房借名登記協議書加見證人(即兄弟)即可?本人有三姊一兄一弟,其中一姊已過世留三名外甥(二男一女),或是有更好的建議.謝謝.

小恩 103-03-07 20:05

律師您好:我今天到地政辦理繼承手續,要繳費的時候,櫃台人員說你已經超過半年,除了需繳納規費以外,還需罰款五千多元,但我根本沒有接到任何告知,為何要處以罰款?請問有申訴的管道嗎?

HiBioman 103-03-07 20:25
土地法73條,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繼承開始之日,指的是被繼承死亡之日。動產繼承登地需要自己主動辦理,地政單位不會主動通知你。

法律相關科系畢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教

 本件承如HiBioman所言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15

 這種申訴結果通常不會改變原判定

小恩 103-03-08 10:18

 感謝各位律師讓我明白政府的黑心,我們這些小小市民總是忍氣吞聲受政府欺壓,連一個小小的通知罰款告知都作不到,我想畢竟法律還是保護著那些國家政府官員及有錢人,我們這些人民辛苦繳納稅金,得到的卻是愈來愈不好的生活水平,家中長輩過世已經很難過了,還要接受這樣不公平的對待,抱歉…我只是作一些心情抒發…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0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不服政府機關相關處分,可提起訴願救濟之,但改變機會有限。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五隻魚 103-03-07 17:53

前一陣子聽說過世的外公有留一筆土地以及動產給親人

但媽媽在外公過世後沒多久也過世~於是媽媽那一份變成要分給其他小孩以及現任老公,大約有七人。

我舅舅是說要我們放棄繼承,舅舅還說媽媽其他小孩以及媽媽現任老公都已經簽放棄了。然後要我把印鑑證明以及個人戶籍謄本寄上去給他,讓他去跑流程,最後會包紅包給我,但是卻不明講要包多少,也沒要我簽委託書,還說最後要我蓋章時才需要我上去,舅舅是講說不希望我跑兩趟,所以才要我寄上去。

因為跟舅舅從來沒有交集,直到媽媽過世才知道有他這個人!所以我根本也沒看過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如果我要請舅舅簽本票,我該怎麼知道那張本票是真的還假的?

我不太想問其他親戚有關於舅舅的事情,因為連自己的爸爸都隱瞞我舅舅會包紅包的事情,所以我想問下去的話,可信度也不會有多高。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喔......

還有我想請問一下

我自己有辦法查到外公跟媽媽的遺產清冊嗎?

如果可以要怎麼查?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8:45

您好

建議您謹慎處理媽媽的遺產

您是合法繼承

在還沒確認全部遺產是積極財產多還是負債大於遺產的情況下

不要貿然拋棄繼承

可以先至國稅局查查媽媽的稅單及銀行帳戶

大概了解一下

但有沒有負債就需要辦理公示催告才知道

以上提供您參考

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16

 如果沒有很信賴對方,不太建議這樣就把印鑑證明等文件交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合法繼承人,可請求對方交付遺產,若其拒絕交付遺產,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而不要將您相關印鑑證明交付對方,避免影響您相關權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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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 103-03-06 21:53

父親於99年12月1日死亡,但身前有欠銀行債務,哥哥並未辦理任何?棄或繼承手續,今日(103/02/24發文)收到銀行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聲請狀,要求哥哥清償債務,父親並未留任何遺產,我們要如何處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22:10

您好

建議哥哥先對支付命令異議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48

您好!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將來進入訴訟時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該支付命令異議,待進入訴訟程序,可再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所得遺產額度內對債務負責,超過部分,不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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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3

 先在20天內提異議,轉成訴訟後再主張父親沒有遺產

lgon1116 103-03-06 20:49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債務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02

您好!本票若無受款人,執票人即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名義聲請本票裁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本票為載明受款人,則執票人及為受款人。若您為執票人,您可以您自己名義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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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3-03-06 15:49

老年給付,壽險,勞退金,若申請拋棄繼承還領得到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僅就繼承權拋棄之,若您仍為保險金之受益人,仍可領取,不受拋棄繼承影響。另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目前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您亦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就遺產所得範圍內清償債務,超過部分,不須以自己財產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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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13

勞退金是遺產範圍,你拋棄繼承就不能領

壽險部分你是受益人就還是可以領,

死亡給付部分你是直接請求權人,拋棄繼承還是可以領

小華 103-03-06 15:24

本人父親於2/10過世,因父母離異而弟弟是植物人,因為我們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說媽媽要先辦理監護宣告,但拋棄繼承要在知道父親過世的三個月內辦理。我們是否會因為監護宣告的時間而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有其它的辦法可縮短進度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就超過部分,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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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靜 103-03-06 13:41

請問!!外公生前沒說地跟房子要給誰就歸西了!!

有去問過這樣的話地就變成我媽跟舅舅都各繼承一半!!

現在地跟房子還是我外公的名子!!

但是舅舅想把全部拿去不分給我媽

所以一直不跟我媽談地跟房子的事

我媽朋友說不一定早就偷偷賣掉了...

請問舅舅可以直接不經過我媽同意就把地跟房子賣掉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14:02

沒辦法,一定要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若您舅舅不讓您母親繼承,則您母親可以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以取得其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安靜 的發言內容:

請問!!外公生前沒說地跟房子要給誰就歸西了!!

有去問過這樣的話地就變成我媽跟 ... (恕刪)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建議您及早處理,以免法律關係越趨複雜,仍請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說明為房屋修繕,非贈與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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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3-06 11:50

因為關係、稱謂複雜,以代號表示。
A君無子女無配偶,父母雙亡,無負債。有兄弟姊妹5人(B、C、D、E、F),其中E及F已過世多年。
(1)若A君死亡,那他的遺產該分幾份?3份還是5份?E及F部分可由其子女繼承
(2)A君多年前曾寫遺囑(有白紙黑字簽名蓋章,但未公證。 )指定全部遺產分給E的子女、配偶(非均分)。若C及D願意放棄繼承,B的保留分應該是多少?是1/3x1/3=1/9還是1X1/3=1/3?還是其他?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12:06

您好!若無有效遺囑,由尚生存之BCD繼承,分三份,EF死亡已無權利,其子女也不適用代位繼承;若遺囑有效,且CD已辦理拋棄繼承,B應繼分1,特留分1/3;若遺囑有效,且CD未辦理拋棄繼承而只是不要求分配,B應繼分1/3,特留分1/9。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小姐 103-03-06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無有效遺囑,由尚生存之BCD繼承,分三份,EF死亡已無權利,其子女也不適用代位繼承;若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回覆!

A君尚健在,只是想處理好後事。看起來問題不大,除了請CD不要辦理放棄繼承,只要不請求分配。另外就是''使遺囑有效''。

請問律師,除了去法院公證以外,還有其他方式使遺囑生效嗎?

自己找張紙寫一寫,是不是無法令遺囑生效?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6 12:33
回覆 陳小姐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

民法規定,遺囑方式有以下五種:
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如果親自書寫全文、有立遺囑人之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樣是一份有效遺囑
不過比較容易發生關於遺囑真偽之爭議,
比較建議的方式,是找律師、公證人來作成公證遺囑
價錢不高,也可以避免日後之爭議曠日廢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是此,關於遺囑部分,需符合法律之相關規定,方為一有效成立之合法遺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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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5 11:55

你好:

我父親有原配與我母親沒有婚姻實存,但我有入戶籍,且20多年前就不曾和我們聯絡,經戶政資料得知他在越南有得一子也入戶籍,又有往反台灣。請問如果他往生,關於財產或負債繼承問題,我該如何處理,我目前聯絡不到他,可否有相關管道聯絡父親本人,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關資料似可至戶政事務所詢問查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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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e 103-03-05 09:44

父親因為車禍死亡,

目前對方想找我們談和解理賠,

可是家中有一個哥哥已經失聯很久找不到人,

這樣還能跟對方談和解的事嗎?

因為聽說是必須我方所有繼承人都到場或有委託書才能談,

有什麼方法可以順利和解又不用我哥哥一定要出現?

心情有點混亂,不好意思..

 

有人可代表談和解就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有人能代表您哥哥,亦可進行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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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103-03-04 22:25

律師您好~

         去年我弟弟過世,通知他20多年未見的小孩離婚的弟妹來奔喪,

         因弟弟有一筆勞保死亡給付可請領(小孩為請領順位1),

         故請他們去申請後,將喪葬費用付清(我先行代墊),

         期間,他們去辦理好了勞保死亡給付請領及限定繼承後,

         將喪葬費用付清了,我遂向他追討我代墊支醫藥費用,

         他們卻說勞保不屬遺產,故不會還醫藥費部分,

         他們之所以會還喪葬費用是因為勞保死亡給付有一筆喪葬津貼,

         加上他們說弟弟未盡扶養義務,所以他們也不想負擔他的債務,

         要我提供他其他財產資料(存摺),他們在從那裏支付醫藥費,

         因我弟並未另留有遺產,所以沒辦法另行償還,

         我還可以用何種方式追討醫藥費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4 23: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對方未在弟弟生前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所以他們仍然要負擔醫藥費

您可以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支付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

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回覆 可可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 (恕刪)

您好: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繼承多少遺產就要負擔多少債務,如果您弟弟確實沒有遺產,等於繼承人也沒繼承遺產,這筆費用確實無從請求繼承人們負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返還之,但若對方已主張限定繼承,且目前您弟弟卻無遺產,您無法對其繼承人之財產請求返還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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綾如 103-03-04 20:57

不好意思!最近因為大女兒的監護權移轉問題煩心,因為我前夫入監服刑了!半年內無法履行監護人的義務,故小孩的奶奶以要小孩轉學讓她擁有監護權比較方便處理為由,要求我放棄繼承監護權,我不疑有他,為了孩子好,簽下了同意書,後來經由他人告知小孩的姑姑要領養我的孩子,我嚇一跳!當初離婚我已經不得已將監護權給了前夫,沒有辦法親自照顧小孩已經很內疚了,但至少她仍是我女兒,而且前夫也願意讓我探望小孩,要是真的讓她姑姑領養去,這孩子的媽媽不就要換人了!我現在很後悔簽下那張同意書,如果我願意和想要保有小孩監護權和照顧她,請問我應該如何做?因為過去六年我並沒有在她身邊照顧她,這樣子會影響我取得監護權嗎?還有對方經濟比我優渥,我還能取得監護權嗎?

本件依您所述,姑姑與您大女兒乃為三親等之旁系血親,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3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規定,應無法完成收養程序。

民法第1073條之1(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委託監護人,似無法出養小孩,必須生父母同意,你可以表示不同意;另外姑姑是可以收養姪女的,因為輩分相當,另血緣不會因出養終止,僅係生父母子女權利義務暫時中止,即你還是親生母親。至於監護權即親權行使則須視雙方所有條件綜合觀察之,建議您倘真遇到所述情況,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應無法收養您的小孩,目前您得起訴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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綾如 103-03-05 15:4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的協助!另外請教要是小孩的未來姑丈是否在您說的不能領養小孩的範圍內?因為聽說五月份小孩子的姑姑要結婚去了!若她姑丈以結婚前的身份領養再與姑姑結婚這樣子是否成立?或者雙方結婚後男方去領養是否可行?(不好意思!因為我不懂法律,只好就我想到的可能狀況提出來尋問,請不要見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需經過法院認可及原生母親之同意。故您可不同意對方之收養,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綾如 103-03-05 18:4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需經過法院認可及原生母親之同意。故您可不同意對方之收養,提起訴訟請求監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覆!再請問擁有監護權的人就有權利決定收養的事情嗎?因為是孩子的阿嬤要持有監護權,那她拿到監護權是否可以不透過我們生父母來做這項決定呢?再次的感謝你的協助!願神顧念你的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03:51

您好!子女收養需經生父、生母同意,並不是監護人就可單獨決定;而且您是生母,若有意願要爭監護權,您還是最優先被考慮的對象。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3-04 18:38

  本人名下有一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是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生前逐年依公告地價之最低免稅額度內為贈與。至於未發生繼承時,不得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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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4 18:28

贈與繼承動產者在2年內出售不受奢侈稅的限制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4 21:09

您好!繼承取得的動產不需課奢侈稅;但贈與取得的動產若在二年內出售,需課奢侈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贈與二年內出售仍有奢侈稅,但繼承則無。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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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嘎 103-03-03 18:28

我媽媽在2002年的暑假去世,那時候我才小三,媽媽那時早已跟爸爸離婚,手上有一間房子,後來房子法拍法拍後的錢折抵貸款,還有剩餘負債,當時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所以負債三等分給我與媽媽的前前任丈夫的兩個兒女,所以現在我的戶頭,只要有錢,就會被強制執行,之前有在網路上詢問過''民法96年修正後的條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請問我是否適用這個法案,及我該怎麼使用這個法案?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9:10

您好!您於2002年繼承開始時尚未成年,適用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款,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繼承時您仍未成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限定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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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3-03 11:24

請問

父親在生前賣了一筆土地、父親口頭上說錢通通要給我、要我照顧他一輩子、存款簿跟印章也通通交給我、而我因為上班關係無法一次把錢匯入自己名下、而是每天去ATM領錢、在用ATM存入自己銀行、很不幸的父親過世了、因辦喪禮每天都要花用很多錢、我在父親過世後、還有提領父親帳戶幾萬元、現在我收到調解庭來函、其餘兄弟姐妹要申請回復繼承權、所以我是需要把父親給我的錢通通拿出來的意思?還是只需要把過世後領的錢拿出來就好呢?

陳先生您好,

一、父親口頭上說明,賣土地的錢都要給您,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這會是開庭時一個關鍵。

二、您的案件,必需探求父親生前時的真意而定,才能判斷要不要、及應該拿多少錢還給兄弟姊妹。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陳先生 103-03-03 12:07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先生您好,

一、父親口頭上說明,賣土地的錢都要給您,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這會 ... (恕刪)

父親都已經不在了、因為父親根本不信任其餘兄弟姐妹、不然簿子印章怎會通通給我、要我照顧他一輩子、當初也沒有想太多、所以也沒錄音或白紙黑字的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3 12:29

您好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父親生前有說要把錢都給你的證據

基本上父親過世後留下來的錢你還是要與其他兄弟姊妹分

即使有證據

其他兄弟姊妹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陳先生您好,

您的狀況,必需強調父親與您的信任關係,所以才會將重要資料交給您。建議開庭前,先與律師諮詢,避免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可證明父親於生前將相關財產贈與您,則您父親既贈與您,即無相關遺產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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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仔 103-03-02 22:02

在96年的時候我哥跟銀行借款大約15萬
去年我父親過世的時候 我照父親的遺囑接下房子
父親過世前也有分財產給我姐100萬跟我哥150萬
銀行她們一直聯絡不到我哥要那筆錢
現在銀行委託的財務公司卻寄通知單來說
要我還我哥三分之一的房子所有權給我哥
因為她們一直聯絡不到我哥哥要那筆錢所以就寄這通知單來
因為我哥沒有放棄繼承
所以她們要跟我討那三分之一的權利來變賣
但問題是借錢的不是我 且我們都連絡不到我哥
父親過世的時候已經有下遺囑交代房子是歸我所有
也有在父親過世後去地政事務所辦理 也有用印鑑證名來蓋分割繼承證明房子是我合法雍有的
我們都有按照合法程序走 只是我父親的遺囑並沒有律師或法院的證明 聽別人說這樣好像在開庭的時候法律上會不承認這個遺囑
現在已經開始要進入民事訴訟申請調解調解我哥的權利 我想請問 我不是我哥借款的保證人
我該怎麼自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讓這些吸血鬼銀行來剝奪我的財產呢?
請知道的大大幫幫我

我家的成員最大是我姐 再來是我哥 再來是我

如果我要跟吸血鬼打民事訴訟 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3-02 22:29

您好!要先確認遺囑有效性,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不需律師或法院證明;如果遺囑有效且確實已指定房子歸您所有,則債權人的要求並無理由。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川仔 103-03-03 12: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我想知道要如何確定遺囑是有效的呢 我想大部分人都不太知道他這邊的定義  可以煩請沈律師 再說白話一點給小弟聽?  拜託拜託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4:25

您好!依民法遺囑第1189條遺囑有五種方式,請先確認您指的是何種遺囑;若是自書遺囑,需自書全文,親自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以上若都具備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3 16: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依您提示情形,可視您為何種遺囑形式,若符合法律規定,該遺囑有效,則該動產即為您所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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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仔 103-03-03 17: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我不知道我爸去哪個代書那邊叫她們用打字的耶 白紙黑字  這樣是不是沒效  不過我們三姐兄弟都有蓋章  另外還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 都有用我們的印鑑證明來蓋章 這樣還不夠??

 

川仔 103-03-03 17: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不知道我爸去哪個代書那邊叫她們用打字的耶 白紙黑字  這樣是不是沒效  不過我們三姐兄弟都有蓋章  另外還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 都有用我們的印鑑證明來蓋章 這樣還不夠??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9:28

您好!若本件是自書遺囑,因自書遺囑若是用打字的,實務上可能認為無效;若本件是代筆遺囑,則需有三人以上見證,且見證人不可以是繼承人,否則無效;綜上,本件遺囑若有上述缺失,即可能是無效的遺囑,宜速將該遺囑送請專業人士確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川仔 103-03-03 19: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沈律師 那我現在該怎麼辦或準備什麼資料才不會被銀行那三分之一呢?  難道 分割繼承這張都沒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設法維持該遺囑之效力,若該遺囑真的無效,似可主張為遺贈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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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仔 103-03-04 18:1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房律師 何謂遺增?? 我父親已先有給我哥和我姐一筆錢 只有我沒有拿錢 所以我父親才把房子給我   請問分割繼承這張不能代表任何相關證物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04:00

您好!遺贈是指依「遺囑」指定遺產給予他人的行為,因此若遺囑無效,就沒有遺贈可言;倘若遺囑無效,三位繼承人於父親過世時就已繼承共有房子,各有1/3權利,因辦理「分割繼承」而只讓您一人登記擁有房子全部,等於是另二人無償將其權利送給您,就哥哥的債權人而言,這是哥哥的詐害債權行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而將1/3登記返還給哥哥;因此,您這張「分割繼承」剛好可能成為詐害債權證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川仔 103-03-06 18: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律師您好 那麼如果我去調當初我爸匯款給我哥的明細是否可以證明我爸有分財產給我哥呢 或以後開庭的時候我哥和我姐可以出來作證 她們當初有領到我父親 分給她們的錢確認他門確實有收到金額 我沒分錢 所以我爸才把房子留給我 請問這樣是否恰當  還是我後面該怎麼做才好呢?  煩請沈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08 01:47

您好! 所述「確認他門確實有收到金額 我沒分錢 所以我爸才把房子留給我…」等語,但因兄姐領到錢是在父親生前,屬於生前贈與,與繼承無關;在繼承中若要貫徹父親的意思,必須遺囑有效才行,一旦遺囑無效,則必需依法律繼承,而房子遺產,依法您就只有1/3權利,因此即使能證明兄姐在父親生前分到錢並無太大意義;無論如何,前面已說過,先確認遺囑有效性是第一步。以上是純依法律進行分析,分析與實戰是兩回事,不代表完全沒機會,在訴訟中認真攻防還是可能出現契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