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只有你父親能夠告,因為你父親仍在生,繼承權根本尚未發生,所以這基本上與你無關。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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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年前即因替人作保欠債(借款人無繳款),該台北不動產雖已法拍但仍不足清償,該筆保證債務現仍存在,A銀行仍可繼續催討,此筆欠款金額未知:
甲近期過世,生前因繼承配偶取得(桃園)房屋及土地1/8所有權,該屋尚有B銀行借款150萬,甲為此筆借款人:
1.現行法律為限定繼承,試問若甲名下僅此筆1/8資產,無其它財產時,若依房屋價值(房屋課程現值)+土地價值(公告現值)換算此1/8價值為100萬時,A銀行可繼續向繼承人追討甲遺留之保證債務嗎
2.?行限定繼承一定要公示催告才可對於將來忽然生出之銀行欠款提出異議嗎,還是若無辦理公示催告,於日後有銀行催討亦可主張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3.因擔心若公示催告則原本正常繳款之B銀行借款會不會因此視同該筆借款到期須即刻清償
4.依?行評?甲負?(已知明確即有150萬)早已大於持有之1/8資產,若繼承子女準備將該桃園不動產出售,惟謄本竟有A銀行限制登記於上頭,因有限制登記無法售屋,此時可要求A銀行撤銷登記嗎(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我想請問:
1.我未婚夫因為從小到大,親身母親都沒有在身邊照顧他,可是監護權是他親生母親從他親生爸爸那裏爭取到的,可是30年來都沒有盡到媽媽的責任與義務,甚至她曾經在她再嫁的丈夫面前,不承認我未婚夫的存在,還用我未婚夫的證件去辦理手機號碼,造成我未婚夫從小就負債,請問這樣我未婚夫可以拋棄她親身母親的繼承權,以及撫養責任嗎?那債務部分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他媽媽後來嫁了很多次,不知道她有沒有向地下錢莊借錢,也從來沒有連絡過,我們很擔心結婚後會不會她媽媽負債的對象會找到我們這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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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關於信用貸款的問題,之前有信用貸款過,但是後來還到剩下一萬多元後,就沒有接到通知,後來銀行連絡到我未婚夫,原本所欠的費用已經到3w多了,且已經委外處理,但是後來協商沒有成功,這樣現在要再協商的話,還可以跟對方砍價嗎?要如何得到清償證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繼承權部分可待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至於母親之債務,亦無需代她償還;關於母親用您未婚夫之名義辦手機,可至地檢署告發偽造文書,以避免繳交相關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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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您與丈夫無子女,您丈夫之父母及兄弟姊妹方為繼承權人,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另針對您丈夫父親之遺產,若您丈夫無子女,即無法繼承您丈夫父親之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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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偌大舅之兒子無子女或配偶,舅媽即為其繼承權人,可繼承其遺產。除非您舅媽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經大舅兒子表示喪失對其之繼承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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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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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哥哥之子女拋棄繼承,您母親即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可辦理限定繼承之。惟若哥哥債務很多,亦可能將該房子拍賣受償。若您母親欲取得該房子,該房子之價款又為您母親所支付,可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不列入哥哥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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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養了兩隻狗,放養在一樓公共空間。乙方將報紙(四張)鋪設在廚房餐廳地上當作狗的便溺區,並將垃圾桶設置於瓦斯爐旁,累積堆放排泄物約3至7天才傾倒一次,致使15坪大的餐廚房空間惡臭滿盈。進出餐廚房須小心跳躍避開排泄物,洗衣服也要閃避排泄物。
而兩隻狗教養奇差,並不只在廚房的報紙上便溺。經常一到三樓到處便溺。致使甲方經常一進客廳或是一出二樓房門就踩到動物糞尿,甲方多次向乙方要求管理,乙方只表示無法控制動物行為。
甲方進一步要求以方將兩隻狗關放置已方居住的3樓,乙方回應這樣會有惡臭,且乙方有二分之一產權,甲方無權要求乙方圈禁動物。
甲方以家有新生兒為由,請乙方是否不要將動物的衣服玩具投擲洗衣機清洗,乙方表示甲方無權要求。甲方購買了洗衣機清潔劑請乙方配合在清洗動物衣物玩具之後使用,乙方表示辦不到。
甲方最終無法忍受,終於搬出自有住宅在外賃居,有家歸不得
以上
請問甲方可以向乙方求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應繼分為百分之百,其特留分為百分之五十,即若全部遺產均以遺囑給您,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您仍必須給繼承人特留分之遺產。若有為結婚登記,您即為配偶,亦為合法繼承權人,若無法登記,可於生前移轉財產,避免成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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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應繼分為百分之百,其特留分為百分之五十,即若全部遺產均以遺囑給您,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您仍必須給繼承人特留分之遺產。若有為結婚登記,您即為配偶,亦為合法繼承權人,若無法登記,可於生前移轉財產,避免成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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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留分即為應繼分之一半,如您有二名子女,您的合法繼承人亦僅有該二名子女,您若有一百萬元之遺產,該案名子女之應繼份為各二分之一,即各分五十萬元。而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即四分之一,若您將遺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名子女,侵害另一名子女之特留分二十五萬元,其可向對方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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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銀行會拍賣父親之塔位請求清償債務,故該塔位遭拍賣後,即非您父親之財產。惟您可主張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主張不得查封您父親之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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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即可繼承三七五減租之承租權利。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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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
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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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不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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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還在世的時候, 有說要給我40萬元, 但是在她要領錢給我的當天, 因身體不舒服而急診就醫, 她在醫院急診室的時候把銀行存摺印章交給我, 要我有空的時候再自己去轉帳. 我在她住院後的十天才去銀行轉40萬元到我的帳戶, 而我媽媽是在我轉帳日的兩週後才過世. 後來, 哥哥因為想要獨佔媽媽身後所有的財產, 他就以我在媽媽重病昏迷住院期間(事實上媽媽住院期間意識清楚並未昏迷)盜領侵占媽媽存款的罪名提出詐欺竊盜的告訴, 來逼我簽署財產分割同意書(內容是要我同意由爸爸一人繼承媽媽所有財產. 但實際上爸爸的存摺印章是由哥哥控管), 並且告訴我只要放棄所有可繼承的財產並返還40萬元, 他就會同意撤告和解. 我聽從爸爸的話, 暫時妥協已與哥哥前往銀行辦妥媽媽生前所有存款遺產的移轉手續, 並且已由哥哥領走全數的存款遺產. 但是哥哥仍不滿足, 一樣要我吐出媽媽生前給我的40萬, 否則照樣提告. 他給我的選擇方式是: 與他私下和解, 立刻返還40萬. 但是我根本不相信他, 所以我就去法院遞送陳報狀聲請與哥哥和解, 那時我是希望在調解委員會裡, 除了我和哥哥之外, 也要有爸爸和舅舅出席, 我要在有公信力的證人前, 由爸爸決定這40萬該不該給我? 如果爸爸要我拿出來, 我二話不說一定照辦. 反之, 如果爸爸說可以給我, 哥哥仍舊霸道不肯服從, 那就是和解談判破裂, 他要繼續告下去我也會奉陪.
後來法院轉介地方區公所調解, 我有帶爸爸一起出席調解會, 當場我提出希望讓爸爸裁決我是否必須返還40萬的事情, 但是霸道的哥哥完全不讓爸爸發言, 堅持主張他才是主導者, 看他這般霸道我當然更不願妥協.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 雖然我無法拿出媽媽同意給我40萬的證據給檢察官, 但是我擁有媽媽住院時意識清楚精神不錯的相片(拍照日期是在我領款之後的日期), 媽媽的主治醫師也說只要我向法院提出聲請, 醫院就可以依據法院公文開具我媽媽住院期間實際狀況的證明; 我想了解, 是否有這些證據就可以證明我並沒有盜領媽媽存款? 還有, 我是我媽媽還在世且意識清楚的時候領款的, 並不是盜領媽媽的遺產存款, 哥哥有資格告我詐欺侵占嗎? 我又不是侵占他的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之構成要件為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若您無所有意圖,似可抗辯不成立侵占之,但若您欲主張贈與,您亦須提出相關贈與之證據。不過即使您返還相關金錢,該金錢亦為您母親之遺產,您、您父親及您哥哥均為您母親之法定繼承人,對其遺產均享有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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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他本生親屬間之關係如何,我國民法並未予以明確規定,但從民法第1083條就收養終止之效力所為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反面解釋來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緣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相互間,對他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另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屬贈與(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方式取得,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
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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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開立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再就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舅媽非法定繼承權人,其拋棄繼承及指定繼承毫無意義。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舅舅的兒子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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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費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