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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鎬 103-03-01 09:43
民國88{年現代武訓}---王貫英先生仙逝!小時後:大約6--7歲:王貫英先生騎著拾荒用三輪車!在路口{當時忠義國小}附近!對我大叫:你要不要繼承我的衣缽!當時年幼的我只呆呆傻傻的跑走了!同行2位友人:他是神經病不要理他後離開現場!在88年921大地震前!現代武訓:王貫英仙逝前:曾有一位素不相識老者與一名年輕男子在當時本人居所:台北縣土城國立海山高工旁人行步道{海工拖兒所}附近.用小小聲:現代武訓找你!我因當時正值多事之秋!又怕詐騙集團!所以未能理會!導致本人未能繼承:現代武訓--王貫英先生的遺產!現在王先生遺產被台北市政府收為公有!我可以遵照當時王貫英老先生意思!繼承他的衣缽!?

當年921地震後:本人外公相繼仙逝!有遺產要給我!但遭舅舅們佔據:不肯給我!後本人的住在中和南勢角高職同班張同學!也是叔公兒子!以幫二叔{本人}要遺產為由!把遺產巧取豪奪:佔為己有!當時知情的人個個知情不報!或語焉不詳!支支 嗚嗚!含糊不清!直到現在本人才大概知道當時模糊狀況!現在的我是否可以拿回當時屬於我的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4:57

您好!您若不是王先生的法定繼承人,且王先生也沒有立遺囑遺產遺贈給您,您對王先生遺產就沒有任何權利,不會因為王先生口頭意思就取得繼承權;若您母親已先過世或外公有立遺囑指定遺產給您,您才能繼承外公遺產,請先確認此前提並釐清張同學佔為已有之詳細過程,才能判斷是否能拿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44

 都已經收歸國有,就代表有很長時間沒有繼承人出面,

且你與王先生並無親屬關係,無法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權人,方享有繼承權。是此,目前您應先證明您為被繼承人之相關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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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良 103-02-28 06:21

情況: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A君無婚姻,亦無任何卑親屬,在其生母改嫁之新家庭有同母異父之弟妹B.C君,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繼承人為其生父及生母。BC順位於生父生母之後。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D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順位於生父及生母之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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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彼此享有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又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原則上依戶籍記登記為依據,本件被繼承人既未經收養,則其親子關係自仍存在於其與原生父母之間,若其原生父母嗣後另生育子女收養子女者,其所親生或者收養子女應與該被繼承人均具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關係而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若該被繼承死亡時,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母均已歿者,則各半血緣之兄弟姐妹(含親生的與收養的)均為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綜上所述,本件A的法律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半血緣、因收養關係成立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包括B、C、D依法均為A的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3-02-28 17:25

 1. B, C是A的半血緣兄弟姊妹, 在法律上也認為是兄弟姊妹

 2. D由A的父親收養, 所以D的地位等同於婚生子女,D與A地位相同, 是兄弟姊妹

 3. 所以B,C,D都是A的手足, 若A之生母還健在, 則母親才是繼承人, B,C,D都不是; 若母親先於A死亡, 那B,C,D都是A的繼承人, 由三人均分(lawmed66@gmail.com)

建良 103-02-27 06:22

情況:

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A君之生父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與其他女子之婚生子女,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PS:A君與其生父50年來都是失聯狀態

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08:28

您好!不論是否失聯,生父若仍生存就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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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如果A沒有留有子女  其遺產就由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繼承   2.所以如果生父還在  不問是否多久沒有聯繫  生父還是可以繼承遺產  3.至於其他人似乎不是繼承人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oko 103-02-25 14:30

您好

家有一幾十年以上的祖傳三合院其中一邊,沒有地上物權狀。家父為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持有份為第二大)。此地號上的地上物均為祖先老一輩分家時口頭約定使用。家父持有土地坪數為此三合院建物坪數2倍,但因為土地牽涉到太多代繼承人無法辦理分割,所以這邊無法判斷那些坪數的範圍和地上建物是誰所有。

目前此房屋狀況為免繳房屋稅,有繳地價稅,我們從出生也一直設籍在此戶籍,有繳水電,有門牌編號。

為了保障權益,想請問有辦法可以辦理申請到這半邊的地上物權狀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二、門牌編釘證明。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繳納水費憑證。五、繳納電費憑證。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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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從分割訴訟下去著手,由於已經好幾代繼承關係,所以仍應先從請求繼承登記開始,並一併提起分割訴訟,否則土地仍會一直處於共有之狀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申請,詳細辦理流程去地政機關問就知道了

 

 1.先確認你所述地上物是否有經過保存登記  如果沒有  那也應該沒有所有權狀的問題   可能從房屋稅繳納之人去從旁認定應該是屬於誰   2.另可以考慮是否聲請分割土地以解決祖產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美仔 103-02-25 11:18

請教
遺囑定有遺囑行人繼承人可否改定遺囑行人?若遺囑行人未辦繼承移轉登記繼承人,會有何問題產生?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尊重立遺囑人之意願,繼承人不得更改遺囑行人。除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方有機會改任遺囑行人。另就若遺囑行人若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則即有民法第1218條規定之怠於執行職務,得起訴聲請法院另外指定之。若其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行為,亦有可能有觸犯相關刑事犯罪。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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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指定遺囑行人  就不可能由繼承人指定遺囑行人   2.如果有怠於執行遺囑相關事務  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改選他人擔任遺囑行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eshall 103-02-25 10:25

我的父親在民國37年被外公招婿  與母親結婚

外公與父親簽訂招婿合約字(法律要件都齊備) 所生子女對半均分 載明原有的田宅房地動產都歸姓氏傳外公之姓氏的子孫  以後購置的動產才歸兩姓均分

請問這個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想再請教  那對於外公的其他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繼承外公的遺產?

 

債權契約之拘束力僅及於簽署之立約當事人,對於非契約立約人之後代繼承人是沒有拘束力的,所以本件令父母所生之全部的子女均可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對於父母親之遺產主張其按應繼分繼承之權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無效之事由,如強暴脅迫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原因,該契約似為有效。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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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只是外公跟父親之間的約定  那是否可以限制遺產分配  可能是會有問題的   2.該契約如果沒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  在外公跟父親間應該還是有一定法律效力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16:41

您好!該合約既然由外公與父親簽署,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若外公還存在,父親或依該合約受益的子女,可以請求外公履約移轉財產;若外公已歿,則其名下所有財產已成為遺產,應依遺囑繼承法規定來分配遺產,已不能再依該合約來主張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珍珍 103-02-24 23:37

我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已過世. 有外甥 .外甥女.我先生以後過世.他外甥 .外甥女有繼承權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5 02: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外甥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外甥非法定繼承人,無繼承權。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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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灣民法規定繼承人有一定範圍限制  外甥等是沒有繼承權的  可能就是由配偶一人單獨繼承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YSL 103-02-24 21:21

律師您們好:

我哥哥好多年前娶大陸新娘,對方始終沒來台灣,如今幾乎已經不再聯絡。最近父親往生,我和哥哥共同繼承父親房屋一棟,我哥沒有工作也無其他財產,未來要是我哥先往生,怕大陸配偶(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正式婚姻?)會來分那棟房屋。我想寫一份協議書,雙方言明未來我和我哥誰先往生,那棟房屋便由另一方獨自繼承,其他親屬不能繼承。請問:

1、雙方簽名蓋章後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一定要去法院公證

2、協議書中有註明(此協議書等同於遺囑)未來若是我哥真的先往生,我可以憑這份協議書獨自繼承房屋,而不怕 大陸配偶隔海爭產嗎??謝謝!!

 

回覆 YSL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們好:

我哥哥好多年前娶大陸新娘,對方始終沒來台灣,如今幾乎已經不再聯 ... (恕刪)

 您好:

1.協議書只要簽名,毋庸公證,也具備法律效力.

2.協議書就是協議書,不會等同遺囑.

謝謝~~

YSL 103-02-24 22:59

 謝謝律師告知協議書不必公證便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們擔心的是,我哥若往生後,大陸那邊的妻女(我哥懷疑小孩不是他的)會來爭房屋,到時候配偶可是第一順位啊。我哥很懶,懶得去打官司離婚,就這樣拖下去,請問最後只憑我們的協議書就可以排除大陸妻女繼承我家房屋嗎?或是協議書中該如何註明?麻煩您。感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繼承權之拋棄)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限制)

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大陸配偶,若於臺灣無為結婚登記,可爭執是否為合法婚姻之配偶,若無合法婚姻,即非配偶,無繼承權。就小孩部份,可做血緣鑑定,若無血緣關係,亦無繼承權權。若有繼承權,即享有特留份之保障。故似應於您哥哥過世前,先行處理其財產,避免成為遺產。至於現在即使簽協議書,若該財產成為遺產繼承人即享有應繼份及特留份之保障。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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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籍的配偶將來還是可能來訴請確認繼承權等相關權利   2.如果為了避免財產由他人分得  還是需要擬定遺囑  你所說的協議書  應該是不符合遺囑要式  是否會有遺囑效力應該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若您哥哥配偶有以上情事,可經由您哥哥表示剝奪其繼承權。或亦可請求您哥哥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其拒絕履行,屬於惡意遺棄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使對方非配偶,無相關之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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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3 18:54

去年11月辦理拋棄繼承,因父親是95年過世的,所以被傳喚出庭做說明

我和父親他們沒住一起也無聯絡,

所以不知道過世消息,當然就沒去奔喪

現在法院又要傳喚父親再娶的老婆(他們是一直住一起的)

我們沒有住一起也無聯絡 只有我辦拋棄 他們還有3個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不出庭會有罰款嗎

還是對判決有影響呢?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傳喚證人,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有相關之罰鍰。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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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103-02-22 21:19

有兩兄弟平分共買一塊農地,但農地沒大到可滿足每人0.25公頃的分割條件
後來兩兄弟的大哥死亡,由其四名子女繼承,而四名子女中的老大跟老二,
又合力購得叔叔的持份。
現在老大、老二、老么打算出售農地,但老三與手足鬧翻,堅持卡住不賣
這種情況下有辦法分割嗎?

可請求裁判分割後再出售,也可以應有部分及人數過半同意出售的方式賣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發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農發條例原則上雖不能分割,但有許多例外規定,本件繼承關係所繼承農地,仍可以分割,所以本件仍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本件應屬於分割限制之例外,可合意分割裁判分割。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您可依該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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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 103-02-21 10:45

本人有卡債尚未清償,父親過世後名下有房子動產尚在貸款償還中,當時我跟其他5ㄍ姐妹用分割繼承沒由法院公證,由弟弟繼承房子,現在銀行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繼承,說明我本身有債務所以跟家人協議放棄繼承改由弟弟繼承,過幾天要去簡易庭調解調解,我是否能跟調解人說房子貸款都是由我弟弟本人親自償還,當初還有貸款30萬給我所以由我弟弟繼承並非我有債務而放棄繼承請問銀行有權力拍賣房子嗎除了還錢還有其它方式嗎因為債務過於龐大

1.除非妳們能證明當時房產就是屬於弟弟所有 2.如果房產屬於遺產 你當時應該要拋棄繼承才對 不是做遺產分配協議 就不會產生目前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房子為弟弟所有,為弟弟付貸款登記父親名下僅為借名登記,仍有機會不認定為遺產而拍賣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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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 103-02-21 10:29

今天姑姑的兒子突然來說他哥哥過世那件事情
我奶奶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繼承負債 所以要奶奶帶著印章跟他去...
感覺怪怪的
查了一下說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需要準備這些東西
可是我們並沒有收到什麼拋棄繼承通知書...
如果不想交給他們辦理而自己去法院辦理是OK的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我們該準備的東西是?

如果我們只要為奶奶辦理那麼還需要準備拋棄通知書收據嗎?

還有規定上的3個月內辦理是我們得知有繼承權的時間

還是他們得知有繼承權的時間?還是他死亡的時間...?


急需解答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9

 原則上死亡後三個月內就要聲請拋棄繼承,你們不放心可以自行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繼承權人,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均可自行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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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拋棄繼承  法律是明文規定自從知悉得為繼承時起開始算三個月的時間    2.後順位繼承人  可能會以被通知為繼承人時起算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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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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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dennis13 103-02-20 13:48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88年6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本人77年次、弟弟79年次。

我於今年103年1月10日已開過一次庭,法官要求我提出答辯狀後3月13日再行開庭。

訴之聲明:我父親與對方銀行債務$58406,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和弟弟為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援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三第4項的規定,免除我和弟弟的債務

補充說明:父親在我國小四年級後過世,而後母親跑掉,我和弟弟都是由祖父母辛苦撫養長大。母親並未給予我們任何日常生活上的花費。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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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0 08:27

律師您好

我父親已在五年前往生,家人已拋棄所有繼承,最近我要拆除地上違建鐵皮屋卻發現五年前已被假扣押並取得父親債權,其鐵皮屋是橫跨在父親土地(已拍出)與我的土地上,有甚麼方法可請債權人解除假扣押?

感謝

辰星 103-02-19 21:22

各位線上律師...煩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約28戶人家所共同持分(持有土地大小不一)之6米既成道路。

據了解,當地有部分住戶對於該土地聯外道路未來的通行有所意見,而因家父本身也是上述28戶的其中一戶持分所有權人(約莫8坪大小)!

想請問律師,若將來有意出售此土地時,如果遭遇到部分人士的阻擾通行‧

我方是否有權提出,因我方本身即為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之其中持份者,故有權利主張並同意..該聯外道路之通行權無礙呢?

 謝謝 律師賢達們的熱心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該筆土地的通行問題,倘若該道路為連外的唯一通道,則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給予通行,甚至於是保留通行的道路,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故您似仍享有通行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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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9 16:20

請問律師

      我家是開立一間小公司,負責人是我,向工廠買貨,開我媽媽的個人支票給廠商,現在媽媽過世,她開出去給廠商的支票部份,我是否能夠全部做拋棄繼承處理呢??

如果拋棄掉之後,銀行或廠商是否可以用公司名義來向我追討債務???

ps:我們已經確定會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媽媽名下沒有財產,只有負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工廠買賣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則其他廠商未收取之貨款,仍可向您公司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既然是以公司名義買貨,對方應該會拿出貨及簽收單向你追討貨款,跟拋棄繼承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廠商是與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廠商若無取得貨款,便會持該契約向公司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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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知 103-02-19 09:10

父親過世時,母親還在,但姐姐(大姐)將我和姐姐們及母親的繼承權益辦理拋棄,因為拋契並未經我們給與印章及同意簽名,經過30年,我還可以如何請求將我該繼承的部份歸還給我,要怎樣請求,一定要告姐姐偽造文書才能回歸土地重新分配嗎?還有其它方法?

知知您好,

1. 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故倘若繼承已經30年,自不得請求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刑事部分可提告偽造文書民事部分,因為你姐姐未經授權代你們拋棄,應適用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的規定來主張返還,但30年已經無法主張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過30年,可能已釐於民刑事時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除了年限已久   是否有超過法定時效的問題問  訴訟上要如何舉證證明也是個難題   畢竟相關資料要證明可能不容易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繼承事實發生已過30年,民、刑事部分均無法再為主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起訴請求,可能會遇到時效問題及舉證困難等難題。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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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3-02-17 16:07

律師您好:

父親過世後留下一大筆債務,沒有剩下財產,所有繼承人都已經辦理拋棄繼承,請問一下債權人可以使用什麼方法追討債務,如果母親名下有財產債權人可以追討嗎?

 

謝謝您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6:32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1.法律上父親債務已無法向繼承人主張。2.父親債權人無權利主張以母親或其他繼承人名下財產抵債。建議您仍應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1.如果債務人是近年過世  多數應該屬於繼承修法後  繼承人原則上都只負有限責任   2.至於配偶目前新法也無法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債權人無法就其他繼承人之財產求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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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 103-02-17 10:59

家父幾年前向某甲的父親購買土地,但未過戶

後某甲的父親死亡,某甲為繼承人之一,該土地登記在某甲名下。

家父向某甲請求過戶,某甲推說債務為共同繼承,不該要求他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其他人就都沒事,這樣於法不合。

請問我們有權利要求某甲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嗎?

個人是覺得,我們有權要求某甲過戶,某甲應該要求其他繼承人補償他的損失。請問,我這種看法是對的嗎?

感謝提供諮詢。

時效沒超過的話,可請求過戶,對方內部的問題,跟你們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1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既然現土地登記名義人僅為某甲1人,自得主張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登記與您父親。又本件若某甲無移轉登記之意,應即發存證信函,並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訴請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俾維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對甲請求塗銷登記,再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登記,而本件需證明當時您方有與被繼承人訂立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的管道,謝謝

 1.應該是對方繼承人有數人  但房產現在只登記在一人名義下   2.如果擔心提告對象有問題  可以將所有繼承人都列為被告   請求對方繼承人應該履行房產移轉義務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甲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過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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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2-17 10:17

因他人造成家人受傷,由於家人於起訴前自然因素死亡(與前述傷害無關),後續檢方調查先前受傷部分確實已依過失傷害起訴加害人,但目前由受害家屬人代替後續出庭.

將請教律師未來刑併民時,民法中195條意思不太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依195意思及目前現況,代替的家人可否要求被害者當時所承受之痛苦慰問金(是否依法有據?) 雖被害者已不在世間,但當時仍承受相當痛苦~

此件為傷害死亡,謝謝.

相關律師費用如何核算?(急)

小嫺 103-02-17 07:48

您好,有件債務問題想請求協助...

1.本人於95年因生意週轉不過來,以致欠下大筆的信用卡債務,其中台新銀行於上星期二寄了民事調解予我的母親,上面寫著"相對人",因為父親於93年往生,留下一棟透天厝,我家有三個姊妹,但因顧及母親還在,所以由母親直接繼承;戶口名簿上就是"戶長".而老大及老二(我本人),因為已經嫁出了,但因為娘家有地區的優惠,所以我們姊妹二人也就沒有遣到夫家,想讓媽媽多領一些福利,因為家庭狀況不太好,但我們也沒有跟媽媽在同一本戶口名簿內,因為方便我們辦什麼資料;但不知為何台新銀行就依此來請媽媽出庭調解,因為媽媽不太認識字,看到這種法院寄的文件,擔心不已,請問她一定要出庭嗎?調解書上寫了103-03-03要出庭,這對媽媽會造成什麼影響?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嗎?會不會台新銀行要媽媽賣房還債呢?我們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義?

2.我有保保險,但最近有朋友的理賠債權銀行申請凍結了,請問這樣的話,我們如何自保?

  以上,麻煩您解惑..不慎感激...

沈恆 (沈律師) 103-02-17 09:36

您好!不管有沒有遷戶籍,三個子女若未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仍是合法繼承人;而若其中有繼承人是為了逃避銀行債務才未分得遺產,則銀行是有可能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既然法院寄來調解通知,最好還是要出庭,否則有被罰款的可能,另也才能問清楚銀行為何提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0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父親過世時,母親、您及姊妹三人,均未辦法拋棄繼承,故父親財產連同債務均已由母親及你們姊妹繼承。又若確認是法院寄出之文件,臺新銀行應已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故調解庭應出席了解狀況,並表達意見。又本件涉及繼承父親之債務,倘金額過大,不可不慎,以免影響日後之生活,建議你務必於開庭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部分,您亦可委任律師出庭,了解對方之要求,有無空間加以協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屬於舊法時期  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就屬於當然概括繼承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你跟母親應該需要連帶負擔債務   2.法院通知開調解庭   如果可以還是前往了解情況一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出庭嘗試與台新協調,視有無解決方案。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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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bur 103-02-15 13:49
媽媽的養父已經過世了三~四年,在前陣子才收到通知知道外公有欠一筆現金卡的債務

債務繼承人媽媽那代的兄弟姊妹中只有我媽媽有資產,所以阿姨跟舅舅們就完全置之不理這筆債務,那如果現在去辦理終止收養(媽媽跟養母的關係),也能終止掉已過世的外公親情關係嗎?

如何才能避免這筆債務完全都是我們這一家人承擔?

另外房子的名下是在媽媽身上,房子有可能會被扣押嗎?

如果終止了收養關係,外婆過世後我們還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嗎(目前得知外婆也借貸了一筆貸款)?

這件事已經影響到我家人的生活..

感謝回覆,謝謝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24

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5 16:46

請教一下

外公指的是媽媽的本生父親還是養父?

如果是的話

要確認一下外公死亡的時間點

若時間點是您所提的三年前

有可能主張限定繼承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09:28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因繼承發生於被繼承死亡時,既然被繼承人外公(母之養父)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在,已生繼承事實,現終止收養關係已無實益。另外公之普通債權聲請執行母現有房屋,可能有執行無實益之問題,而無法執行,惟仍應視當時情況而定。至於是否得主張以限定責任清償債務,亦須就繼承發生時間點及有無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而定,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另因您說明敘述部份仍須補充,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就事實部份詳細描述,俾維您的權益。

 1.養子女權利義務跟親生子女均同   2.依目前繼承法規定  都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如未辦理拋棄繼承   3.所以只要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應該是不會影響母親個人名義財產  除非繼承時間點是在修法之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辦理限定繼承,即以繼承所得財產,對該債務負責,而不用以自己之財產加以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火a 103-02-15 07:52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的堂哥在海外,他父親在金門的房產【二分之一】被他的同父異母弟弟正在偷偷辦理繼承,哥哥在海外如何檢舉?可以在網絡上進行嗎?

詩詩 103-02-14 23:12

(大伯:一個妻子已離婚,兩個小孩)
(我們家:媽媽,三個小孩)

1.爸爸過世大約十二年,那時我與兩個姐姐都未成年

成年後有聽媽媽提到

爸爸的哥哥有用房子跟農會貸款200萬元,而爸爸是保證人

大伯已經跑路了,爸爸過世了,爸爸過世時我們不知道有這些債務

而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房子常常都在法拍,但是沒有賣掉

現在利息加本金可能已經超過500萬了

我們一定要償還這筆錢嗎??又不是我們花的錢,要還實在很不甘願

而且大伯也有兒子阿,為什麼我們就要處理這筆債......

 

2.爸爸也是生前有跟銀行預借現金(用現金卡)7萬

最近銀行在催繳,利息加上本金大約在3.40萬

姑姑有打電話去跟銀行協商,銀行方面表示13萬和解

可是媽媽也說他不知道爸爸有借這筆錢

那如果還了這筆,下次又不知道哪間銀行出現

我們不就又要還,辛辛苦苦賺的錢,都還給那些不知道哪來的帳

我們當時還未成年,如今成年就該還這些有的沒的錢嗎??

不是都有新聞在說,父債不用子還嗎?!

 

 

可以繼承施行法的規定來主張對於繼承債務責任,就以所得遺產為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詩詩 103-02-15 00:2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繼承施行法的規定來主張對於繼承債務責任,就以所得遺產為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用心回答~

不好意思這麼晚還打電話過去

會跟媽媽姐姐討論過

如日後有相關問題,在麻煩黃律師了!

 1.父親過世10多年  應該屬於繼承修法前的情形  沒有拋棄繼承就是需要繼承全部債務   2.如果債務屬於保證債務  以及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是否有繼承編施行法1-1  1-2  1-3條適用  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繼承時,您仍為未成年,似可主張限定繼承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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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2-14 17:03

因他人造成家人受傷,由於家人於起訴前自然因素死亡(與前述傷害無關),後續檢方調查先前受傷部分確實已依過失傷害起訴加害人,但目前由受害家屬人代替後續出庭.

將請教律師未來刑併民時,民法中195條意思不太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依195意思及目前現況,代替的家人可否要求被害者當時所承受之痛苦慰問金(是否依法有據?) 雖被害者已不在世間,但當時仍承受相當痛苦~

此件為傷害死亡,謝謝.

相關律師費用如何核算?(急)

103-02-14 16:24

我的先生去世後有留債務,所以先生的家人及我和孩子都辦理了拋棄繼承,想請問這會影響孩子代位繼承的資格嗎?有的律師說會,但有的說不會,所以我想再次詢問一下到底是否會影響?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6:59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你先生法定繼承人包含小孩均拋棄繼承,故均非您先生之繼承人,而您所詢問之孩子代位繼承資格是何所指(孫子?)?建議將您先生所有法定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之動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18:40

我所指的代位繼承資格是指孫子,因為有律師說拋棄繼承是指對我先生的部分做拋棄,並不是對祖父母的部分拋棄,另外一派是說孩子既然已做拋棄,就是連我先生可以去分得他父母財產的資格也一併拋棄掉了,所以我想知道到底是哪種說法才對?懇請各位律師能給我一個正確的解答,感恩您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14 20:14

您好!繼承父親財產代位繼承爺爺財產是二次不同的繼承關係,拋棄其一,並不會影響另一繼承權。總之,只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將來仍可代位繼承爺爺財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20:44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並不影響繼承祖父母之遺產。另您所指代位繼承只有於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時,始有代位繼承父親應繼份的問題發生,若祖父母死亡時,父親仍健在,孫輩根本不生繼承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21:46

我的先生就是先於他的父母離世,所以按蘇律師的意思,我代孩子做對於他父親的拋棄繼承,也一併將他未來代父親繼承祖父母的一份也拋棄掉了,是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5 00:22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要旨:「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亦即孫子女雖拋棄對於其父或母之繼承權,之後對於祖父母仍然有代位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對父親拋棄繼承,仍可對祖父主張父親之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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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 103-02-14 13:25

狀況如下:
我與前妻幾年前領養一小孩,養子目前3歲,前陣子離婚我為扶養監護人,前妻放棄探視權,與前妻各自名下財產債務均自理。前妻現在擔心當時亦為收養人,養子有她身後財產繼承問題.....
請問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4 13:40

您好

您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你對養子的身分關係

另外拋棄繼承要等繼承開始後才能辦理

但可以先擬個放棄日後繼承的聲明書作為約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3:52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1.倘前妻未終止收養關係,養子仍有繼承權,可預立遺囑,先行身後分配財產(或終止收養關係)。2.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您與養子之關係。3.不可預先拋棄繼承,同上可先立遺囑分配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若前妻若未辦理終止收養契約,該名養子仍為前妻之繼承人。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若前妻辦理單方終止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繼承尚未開始,不得先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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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沒有終止收養  雙方還是親子關係  互相有繼承權   2.因為你們已經離婚   是可以前妻跟子女的部分終止收養就好   不需要連你一同終止收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終止收養契約,養子對前妻仍享有繼承權;前妻終止其與養子之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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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悅 103-02-12 15:57

祖產農地大、小兒子在孩童時各分一塊,小兒子的農地賣掉的錢,大兒子拿去置產(且揚言無從考證),剩下農地一塊2.1分.在大兒子名下多年(5-60年了),對媽媽態度惡劣,令人髮指。媽媽早年耕種,一人加入農保,目前租與他人。


請問各位先賢
1.大兒子不處理,可請媽媽、親戚證明為祖產而要求重新分配(1/2)嗎??

2.小兒子因為沒有農田而需繳交多年農舍稅金,是否會代代相傳子孫??

   持分農舍如果放棄,會歸政府還是歸其他持分者均分??

3.如果小兒子購買,農田所有權人變動,會影響90歲媽媽的農保津貼嗎?

   過戶該辦理繼承嗎??

4.如果由小兒子的"小孩"成所有權人,會影響媽媽的農保津貼嗎??

                                                                      感謝大德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6: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借名登記(也就是只是暫時借兒子的名登記),但是法院就此部分認定保守,必須提出相當證據才有可能打贏。

2、有關繳交義務,行政機關會要求繼承人於遺產範圍內繳交,且有可能會移送行政執行,拍賣該財產。放棄持分,不會使其他共有人取得,而是會收歸國有,且不影響繳交義務。

3、有關農保資格的部分,倘若是有同居ㄧ年以上的直系血親,則不會影響。

4、本文認為,倘若是涉及子女不孝的問題,是否考慮提起給付扶養訴訟或是刑事遺棄罪?

吳小姐 103-02-12 15:02

您好:

請問一下,房地產在沒有任何貸款和抵押的狀況下,如何做才可以和朋友共同擁有,而且是合法的。也就是說,雙方一個人往生,另一個人可以合法繼承,請教如何做?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12 15:52

您好!可以登記分別共有持分比例可依出資比例來決定;但是朋友間互相並無繼承權,無法直接繼承,只能各自書立遺囑遺贈給對方,而遺囑之遺贈若有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仍可能主張權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由雙方持有應有部分。但若一方死亡,另一方非法定繼承人,似無法繼承取得。可能雙方須另訂契約加以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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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 103-02-12 14:56

您好:

請問一下,房地產在沒有任何貸款和抵押的狀況下,如何做才可以和朋友共同擁有,而且是合法的。也就是說,雙方一個人往生,另一個人可以合法繼承,請教如何做?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由雙方持有應有部分。但若一方死亡,另一方非法定繼承人,似無法繼承取得。可能雙方須另訂契約加以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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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瑩 103-02-11 21:25

請問 我前天收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信涵

說我外公?欠渣打銀行債務未還

但他在95年過世了 我是唯一繼承

他說我的父母都已拋棄繼承 只有我沒辦理 所以我要負責...

我同事說我當時未成年 可以不用負責

但良京的小姐卻說 我要負責..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是83年11月生的

父母在我2歲的時候就離婚了(聽說的)

我一直都跟姑姑或伯父住

光國小就不知道轉過幾次學了..

監護權是爸爸 但爸爸居無定所 我印象中一年見他沒幾次

和媽媽早就失聯了...

至於外公 我甚至沒見過..至少我記憶以來啦...

 

現在突然來了一張十幾萬的負債要我償還..

而且那小姐還說 外公不止一筆 是二筆的負債在他們那裡..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 該怎麼辦

現在辦拋棄繼承有用嗎?該怎麼辦理...

請幫忙我 謝謝。

 

1.阿公95年過世  當時法律規定確實需要辦理拋棄  否則屬於當然概括繼承  你自然要繼承這些債務  2.但因為你繼承未成年且可能沒有跟阿公一起住  這部分確實依法可以主張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前提是須要法院准許  3. 你可等到對方跟你請求或執行時  再行主張  4.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心瑩 103-02-11 21:45

但是對方寄存證信涵來 不就代表要我負責償還了嗎?

我該如何提出證明 我跟外公根本沒見過

當時我根本不知道他負債過世要辦理什麼拋棄繼承..

我連他過世都是現在收到單子才知道的...

該去哪兒提出證明或是辦理什麼的..?

1.寄存證信函只是通知你要償還  如果你不願意償還  對方應該會起訴你要求償還  2.如果對方提告後  你自然可以跟法院提出答辯  確認繼承責任應該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主張您繼承時為未成年,僅就繼承所得之遺產內對債務負責之,超過之部分,無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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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瑩 103-02-12 21:30

那麼 我是沒法主動處理這事情 或者主動到法院辦理所謂的拋棄繼承

只能等良京來找我去法院嗎?

因為 她已經打了二次電話給我 說我一定要負責..叫我面對

可是 我到底要怎麼負責..那麼多錢 我根本沒能力還

打工的錢繳學費後都不夠生活了.. 哪來的錢還這一筆突然來的外公的債..

我人在新北市 該到哪兒找人幫忙...

一定要找律師幫我忙對嗎

那我需要大約準備多少費用才夠呢

我得先準備好才能去請律師幫忙

 

心瑩 103-02-12 21:45

 

那麼 我是沒法主動處理這事情 或者主動到法院辦理所謂的拋棄繼承

只能等良京來找我去法院嗎?

因為 她已經打了二次電話給我 說我一定要負責..叫我面對

可是 我到底要怎麼負責..那麼多錢 我根本沒能力還

打工的錢繳學費後都不夠生活了.. 哪來的錢還這一筆突然來的外公的債..

我人在新北市 該到哪兒找人幫忙...

一定要找律師幫我忙對嗎

那我需要大約準備多少費用才夠呢

我得先準備好才能去請律師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3-02-13 05:32

您好!您可以主張只負限定責任即可,若經濟困難,可至板橋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僅就繼承之額度內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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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芬 103-02-11 19:37

我的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當時委由律師辦理家族所有拋棄繼承(不是限定繼承,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律師漏了辦理小孩(應該是第二順位孫子輩)的拋棄繼承,當時該律師承認錯誤,並簽立契約同意日後產生相關債務均由該律師負責。當時孫子們都小,現在逐漸滿20歲了。問題1:是否契約須有效期間是15年?15年後是否要重新簽屬?問題2:若律師發生不幸了或無能力在日後債務處理,例如沒有財產等,那這些孫子們是否就會莫名承受債務?問題3:拋棄繼承漏辦理,是律師職業疏忽,是否項醫療糾紛一樣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或扶助方式?問題4:是否可以要求律師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但因不了解母親的債務與是否其他債權人,目前暫時無被請求償債務。問題5:我要如何保護我的小孩不受這些因為業務疏忽造成的傷害?

感謝您的回應

1.如果辦理的律師確實有承認疏失  這部分也是需要等你們親屬被債權人請求時  對律師的請求權才會開始計算時間  所以應該沒有換約的必要  2. 建議還是等債權人出面主張權利  再考慮應該如何處理相關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權之時效尚未開始計算,您無須過度擔心,可待債權人請求時,再考慮如何處理之。且當時小孩繼承相關債務時均為未成年,似可主張僅就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份,無須負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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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 103-02-11 16:38

律師您好

我老爸之前有一筆工程款跳票,於當時有申請支付命令債務人為醫院及其法定代理人及一位男士,支付命令裁定書為民國92/11/17,可是我老爸已經在去年過世,想請教那支付命令過期的話,且債權人已過世,那是否可以繼承人的身分對債務人再次申請支付命令來確認債權,不知如此是否有效力或是可行?感謝答覆

應對繼承人再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才能作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02-12 08:02

您好!支付命令確定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且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對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因此,繼承人可以執繼承而來的確定支付命令,及合法繼承之證明文件,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新聲請支付命令。再者,本件有疑義之處應是支付命令確定後歷經約10年之久,是否已時效消滅?這與請求權的類型有關,不同的請求權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時效重行起算有5年及15年之分,若為5年則時效已消滅;若為15年則否,繼承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視您支付命令之請求權類型為何,不同請求權計算之時效亦不同,若為五年,則時效已過。若為十五年,則仍可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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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103-02-11 13:46

家父好友為榮民,且其在台無結婚及妻兒,其生前有立遺囑欲將其遺產分予幾個好友之子女,其遺囑有讓家父及家母蓋章作證,之後其有將遺囑正本寄予退輔會榮民服務處委其保管,退輔會榮民服務處亦承認有此事,若干年後,該榮民因病死亡,退輔會於其家中找到一份遺囑影本,該影本末段亦有提到有將正本寄至退輔會榮民服務處....

近日接到法院傳單,是關於退輔會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於訴狀中提到退輔會榮民服務處的確有收到遺囑正本,但保管者因業務多次交接已搞丟,現只剩遺囑影本,退輔會說不確定遺囑影本內容是否和正本相同,故其法律關係模糊...而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想請問律師

1.退輔會無妥善保管該榮民之遺囑,是否可究其責任

2.於以上情形下遺囑影本之法律效力

3.關於本案繼承人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1 15: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對退輔會請求國家賠償

退輔會不肯陪的話可以提起國賠訴訟

另外在遺囑正本還沒找到前

那幾位朋友無法主張自己為合法繼承

因為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1.本件應該是沒有繼承人 只有受遺贈人  2.受遺贈人可以訴請確認有受遺贈權利  對象可能是國家  因為如果無人繼承遺產將來是歸屬國庫所有  3. 如何退輔會有相關疏失  寄至退輔會正本跟影本是否相同  這可能都會影響退輔會責任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退輔會無妥善保管該榮民之遺囑,是否可究其責任

關於退輔會無保管好正本之責任,該不利益事項,應由退輔會承擔之。

2.於以上情形下遺囑影本之法律效力

遺囑影本若與正本相符,似應具相同之效力。

3.關於本案繼承人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本案無繼承人,僅有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主張關於正本遺失之不利益,不應由遺贈人承擔之。而請求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之舉證責任不利益由退輔會承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Doris 103-02-10 14:04

您好:

阿公過世後留筆債務未償還完畢,後來得知是借貸給叔叔用,但用阿公名義借貸,直系親屬皆欲辦拋棄繼承,也需一併待叔叔資料一起辦拋棄繼承嗎?!

或者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叔叔,我們要辦拋棄繼承,不等叔叔的拋棄繼承資料,讓叔叔變限定繼承,這樣可以嗎?!

你們是指? 你爸爸? 還是?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自己拋棄就好,不用等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也拋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oris 103-02-10 15: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是指? 你爸爸? 還是?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自己拋棄就好,不用等其他同順位的繼 ... (恕刪)

 我們是指阿公底下的子女(即我公公),及公公的小孩(即我老公&老公的姐弟妹們)

因為有詢問地院,院方告知一定要與叔叔的資料一同申請拋棄繼承...

但我們很不願意幫叔叔處理,有"必需"要連同叔叔的資料一同申請拋棄繼承嗎?!

拋棄是各自拋棄,但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您繼承之部分自行辦理拋棄繼承,再以存證信函通知您叔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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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拋棄繼承時  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  因為每個繼承人可能有不同思考  未必都願意拋棄繼承  2.只要辦理拋棄繼承後  依法通知應為繼承之人即可  至於受通知是否能再辦理拋棄繼承  可能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依你所述情況  叔叔也是繼承人  期限內沒有辦理  就屬於繼承有限責任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行辦理拋棄繼承,通知您叔叔後,由其自己決定是否亦辦理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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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2-10 13:15

您好;

      請問母親原有兩個小孩(兒子與女兒),但哥哥約六年前生病過世,我也已結婚,想請教法律上所規定之雙親奉養責任為何?

母親現今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上仍不足),大嫂(無同住無支出)

不知與我是否有相同法律上奉養責任?或者法律僅規定兒女必須奉養其餘親屬未強制規定?請問依據民法那一條文?  

母親未來如有財產大嫂可以向兒女一樣行使繼承權嗎?民法有規定嗎?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依同法第1115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此義務與結婚與否無關,因此您對您母親仍具有扶養義務。

至於您母親百年後,所留下之遺產,大嫂並沒有繼承權,但大嫂所生的兒女可以代位既成你哥哥的那一份,也就是說遺產1/2由你繼承,剩餘1/2由哥哥的子女繼承

倘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撫養義務人,另關於遺產部分,您為母親之法定繼承人,嫂嫂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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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規定扶養義務人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  所以你應該是需要先負擔扶養義務  但前提當然是你母親有受扶養條件  例如已經沒有個人資產  2.如果有資產可以自足  當然沒有受扶養的問題  3.兄嫂並非母親繼承人  不可能繼承遺產  除非有接受遺贈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您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您母親具有扶養義務。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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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 103-02-09 22:56

律師您好:

我哥哥七八年前經由仲介到大陸娶妻,但是對方始終不願意來台灣,後來藉口懷孕,說等小孩大一點再來台灣。我哥哥算日子懷疑小孩不一定是他的,對方拒絕驗血證明,雙方關係便惡化,如今幾乎已經完全不再聯絡。想請教:

1 這樣的婚姻關係算有效嗎?如果要離婚對方不同意該怎麼辦?

2 對方有無可能已經在大陸悄悄辦理離婚了呢?

3 若一直這樣拖下去,未來我哥如果往生,大陸從未謀面的配偶和小孩是否能跨海來爭奪遺產?(有一棟房屋是我和哥哥的名字,以及哥哥未來先繼承母親的遺產等現金)

麻煩您回覆,感激不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23:14

您好

關於您哥哥的問題

建議儘早訴請離婚對自身的權益較有保障

若還有其他問題

歡迎來電諮詢

1. 看起來應該是在大陸登記  如果有必要可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判決離婚  2.如果透過司法程序 訴訟文書都需要送達    兩岸人民也可能透過海基會跟海協會轉送文書 3.如果沒有解決婚姻關係    因為對方屬於合法繼承人   確實將來會有爭遺產的相關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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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嘉志 (戴律師) 103-04-18 14:59

您好

1 如果您哥哥在大陸有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關係在大陸就是有效之婚姻

   如果離婚對方不同意,可在大陸法院訴請離婚

2 按照大陸之婚姻法規定,對方不太可能單方面在大陸辦理離婚,但也有例外情況存在。

3 關於小孩的問題,如果訴請法院離婚,可申請法院鑑定確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如果小孩的確是您哥哥的,日後存在跨海來臺繼承遺產之可能。

4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提供完整資料與訊息,mail至郵箱:b88401223@gmail.com 或致電:0958589251,與我討論詳談,為您提供更為完善之法律服務。

cnithia 103-02-07 17:43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此契約為我與哥哥互相訂定)。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ps…母親與姐妹當分放棄的部份是否可因哥哥違反與我約定,而有機會拿回回來呢?

提告

還是媽媽與姐妹提告

哪個勝算大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17: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您可以以哥哥違反約定內容為由提告

2.協議書沒有公證仍有效力

3.若媽媽跟妹妹已經辦理拋棄繼承則不得再主張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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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2-08 00:02

 如果姊妹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繼承權還是沒有消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及姊妹無辦理拋棄繼承,似仍有繼承權,而各個繼承人均有權對您哥哥提告之,主張其應繼分之權利。若有辦理拋棄繼承登記,針對您哥哥違反協議部分,可由您協議之相對人對您哥哥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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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母親跟姊妹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這部分很難因為違反你跟哥哥協議  要認為拋棄無效   2.如果哥哥有跟你簽協議書  他違反契約約定  你是可以請求她履行契約或是請求損害賠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違反與您之相關協議內容,您可對您哥哥起訴請求履行該協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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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kun 103-02-07 08:21
假設a曾經幫b做過貸款證人!而a過世後子女繼承財產,後來b貸款沒還!
       這樣銀行會跟a的子女求償還b的債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07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開始時,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則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債務,但是難免還是有訴訟之累(銀行會提起清償訴訟,要求於遺產範圍內清償),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