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先進好:
小弟的目前碰到的情形如下,大致上有兩點問題:
先父已在12年前過世
其姐姐在18年前有贊助先父從商的資金
據母親的說法,先父說其姐姐的資金是贊助性質(但也死無對証)
誰知最近開始追討(導火線後詳),說當初是"借"並非"贈與"
要討回這筆錢,並說他有匯款的紀錄可證明有給先父這筆錢
如果以對方提供匯款時間這點來作為佐證,時間已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
是否對其就可以不予理會呢?(甚至是否可以此點讓她補繳贈與稅呢?)
第二個問題是,在先父過世後留下大筆債務
目前已還到剩三百萬,感覺即將可以脫離還債的日子
祖父母已年邁,並有叔叔照顧,但因為叔叔好賭
生活並不優渥,但衣食無虞應無問題
因我及母親都是上班族,我還需輪班
目前根本沒有時間照顧,更別提拿出額外的金錢來照顧祖父母的生活
一個月前已有坐下來談過,提出再給我們一段時間
待債務還到一段落再討論此問題
結果先父姊姊竟然提出如果我們不立刻照顧要告我們"遺棄"
關於此點我於網路查詢關於扶養的權責是依據"直系卑親屬者"的順位
照目前我家族的狀況
且其經濟狀況十分優渥
如果她要以此點告我及母親"遺棄"祖父母
我是否有機會反咬她一口讓她負責祖父母的後半輩子呢?
其實看祖父母這樣我也很難過,但無奈心有餘而力不足
先父姐姐目前已退休且擁有數千萬的房地產
由她照顧應會比我家或叔叔家照顧好
也可讓老人家安享天年,但問題恐怕是卡在老一輩的觀念及姑丈不願意收拾這爛攤子
以上兩個問題
請問我的想法及作法於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嗎?
感謝各位律師先進的解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此需視您姑姑主張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何,才能進一步計算是否以罹於消滅時效,並非僅看十八年前曾經匯款,便可加以認定;另外,需釐清的是您的姑姑是否已起訴請求您返還款項?如有,即便真的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亦務必須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方足以維護您的權益。
至於祖父母之扶養義務人,第一順位為您的叔叔及姑姑,其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姑姑要求您與母親應優先負擔扶養祖父母,並無理由。
關於上述的問題,建議得委請律師先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讓您的姑姑明瞭雙方間之法律關係,以免持續遭受對方的不合理要求,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本件依您所述恐怕得留意,買賣或者贈與會不會有構成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行為而遭到債權人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問題。建議您可與律師約詢時間,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以俾進一步討論確定可行之辦理方式,待確定沒有法律問題再行辦理,如此應較妥當。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目前更生還款已屆27期.從頭到尾都是以網銀的方式繳款.上星期接獲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的催討電話,告知有多期未入帳.要我馬上繳款不然要以更生毀諾來處理.當下我有告知我都用網銀轉帳.不可能會有問題.能否查證後再說.實在是工作繁忙無法與人員詳談.要求人員是否可以利用午休時間釐清.沒想到態度惡劣就算了.還跟我說她只接受正常上班時間詢問.其餘時間無法配合.要我自行想辦法.我很有信心都有入帳.不做多想.想說回家查證後.隔日等她回撥再確認.可遲遲沒接到電話.以為已經沒事.直到前天家人說有收到銀行掛號信通知.原本要求家人拒收.後來想想今天去領好了.看看裡面寫什麼.結果是通知我更生毀諾.要於20130501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通知更生毀諾.我查詢每一筆交易都有交易成功也有交易序號.為何銀行會沒入帳.我聯絡承辦人員.請她再次做確認.並跟我回覆.依舊毫無消息.到底把債務人當什麼了.低收入戶已經夠辛酸.辛辛苦苦賺錢還別人遺留給我的爛債.只為了負責.沒想到銀行人員卻是這樣的態度處理更生事件.如果因銀行的疏失造成更生毀諾.一句道歉就拍拍屁股沒事?因為銀行的草率.造成債務人更多的困擾及無奈.我絕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一定要給銀行一個教訓.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您好 ,
多年前有筆房屋購買糾紛,經法院判決後開始扣薪,但因一家六口,僅靠夫妻兩人薪水,要扶養重病雙親及年幼稚子,扣薪1/3後,入不敷出,長期以借貸過日,雖提過一次”聲明異議(檢付房屋租賃契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銀行貸款約定書/戶口名簿影本/水電..費用帳單/薪資明細表)”,調整判決為1/4,但仍無法度日,現以瀕臨絕境,借貸利息不斷升高,雖知此為無底洞,但實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身上信貸金額與利息不斷升高,本人有誠意償還此訴訟案件知索賠金額,但日子實在無法過下去?想問問該怎麼辦??
1) 持續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助於再降低扣薪金額??還須提出何種資料較為有幫助??
2) 如何讓法院得知,真的無法度日,瀕臨絕境??
3) 本人有意願償還訴訟案件索賠知金額,但因借貸壓力過大,是否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暫緩扣薪,或者是象徵性扣一小筆金額(EX:1000元) ,讓我先償還銀行借貸金額(類似房貸的寬限期) , 畢竟利息支出是個無底洞
4) 萬一本人真的不幸,信用破產/債台高築到一個無力償還的階段,所有債務是否會轉移到另外一半或是小孩身上 ???
以上問題 , 勞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指引一條生路 ~~ 感謝!!!




律師大大您好:我哥哥因為在91年的時候幫老闆做保,向銀行借款50萬,之後他老闆還款到剩18萬元後,卻沒再還下去,哥哥及另一位保人並不知道他沒還,到101年中間哥哥也沒有接到催收通知,直到101年哥哥繼承祖先留下的一塊地後,才收到催收通知,我們有請人協商,看要還多少,資產管理公司的人說要我們還50萬元,同時得知另一位保人他們已執行扣薪中,我們沒有那麼多錢,請人同他們說有3位債務人,可不可以均分,我們以20萬元還清,剩下請另外的人支付,他們一直推說要我們找另一位保人出來還,一人20萬元,同時還一直對另一位保人扣薪,至今已扣10幾萬元了,他們卻說要拍賣我的地,拿整筆錢回去,在此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只能這樣任人宰割嗎?有沒有可以主張的權利呢?資產管理公司以18萬本金要收50-60萬的錢回去,這樣算不算重利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以了解債權人何時取得執行名義,以及了解債務金額究竟如何,畢竟積欠多年的債務加上利息,金額上需要重新加以計算。
再者,如您認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毋庸進行不動產的拍賣,亦可聲明異議。
另外,本件尚應釐清您是否有繼承先生的遺產?如無,如可證明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且可證明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本件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契約如下: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所以要為預告登記必須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存有某項請求權才可以。
本件依您所述,不動產係由你先生與小叔為各共有的持分二分之一,一般來講,是否有人願在法院拍賣時承買共有物機率恐怕不高,相對於具有完整產權的法院拍賣物件市場性顯然會差很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據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我的大伯已過死7年多,我父親是排行老四
當年他走的時我們家不知道有要做拋棄繼承的事情,也不知道有這個法條的存在
一直到我大伯過死4-5個月後,我大姑新買的房子被查封,此時我們才知道
而因債務被查封的新房,(欠銀行的)隨後我大姑丈因此事非常憤怒
我大姑丈他家是有錢人,他很痛恨我姑姑的娘家也就是我們
所以在我姑姑嫁過去後,他就不准我姑姑與我們這邊的人有任何來往
從那時起我們也就真的在也沒有任何來往,連一通電話都沒有
我姑丈整個大抓狂,不過當年他自己有請律師去處理這件事情,並上了法院
最後法院有判給我大姑姑,什麼(專業名詞忘記了)
但是當年來查封的人說,我大伯還有欠政府稅金
大伯在世前,中風住進養老院,就在養老院的這段期間內
大伯被做了人頭戶,應此欠下不少政府的稅金
另外我大伯實在沒什麼錢,所以當年埋葬時我們還替他申請了”貧戶”,
所以可知我大伯其實很窮,所以怎麼可有錢,更不可能有留下任何財產
現在問題來了!!這筆稅金到底有沒有存在
因為我們在想如果真的有這筆稅金的存在,
政府那邊應該會追討,但從我大伯走了到現在已經7年了
政府這裡從未對我們做催繳動作,也沒公文來函
另外聽說政府追繳期間是5年,5年後是否還會在追繳呢??
以及我們家跟大伯30幾年沒有來往,也沒有住在一起
請問這樣我們還算是法定繼承人嗎??(就算當年沒有做拋棄繼承)
而現在如果追討起稅金部分,我們家有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嗎??
另外因為我們家已經錯過當年的”拋棄繼承的動作”
因此很怕會因為這筆天外飛來的債務來拖垮我們全家。
不久前我們家突然多了一筆日據時代的土地,
如果該筆土地買賣成立,不就需要先繳清欠的稅金部分
想問如果我要查該死者的債務,尤其是欠政府的部分
要如何查詢阿??上國稅局嗎??還是其他單位??
另外就以上這樣的敘述,如果我大伯真的有欠稅金
如果追討的話,會追討到我父親這邊,那我們這些孩子呢?也要跟著繼承嗎?
補充:據當時查封大姑姑家的查封人員說,我大伯欠的稅金大概是好幾千萬,
但如果我們的土地買賣成了!!所賣的價格也不夠償還稅金的部分,
所以我父親就說如果真的有該筆稅金債務,那他就不願意賣這塊土地。
因為我們賣土地的價格不過也才幾十萬,稅金卻高達幾千萬
實在多到我們不知該如何處理!!
還請各律師幫幫我給小妹一點意見!!



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葉小妹您好:
您好像對大伯的有沒有欠稅會不會影響仍您們家很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 ... (恕刪)
李律師:
感謝您的說明,目前我父親及他的兄弟姊妹(除了大姑姑)
因當年都沒有做拋棄繼承權,所以就這樣情況來說
我父親及其他伯叔姑,是不是都已經算是繼承人
還有連同我的這些晚輩們,是不是也已經算是繼承人了?!
但是我大伯已離婚沒孩子、我阿公阿嬤也不在
所以就順位來說就是我爸爸及他的兄弟姐妹
第一順位:配偶與直系卑血親(子女、內外孫子女......一直到沒有為止)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內外祖父母
所以就這樣的順位來說,我與我弟弟及其他晚輩們都不是繼承人是吧?!
尤於我與弟弟都已經成年23、24現在辦拋棄行嗎??要如何辦理
另外的土地問題,其實那塊土地是天外飛來的,一直以來我們都不知道有這塊的存在
而那塊土地是我阿嬤的第二任先生所有,不過都已不在人世
是到近日有代書找上我們說,我父親及他的兄弟姐妹是這塊地繼承人之一
就在我們快談好之餘,才想到大伯稅金之問題
所以如果買賣成立了!!我父親不就要先將大伯欠的稅金償還才能拿剩餘的款項
但是目前我父親到底是不是我大伯的繼承人,我實在不知道
以及大伯是否真的有欠這筆稅金我們到今日也還不知道,
而如果真的有這筆稅金的存在,
為何大伯過逝7年了~政府並沒有對我們提出追繳動作也並沒有提出公文說明
而我聽說政府追繳稅金的時間是5年,5年過後是否還會繼續追繳也是我想知道的部分。
另外查死亡人的債務,只有繼承人可以到國稅局查,那其他人都不行嗎??
實在有點複雜阿~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本身碰到的狀況是有兩張本票
其中一張30萬對方是主張如果我提早離開公司,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我簽的
另外一張300萬的是幫公司同事作保,保證對方不會隨便離開公司
皆沒有註明到期日,所以是見票即現
但是在我離開公司後,對方先寄了存證信函告知說,說我欠公司330萬元,要我還錢。
然後進行本票裁定(目前法院的通知還沒來)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我如果要主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因為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那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這樣的話,舉證的責任是我(發票人)還是對方公司(債務人)
再者,如果要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話,我要提供多少的保證金?? 如果對方直接在事由上面寫說公司借款330萬給我,那還是要我舉證嗎??
還是應該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借款330萬的證明?? 因為公司有黑道背景,所以很怕本票到時候又被拿去給討債公司,那是不是在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還要一併要求如果勝訴,本票應返還給我??
以上的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答了,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該發票之發票人為何?看該發票人上負責人是否有負連帶責任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當事人是我的一位親戚,多年前,朋友借他一筆資金並立下合約,合約上載明此筆資金投資如有獲利,必須按比例分紅給他朋友,投資如有虧損,仍須全數歸還本金。
一開始兩個月仍有獲利並提供分紅給對方,後來投資失利,血本無歸。當事人因無力償債就躲了半年,現在他願意出來跟對方協商,可是對方早依詐欺罪提告,偵查庭傳喚時,當事人正在躲債,沒接到傳單出庭,因此被通緝了。
現在:當事人在大家的鼓勵下願意出來面對債務,請問該如何協助他:
1.詐欺罪是否成立?判刑的情況?
2.目前通緝中,是否要投案?還是有更好的選擇?
3.依當事人的現況,每月收入僅有1萬五,合約載明本金有100萬,該如何去協商金額?債主目前是本金分文不減的態度,還要一次給現金,這讓人十分頭痛,還不時以黑道的交情來威嚇。
4.雖然已立約,但此合約內容對債主十分偏頗,未來在協商債務時,是否有調整空間?
請各位前輩不吝給予建議,感恩!

經過20幾年B已還清債務(房屋權狀在銀行),A和C因積欠沒還房屋已遭拍賣並賣出了
第一次和銀行員商談結果是:
A保B,B保C,C保A,所以B要拿到房屋權狀需還清C的債務140萬
不分期一次償還要85萬,對B來說並不是小數目 ,所以打算第二次跟銀行經理談
第二次和銀行經理商談的結果是:
對於連帶保證人的認知,第二次所商談的結果才是正確的吧
因A在坐牢,C也自身難保,所以債務只能由B負擔
所以在此想詢問一些問題:
對於現在連帶保證人的新制度,B有沒有辦法擺脫或是可以讓債務減少到最低?
由於不太會分幾等親,若房屋遭拍賣(土地權狀是自己的)離B最親近的什麼人可以買?有優先購買權嗎?
若B的名下財產都賣掉不夠償還,會拿B的配偶(A和C皆無配偶)名下財產償還嗎?
很感謝看完這些字的人,也希望能尋求一些辦法和建議,謝謝。


律師您好:
我的朋友父親兩年前過世(遺產少於負債,負債共280萬,欠於4家銀行),然後在一個月內辦理了限定繼承(我朋友和他弟、媽媽共3人)。遺產中有一房子以210萬出售,該款項也被兩家銀行收去,之後就沒有其他家銀行再來要錢。
約一年前我朋友他們自己賺錢、貸款買了一間舊公寓(登記在我朋友媽媽那),可是3月29日的時候,突然有一家銀行會同書記官前來查封新家。
我的問題是:
1.為何已經限定繼承了,遺產也處分完畢,我朋友現在卻變成債務人,然後來查封新家?
2.我朋友全家人都沒收到支付命令,所以債權人和法院是依照什麼法條來查封新家?
(如果有收到但是遺忘了,那有什麼補救方法?)
3.在個資法部分,債權人是透過何種管道知道我朋友媽媽買了房子?
麻煩您們解答了,感謝~~~









??此文 我是以我岳母的抗告狀來說明事故的 但是法院卻以方式不對 抗告無效 現在已經準備對我們家強制執行查封,所以很急 請教律師提供意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此糾紛來源是當初向債權人林先生借款對本人名下建物及土地設定二胎,起初債務金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經本人女婿協調後,並請林先生的代書事務所協助辦理房屋貸款,銀行審核後同意撥款,故本人先以保單借款在代書事務所支付林先生陸拾萬元現金後,有索取收據,代書轉達請林先生先行塗銷設定以配合銀行撥款流程,故林先生收取陸拾萬後允許本人女婿拿委託書代開本票後,立即指定代書協助辦理塗銷手續及辦理銀行撥款,經代書及銀行作業後,撥款當天本人立即領取現金六十萬元整交付本人女兒林怡君前往林先生所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尾款陸拾萬元,並領回當初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但卻遺漏代簽之本票及委託書忘記討回。如今林先生卻藉故使用此遺忘之物對本人作裁定,如此背信之行徑實在非常可惡!本人將保留日後追訴之權利,但此裁定本人不服因事實並非如此,希望法院明察!
但委託書內容是針對房屋二胎設定如何還款 所以我岳母僅授權我代為處理此事 此是既然已在林先生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內完成 且設定以塗消 為何林先生還可以拿委託書及代開支本票在去裁定?
再者第一次有拿取收據 第二次雖然未索取收據 但是卻有通聯紀錄 可以證明銀行撥款當日 確實有去代書事務所處理 且可以調取林先生的帳戶看看當日過後幾天內是否有此筆款項!
想請教律師 我們該如何告這位林先生 是以背信 還是侵占或詐欺 由於還款是支付現金還有哪些可以提出證明的方法 我們也想過請代書幫忙做證 但是代書應該不願趟這混水 拜託你們教教我還有什麼方法! 告他後有權利請求測謊嗎?甚至傳喚關係人那位代書一同測嗎?
在代書事務所結清尾款後 代書以交出所有資料 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 唯獨代簽本票及委託書在林先生那 所以忘記索取 就因為一時不查 要這樣被人玩弄真的很不甘心 希望善心律師教導我們如何懲罰這樣投機取巧的惡人 謝謝
本人與台端之債務問題早已於塗銷不動產設定後於銀行撥款當日在台端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完畢。
時間、地點、金額皆有辦理及通聯之紀錄,想必台端清楚無需贅述。清償當天本人女兒一時不查未取走委託書,且不清楚塗銷不動產設定過程中代辦人有代本人簽立本票,此委託還款事項於代書事務所辦理完畢後,台端應告知本人且歸還本票,但台端卻取巧持此本票及委託書前往法院辦理裁定,偽造本人債權未清償之假象,意圖瞞騙法院向本人惡意詐取金錢 若台端於接函七日內不願交還本票並撤銷裁定執意取巧詐騙,本人將於七日後採取法律行動,台端將負起詐騙及偽造之相關之刑事責任。望台端自重切勿自誤。
但是法院準備要查封我們家,我們真的很無力..法院傳來的資料我無法貼上 如有需要可否聯絡我 讓我用line或mail傳送拜託你們了我手機上的信箱帳號是tony992069@gmail.com line的帳號是tony994880 為了處理這筆債務 生活已經變的很糟了,現在還要被這樣玩弄..請你們幫幫我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抱歉!我不是故意一文多貼 但我真的很急 又搜尋不到自己的貼文
我再多留一個聯絡信箱 tony.2516@hotmail.com
0980994880 急於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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