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為有責配偶,若您不願離婚,可主張您為無責配偶,拒絕之,除非對方提出您滿意之條件;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您無為主要照顧者,由您爭取單獨監護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為有責配偶,若您不願離婚,可主張您為無責配偶,拒絕之,除非對方提出您滿意之條件;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您無為主要照顧者,由您爭取單獨監護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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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不必附和對方之請求,對方提起訴訟並不一定會勝訴,小孩仍應先留在您身邊,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離婚的事由為「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款事由,若您未有具備任何上述事由,對方無訴請裁裁判離婚。
- 另外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如果問題在於您老公身上,法院仍不會允許離婚。
- 至於對方若有違反任何生效的協議,當然亦得以循民事途逕向對方請求。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擬答辯狀,出庭辯論,拒絕離婚,並爭取對您有利之相關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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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其間有無努力恢復離婚之努力,以及對方對現在離姻之態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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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實質之效用,建議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較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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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法院酌定監護權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您必須依法律所規定的參考事項一一舉證說明以獲的最有利的判決。 而即便對方未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對此也會仔細審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老婆帶小孩離家出走快兩個月了
電話都不接回賴就是說離婚
打給老婆大哥他說如果我不簽字離婚老婆就不可能把小孩帶回來
起因我玩線上遊戲麻將大悶鍋儲值她覺得我在賭博
我家開餐廳的薪水3\4交給老婆
我儲值遊戲也沒有跟她多拿過錢
小孩目前一歲十個月了
我每天幫小孩洗澡換尿布跟小孩互動很良好
我老婆沒工作娘家也都是用租的
婚前她跟她大哥同住一間套房床只有一頂
有時帶小孩回去大哥那也是三個人睡一起
我無外遇無家暴
我與老婆都很愛小孩
我問過鎮公所免費法律諮詢
得到的答案都是子幼從母
現在我已經提起離婚訴訟了
想請問我應該怎麼作才能比較有利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呢??
請幫幫我我已經兩個月沒看到小孩了
半夜都會驚醒眼淚也一直流
一個無助的爸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找機會將小孩抱回來,監護權之判定,除了幼年從母外,尚有一項很重要之原則,即不變動住所地原則,若您將小孩抱回來,您成功取得監護權之機率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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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只要不阻礙對方探視小孩即可,您可讓對方將小孩帶離,不讓對方進入屋內。
2、若雙方協議好探視之時間及方式,雙方就要遵守,非探視時間您可拒絕對方之探視要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爭取單獨監護,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除非是無法取得單獨監護,才朝向共同監護之方向,共同監護麻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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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請求法院共同監護的話,法院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住所、進行探視的方式(平日、假日)明列於判決,也會詳列對平日的聯絡方式、時間,以及任何生活上事項的決定方式等(例如財產管理、醫療事項、就學事項等),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而不得違背,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實務上常見在共同監護後,再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訴訟。 故是否仍要進行共同監護,也必須要審慎評估日後是否有再進行改定監護之可能;若肯定者,現階段宜考慮直接進行取得單獨監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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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建議應先與對方同居,並伺機蒐集對方之錄音證據,較有可能成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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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對方急著離婚,可待對方提出對您父親有利之條件,或您直接提出有利於您父親之條件,請求對方給付賠償金,才答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若沒有滿意之條件,可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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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足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但目前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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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的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罪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她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罪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目前對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協助,針對其主張,撰擬答辯狀,並拒絕離婚,除非對方提出您可以接受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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