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目前租的房子是屬於學生獨立套房,前幾個月就開始在拆房子,現在房子剩下一半,
而為何被拆一半呢?是聽其他的房客說政府要徵收土地,似乎是要開闢大灣交流道吧!?
而為何我們不知道呢?因為房東有給原本住在被拆掉的套房的房客優待一個月的房租,
並安排到同一棟的空房,其他沒影響到的房客,根本沒被通知要拆房子,甚至不知為何要拆!
我問過房東,房子被拆成這樣可以解約嗎?房東:妳們又沒影響!反正妳們也快搬了!
而且房子是整個被拆一半,頂樓整個像懸崖,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我跟房東反應頂樓的
使用權,房東:合約沒有寫到頂樓的使用,現在變這樣,就不要上去阿!
之前簽約時還講的多好聽,說頂樓可以烤肉...在這裡租快一年了,實在沒辦法想像為何
我可以容忍這麼多事,因為不只發生這些事而已...
我有問過崔媽媽基金會,他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只是這樣真的對我有利嗎?
感覺沒有任何後盾,都被房東的裝傻帶過...
以下是我目前租的房子外部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251501901370.112273.1681693280&type=3

民法第424條、429條、430條、437條分別規定:
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大概四、五月左右,我就已經開始找學校附近的套房了,好不容易找到一間令我滿意的,我毫不猶豫給了訂金。
「8/20之前要簽合約,不然就當作是放棄位置。」店員說。
昨天8/1號,我帶我爸去我原本打算租的套房看,員工看了一下收據,拿著鑰匙帶我去其他雙人房,但是我只要住單人,我把我的收據拿出來給他看,指著收據說:「我要看我這一間。」
員工才對我說:「那間已經被租走了。」
我就傻眼,問他是怎樣,訂金都付了。
他們開始推卸責任,說是上一個職員亂搞,我給訂金後,他又帶其他兩個去看房間,搞到最後變成先搶先贏,結果前天就有人搶個,也住進去了。
之後員工帶我去看其他的單人房,一間旁邊有養狗、味道不好,另一間比我原先的小。
原本想說現在已經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租了,只好被迫說好,收據上的房號也改了,訂金也還在那邊,事後跟我爸又去看另一間,雖然貴了些,但也比上一間好太多太多,最後我決定不租上一間的套房。
現在我手上有他們改過房號的收據,而且我也決定不住他們那邊了,只要我不說我要租其他地方,這樣我能不能拿回訂金?
之前的房號他只是畫兩筆,還看得清楚之前的房號,改過房號的收據是同一張。









學生租屋 增建問題 漏水 牆壁裂 可以請求解約嗎?
目前還是學生
租了一間完工不到一年的頂樓套房(確定全新完工...住進去的時候頂樓還在施工裝潢)
住了八個多月後發現,房間內開始漏水
請房東處理
在偶然的情況下
房東聘請的管理員小姐說
漏水是因為我們這間是增建的,所以增建的接縫裂開,才會有水滲進來
等天氣好會塗防水漆這樣就好了
今天又問房東,房東說小姐說增建是亂講的,只有樓梯間才是增建,房間這邊不是
過了一個禮拜左右,天氣轉晴了,他們也塗防水漆了
現在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解決還不知道,因為還沒下雨
在這幾天又發現門的那面牆上方兩面都有相同的裂痕
房子是增建,合不合法不知道,因為也沒看過房東的相關資料
現在希望可以跟房東解約,拿回押金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解約?
謝謝




我與那位房仲有簽一個 "出租套房定金收據", 無再簽任何其他契約.
訂金是被房仲收走, 我問房東, 房東回說他不知情有收訂金此事, 房仲只跟房東說我會去簽約的日期. 那這有構成詐欺嗎? 房仲說已繳回公司無法退還.
我和房東說明此情況後, 願意以民法249條之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方式向房仲拿回訂金,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可是收訂金是房仲, 只有在收據上寫"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此民法適用嗎?還是我可以採取哪些自保手續呢?
這位房仲說要找警察來處裡, 我看網路搜尋說 : 警察責任則是承接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一糾紛為民事),並非警察之責。這是否正確? 我該如何取回訂金.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1) 一般來說,如果房屋租賃契約已經約定租金包含水電費,並且講定租金,雙方就應該受契約所拘束,房東原則上不得再請求額外電費。但是有時也會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當初有約定水電費的基準是”一般用量”,而且有所謂的平均參考度數,而如果房東認為你們超出平均度數甚多時,確實是可以要求補貼。所以房東多請求的部份,要看你們當時是否有就用電量為特別說明。
(2) 另外,如果租賃契約有定租約期限,原則上租賃契約就應該至租約到期為止,而不得提前終止契約,除非房客有不繳租金或其他重大違約之事才能提前終止出租。而如果租約沒有訂期限,而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如果要收回自用,依法是可以在事前通知房客後,終止契約不繼續出租的。
(參照民法第153、45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我要詢問的內容是
我22歲在4/7日在愛情公寓認識一個女生他上面年齡寫18~20我忘記了只是打個招呼加個facebook就都沒連絡~後來隔了十來天4/19日他突然叮咚我,那時才聊一下天,也知道他當時剛和他男朋友分手,4/23號事件發生當天晚上9點又跟他聊一下天 她說4/27日他男朋友要下來帶他去看醫生並找套房給她住,但是需要跟朋友借住到4/27日,當時他還有說旁邊有奇怪的人跟他搭訕騷擾她,她很害怕問我可不可以幫他這個忙,後來他說他網咖時間快到了很無助,她說他在豐原,於是4/23晚上10點我從台中搭到豐原去接她,後來到台中火車站11點多,我騎摩托車載她回家的當中遇到臨檢,後來警方問她,她說沒帶證件,給身分字號後,警察好像說她是報失蹤的人,後來聽他自己說她的生日是82.6.23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警方說她不誠實自己的身分字號要帶回去審問,然後警方說我可以回去了留下我的資料,並跟我說如果她父母要告你誘拐未成年少女看你怎麼瓣`都不懂的法律,這麼好心讓不認識的人住你家
我想請問 我只是當天好心看到她需要幫助 她委託我讓我借住幾天 而且 還沒到我家就被臨檢 這樣我有構成什麼可以被告的嗎?我很擔心` 而那些通聯紀錄我都保持的很完整,她跟我說的話 需要幫助的話 借住幾天男友會來接她的並找房子給她住的東西的fb通聯紀錄都留著`,請問我有什麼可以被告,或是構成什麼犯罪嗎 :(
事件剛發生 還沒有什麼訴訟發生 只是我很擔心 麻煩幫我解答好嗎
非常的感謝


[租賃] 請問大樓公約突然不給養寵物了怎麼辦?
我租的大樓套房其實已經很老,36年有了....
最近因換了新管委會,開始大幅更新硬體及規範新制度
但今天財委叫住我,竟說因為住我對面的助聽器老闆娘
在開會時提出我的貓半夜在喵喵叫而應全面禁止養寵物
雖然不知道他們開會詳細內容
但財委是跟我說會實施半年,之後就全面禁養
但我覺得很不合理的是
對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就說我的貓在半夜亂叫
(其實他們半夜都陪著我睡,頂多是11點前會玩一陣子,
貓的音量也沒大到可以在門外還聽得很響!)
我已經住三年多了,如今才抗議這點完全是莫名其妙!
何況同層樓有別戶的狗,只要他們家一開門就會叫個不停
卻不是檢舉他們而是提我的貓?
(在我剛搬來時這家助聽器根本是小型聚賭場!時時傳出麻將聲....
真後悔當時沒有舉報他們!><")
管委會竟也就這麼接受了單一的片面之詞
而想將全部的寵物驅離公寓大樓
不禁讓我覺得根本是新管委會為了好管理想趕走這些寵物罷了....
問題:
我在找房子時一般聽到的規定是
最近幾年內新建的大樓才會在一開始就規定好能否養寵物
舊大樓即使後來有重新規定,也並不會強制原有的寵物必須被驅離
那我的貓應該是可以留下的才對
頂多只能限制後來要住進來的新住戶不能養寵物
目前其他有養寵物的住戶可能有些也是租客
剛好遇到的別個住戶一聽到就說"沒差~我們要搬走了"
不禁有點氣餒....我本來還想聯合有養寵物的住戶們一起溝通
看來不知道此行會不會只是白忙一場.....
而且財委有說若強制不准養後還要養的會罰款....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想問問我可還有其他好方法或循法律途徑來解決、不用搬走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兒子目前在當兵(職業軍人),與一位未滿18歲女友交往,
那女生家庭環境有點亂(我並非因此排斥)重點是那個小女生 不愛讀書,品性也不是很好,之前我就一直反對他們兩個交往 但是 他們愛到卡慘死..
我阻止不了..後來 甚至在我家附近租屋(兒子瞞著我用他的名義租屋)..那個女生就住在他們租的套房,重點來了
因為那位女生未滿18.我擔心會出問題,(因 我兒子2星期才放假)
曾問過女方,她母親同意嗎(因女方母親為監護人).他女友說 她媽媽知情, 但是 我還是很擔心會出問題 我也是單親媽媽, 我打算請他女友媽媽簽切結書, 如果他媽媽不簽 我該如何處裡會比較好呢??
請 告訴我一個可以保護我兒子的作法?那個女生好像不肯離開.當然一方面也是我兒子自己也放不下吧!~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屋契約書上是寫要押兩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跟仲介商量能不能先付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押金,等下個月再付另一個月的房租和押金,那時仲介說好
當初仲介有跟我們說隔音良好且租金包含網路第四台
但住進去三天後
1.發現我們的天花板隔層會掉粉塵,且我們的天花板上方有抽水馬達,一旦有其他住戶時用水的話就會很吵,甚至半夜無法入睡
2.我們的第四台是和其他住戶一起分的,所以收訊很不好,看電視時雜訊很多甚至畫面變成黑白,已有跟仲介反應過了.他有來處理..但是都沒有改善
3.我套房裡有一處是屬於改建的(好像是違法的)天花板與天空只有1片塑膠玻璃之隔(我們位於頂樓)所以當下雨時或者有飛機經過時身音很大聲,不是半夜無法入睡就是一大早被吵醒
基 於以上這些原因我決定要搬家,契約書上說如果違約的話要扣兩個月的押金,契約書是屬自製的並不是書局賣的那種,我目前只付了1個月押金與1個月房租,但是 那天要與仲介解約時他卻說我還沒有付房租,我跟他說當初是說好先付一個月押金和房租,但他說要以契約書為主,我說就算我之前付的你都當成押金房租就直接從 裡面扣不行嗎?他說契約書上寫違約要扣兩個月的房租我就是得讓他扣,並且還要再付房租給他.他說如果我不付就要告我
請問這樣子的形況下我該怎麼辦,我聽人家說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 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這條民法來講我是沒有違約的,但是今天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欠他一萬塊,請問我該怎麼辦?


在多年前改建成5間套房出租,
但因為1樓鄰居的廚房為外推違建,
2樓的化糞管施作1樓不同意讓我們經過其廚房,
因此管路外繞, 折彎變多也因此數年來造成多次的漏水問題與糾紛;
但此事件終於於去年與1樓達成共識而重新施作可通過其廚房的化糞管,
也終於1年多沒有再發生相同原因的漏水事件。
在今年6月因為資金需求也決定將此間老舊公寓賣出,
在雙方買賣契約書上也有文字明定
”爾後如果有漏水問題, 我方會負起修繕以及與1樓協調的責任, 與新屋主無關!”
但在8月時發生了漏水問題,
與工人看過現場以及與1樓鄰居求證過為不同原因以及地點的漏水,
也與2樓的房客了解之後為某間浴室水管不通造成的回堵,
使得2樓樓地板淹水而滲漏至1樓,
理當照契約約定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由我方負責維修,
我方也很有誠意找了兩間抓漏公司去勘查現場,
但新屋主卻執意找土木技師鑑定想走訴訟,
技師的鑑定卻也把過去5~10年前的舊漏水照片當為報告書的內容,
而沒有把修繕過的紀錄標明在內,
判定整層管線與防水地板牆面全部翻新為最保險的方法,
等於不修直接全部做新的, 判定金額72萬,
新屋主以此索賠40萬,
如今雙方認知索賠金額差距過大, 對方又太硬(其中我也有讓步到20萬,對方不讓)
打官司似乎又不利 (要對抗鑑定報告)
要認賠還是就走訴訟好呢?
因為這件事情讓家裡的氣氛差了好久.....
各位高手前輩是否有什麼好建議或經驗可以分享
非常感謝阿!



您好,我姐姐在4年前認識一個已婚的老師(當時他分居,一直至今),當時他們合買了一個套房(用我姐的名字以現金買的),當時他承諾只要他出軌就無條件搬出去(我姐有留MSN紀錄的習慣),結果前幾天他出軌被我姐抓包><",我姐請他離開,他居然說他有住在裡面的權利,而且他有秘密證據 而我姐沒有......(目前他人在國外,我姊打算把鎖換了,並交代樓下管理員不讓他進去,而且我姐也打算把他的東西寄還給他......)
請問,他可能有什麼秘密證據足以傷害我姐?還是他只是在嚇唬我姐?他跟他老婆已經快5年沒有聯絡(連書信都沒),當初買房子也是付現...實在想不出他有什麼秘密證據......
這些年我姐無怨無悔照顧他,最後得到的卻是這樣的下場,好悲哀!!!請大家指點迷津,感恩!!

我們承租了一間套房,他們房間裡有蟑螂,有蟲,導致我們過敏,紅腫,癢得受不了,
晚上睡覺狂抓,睡不好,已經反映了很多次,直到前一體拜打過去告訴他們退租, 他們才有了回應,態度是堅持不肯退租,我是承租人,我又親自打了電話過去,
問房東是否堅持不讓我們退組,他說:他們先來大清掃,三天後仍是一樣,
再讓我們換房,我說這樣一來一往浪費很多時間,就像當初要他們修馬桶
電視一樣,一拖再拖,我們要上班,沒有時間這樣等著房東有空...
他不耐煩了,他說就是這樣,先大清掃再換房,我說不用,你直接給我們換
如果仍是一樣就退租,他說好!!
隔天早上打電話請房東過來我們房間商量,他只帶了一罐類似擺放式的殺蟲劑
我說那我們直接換,他帶我下去看,表面上是很好,打開冰箱發現漏水積水一
盤..廁所馬桶蓋有裂痕只用了透明膠帶貼住,膠帶都以發霉,
地板仍是清不掉的汙垢,我就跟房東說,不好意思,我們無法接受這間房,
他卻發飆說話不客氣,我說好,那就採取你們的大清潔,如果三天後仍是過敏, 不舒服未改善,我們要退租,他說沒有!! 按照規定大清掃後就是在換房,但是根據我找到的資料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我們符合第一點,房東卻堅持不讓我們退租,我們到底該怎麼做,
才能無後顧之憂的退租呢?!...而且當初合約裡並沒有註明,沒有他說的"按照規定"流程。
電度表不包含冷氣,冷氣電度表不透明,說是在電腦裡,
等到要收費時,才會列印出來給我們看,之前都沒有說,
合約也沒寫,我們到昨天為止都以為是當初房東帶我們去看電度表的為準。
因為他少給我們一張冷氣規定表,我們還是套清潔阿姨的話才知道他少給我們一張紙。
他根本沒告知我們,這樣我們可以無條件退租吧?! 請問律師,我到底該怎麼做呢,謝謝您。



我兩年前租了一間套房
一開始房東跟我說兩個月房租押金(9000元)
然後就這樣住了兩年直到最近幾天搬家
跟房東最後結算時
他只退給我4XXX(扣除7月份電費)
我問房東說當初不是押9000怎麼只剩4千多
房東堅持當初只押5000元
而我則是堅持當初押了兩個月房租9000元(因為我有記帳)
然後房東就說"你回去找契約,看契約上怎麼寫,寫9000我就退你"
結果當我找出契約仔細一看時才發現
契約上根本沒寫押金多少
那一欄是空白的
而我不知道房東手上那張契約押金那欄是否有數字
或許當初我簽約時沒看仔細可能就錯了
不過他是我們學校認證的優良房東
我沒想過他會來這招陰我
過幾天我想回去跟他要錢
請問我應該如何用法條呢?!
另外
如果我告訴學校的軍訓室會不會比較有幫助呢?!
請幫幫我吧
畢竟不是小數字
謝謝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