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有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你好,我家樓下鄰居漏水,我們有請水電師父看,說是我家浴室地板的防水要重做。依據樓下鄰居說,這房子是我在3年前買之前就已經有漏水現象,只是當初問題不大,而前屋主是購買法拍屋後再轉賣給我,所以在交屋前樓下鄰居曾到樓上看過,只是因無人居住看不出問題所在,也就沒有處理。不過現在漏水問題變嚴重會滴水...以現在才告訴我漏水問題
請問:
1. 這修繕費用該是誰負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地板間的防水是屬於共同負擔嗎?(非人為過失造成,我購屋後都沒有動工裝潢過)
2. 樓下鄰居是否有責任在我購屋後一年之內告知,我就能請前屋主進行修繕或是永慶房屋。(我是透過永慶房屋購買),現在應該以過保固期。還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嗎?
3. 如果能舉證前屋主時已存在的漏水問題,是否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修繕?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我家樓下鄰居漏水,我們有請水電師父看,說是我家浴室地板的防水要重做。依據樓下鄰居說,這房子是我在3年前買之前就已經有漏水現象,只是當初問題不大,而前屋主是購買法拍屋後再轉賣給我,所以在交屋前樓下鄰居曾到樓上看過,只是因無人居住看不出問題所在,也就沒有處理。不過現在漏水問題變嚴重會滴水...以現在才告訴我漏水問題
請問:
1. 這修繕費用該是誰負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地板間的防水是屬於共同負擔嗎?(非人為過失造成,我購屋後都沒有動工裝潢過)
2. 樓下鄰居是否有責任在我購屋後一年之內告知,我就能請前屋主進行修繕或是永慶房屋。(我是透過永慶房屋購買),現在應該以過保固期。還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嗎?
3. 如果能舉證前屋主時已存在的漏水問題,是否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修繕?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請教律師:
最近購屋遇到問題
房子是跟信義購買
但遇到屋主很強勢
狀況如下
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上勾沒漏水
以及契約上載明地磚需由屋主修繕
但在驗屋時發現廚房漏水 及彭共
我可以此要求解約嗎?
因為極不想買漏水屋 (雖然不嚴重 但是漏水這件事 就算修補 也有可能從走其他縫隙出來)
而且也是因為認為沒有漏水 才會用比較高的價錢買下
(而且屋主態度不太好 一副簽約了就不想積極處理的態度 就是會處理 但是僅簡單處理就是了@_@)
(信義的仲介也一副不然由他們出錢處理 講的好像一附很可憐)
但目前已經匯了137.5萬的簽約款(錢在履保帳戶)
尚未完稅及過戶
契約中寫違約需沒收價金也就是137.5萬沒了
[若想解約]
1.請問我可以以漏水來解約嗎?錢也拿的回來嗎?
2.若找消保官,在走流程時(法律或和解流程),我的錢還是須依照契約上的時間進去履約保證帳戶嗎?(因為契約上有條文說 延遲一日 罰1/1000當期應繳金額)
[若不解約]
3.可請信義房屋負連帶責任嗎? 因為當時他們沒有盡到調查屋況的責任(很明顯的廚房天花板漏水水漬)可以要求減少仲介費嗎?
4.中古屋到底驗屋可以驗到怎樣的地步(契約有寫 簽約後,若發現漏水、壁癌、蟲害、混泥土剝落、樓地板、地壁磚異常等狀況,可要求賣方穩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所以每塊地磚只要敲起來有空心(地板澎共)就可以要求更換嗎? 屋主僅需修繕澎共的那幾塊嗎?(80*80的拋光石英磚 共八片澎共) 可要求全部更換嗎?因為會有色差 而且剛好又在電視機前方 超級明顯
5.可我想買沒漏水的 屋主也勾OK沒漏水 但就是漏水了,可以要求屋主降價金嗎?能夠降多少呢?很擔心若走法律途徑,法官僅判降一點點(負責修繕的1~2萬),結果我請人開漏水證明,以及律師費花更多@_@
問題有些多 但是實在需要您的幫助
感謝您


您好,
以本所實際處理過房屋漏水問題之經驗回覆如下:
1.一般物之瑕疵的效果有三:解除契約(民法359條)、減價(民法359條)、損害賠償(民法360條),要如何主張是您的自由,可自由選擇(擇一)。
2.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上勾選無漏水,也就是依民法第360條須有一個保證的義務。如果房屋還是漏水,也可以不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而請求損害賠償。
3.房屋在還沒過戶前就有瑕疵,仍然可以適用上面的法條,所以可以請求解約。又因為這個時候責任是在原屋主而不是您,所以不可以沒收價金。
4.建議若要解約,直接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直接告知對方解約,並趕緊保存相關證據。
5.信義房屋如果在仲介契約中應有調查屋況之義務而未調查屋況,也可以視仲介契約內容對信義房屋請求。這裡的請求是跟對屋主的請求分開的。
6.驗屋的話建議是找當地例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去鑑定,會較為專業。如果一定得上法院,就等到上法院再請法院送鑑定,這樣鑑定費用雖然要由聲請的一方先墊付,但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7.減少價金部分則要委請不動產估價公司來估價。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這樣子的狀況 主張"解約"真的上法院勝訴的機會高不高
因為很怕到時花了一堆費用及時間 結果約沒解成 結果更糟糕
有無法院的判例是主張解約成功的呢?
因為目前看到的判例好像都是失敗的@_@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502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2058&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89301
1.以我的案例 主張解約 勝訴的機率高嗎?
2.如果敗訴 我需負擔那些費用呢?
3.我的錢還是須依照契約上的時間進去履約保證帳戶嗎?(因為契約上有條文說 延遲一日 罰1/1000當期應繳金額) 如果3/15錢進去接下來就要辦過戶了 那我應該如何處理?
時間有些急迫
懇請您的協助與指導
謝謝您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先生 的發言內容:
... (恕刪)你好,,大概是89年購買的,不過最近找到了當時給的一些購買證明和發票!想請問這樣還追的回來嗎?要什麼樣的流程,因為實在不懂!!



於79年間,叔叔想變賣房屋有詢問我們意見.當時,父親負債跑路,我已退伍,二弟外島當兵,三弟未滿18歲.長輩及母親主意由我們三兄弟共同負擔買下.
於是先將居住房子抵押貸款200萬,還有負擔每月40幾萬的民間互助會,這樣把所有權辦理過戶完畢.
怎耐,二弟退伍後,卻拒負擔負債也不返還所有權.他很皮,又有母親緣,加上負債負擔很重及顧及家中和諧,就暫時放下努力賺錢還債.(二弟外面工作也沒賺錢回來也沒負擔任何費用)
待十幾年後,負債還清後,他就來說他擁有1/3所有權要付他租金.我跟他要1/3購屋金額.他又皮了.
現在,他認為已過15年的追討期,及仗著沒給我任何字據.變本加利的要賣房子,或要給他錢.
請 問:我該如何維護及爭取自身權利,我的情形適用_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返還請求權 嗎?







我的朋友在幾年前為她的親戚擔任一筆土地貸款(金額約二千萬)的連帶保證人,
幾個月前她的親戚生意失敗,開始無法償還本利和,跟甲銀行初步溝通後,甲銀行願意讓她的親戚設法在3個月內賣掉土地還款,否則就會開始必要的法律程序。
雖然3個月的約定期限未屆,但我的朋友已於10天前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大約一週前收到其名下房屋(2年前朋友貸款購屋,至今皆正常還款)的假扣押查封通知,法院將於1個月內來貼封條,2天前又收到法院寄給房屋貸款乙銀行的債權扣押通知。
請問:
1.若她的親戚未能順利賣掉那筆土地,甲銀行可以在取回該筆土地(土地的市值應與二千萬相去不遠)時,又同時查封我朋友的房屋去法拍嗎?
2.法院對朋友的房貸乙銀行發出債權扣押通知,是否指該銀行帳戶被凍結了?即便還房貸,該銀行也不能扣款?若然,是否會另外衍生朋友和房貸乙銀行之間的欠款問題,到最後房屋即便沒有被甲銀行查封,也會因為未如期還款而被乙銀行查封?這個問題要如何才能解決呢?謝謝。
(朋 友的房屋是辛苦存了十多年的錢才買的,幫親戚做保沒有收取一分一毫,還借給他們一大筆錢,現在也拿不回來。當初的連帶保證人除了我朋友之外還有親戚自家的 小孩,但因為只有我朋友名下有房產,且月收入較多,因此目前甲銀行只針對我朋友採取一切法律程序,希望大家能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不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不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不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不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不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不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不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不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不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不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不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不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來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嗎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
老二_男_未婚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三提議必須將父親之前協助老大購屋之300萬,
也要納入計算金額內,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也就是老大得200萬,老二老三各得500萬,
請問老三的提議合理嗎? 老大有權拒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問題2: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_育1男
老二_男_已婚_育1女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大提議孫子須算一份,
老二也提議孫女須算一份,
也就是老大得2/5,老二得2/5,老三得1/5,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老三有權拒絕這樣的分配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回覆 阿伯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 (恕刪)
針對問題1的部分,民法第1173條特別明訂生前特種贈與依法應歸扣之,即符合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情形所為贈與,以即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發生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計算遺產時應加入計算,若不符合上開法條類型,則不能主張加入計算。
問題2部分,原則上遺產確為三兄弟共同平均繼承,然法有明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繼承,至於繼承之權利,依本案,原為每人各1/3權利,若由被繼承人指定繼承,則可以最少1/6之遺產權利指定,但不得低於1/6,否則繼承人得主張有侵害繼承之情,而有『繼承回復請求權』

9/10 下午接獲永慶業務郭小姐告知五股西雲路有一物件,請我們去看屋.當天晚上約8點40分至屋主家. 看完後滿意附近的環境,於是立即下斡旋6萬元要以300萬向屋主購買.斡旋期間至9/13止. 郭小姐告知我們第一斡旋順位,將不會有其他人競爭,若有第二個人有意思要買也會告知.因此放心交給郭小姐處理.
9/11 晚上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的鄰居要出價350萬向他購屋,問我們要不要加價至350萬,好讓她和屋主談.
但因加價金額突增許多,且斡旋期間至9/13,所以,我們回覆再給二天時間考慮.郭小姐回覆:好,這二天她也會問問屋主鄰居的情形,再告知我們.
9/12 & 9/13二天,郭小姐皆未來電詢問考慮情形.依之前郭小姐介紹物件的情形,都是很積極的詢問.但此次卻沒有, 並產生疑問:如果我們一樣出350萬,屋主還要被付仲介費,實拿比直接賣給鄰居還少,為何不直接賣給鄰居就好?
9/13 晚上9點左右找屋主求證.屋主告知:已賣出,於9/11(二)下午和永慶簽約.總價約290萬. 詑異之下,前往五股分店找郭小姐詢問此物件情形,郭小姐告知仍在等我們消息是否要加至350萬, 且斡旋金及斡旋單在9/11下午就送給屋主看,屋主知道有人出300萬一事.
但屋主不滿意價格,因屋主覺得此價格已經很便宜了不希望再低,說屋主親口告知鄰居出價350萬一事. 而且他們的老闆也嚴禁投機(資)這種事情發生,如果查到會加以嚴辦.
和郭小姐確認我們是第一順位,不會有他們仲介的買主出現,沒有其他下斡旋.且我們還有一次加價的空間.
請他說實話,他還是說鄰居要買350萬一事,看我們要不要加價
稍後,店長回到店裏,以鄰居出價350萬為由,相同說法告知.並強調:房子只有一間,所以是價高者得.
我們要求與屋主碰面直接了解情形,但店長說:屋主說如果價格沒有350萬就不用浪費彼此的時間
9/14(五)下午,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因覺得太多人去打擾他,所以已至店裡取消委託,打算屋子清空後,再委託他們賣房子.
9/14(五) 至屋主家求證.屋主釐清:
1. 鄰居有來找他,但從未出價. 所以鄰居出價350萬元一事是無中生有.
2. XX房仲從未告知有人出價300萬一事,沒有看到斡旋單及斡旋金,只知因稍有滲水問題,只有一組人可接受而
希望價格可以再低一點. 根本不知有人出300萬一事.另,我們價格較高,為何不賣給我們? 或鄰居出價
350萬,為何不賣給鄰居就好??
3. 今天(9/14)下午是去辦印鑑證明過戶用,所以才去店裡,並未去取消委託. 我們提供9/10斡旋單給屋主看,證明有其事實. 屋主提供 XX房仲的買賣契約,確於9/11簽約以286萬賣給第三方
屋主認為房仲刻意隱瞞事實,未誠實告知,實為不妥,且對他們的商譽有所損害.
9/14(五) 與屋主求證後,再至加盟店找郭小姐.郭小姐再次告知此物件未成交,屋主要等搬空再賣.也告知我
們是第一順位/第一優先,不會有其他人與我們競爭,如物件已賣出或有人要下斡旋或已被簽約,她都會知
道並告知我們. 當時接此案件的賴先生也在場.他說:此物件還沒有成交,如果有成交他會知道
問郭小姐:如果是你們自己同事找人頭/朋友/或投資客來買這間房子,你們老闆也知情的情形下,你們或你們同事會有什麼罰責嗎?
郭小姐答:這情形我們沒有碰過
我們請他們兩位說實話,但他們一直不肯吐實.
店長稍後出來,我們問如果是私下成交且是同一間店的業務的買主成交此一物件.且如果又有買賣契約了呢?
店長回覆:那又怎麼樣呢?
隨後店長說我們是依屋主那邊得到的訊息告訴你們,而如果有人私下與屋主成交,我們沒有辦法阻止,
且以要開會為理由,請我們回去.
XX不動產是一間很大間的公司,居然利用其他們掌握價格不透明之資訊,隱瞞買方出價,並要求賣方降價,刻意提供不實資訊表示無人出高過其價格,並以低價成交?買方是否可提告他們仲介構成背信罪?或詐欺?且成交對象應為仲介安排之投機客.以人頭方式購買.是否應另有罰責?
盼各專業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祝
順心
朱小姐


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不料我繼承後二年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二年前將1/6持分賣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持分買賣是以抵消以往債務,沒有明顯資金流向,但家人均知情)。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目前提告者)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我姊共積欠A一家銀行之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B 、C、D、E四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請問:1.A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今天我主動與A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A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
首先、A銀行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不會對我提起民事告訴,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日後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之消費者,所以依法B、C、D、E四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之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跟仲介簽了一份不動產專任買賣合約,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出現一位買方出到底價並且付了20萬斡旋金給仲介簽了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是〝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格局〞。
仲介對我解釋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可是合約到期前買方並未過來完成他的購屋條件,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仲介卻對我說這樣就算完成買賣了!事後買方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他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
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也是這樣寫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找來的,買賣過程中都是仲介跟他連絡,我跟買方完全沒有碰過面!
買賣議價委託書我沒有簽收,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說這是很合理的要求,這樣他不是要先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我看到的是買方支付斡旋金,不是訂金!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請教律師在未完成購屋條件下,買賣算是成立嗎?
感激不盡!!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 ... (恕刪)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仲介與買方簽屬的是要約書而非允諾書,支付的是斡旋金而非訂金,仲介對我解釋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要求,買屋哪有人不看屋,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屋條件是很正常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嗎?可是買方在我於仲介的合約到期前並沒有過來看房後用底價簽約!在我於仲介的合約過期後買方才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我跟買方完全沒碰過面,完全不知道仲介跟買方那邊的情況!仲介對我解釋買方的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買方事後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
這種情況下買賣算是成立嗎?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因為我只跟仲介有委任買賣合約而已,買方是仲介那邊找來的!買賣過程中我只從仲介那邊得知買方的訊息,而仲介給我看到的也是一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要約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非常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買賣議價委託書的本質是屬於要約,該仲介公司讓買方在下要約購屋條件時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另一種是需支付斡旋金給仲介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自己要選擇支付斡旋金給仲介後下要約,我無權干涉!
仲介也跟我說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是很合理的!這樣應該是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簽約阿!可是買方在我跟仲介的委任買賣合約到期前都沒有過來看房子阿!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怎會是成交呢?
事後買方出來說他是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的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仲介拿給我看的也是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書面上寫的跟仲介對我說的是一樣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到底是發生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去找來的,我跟他完全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仲介拿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他對我的解釋就是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
仲介現在一直叫我出面簽約,否則要告上法院,實在很困擾!還是乾脆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我不出面簽約是否有違約的問題呢?

急!!(不確認分類類別.重覆分類發文)
好友王先生是代銷公司老闆,於前年推薦投資天母某大樓的投資案,投資資金為250萬,因為是合資投資,而且是十多年的好友,所以以匯款方式轉帳 250萬元於王戶頭,於去年因未回覆投資獲利報告所以要求王退回投資款項,因其中部分投資款項為母親的存款急於討回,王建議先用住家房屋與王的公司借貸 250萬元交還母親。
與二胎簽訂借款時,王謊稱其為他們公司合作的金主貸款公司,主要為與他合作土地買賣用的合作夥伴,並簽立一份與王公司借貸未需支出利息的證明給我,讓我先將250萬還給母親,並持續投資原本的合作購屋案。
於上個月中,王說投資案已經轉售,但因奢侈稅需支付60萬元的稅金,需先將稅金轉帳給會計,於兩週後會將投資款交付,並將先前與王公司借貸了結,並邀約同赴杭州土地開發業者的邀請。
卻 於上週四接到房屋二胎公司來電,要求轉帳十六萬五的貸款利息,原本二胎公司的電話王都說是他們公司委外的會計師搞錯,但上週確認後發現出入。撥電話給王, 王先生在台灣的女友回覆王還在杭州開會,並不直接回覆語音,只用簡訊答覆王的回覆,並允諾於六月十八日將利息款項交付二胎公司。
於本日十八號早上,款項還是未繳納,詢問二胎公司後才知王先生將本人持有的住屋,貸款470萬元,並支付利息已經一年多,但六月份的利息未繳納,才會通知本人。
王先生有兩名女友,都知道款項的來去卻未告知本人,其中一名還負責幫他代傳簡訊欺瞞。
目前王還在杭州出差,二胎公司限一週後確認還款事宜,該怎麼做才好呢?
先通知王先生家人(原配已離婚)還是先報案處理呢?

好友王先生是代銷公司老闆,於前年推薦投資天母某大樓的投資案,投資資金為250萬,因為是合資投資,而且是十多年的好友,所以以匯款方式轉帳 250萬元於王戶頭,於去年因未回覆投資獲利報告所以要求王退回投資款項,因其中部分投資款項為母親的存款急於討回,王建議先用住家房屋與王的公司借貸 250萬元交還母親。
與二胎簽訂借款時,王謊稱其為他們公司合作的金主貸款公司,主要為與他合作土地買賣用的合作夥伴,並簽立一份與王公司借貸未需支出利息的證明給我,讓我先將250萬還給母親,並持續投資原本的合作購屋案。
於上個月中,王說投資案已經轉售,但因奢侈稅需支付60萬元的稅金,需先將稅金轉帳給會計,於兩週後會將投資款交付,並將先前與王公司借貸了結,並邀約同赴杭州土地開發業者的邀請。
卻 於上週四接到房屋二胎公司來電,要求轉帳十六萬五的貸款利息,原本二胎公司的電話王都說是他們公司委外的會計師搞錯,但上週確認後發現出入。撥電話給王, 王先生在台灣的女友回覆王還在杭州開會,並不直接回覆語音,只用簡訊答覆王的回覆,並允諾於六月十八日將利息款項交付二胎公司。
於本日十八號早上,款項還是未繳納,詢問二胎公司後才知王先生將本人持有的住屋,貸款470萬元,並支付利息已經一年多,但六月份的利息未繳納,才會通知本人。
王先生有兩名女友,都知道款項的來去卻未告知本人,其中一名還負責幫他代傳簡訊欺瞞。
目前王還在杭州出差,二胎公司限一週後確認還款事宜,該怎麼做才好呢?
先通知王先生家人(原配已離婚)還是先報案處理呢?




我的先生在許多年前曾經某次忽然要求我離婚?那時二個兒子都還非常小,於是並未簽字,因為我還是希望兒子們可以在完整家庭架構下成長。我先生從事保險業務,他每年報稅的扣繳憑單都是破百萬的收入,然而,他從未主動負擔家計生活,也未曾想要買房然後全家獨立到外面成家,從那次說要跟我離婚之後,我先生就幾乎不回家,我在婆家也完全沒有地位,於是就開始與二個兒子三人同住於一個不到四坪的房間,當時雖然委屈,但是小孩尚幼,空間使用倒還過得去,於是我硬著頭皮找工作以每月三萬的薪水就這樣將二個兒子撫養長大,就這樣過了十多年,二個兒子都已經分別上了高三、高一,而原先三人一起住的房間,也隨著二個兒子身高瞬間超過175cm且讀書用品、衣物越來越多而顯得擁擠不堪。這些年,我總希望可以自己搬到自己的「處所」過好自己的生活,照顧好孩子,讓他們不偏離正道,發展健全人格,隨著二個兒子越來越大,他們也越來越需要自己的空間,於是我決定咬緊牙根也要自行購屋,搬出他們家這個令人窒息的場所。
我的資金不是很充裕,畢竟我一個月只賺三萬元,要供給我自己跟兒子們一共三個人的生活開銷,因此若購屋將會是我非常非常重的一項負擔。
我想問的是:
一、如果我現在買了房,到時候真的到了要攤牌離婚時,這個不動產會不會必須與他攤分產權?因為我們現在每年報稅都還是合併申報,到時要分的時候,會不會也有名下財產必須攤分的問題?
二、房子的所有權人可以由我跟二個兒子共同持有嗎?如果共同可以的話,到時談離婚判監護權時,是否有加分的效果?
三、我跟兒子的保險都是他做的,但就我所知他曾經為了出國遊玩,將我們的保單拿去質押借款,請問這是否意味若離婚後,我必須要去償還他借款的債務?
四、若談了離婚,我該如何向他要贍養費?因為畢竟未來二個孩子還要上大學,學雜費仍是一筆可觀數字,我實在不想讓小孩去就學貸款,還沒出社會就先負債實在很沈重。
以上,還請法律高手能夠幫忙詳解,感謝!


1.以往有類似的案例嗎
--->這種情況很常見,不過如果是要醫院才去世,會認定是凶宅的可能性會小一點(看遇到的法官的見解)
2.現任屋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仲介與前屋主購屋 現任屋主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一定可以減少價金,可不可以解約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凶宅,是的話,就可以解約
3.若現任屋主想主張原價買回 或是買賣契約不成立 (已買了約8個月後才發現) 成功機會大嗎?
--->雙方可以協商看看
4.在圖書館或是網站上有什麼書或是資料可以讓小弟參考類似案例的
--->我不認為這樣的案例有參考價值,重點是你碰到的法官態度,99各法官認為是凶宅,你碰到的那個認為不是,就算找到99各判決也毫無意義,你真的有興趣的話可以找司法院網站

1. 如果當時賣方及仲介都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上"表示無發生"事故"(通常是指是否屬於凶宅或意外),即使買賣合約書上沒有註明,這時候也已令人陷於錯誤,在法院實務上,在知悉之後,是可以以"不符合當初購買之品質",來主張解約退款.
2.所以在當知悉,屋內有人燒炭自殺(約5.6年前),即使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定義上也可能被認定為兇宅.就類似案例,可以到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以關鍵字"燒炭自殺","凶宅"檢索,應該會有很多判決
3.現任屋主於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仲介與前屋主購屋(前提是他們故意隱瞞),現任屋主是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的;如果現任屋主要求前任屋主原價買回,或是解約退款,是有相當的成功機會的





陳俊溢律師您好:對不起!打擾了請指點明路,謝謝!
1.我兒子岳父(親家公)貸款購屋,房子豋記給女兒(親家公的女兒就是我媳婦)名下,房子現在(親家公)在住,貸1千多萬,因媳婦對婚姻不忠,我們決定讓她自由,媳婦與我兒子如離婚,女方有提出分擔1千多萬的貸款,請問我兒子要共同分擔貸款金額嗎?
2.再請問一下,兒子跟媳婦有一個女兒(我孫女),1月初媳婦與另一位男士去奶媽家接孫女回台中,聽奶媽說:小孩看到該男士,就緊抱媽媽大哭(小孩是無辜的,奉勸各位小姐太太要再交男朋友,想一想小孩是無辜的)。請問為了孩子單純的成長,以後離婚的條件,可以要求女方可以來看小孩不能接走。或由女方撫養,我們只看不帶走。
3.兒子現是一家私人小公司負責人,如離婚我們要付膳養費給她嗎?謝謝!
清鍊 敬上


各位法律人好,小的非法律相關科系,最近遇到問題,特前來請教 我的父親最近寫了一張書面資料,希望我能簽名
背景說明:父親於七年前買了一棟價值約一千多萬的房子所謂是由他購買,也只是由父親大人負責所有房屋買賣的流程與瑣事
當初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名字,也是因為我有固定職業,收入穩定,貸款容易(家父家母原公職現已退休)
購屋時的自備款等,大多由雙親所出現每個月的貸款,則由全家人(我,雙親)共同分擔我每個月拿一萬現金回家,算是幫忙還房貸
想當然爾,我拿回家支付房貸的錢,是沒有任何轉帳還款的紀錄等
-----------------------------------------------------------------------
最近,父親大人寫了一張資料如下: 本人(我的姓名)名下有一棟房子座落於xxxx(詳細地址),此棟建築物係由父母親所購買,本人及弟弟(姓名)得於雙親過世後繼承此棟建築。本人無任何單獨處理此建築物之權利。本人結婚後夫婿(姓名)對此建築物亦無任何連帶關係。此建物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均由父母,本人(姓名)及弟弟(姓名)行使。今特立此說明,以免日後有所爭執。 立書說明人:(待簽上我的姓名)
夫婿:(待簽我先生姓名)
父親:
母親:
弟弟:(待簽上弟弟的姓名)
中華民國......(日期年月日)
------------------------------------------------------------------------
我的看法:1.突然由父親本人寫好,要我簽名,實在感覺怪怪的,內容看完,感覺更怪。也許父親大人年紀已大,較沒安全感,深怕他女兒(我)一個念頭,把房子給拿走畢竟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是我的名字但我一點這種念頭都沒有,我結婚後也有在外與先生買棟小房子還是怕我哪天每個月的一萬不出了?
2.內文提到「本建築物由父母雙親所購買」。何謂購買?誰有匯款紀錄,就是誰買嗎?我承認父母在裝潢與頭期款方面,出了很多錢但這七八年下來,從一開始的每個月三萬(也出了半年多近一年吧)慢慢減少到現在每個月一個,我也出了不少吧?
3.內文提到「本人無任何單獨處理此建築物之權利」是在防我嗎?就算寫了這張紙又如何?就法律上而言,我是所有權人,我有決定權吧!家父自己有說,這張紙只是道德的防線而已,以免多年後有任何人翻臉不認帳
4.內文提到「此建物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均由父母,本人(姓名)及弟弟(姓名)行使」。如果要講義務,那弟弟未來也能繼承,是不是對房貸也要近一份心力?(弟弟目前剛研究所畢業,準備要服役,好像是三年的替代役,過去弟弟因尚在就學,房貸沒初半毛)
--------------------------------------------------------------------------- 很抱歉我寫的亂七八糟,沒有邏輯因為我看到這張資料,其實很難過覺得爸爸在防我,不信任我,怕我以後不拿錢回家,怕我以後跟弟弟搶房產我不知道爸爸為什麼會有這些想法,問他動機為何他也只是說:就白紙黑字寫下來,怕以後有任何可能發生 各位看法如何呢?如果硬是不簽名,我擔心會影響到家庭的和睦折衷的辦法,如果還是簽名,但內容也許稍做調整修改
各位認為要如何修改呢?
謝謝

【房地產法律問題】屋主入獄,如何完成點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透過永慶房屋購屋,要辦理點交房屋時,屋主失聯得知(上網)可能入獄,要如何完成點交房屋(註一)?
【解析】
按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 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受任人受概 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 贈與。四 和解。五 起訴。六 提付仲裁。」分別為民法第528條、第531條、第533條、第534條定有明文,是不動產出賣人與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苟有出賣該不動產之書面特 別授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非不得為不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 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分 別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06條所明定,是不動產出賣人苟有許諾代理人;該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亦得為不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故本案,不動產 出賣人(屋主)雖入獄,亦得依前開說明完成點交。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1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房屋點交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男人總是在找一生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而妳,就是老公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賣方可以委由代理人進行點交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曾經在婚前聽廣播時說過一個案例:
如果在婚前先生有一筆錢,在一般聯合財產制下在婚後做為購屋頭期款,且婆婆還協助出資購屋,往後房貸若皆為先生一人繳納,那如果要離婚,妻子對這房子不能訴請所有權,法官會將此房子財產判為男方所有,請問各位前輩或律師,是這樣嗎?
這故事在我婚姻裡真實上演,購屋頭期款及日後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婚後某次夫妻爭吵,老公口出惡言趕我出去,因為我過去有負債未曾負擔家計,但自明年起負債全部還清,他就要我負擔生活費,我就告知那麼連同房貸全部家庭開銷都一起算一算吧,看該怎麼負擔就怎負擔吧~
沒想到婚前這段廣播二人都記得,所以他只要我分擔家庭開銷不願讓我分擔房貸,為了這樣的事,二人吵到快離婚,我們結婚三年目前沒有孩子。
我想請問婚前這段廣播的說明是真的嗎?法律不是聯合財產制嗎?為何沒負擔房貸就沒有權利呢?我對這家未支付金錢但所付出的心力(家事都是我在做啊)及青春(結婚己36歲,男生不想生孩子婚前卻不說,剝奪我做母親的權利)卻是無價的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確認該屋登記在誰名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