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不動產(土地及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不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的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的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諸位律師先生您好:
對不起,事出緊急無法跟大家寒暄,說聲抱歉。
事由:
我的母親有輕微失智,100年9月被鄰居ㄧ王姓男子借走借身分證,理由是不借給他,他會很慘,並被騙在借據及本票上蓋下手指印,我媽卻不知情。
今年9月8日有ㄧ自稱是地下錢莊的男子來我家說,有人欠他錢,而我媽是連帶保證人,
要我媽還錢,還拿出借據跟本票及我媽的身分證,我跟我媽看了當場傻眼。
我媽因為失智,偶爾會忘記事情,但沒去看醫生診斷。
我媽說不認識這個陌生男子,也沒跟任何人借過錢, 不過有借錢給王姓鄰居4萬多元大約一年,迄今未歸還,
這位王姓鄰居9月初因為其他案件已被警察逮補。
現在我家人拿到這個借據的影印本,打算向王姓鄰居提告,只是目前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借據上的金額雖不大,但我們更擔心這只是個開始,對方也許會有更多的借據及本票出來。
還請諸位律師大人給予指導。


各位及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弟去年發生了非常大,及不願意發生的,車禍事件
事情是這樣,我開車於西濱快速道路上(雙線),左邊有箱行大貨車,右後是我小客車,前方是綠燈
,但一摩托車騎士闖越紅燈,箱行大貨車發現急踩煞車閃過,但我視線被箱型大貨車擋住沒看見,因而閃避不及撞上,人最後送醫不治,我則輕傷車毀
當中有行車紀錄器拍攝證明我清白,今年六月行車鑑定報告判我無肇責,七月檢察官寄通知註明寫明不起訴,(收到通知時留下眼淚,證明真是上天有眼),而後續有收到通知對方上訴被駁回
小弟有一個疑問,因此往生者親戚(很強勢及不講理,過年還傳簡訊咒我往生者靈魂怎麼怎麼~~~不敘述),他們有錢有請律師告我,而現在我接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2.刑事責任沒有,會有民事責任嗎?3.需要有和解此案才可以告一段落嗎?
關於這件我自己人生重大的事,希望我自己能解決他及放下他
希望這方面的律師能幫我解答
感謝



8/26 家父被傳喚,說竊佔鄰居土地。明日要出庭,被告竊佔,事由:試與原告和解。
問題:我們於民國66年搬到現在這個住處,就與此原告為鄰居。後來,原告那邊的房子後來有改建,家父就將車子停在原告改建後的後門(沒有擋住其出入口),經過20~30年,原告雖有說過這塊地是屬於他們的,但也沒說我們不能停,我們也沒設置路霸不准別人停,且那是既有巷道(無尾巷)。原告因為不爽要家父移車時,家父對他大小聲(其實是家父重聽沒聽到,原告認為是家父故意),故至派出所告家父後,我們就將車移走,原告自己就在那個位子設置路障(禁止停車的路牌及?一個路障),還被警察局開單警告撤除。請問,(1) 這算竊佔嗎? (2) 若我們實話實說,但他們有委請律師,我們勝訴的機率高嗎? (3) 若檢察官判不起訴,請問我們可以回告他"精神損失"嗎?



狗沒牽繩被車碾死
派出所所長要辦狗主~~~~~~~~~~公共危險重罪
媽媽在遛狗 沒有牽狗繩
肇事地點鋪得是人行道磚 限速20
警察說那是道路不是人行道
當天是晚上 肇事者說燈光不明亮
好了重點不是肇事者了 因為已經和解
重點是
我上警局問所長刑事告訴時,
所長就說:要告就給她告 按照程序來 媽媽那個公共危險給她寫下去
而且講了2.3次
請問各位律師網友 遛狗沒牽繩關公共危險罪屁事??
我回家上網查了一下關於公共危險罪的刑責
沒有一條是跟狗沒牽繩 會造成公共危險罪 而且狗是物品
並沒有人受傷
這是吃案的手段嗎??還是那個所長腦殘??
我申明一點1.遛狗沒牽繩 有錯 該罰 願意接收
我要追究的是那個所長 是憑甚麼要加一條公共危險罪??
這樣算是威脅嗎? 公共危險罪是重罪
公訴罪 警察如果不主動偵辦 不是瀆職嗎??
如果偵辦 也會被退回來 那也算瀆職
可以到哪個單位投訴他??




律師你好:
我之前有欠銀行錢,其他銀行都還清了,唯獨遠東商業銀行他的環款條件對我來說太嚴苛,所以協商破裂,他凍結我郵局戶頭的錢,那其中有1萬元是朋友的錢,,我請他們至少留1萬給我讓我可以還朋友.他們態度很強硬.還扣我3分支1的薪水.我的工作本來就是臨時工.作完那個月被他扣3分之1.我就完全沒錢了,後來我就想不理他了.因為至少被他扣了6萬元.我欠他的金額是約8萬元,我就想剩兩萬,等經濟許可再想辦法還.期間也沒有接到銀行的催討電話,結果上星期五,又接到法院通知書,原來又是遠銀又要扣我薪水,又是3分之1 ,我真的是晴天霹靂,而且金額又變成5萬多元,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算的?我想請問,我目前的公司ㄧ定要照著那張令走嗎?如果公司付我薪水是以現給的,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直接扣給遠銀?因為父親住院,家中真的很需要我的錢幫忙。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只要還剩下的那2萬元,而不是他所寫的金額?















